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历史性与实践性内涵
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历史性与实践性内涵
魏传光
(暨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632)
摘 要: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阐释正义问题,但通过政治经济学范式对传统正义理论进行了“历史性”与“实践性”的重构,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历史性是马克思批判永恒正义观的思想武器,马克思赋予正义历史性的理解,就是阐释正义作为历史事物的本质以及正义原则在历史中现实存在的特性,这样,就把正义从所谓的永恒性拉回到暂时性、过程性和相对性,实现了正义从天然性到历史性、革命性的转变。同时,马克思把正义之思从“什么是正义”转向“如何实现正义”的实践立场,落实于正义实现的阶级力量,开辟了一条从观念正义论到实践正义论、从“解释的正义”到“实践的正义”转变的新道路。而马克思正义致思的政治经济学范式保证了正义理论从作为“抽象空话”的法权正义真正转向了作为“历史过程”的“实践正义”。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历史性;实践性;政治经济学
英国学者麦克莱伦写道:“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更公正的社会的希望。”(1)麦克莱伦:《马克思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67页。但西方学者伍德和米勒声称,马克思并没有将正义当作一个批判性的规范术语来使用,马克思拒绝资本主义,在于他信赖诸如自我实现和自由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与建立在永恒原则上的正义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并没有把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埃尔斯特在《理解马克思》一书中也认为:“马克思在写下大量关于剥削的文字时,却倾向不去谈论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正义和公平。”(2)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0页。有不少西方学者不像麦克莱伦那样认为马克思的批判已教会人们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反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并不兼容。实际上,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系统地阐释正义问题,但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式对传统正义理论进行了“历史性”与“实践性”的重构,伍德等人由于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没有能够看到这点。本文重点分析马克思是如何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正义进行“历史性”与“实践性”重构的,以回应伍德等人的质疑。
一、抽象的永恒正义观批判与正义的“历史性”内涵
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不容易找到关于正面论述正义的段落,马克思关于正义的阐释大都以批判的方式呈现。而批判最多的当属永恒正义观。马克思发现,不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还是“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在论及正义时,几乎不约而同地把正义定位为永恒的、不证自明的观念,当作永恒理性、永恒真理来看待,认为正义直接来自社会秩序的自然必要性。诸如,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想建立理性和永恒正义的王国;杜林把永恒道德和永恒正义作为最后的终极的真理,“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72页。。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提出,正义构成了“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4)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5页。,正义原则具有崇高的地位,是人们的永恒追求,它拉动和牵引着社会向前发展。
而马克思对任何一种正义的形而上学,对任何一种适用于所有时代和所有文化阶段的正义原则都加以拒绝。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什么永恒的、最高的正义原则,正义观念受时代制约并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过程。马克思认为,一切概念都是历史性概念,在历史性的具体运动过程面前,没有任何固定和永恒不变的观念,所有的正义原则都是历史的,因而也是暂时的,“这些观念、范畴(正义——作者加)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03页。,不能拜倒在抽象概念的脚下。不仅如此,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抽象的永恒正义观几乎是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意识形态,也是最为有害、最具有欺骗性的主张之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主张必须首先破除所谓正义的永恒性,给予其历史性的理解,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改造世界的使命所决定的。
