弘扬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
弘扬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杨志华
2019 年底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具体是怎样发生的,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此次疫情提醒我们有很多值得反思的问题,其中,在对待野生动物方面,人类过去缺乏相关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交易、食用等相关法律或道德,要么阙如,要么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由此,人类往往会暴露于无心或有意作恶的危险面前,并终究受到“自然的报复”。就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即人出于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破坏自然界的生态生物链所造成的”。本文仅从道德层面探讨如何规范人们这类错误行为,强调应从广博的生命共同体伦理视角观照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弘扬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为避免人类日后再遭受来自野生动物世界病毒的危害构筑安全堤坝。
一、从生命共同体伦理视角观照人与自然价值关系
在西方近代以来发展出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宰制下,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变成了完全的目的与工具间的关系。自然被认为没有内在价值,只具有满足人的需要意义上的工具价值。在对待野生动物上,也同样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偏见和强权逻辑,所以,野生动物“合乎道德”地成为盘中餐。
20 世纪下半叶兴起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对人类中心主义展开了猛烈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认为,不仅人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甚至大地也有内在价值,也有自然权利,也应享有道德地位,得到像人一样的道德对待。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虽然将道德这把保护伞拓展到自然界的某些存在物,但仍然没有抛弃人类中心主义所坚持的“中心—边缘”二元对立思维模式。而且更重要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似乎忽视了一点,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错误,可能还不在价值论层面,而是在世界观自然观层面,即以错误的机械论世界观为理论预设,完全忽视自然生态系统的客观存在性和系统整体性,割裂人与自然之间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关系,因而错误地认为人可以存在于自然之上,甚至自然之外。我们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生态伦理的错误表达。
新的生态科学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西方,生态学家利奥波德就曾提出“大地共同体”概念。(p.204)2013 年11 月9 日,习近平明确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p.55)阐释了人与自然普遍联系的关系。在生命共同体的新自然观和世界观基础上,稳健的人与自然价值关系才能构建起来。
价值观奠基于生命共同体世界观,那么,相应地也应有生命共同体伦理,即包括人与自然在内的生命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学说。
生命共同体伦理是全新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道德关怀对象新。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关怀对象是人;非人类中心主义则关怀自然;而生命共同体伦理则关怀由人与自然构成的生命共同体整体。第二,价值标准新。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唯有人具有内在价值,是唯一的价值标准和尺度,自然只具有工具价值,只是被衡量的对象;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也是道德主体和价值标准;生命共同体伦理则认为,人与自然构成的生命共同体值得珍视的状况,如和谐共生,具有最大的系统价值,才是最高的价值标准。第三,道德义务新。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只对人有直接道德义务,对自然物没有,最多也只有间接道德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对自然物有直接道德义务,试图以此来约束人的行为;生命共同体伦理则认为,人们对人与自然构成的生命共同体整体有直接义务,而要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共生,就应将对人与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包括其中。
另一方面,生命共同体伦理虽是伦理的新发展,但也有连续性。回到伦理的本源性问题上来看,为什么要有伦理?伦理有什么意义?利奥波德的回答给我们以启示,“迄今为止,进化而来的伦理都奠基于一个前提:个体是由相互依赖的部分所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p.203)在这个共同体中,伦理就是维护共同体共同利益的规范,“从生态学的角度看,伦理是对生存斗争中的行动自由的限制”。(p.202)也就是说,伦理源自人类群居的需要,而非先验的理性或天赋的内在价值和权利;伦理的目的,就是限制道德主体反社会和反生态的私利行为,以维护社会共同体和生态共同体的共生。
一切伦理都是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共同善或共同利益。过去的社会伦理是规范人对社会共同体的义务的原则,而生态伦理是规范人对生态共同体的义务的原则。他们的区别是共同体范围的区别。人的生态义务与家庭义务、国家义务、人类社会义务的区别,也只是针对的共同体对象不同。人对生态共同体的道德义务,是在过去对家庭、国家、人类共同体的道德义务基础上的延伸,目的都在于维护共同体的共同善或共同利益,并无实质区别。以此为理论基点的生命共同体伦理,并非“走向荒野”、与社会伦理完全不同的伦理。
生命共同体伦理与社会共同体伦理不是相互抵触、否定的关系:社会共同体伦理否定生命共同体伦理,是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生命共同体伦理否定社会共同体伦理,是反人类的环境法西斯主义。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克里考特也曾指出,“大地伦理”只是补充而不是取代从古至今的社会伦理(包括现代保护人权的伦理),社会共同体伦理让人成为对社会共同体和谐共生有利的人,生命共同体伦理让人成为对生态共同体和谐共生有利的人,二者缺一皆不完整。
