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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慈善与补赎文化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慈善与补赎文化
——基于悔罪规则书文本的案例考察
付 家 慧

[摘 要] 悔罪规则书是流行于中世纪早期,教会用以定罪与惩罚的指导手册,其中对各种罪以及对应的惩罚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慈善作为贪婪之罪的一种补赎方式,以及其他罪的代赎方式,相比于其他补赎方式更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体现在对社会带来的双重影响上,其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在于鼓励慈善行为和社会救济,其负面影响在于为教会的腐败提供了机会。

[关键词] 西欧;中世纪早期;悔罪规则书;慈善;补赎文化

悔罪规则书(Penetential)是中世纪早期出现的、供主教和忏悔司祭参考、应用于私人忏悔领域的指导手册。其主要内容是罪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罚两个部分,主要来源是教士会议制定的规则以及封圣的教会人士的著作。悔罪规则书的起源受到西方学术界的争议,但是普遍认为6世纪诞生于爱尔兰的修道院,随后传播到英格兰及欧洲大陆(1)R.H.赫尔姆霍尔兹:《牛津英格兰法律史》(R.H.Helmholz,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 )第1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爱尔兰传教士是悔罪规则书传播的桥梁,他们在6世纪至9世纪间到欧洲大陆传教,因此他们随身携带的悔罪规则书也传播到欧洲大陆各个国家。6世纪,法兰克人已经开始使用悔罪规则书;8世纪,意大利地区开始使用;9世纪,西班牙地区也利用这类手册对信徒进行定罪和处罚。现今保存下来的悔罪规则书手稿大多数来自欧洲大陆的图书馆。

西方学术界对于悔罪规则书的集中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上半叶。托马斯·奥克利认为悔罪规则书是研究中世纪史的重要史料,他对于悔罪规则书的起源、代赎、与世俗法律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扩大了悔罪规则书研究的范围(2)托马斯·P.奥克利:“中世纪补赎和世俗法律的合作”(Thomas P.Oakley,“The Cooperation of Medieval Penance and Secular Law”),《宝鉴》(Speculum)第7卷第4期(1932年10月),第515~524页;“悔罪规则书中的代赎与补赎(“Commutation and Redemption of Penance in the Penitentials”),《天主教历史评论》(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第8卷第3期(1932年11月),第341~351页;“悔罪规则书作为中世纪史的材料”( “The Penitential as Sources for Medieval History”),《宝鉴》第15卷第2期(1940年4月),第210~223页。。对各个悔罪规则书的考据和内容的梳理,一直是悔罪规则书研究的重要方面,如罗伯·米恩斯对悔罪规则书的神学渊源、每个悔罪规则书的年代和作者等进行了逐一考证(3)罗伯·米恩斯:《中世纪欧洲的补赎(600—1200)》(Rob Meens,Penance in Medieval Europe 600—120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本文试图从悔罪规则书中慈善这一惩罚和补赎方式出发,探讨这一最具社会性的悔罪方式适用的情况、产生的原因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一方面,从补赎方式作为切入角度,可以深入探讨悔罪规则书作为教会的罪与罚体系与世俗社会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慈善救济也是中世纪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中世纪史学者对于慈善的研究多集中在12、13世纪之后,即慈善大规模发展之后,有学者认为中世纪早期的慈善相比其真实性,更多的是象征性的(4)詹姆斯·威廉姆·布罗德曼:《中世纪欧洲的慈善与宗教》(James William Brodman,Charity and Religion in Medieval Europe),华盛顿:美国天主教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悔罪规则书的原文为拉丁文,本文依据的版本主要是麦克尼尔和盖默整理翻译的英文版本,其中囊括了爱尔兰、英格兰、法兰克王国等地大多数的悔罪规则书(5)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John T.Mcneill and Helena M.Gamer:Medieval Handbooks of Penance A Translation of the Principal Libri Poenitentiales and Selecitons from Related Document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38年版。。

一 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
在基督教世界中,罪是一个核心概念。奥古斯丁关于始祖堕落与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观,大格里高利的七宗罪等等教父时代罪的观念,深深影响了中世纪的教会和世俗社会。中世纪早期是一个战争频发、人们生活朝不保夕的年代,生命的短暂使得人们过早地关注死后的世界,在这个充满苦难的年代,基督教成为人生命的主导。人们更关注来世而不是现世,为了得救,人们必须关注自己的罪和赎罪问题。因此,中世纪是一个罪的时代,罪的普遍性,人对死后世界的恐惧、对天堂的渴望和对地狱的恐惧,使得赎罪成为中世纪基督教文化背景下非常重要的内容。教会掌握了天堂的钥匙,因此也掌握了罪与罚的钥匙,悔罪规则书就是教会试图囊括所有罪,并规定对应的赎罪方式,惩罚和教育罪人的成果。