历史性是马克思批判永恒正义观的思想武器。在此,“历史性”是作为动词使用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原则或理论硬核,而不是研究或解释“历史”的概念。而赋予正义历史性的理解,就是阐释正义作为历史事物的本质性,即正义的历史特征,或者说,正义原则在历史中现实地存在的特性。马克思反对从任何抽象的、非历史的价值伦理的要求出发去批评资本主义,认为离开历史性思想的正义原则会成为僵化的教条,因而正义原则需要借助历史性规约自身的境域和边界,正义“应当在不断变动的历史实在关系中得到说明,历史乃是正义的根本注脚”(6)李佃来:《政治哲学视域中的马克思》,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8年,第220页。,这也是马克思以历史性阐释正义的重要目的之一。
诸如,当安年柯夫要求马克思对《贫困的哲学》进行评论时,马克思在回信中就特别强调了一定的历史暂时情境。虽然高度赞扬过《什么是所有权》出色的文风以及蒲鲁东的胆识,但马克思后来意识到蒲鲁东研究社会问题不是历史学层面上的,而是道德层面的,所谓的永恒正义原则是直接建立在自己绝对的道德标准之上的,完全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在马克思眼里,蒲鲁东缺乏把特定社会中的观念、范畴与社会生活过程有机结合起来理解的视界,必然会把诸如正义这样的观念作为独立的存在,甚至用之规定社会现实。“这样他就陷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之中,这些经济学家把这些经济范畴看做永恒的规律,而不是看做历史性的规律——只是适用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的规律。”(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页。马克思也曾对拉萨尔的永恒分配正义观进行了批判,他指出:“这些利益和规范是社会的而不是天然的;是特殊的,而不是一般的。他们在历史中发展,并可以在历史中被超越。”(8)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6页。马克思认为拉萨尔强调的全酬与同酬的分配正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与乌托邦思想的混合。
那么,马克思重构正义的历史性的依据是什么呢?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写道:“劳动这个例子令人信服地表明,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页。这句话是马克思充分关注理论范畴与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的经典表述。马克思是从劳动与历史过程的关系中,得出了财产关系和人的需要的历史性,继而得出组织和调节财产关系和需要的概念也必定是历史的,人的感性观念并不是现成地被给予,而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观念、概念、范畴及所有其他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随着社会的物质生活变化的,正义原则也是如此,必定是相对的、历史地被决定的、短暂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反对将资本主义的法权正义——毕竟只是正义的一种历史形式——看作正义最卓越的范式。生产方式一直在发生变化,社会制度也变化不止,因为经济关系同时也是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社会生活制度也会采取另外的形式,因而社会观点和见解也发生了广泛的变化。也正是如此,才会出现人们对正义理解的差异,使得正义好像“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之间都具有不同的正义原则,因而也不存在普适性或普世性正义。所以,对马克思来说,第一性的不是抽象正义准则或永恒的正义原则,而是具体的社会物质条件。
与蒲鲁东等人不同,马克思既没打算脱离具体的历史基础一劳永逸地建构美好、可靠和坚实的正义,也无意去探索终极的社会正义的特征,以及探寻完美的正义原则。相反,马克思极力反对建构一套先验的确立理想社会制度的正义理论。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永恒正义观具有明显的思想缺陷和实践陷阱。