二、生命共同体伦理应弘扬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
认识到生命共同体伦理与社会共同体伦理的差别与一致性,就能认识到生命共同体伦理与社会共同体伦理一样,都应弘扬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只是后者弘扬的是集体主义社会道德原则,而前者弘扬的是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
众所周知,作为社会共同体道德原则的社会集体主义,是指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的一种伦理学说和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各项规范的核心,与个人主义相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曾提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p.167)这一论述,已经蕴含了指导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的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显然以社会共同体(真实集体)的共同利益优先,但也承认共同体中个人的正当利益。它反对的是那些有利于自己而有损于共同体及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
作为生命共同体道德原则的生态集体主义,核心含义就是主张生命个体都从属于生命共同体,个体利益应服从于生命共同体的集体利益。
利奥波德提出的“大地伦理”的道德命令,就是一个生态集体主义原则:“一件事如果有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错误的。”(pp.224-225)这一命令与个人主义价值观针锋相对,重点保护的不是个体权利,而是共同体的善。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与美丽,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相对于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共生则是更加基础、更加现实的。因此,我们可以将生命共同体伦理的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表达为:凡是有利于生命共同体和谐共生的,就是对的,反之就是错的。
这样的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并不是阻止人类运用科学技术干预自然,而是要求人类放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滥用自然的做法,应以开明的个人利益为根据,认识到自然界的需要和利益,尊重自然的本性,考虑自然的权利,实现人类需要和自然界需要的共同发展”。“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同时,只有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才能不受自然的惩罚,维系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我们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意识,牢固树立“民胞物与”的生态伦理意识,学会敬畏自然和热爱自然。如果坚持这样的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人类就不至于滥杀野生动物,也就能减少病毒疫情这类自然对我们的报复。
集体主义原则,即使在社会共同体中也是难以落实的。在长期的私有制阶级社会中,社会不是利益一致的真实集体,而是分化为对立的阶级,因而使社会共同体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还弘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观念和“个人权利至上”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甚至有些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将集体主义污名化,说集体主义是为了集体利益而不惜侵害个人利益的极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整体上消灭了阶级对立,才能为集体主义价值观奠定了坚实基础。
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在生态共同体中则更难落实。这是因为,一些人还不承认或接受生命共同体自然观,而另一些人则将生命共同体看作公地,他们在其中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生态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公地悲剧”。比如,对于野生动物,一些人认为它们是无主的、公共的,只需要私人付出捕获成本就能合理占有,并能因此获得私人暴利,而带来的病毒泛滥等社会成本、物种灭绝等生态成本则由全社会“买单”。而集体主义生态道德原则,则要求大家承担起每个人在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份义务和责任,杀害、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就是不利于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共生的行为,因此必须禁止。
可以说,道德升华的下一个阶段应拓展到生态集体主义。弘扬生态集体主义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新应用和新拓展,不仅对人类中心主义,而且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提出了挑战。克里考特就曾指出:“现代西方主流价值观无疑是个体主义的,而大地伦理主张整体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个体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整体主义环境哲学正掀起一场伦理思想或道德哲学的革命。”(p.76)生态集体主义必然要限制人类杀害野生动物这样一些“自由”,甚至对人类生殖后代和经济谋利“自由”也要加以某种限制,所以日本学者加藤尚武也曾感叹,环境伦理是“自由”的敌人!坚持生态集体主义,必然也要求放弃对自然采取“效用原则”和“增殖原则”的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
[参考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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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创新成果及意义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生态文明哲学”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志华,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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