悔罪规则书被学者们称为悔罪价目表(Tariffed Penance),每一项罪都需要特定的惩罚方式来补赎。禁食、祈祷、慈善、朝圣等是最常见的赎罪方式。爱尔兰的修道传统素来以严格著称,关注操练人的肉体和灵魂,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这样一套严格的罪与罚体系会诞生于爱尔兰了。悔罪规则书这种形式很快从爱尔兰传到英格兰,再传到欧洲大陆,新的悔罪规则书也陆续被制定出来。每一个悔罪规则书虽然在罪的分类,甚至对相同的罪制定的惩罚方式不同,但是所有的悔罪规则书都存在一些一以贯之的原则,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罪罚相当,并通常以罪的对立面作为惩罚的方式,比如以禁欲惩罚色欲,以禁食惩罚暴食,以慈善惩罚贪婪。这些方式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教化,目的都在于人能够摆脱罪,获得救赎。其中,慈善作为一种悔罪方式格外引人注目。首先,我们常常把慈善仅仅作为一种对上帝,对邻人的善工而强调,而很少意识到它还是一种补赎方式;其次,慈善救济是上帝、施舍者、被施舍者三者的互动,相比禁食等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互动,更加具有社会性。

在中世纪早期各个地区的悔罪规则书中,慈善作为一种惩罚和补赎方式主要应用在两种情况下,即作为救治贪婪之罪的良药和作为一种替代性的补赎方式。贪婪之罪是一种致死之罪(Deadly Sin),也是一种罪因,将会导致偷窃、抢劫等诸多罪行。在悔罪规则书中,慈善救济是一种重要的补赎方式。以卡米安悔罪规则书(The Penitential of Cummean)为例,其序言部分谈论减免罪的方式时,将慈善和救济仅仅置于洗礼之下,认为慈善是“以爱来消除许多罪”,而救济“就像水熄灭火一样,施舍可以消除罪”。在各个悔罪规则书中,通常将偷窃罪归类在贪婪之罪下,要求窃贼将偷窃的财物还归主人,或者施舍给穷人。关于贪婪之罪的规定是面向所有基督徒的,无论穷人还是富人,国王还是平民,因此这些规定具有普世性。悔罪规则书中甚至认为占有财产对所有基督徒的得救来说都是一种阻碍,想要抵达完美的人,应该将所有财产给予穷人和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去朝圣,在教会过着贫困的生活,直到上天堂(6)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92、106页。。修道院的守贫和禁欲的观念影响了悔罪规则书的书写,进而也以这种规定试图塑造人的观念和生活。慈善是对贪婪之罪的一种惩罚,更是对世俗法律的补充,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人消除内心的罪恶感与对死后受到惩罚的恐惧,给人提供了稍许的心灵慰藉。

需要注意的是,悔罪规则书对于教士和俗人的严格程度不一样,构成贪婪之罪的条件也不相同。教士占有超过自身所需的钱财就是贪婪,他要慷慨解囊,将不应占有的钱财给穷人。6世纪的菲尼安悔罪规则书(The Penitential of Finnian)第28条规定:“如果一个牧师是贪婪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过错;贪婪是一种明显的偶像崇拜,但是可以通过慷慨和施舍来改正。”(7)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92、106页。牧师作为神职人员,贫穷是他的美德,贪婪则是他的罪孽。7世纪的卡米安悔罪规则书规定:“一个牧师有过多的财物,应该将这些给穷人。如果他没有捐赠,将会被绝罚。”(8)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92、106页。绝罚作为基督教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是指将一个人革除教籍,从而这个人就被排除出基督教共同体,也被排除在得救的行列之外。对牧师的贪婪之罪之所以处罚如此严格,主要是因为中世纪基督教认为神职人员比普通信徒更加接近神圣,而牧师的美德和禁欲所带来的神圣性也是教会得到信徒尊重的重要原因。因此,悔罪规则书中对神职人员的道德和行为标准更高,处罚方式更加严格。

对于俗人来说,贪婪通常指对他人财物的不正当占有,几乎每个悔罪规则书中都有对贪婪之罪的定罪和处罚。盗窃罪在中世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罪行,在《萨利克法典》中,自由民在户外盗窃价值2但尼尔物品的,在归还所盗物品或其价格及补偿所有人因丧失对它的使用而遭受的损失外,还必须支付15索尔第的赔偿金。在不列颠,自由民盗窃另一自由民财产的,须支付3倍于被盗物品价格的赔偿金,而国王得到罚款或所有物品(9)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3页。。而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中,偷窃者在不能偿还财物时会被判处死刑(10)T.B.兰伯特:“盎格鲁-撒克逊晚期法律中的偷窃、杀人和犯罪”(T.B.Lambert,“Theft,Homicide and Crime in Late Anglo-Saxon Law”),《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第214期(2012年2月),第3~43页。。悔罪规则书中对偷窃的处罚方式与世俗法律类似,都要求赔偿失主,但是总的来说更加仁慈,在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只要求更多的忏悔,而不是处死。以800年前后的爱尔兰悔罪规则书为例,其中规定:“任何人偷了一只羊,他必须归还四只羊;如果偷一头母牛,必须归还五头母牛;如果偷一匹马,必须归还两匹;如果偷一只猪,必须归还两只。如果这些动物在小偷那里还活着,小偷应该偿还两倍。如果是无生命的动产,则偿还原来的价格。如果他无法偿还,他就要为这些财物的主人提供服务。如果他没有可以作为罚款的财物,不能赔偿被偷窃者任何东西,就真心忏悔。”(11) 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111、123、145页。