抽象性是永恒正义观最大的思想缺陷。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的永恒正义是以抽象能力为特征的形而上学思考方法运用的结果,而抽象能力只能弄出些空洞的逻辑范畴而已。对马克思来说,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的现实实现,首先要摆脱的就是永恒理论的幻觉,并通过变革“空中的思辨”革除其蕴含的“革命”呓语。正是永恒正义观的抽象性,使得正义逐渐远离它形成的基础,反而认为已达社会的核心之境。实际上,永恒正义观通过抽象把人们所熟知的事物,变成了逻辑概念,并把正义概念组成想象中的范畴世界。这样,正义的所谓永恒性,实质是由单纯的抽象概念起始,又复归到复杂概念之后得出的结论,把概念和范畴视为独立的制造历史的东西,它自然就成为不朽、不动和不变的了。推其来源,这种思考方式是黑格尔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就批判黑格尔“在思辨中使人们感到高兴的,就是重新获得了各种现实的果实,但这些果实已经是具有更高的神秘意义的果实,它们是从你的脑子的以太中,而不是从物质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它们是‘果品’的化身,是绝对主体的化身”(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79页。。事实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制造了相应的原则、观念和范畴,这些观念与范畴不会比物质生产活动更恒久,它们都是历史性、暂时性的产品。
抽象的永恒正义观还宣称正义具有自然性。自然性与历史性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理论尺度,前者抽掉了时间性,变成了凝滞不动的概念和范畴,把附加在正义概念之上的现实内涵和社会历史生活基础一笔勾销。然后把一些“普遍的价值”理解为纯粹的、自然的,把价值的东西理解为脱离社会经济的存在,甚至作为超世界的存在。不仅如此,正义被抽象成为永恒理念之后,反而用之批判和塑造感性世界,这也是传统正义观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精神。这样,永恒正义原则极易变成论证资产阶级制度是“天然性”的意识形态,成为资本主义确立世界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思想武器。正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9页。,反对把正义仅仅理解为抽象的道德和法的原则,并作为自然原则的方法。
不仅如此,永恒正义观往往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表达方式,内置一定的实践陷阱,这是马克思更为关注的方面。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喜欢宣传永恒正义观念,是因为它在实践上会阻碍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妨碍推动革命的科学发展。马克思很重视推动资本主义制度消亡的革命中介,即生成阶级意识,实现阶级对抗。所以“共产党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6页。。但是,如果存在一种凌驾于一切历史和民族特性的普适性的永恒正义,无产阶级致力于去寻找终极的、不变的、具有确定性的正义,并认为以此就可以完成变革世界的伟大历史使命,这样永恒正义观念会阻碍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和热情,而“马克思的(明确)目的,也就在于向世界(即作为正在发展壮大之积极政治力量的无产阶级)表明,它正在为什么而奋斗,而不是应该为什么而奋斗”(14)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71页。。对资产阶级设置的永恒正义观充满蒙蔽性,诱使人们放弃改造现实的勇气,丧失历史感和方向感的实践陷阱,马克思保持了较高的警惕性,认为其对工人阶级现实状况的改变鲜有助益,反而是断然有害的,所以极力要去揭露永恒正义观通过思想控制制造粉饰普世性、永恒性的幻觉,并努力唤醒工人阶级“知道他们是谁、他们的阶级力量何在、他们曾经是谁、他们又会变成怎样”(15)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04页。,以避免“同现实的影子”作“哲学斗争”(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0页。。
彻底的唯物主义必然是革命的历史辩证法,必然要通过人类社会具体存在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完成对现实的批判。同样,马克思通过赋予正义历史性的特征,把正义原则从所谓的永恒性拉回到暂时性、过程性和相对性,并落实在对资产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质询和批判中,同时重构了新的经济关系和无产阶级利益诉求的“历史的”正义,实现了正义从天然性到历史性、革命性的转变,完成了对传统正义观的“历史性”重构,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
二、观念正义批判与正义的“实践性”内涵
镌刻在马克思墓碑上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6页。这句话,足以说明实践在马克思思想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如果要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品性进行基本概括,非实践性莫属。当然,正如徐长福教授总结的那样,界定实践有不同的进路,包括观念论进路、伦理学进路、本体化进路、生存论进路、后现代进路等(18)徐长福:《实践哲学的若干进路及其问题》,《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最主要的内涵还是“改变世界”,是“做”的问题、“怎么样”的问题,它所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改造不合理的社会政治关系,从而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可见,不同于解释世界的理论概念,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具有鲜明的政治内涵,或者说是政治哲学概念,指向的批判与革命的活动,是人类解放的活动。
不同于传统正义观,马克思把正义之思从“什么是正义”转向了“如何实现正义”。对于马克思来说,“什么是正义”是正义的观念论,旨在解释世界,关注正义是什么,而“怎样实现正义”则是正义的实践论,旨在让我们足以胜任改变世界的现实任务,关注如何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类需要、扩大人类自由。传统正义观中还有“正义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即“规范世界”的问题,但“应该”的问题最后大多变成了“是”的问题,而没有走向“怎样”的方向。
总体而言,马克思思考正义的主要方式是怎样才能促进正义或消除不正义的实践条件和方式,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不再作为对理性的验证而存在,它将实践化为一种力量,这种实践化道路是通过探讨正义问题的社会—经济条件,将正义问题从思辨性引向物质性,并寻找正义实现的阶级力量的方式完成的。这些我们可以通过《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的此句话得以体会:“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5-506页。我们完全有理由说,马克思开辟了一条从观念正义论到实践正义论、从“解释的正义”到“批判的正义”转变的新道路,实现了正义观的轴心式转折和“实践性”重构。这种“实践性”重构不仅仅是对以往正义认识论缺陷的清算与批判,而且是试图建立一种崭新的实践正义观,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社会历史主体的伟大实践品格,从而克服剥削、不平等和压迫的社会关系,塑造和建立一种人类解放的新世界。
形成对正义的认知理性,才能更好地跟正义对象发生实践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否定解释世界的价值,而是强调不能把“怎么样”(how)的问题归结为“是什么”(what)的问题,或是用“为了什么”(why)的问题压倒“怎么样”的问题,更不能按照“解释世界”的方式去“改变世界”,而是把实践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因而,马克思并没有一般性反对正义,也不寻求正义本身的终结,而是主张将正义从观念的牢笼里提取出来。或者说,马克思正义观是站立在观念正义的系统之外的,因为观念论奢谈实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评价说:“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开始的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很明显是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迎来了它的终结。”(20)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2页。观念正义坚信普遍性、必然性、绝对性的正义原则不可能来自于经验事实,只能来自于人的理性思维,依靠思想系统纯粹的演绎,通过创造抽象概念和范畴制造思考规则。而这样的正义类型是非经验的,不会演变为物质的力量。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或正义原则应与人类活动相联系,以人类具体的、变动着的社会为基础,它的存在应该运用于解释历史和变革社会之中。所以,马克思有意于将正义的基础重构为揭示变革世界的物质根源。
局限于观念之内思考正义的人一般都有一种“将各方矛盾的利益融合到一个共同的正义理想之中”的美好设想或善良愿望,并认为理性和道德的善最终会自动取得胜利。在马克思看来,用道德尺度争取政治自由或建构政治哲学的体系,只能是“虔诚的希望”和“大同的妄想”而已。马克思在对鲍威尔的批判中,已经很明确地指出,支配人类的不是理论,通过观念的批判也无法达到自由和正义的扩大和实现。也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批评蒲鲁东是一个认为正义观念就能为政治经济运转提供法则的形而上学家。
马克思认为,必须通过对实践活动的阐释才能揭示正义的本质和根源,资本主义的非正义也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克服和超越。所以,马克思不会满足于在理论反思的层面面对正义问题,而是要努力使之变成作用于现实的实践动力。正义理论的任务不是提供一种关于正义世界的确切意识,也不是用之为现实辩护,而是改变现实,使正义成为个体或阶级改造物质环境的主体性行动的一部分。换言之,马克思从感性的人的实践活动出发看待正义、看待社会生活和人类世界,其深层思想动机是为了寻求、确立改造现存不正义社会秩序的现实物质力量,而能动的、实践的因素的缺乏,在马克思看来是所有传统正义观的主要缺陷。当然,马克思并不提倡盲目地改变世界,也不反对在改变世界之前对世界有充分的理解,马克思所反对的是局限于观念的逻辑体系面对这个世界,尤其是资本主义世界。所以,马克思提出:“意识改革不是靠教条,而是靠分析连自己都不清楚的神秘的意识,不管这种意识是以宗教的形式还是以政治的形式出现。”(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9-10页。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把正义与实践联合起来的呢?