作为一种悔罪方式,慈善更加特别的是,它还可以作为一种代赎方式,即原本规定以禁食等方式来惩罚的罪,如果罪人无法实施的话,或者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补赎自己的罪,则可以通过救济、慈善行为来代替。不是所有悔罪规则书都规定了这种代赎方式。这种代赎方式最早出现在爱尔兰的卡米安悔罪规则书,在关于骄傲的罪中,抱怨、诽谤、嫉妒、不敬长者、包庇兄弟等罪都被处以不同时长的禁食,但是第28条即最后一条规定:“一个生病的人如果不能以禁食来赎罪,则以施舍救济的方式来代替,施舍的金额应该等同于一个男仆或女仆的价格。”(12) 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111、123、145页。这种代赎方式考虑了病人的需要和忏悔者的身体状况,使得悔罪规则更加符合人的需要,更有操作性。除此之外,有的悔罪规则书专门设置了关于代赎的部分。比如,7世纪的爱尔兰教规有一个等价表十分重要,其中列举了种种补赎方式的替代方式,是研究早期代赎方式的重要史料。根据该等价表,和1年禁食等同的是,在墓地陪伴一位死去的圣人,不吃不喝不睡,只能穿一件外袍,同时唱赞美诗和祈祷(13) 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111、123、145页。。8世纪的爱尔兰代赎表(Table of Commutions)同样列举了很多禁食的替代方式,给罪人和忏悔司祭以更多的选择。考虑到罪人的不同状况,比如有的人能以唱赞美诗代替禁食,而不能阅读的人则以一日一夜不睡,除了跪拜不能坐下的方式来代替(14) 约翰·T.麦克尼尔、海伦娜·M.盖默:《中世纪补赎手册:悔罪规则书及相关文献节选翻译集》,第161、111、123、145页。。慈善救济并不是唯一的代赎方式,代赎方式主要用于满足病人、无法阅读的人群的需要。这种以救济代替禁食的方式逐渐标准化,出现了赎买性质的补赎,比如通常来说,施舍1古罗马时期的便士给3个穷人可以代替1天只吃面包和水的禁食(15)艾瑞克·舒勒:《救济和中世纪早期社会的形成》(Eric Shuler,Almsgiving and Formation of Early Medieval Society),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又音译为诺特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06页。。这说明,在悔罪体系中,代赎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系统化的惯例。

代赎方式的产生本身说明了在应用过程中,教会原本规定的赎罪方式得到的反馈是过于严格,所以才使用更仁慈的惩罚方式来代替。慈善也并不是唯一的代赎方式,还有唱赞美诗、祈祷等。代赎除了指以一种补赎方式代替另一种补赎方式,还有一种,即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赎罪(16)加文·福特:“中世纪早期悔罪者和他们为他人的代理补赎”(Gavin Fort,“Penitents and Their Proxies Penance for Others in Early Middle Ages”),《教会史》(Church History)第86卷第1期(2017年3月),第1~32页。。如果一个人无法完成自己的补赎,他可以雇其他人来帮助自己。早在7世纪晚期的博比奥悔罪规则书(Bobbio Penitential)中,就有规定说:“如果一个人无法背诵诗篇或者进行慈善救济,他可以雇一个修士或教士来帮他完成,只要支付合理的报酬。”(17)加文·福特:“中世纪早期悔罪者和他们为他人的代理补赎”。除了牧师或修士,罪人还可以雇俗人来帮助自己。卡米安悔罪规则书中提到:“如果一个人无法背诵诗篇或者禁食,他可以雇一个正直的人来帮助他,然后用自己的劳动或支出来报偿这个人。他可以在穷人中选择为他赎罪的人,价格是1天1便士。”(18)加文·福特:“中世纪早期悔罪者和他们为他人的代理补赎”。对很多人来说,宁愿以救济的方式来代替禁食等苦修的行为,所以代赎方式才应运而生。慈善作为一种悔罪方式,对身体的折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影响,可以说是最小的。除了偷窃之外,并没有强制规定慈善捐赠的对象和数额,这也是慈善可以作为一种代赎方式的原因,这种代赎方式可能更加符合人的实际需要和人性。