首先,马克思从实践出发来解释正义,建构以哲学—经济学为基础的批判性正义理论。如同马尔库塞评价的那样,“马克思理论的所有哲学概念都是社会和经济的范畴”(22)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正义概念也是如此。与传统正义观不同,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着力于在人们实际物质生活和交往关系中寻找和发现正义的原型、原材料、元逻辑,从正义赖以形成的实践出发去解释正义。马克思认为,正义问题折射的是“现实的不幸”,只要这种不幸得不到消除,正义问题就不会消失,无论怎样从观念上对正义问题进行幻想、想象、设想,也是无济于事的,它只能在实践上获得解决。而从实践出发解释正义,必然会把财产、资本、雇佣劳动看作工人自我异化的产物,而不是想象中的幻影。这样,“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2页。正义,随之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现实批判性。从现实出发解释正义,必然促使马克思立足于19世纪工人阶级所遭受的触目惊心的苦难去思考正义问题,并通过对现存世界的无情批判推进社会变革,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用理念建构现实”。
从理念出发解释正义,常会导致正义范畴终止于现存秩序,而从实践出发解释正义,让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残酷、专制和虚伪,看到了无产阶级的“普遍的痛苦”和“普遍的不公正”,这必然使得马克思的正义范畴作为对现存秩序的否定而存在——尽管它不是主要的否定形式。具有社会批判性的正义观,不可能用正义与现实世界和解,反而会去剖析异化劳动、资本逻辑的不合理性,这样,实践的革命性与正义的批判性实现了有机结合。当然,马克思并不是从抽象道德实践出发理解正义,而是从社会生产关系的实践出发理解正义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并没有像古典正义观那样,从意志和动机层面看待正义,而是把正义作为物质条件和经济关系的产物。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实质上是一种关系性存在,是由人的实践活动在当下建构的,是由人自身建构着的社会性生产活动决定的。这样,马克思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通过商品拜物教批判,揭示了看似是物与物之间关系的正义问题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人的现实生活世界。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对关于正义的绝对知识和所谓的正义终极存在不感兴趣,也无意于在正义观念内部展开实践批判,而是要从变革生产关系入手去解决造成大多数人不幸生活这样的非正义现象的外部条件,推进社会实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克思意识到了传统正义观都不是从根本上向非正义的现在社会秩序提出实质性的挑战,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唯有从现实的个人和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出发理解正义,才能使正义观念服务于无产阶级根本性的革命的实践批判。
其次,马克思用劳动实践联结正义,把一般正义推进到了劳动正义层面,使正义与人的解放实现了有机关联。马克思抛开古典正义观中的“正义实在”,立足于“现实人的感性活动”,提出“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具有不彻底性,因而还应实现劳动生产的解放。这样,劳动方式、劳动活动和劳动关系的合理性问题就摆在了眼前,即劳动正义问题呼之欲出,劳动成为马克思正义观最坚实的实在论基础。马克思思考劳动正义问题是从“找出理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基础与原因的钥匙”(24)罗森塔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2页。切入的,他在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中找到了思考劳动的钥匙,把正义安置于经济之中,给予正义经济学解释。正如沃林所言,马克思找到了正义问题的经济根源,在劳动中开发了正义范畴。
通过经济学的思考,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异化。劳动本来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但社会生产财富的私人所有制扭曲了人的实践活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却成为“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9页。的活动,马克思正是通过工人阶级所创造的财富和他们普遍的恶劣生存境况之间的鲜明反差,来痛斥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鲜明反差的存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与劳动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对立和冲突,而其中的根源是什么呢?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发现,劳动异化的顶点是资产阶级经济体系下的雇佣劳动,而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概括性的物质表达,工人实现解放就是“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7页。。但马克思并没有就人类解放给予直线式理解,而是强调劳动异化应该通过创造物质财富进行自我扬弃。马克思借助黑格尔辩证法,把劳动正义的实现看成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这样,马克思从劳动正义和私有财产的关系中,不仅揭露了资本主义运作方式的非正义问题,而且还找到了颠覆和改变它的工具,发现了人类解放的根本方向。
最后,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与正义关联,赋予正义走向实践的社会力量。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不只是指向实践活动的物质维度,也不只是反映主体能动过程,更主要是指社会实践的革命性变迁,因而,正义走向实践,就要找到担负起批判性、革命性任务的阶级力量。“批判的武器”终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正义启蒙的成果最终要还原给社会实践,正义的首要功能不是纯粹的科学认识,而应成为无产阶级的行动武器。马克思没有孤立地理解正义,而是认为正义走向实践,必须借助阶级力量,所以必须通过彻底的正义理论说服无产阶级继而掌握无产阶级,使正义理论变成物质力量。
当马克思看到无产阶级的处境成为人类条件的一种范式,涉及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时,他提出“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页。,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借助于无产阶级就不仅单纯是“批判性的批判”,而成为具有实践对象的、革命性的行动,这种行动既改变了无产阶级也改变了世界。马克思将正义的理念、性质和追求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内在地结合、贯通在一起,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三、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建构的“政治经济学”范式
英国学者伯林在《卡尔·马克思:生平与环境》一书中这样评价马克思:“与同时代的大多数民主义理论家不同,马克思相信价值不能脱离事实加以考量,而必须依赖于看待事实的方式。”(28)伯林:《卡尔·马克思:生平与环境》,南京:译林出版社,2018年,第7页。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超越传统正义观,在于他没有依据法权的原则思考正义问题,而是从具体的社会经济领域出发思考正义,彰显了正义的历史性、实践性品性,保证了资本主义正义批判的现实性展开。诸如马克思的全部经济学研究过程,始终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历史观,他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看到了“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4页。,所以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其实是马克思“历史科学”思想的不同表述而已。(30)王浩斌:《政治经济学视域中的唯物史观与历史社会科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因而可以说,马克思对正义的“历史性”“实践性”重构,是立足于政治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础之上完成的。
正是如此,企图以被伦理化的马克思主义来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方式并不适宜。(31)张文喜:《马克思对 “伦理的正义”概念的批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马克思并没有新的道德和社会理念要强加到人们头上,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基础决定道德和法的效力,并构成了它们的源头或效力的基础。所以,在马克思的著述中,不容易找到关于规范性正义的正面论述,以致不少学者断言马克思思想体系中存在“正义的缺席”,但只要人们记住马克思历史科学方法论以及经济优先的总体性观点,就不会赞同这样的武断。在马克思那里,难以找到的是一种法权正义或道德式正义,但并不缺乏对正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自启蒙运动以来,正义就和理性政治、天赋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诸如英国政治哲学家葛德文(William Godwin)就认为人类生而平等是实现正义的前提,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也认为拒斥自然权利“无法帮助我们分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目标”(32)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第4页。。确实如此,自由主义划定了一片具有独特特征的道德领域(可以称之为法律的道德),在这个领域内充斥着正义、公平、权利和义务等概念,可以说,“法权”构成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理论硬核”。在《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难题改变了马克思对法权正义的认知,他发现法权正义无法解释劳动者的贫困处境。所以马克思明确表示,“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28-229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平等的权利”称作“陈词滥调的见解”和“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在1877年给左格尔的信中抱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20页。。
马克思反对法权正义的根本依据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法权原则根源于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所以不能把法权正义理解为一套独立评价社会关系的合理标准和规范社会关系的合理方式,而是应该反过来,把法权正义理解为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产物。如同恩格斯所写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8页。。
马克思对法权正义有几个基本判断。第一,法权正义在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在马克思看来,法权正义关于“机会平等的权利”与“政治平等的权利”的主张本质上起到了维护现有秩序中的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为了达到效果,法权正义必定宣称它所倡导的公平的权利原则具有客观和普遍的效力,是独立于特定的阶级利益之外的。马克思认为,这样的宣称具有欺骗性,它固化阶级社会,掩盖阶级利益,能够最好地帮助资本主义完成正义性的辩护。第二,法权正义并不是人类所固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法权“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3页。,随着人类社会中重大利益冲突的消失,法权正义也会随之消失。工人阶级应该被鼓舞创造一个统一的、透明的、富足的社会,解决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矛盾,从而抛弃法权正义产生的条件和环境,而不是维护法权正义。第三,法权正义有利于推动阶级妥协,延迟革命变革。在马克思看来,法权正义具有改良主义倾向,缺乏革命性色彩,过多关注法权正义必将忽视关注导致资本主义之终结和瓦解的真实而积极的历史力量。当然,马克思并没有对法权正义进行根本性的否定,而是以历史性的眼光,对其在资本主义的法权界限内给予暂时性的肯定与确认。
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4页。。基于对法权正义的担忧,马克思提出要把正义问题引向经济领域,用经济学考量正义,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维度展开正义思考。故此,也有学者把马克思的正义观称为经济正义观。诸如美国学者麦卡锡认为,“在马克思头脑中的最主要的组成概念是正义与共同体,以此作为对经济学的定义思考”(40)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古典伦理学、社会正义和19世纪政治经济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39页。。
马克思认为,若谈正义,必须将之作为社会结构和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关系的规定加以考察,对正义的阐释,不能只立足于“应该如何”,而是要重点思考“事实如何”,通过事实材料和历史考察的双重研究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正是如此,马克思用经济学意义上的“抢劫”“盗窃”“剥削”等具有很高的价值负载的词汇替代具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性质的正义或公平概念,对资本主义展开正义批判,以增强批判的现实感。但这些词汇本身带有不当或不公的意思,体现了一定的正义原则,构成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一种非正义制度的主要依据。应该说,马克思把经济分析、历史分析和正义评价有机统一,从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出发,将正义理论寓于政治经济学分析之中,用政治经济学分析为正义评价奠定坚实基础,重构了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式。
马克思关于经济因素对于解释全部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的认识是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的,移居巴黎以后正式“对国民经济学进行认真的批判研究”,其成果即后来命名的《巴黎手稿》。此时马克思也形成了写作一部重新创建经济科学的批判著作的计划,虽然“国民经济学批判”完成时间一再推迟,但马克思始终没有再改变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研究范式。此后他用15年的时间完成了《布鲁塞尔笔记》《曼彻斯特笔记》《伦敦笔记》等大量的经济学摘录笔记,研读了大量的经济文献,奠定了自己的经济学说基础。《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决定性文献,作为《资本论》的准备手稿,它基本涵盖了马克思的主要经济理论。《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呈现了三个“更少”和三个“更多”的特点,即更少关注哲学问题,更少使用异化概念,更少地提出明确的正义主张;更多关注经济学范畴,更多把正义判断隐含于经济分析之中,更多研究正义的经验性和科学性,这也是马克思正义理论走向成熟的体现。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问世了,这部伟大巨著不仅仅是一部说明什么是商品、货币和资本及其运转、增殖和价格变化的经济学著作,也是一部诉诸“政治经济学批判”来阐释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及现实的个人的自由解放何以可能的政治哲学著作。(41)白刚:《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兴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78页。马克思正义理论在这里得到了全面的论证。
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了经济的巨大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由和平等方面较之以往社会有了明显推进,另一方面又看到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以激烈的对抗和破坏性的方式实现的,包含着悲惨和堕落的巨大代价。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财富的新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源泉”(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80页。。这样的正义言说范式,显然比单纯的法权正义更加有力地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现象,也强有力地对19世纪资本主义对人类的影响提出了批评,用不妥协的语言描述了资本家对工人生活和发展的侵害。
不仅如此,马克思发现只有立足于政治经济学,才能揭开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亚当·斯密以后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当时的工业资本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解释工业资本主义,并为之辩护。而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不能立足于法权正义的基础之上,只能在经济领域找出他们的基本假设存在的悖论。诸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每个经济主体“都被认为受到一个保证着契约自由并规约着彼此同意之条件的法律体系的保护”(43)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38页。,而马克思通过《资本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剩余劳动隐而不显的榨取。这样,资本主义表面强调自由平等实际上是不平等、不自由和非正义的本质就显露无遗了。
资本主义体系的剥削本质是如何隐藏起来的呢?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声称,工人得到了公平的工资,是他全部劳动的价格。但马克思意识到,资本并没有付给工人其全部客观化劳动的等价物,与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认为工人向资本家出售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而且表面上平等和自由的交换,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后,必定确保工人在一定期限内所生产的价值比工人所拿到的价值要多,即产生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剩余价值就是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受到的剥削。在此,马克思非常清楚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将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在流通层次上呈现为平等交换,而在生产的深层次上,却强迫工人建立完全不平等交换的社会过程。
可见,马克思借助于商品、资本、雇佣劳动等基本的经济学范畴澄清了剩余价值,并用之去说明和解释一些其他的表面化的范畴,诸如利润。如果没有这些经济学范畴的运用,就不可能揭露剩余价值的本质,也不可能在深度上和复杂性上给予资本主义正义批判。如果只是停留在法权正义的层面,根本认识不到工人作为劳动力商品与工人作为人的区别。因而,必须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中才能澄清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借口在核心处掩盖统治关系的实质,这也正是马克思正义理解范式重构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不是通过法权正义批判完成的,而是从经济关系和剩余价值产生的生产过程中完成了揭露资产阶级所有制的非正义和非人道的性质。可以说,马克思完成了从法权正义向经济正义的转向,形成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正义研究范式的重构。正是这一范式的重构,使人们能够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物与物的背后,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真实的不平等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只有通过社会革命纠正资本主义经济的非正义才能完成,而不是像蒲鲁东那样,通过正义标准来实现革命计划,形成所谓的“革命的法的观念”。这样的结论正是源于马克思通过经济学的研究,发现资本主义的缺陷是内在于这种制度之中的,而这些缺陷不可能通过较小的、改良主义的变革来消除。这样,真正的正义所应具有的历史和实践品性就呼之欲出了。
总之,马克思反对正义的抽象理解,更拒绝永恒正义观念,认为它是一种意识形态胡说。马克思一生都在与抽象的永恒原则做斗争,在马克思看来,正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不能用永恒正义观的深切呼唤代替正义的历史性思考,而之所以强调正义的历史性,根本原因在于正义是经济关系的附属物。所以,马克思将正义置于科学的历史观基础之上,成功地解决了以往正义观所无法解决的历史事实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了正义领域的革命性变革。但是马克思并没有一般性地反对正义,而是主张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理解正义,开启正义的“历史科学”建构。马克思认识到了传统正义观并未重视正义生成的“实践问题”,决定反叛和废黜传统正义观理解正义的思辨式思维方式,从实践出发去思考和审视正义问题。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类存在的界域,也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因而理解正义不能采用一种静观式的认识论态度,而是应该看到正义是一个关系利益调节的实践问题,实践是正义理念的要核,正义理念通过实践而获得其本质规定并实践其价值和目的。正是如此,马克思批判了“正义只凭信仰,不在乎行动”的错误观点,认为不能为了“正义”而避谈现实利益。作为一种对正义观的全新理解与解读方式,马克思实现了对近代自由主义观念正义的超越,以实践方式取代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实践活动的解释视野中彰显正义的意义,从而在资本主义历史边界的克服、无产阶级的生存和发展等维度,为正义的现代转型奠定了深刻基础。马克思深入到经济领域,展开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同时围绕“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的分析,揭示了正义的历史性与实践性的基本品性,发现了思考正义问题的钥匙,真正实现了正义观的“轴心式转折”。马克思对正义的“历史性”“实践性”内涵的揭示,得益于他对正义思考范式的重构,即将传统的法权范式重构为政治经济学范式,这种范式转换,既回答了正义的“历史之谜”,更扭转了传统正义观的保守性,赋予了正义革命性,使正义成为实现无产阶级自由解放的思想武器。毫不夸张地讲,正是政治经济学范式的重构保证了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从作为“抽象空话”的法权正义真正转向了作为“历史过程”的“实践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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