二 基督教之爱: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的积极作用
悔罪规则书的社会影响要基于其传播范围。中世纪早期,悔罪规则书一方面成为教区的重要资料尤其是忏悔司祭必备的手册,另一方面也是教徒私人收藏、用来警惕自身罪孽的一种图书种类。在盎格鲁-萨克逊晚期的英格兰,一个主持弥撒的司祭被认为应该具备:祈祷书、书信集、赞美诗、诗篇、1本悔罪规则书、1个复活节计算表册(19)琳达·托勒顿:《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遗嘱和遗嘱制定》(Linda Tollerton,Wills and Will-making in Anglo-Saxon England),纽约:约克中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274页。。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英格兰的贵族图书馆也会收藏悔罪规则书,9世纪的英格兰贵族艾伯哈德(Eberhard)和吉塞拉(Gisela)在遗嘱中提出希望在捐赠的礼拜堂中建立一个图书馆,他们的藏书包括:圣经、诗篇、悔罪规则书、伊西多尔和奥古斯丁的著作、动物预言集、宇宙志、王室法令集(20)琳达·托勒顿:《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遗嘱和遗嘱制定》(Linda Tollerton,Wills and Will-making in Anglo-Saxon England),纽约:约克中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274页。。流行的悔罪规则书还会经常再版,如西奥多的悔罪规则书,明确成书于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英格兰,是中世纪早期流行于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较为权威的悔罪规则书(21)西奥多悔罪规则书,并不是西奥多本人写的,而是他的信徒和抄写员根据这位大主教平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判决所编写的,并且采用了悔罪规则书的形式。。这一悔罪规则书目前共发现5个修订版本,说明其至少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得到广泛的应用(22)彼得·比勒、A.J.明尼斯:《罪的处置:中世纪的忏悔》(Peter Biller and A.J.Minnis,eds.,Handling Sin:Confession in the Middle Ages),纽约:约克中世纪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悔罪规则书之所以能够从6世纪一直应用到11、12世纪,并被部分吸收进教会法与中世纪盛期忏悔司祭的忏悔手册中,主要得益于悔罪规则书产生的一些积极社会影响。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给予渴望救赎的教徒一定的心灵慰藉,传播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和伦理观念,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慈善作为其中最具有社会性的补赎方式,也体现了悔罪规则书的这三大影响。

第一,各种补赎方式,无论严格或宽松,对于天主教徒个人来说都是一种短暂的心灵解脱。在中世纪,原罪观、七宗罪等罪观带给天主教徒沉重的心理负担,轻现世重彼世的基督教观念让他们对如何得救这一问题始终忧心忡忡。这时如果有他们可能犯的每种罪的对应补赎方式来让他们实践,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人获得一个出口来舒解自己的焦虑。悔罪规则书和教规有着同样的目的,就是基于对基督徒的指导,让他们在基督教团体中成为上帝眼中的义人。悔罪规则书和教规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为犯罪之人而写,兼具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以严格的罪与罚体系来帮助他们在死后获得拯救,而不是受到永罚。悔罪规则书的两大特点就是罪的包罗万象和惩罚的严格程度,但是随着各种代赎方式的出现,补赎方式的多样化带给人更多的选择,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更加轻松的惩罚方式,因此一定程度减少了人在补赎中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折磨。虽然人不能停止犯罪,也避免不了犯同样的罪,补赎之路因此和人的罪一样永无至尽,但是在教会没有给人提供更好的选择之前,这些补赎规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的心理压力。

以贪婪之罪为例。贪婪作为一种死罪,是导致其他罪的一种重要罪因,被许多基督教学者视为人类所犯的最严重的罪之一。4世纪到5世纪的基督教修士和神学家卡西安(Cassian)曾经列举了8种主要的罪,即暴食、通奸、贪婪、愤怒、沮丧、疲倦、虚荣和骄傲。6世纪的教宗、伟大的格里高利(Great Gregory)对卡西安关于主要之罪的区分和排列作了一定修改。他认为骄傲是所有罪因之首,其他主要之罪包括虚荣、嫉妒、愤怒、沮丧、贪婪、暴食和性欲。格里高利有关罪的分类奠定了七宗罪的基础,对于悔罪规则书中对罪的分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几乎每一个悔罪规则书都会将贪婪之罪作为一种类型的罪进行具体的规定,贪婪通常被视作修士、教士对财富的过多占有,俗人对财富的不正当占有。越严重的罪对人的得救就会产生越大的阻碍,在偿还不合理占有财物的基础上,要求罪人以施舍穷人的方式补赎,这是对人的一种心灵上的宽恕。

第二,悔罪规则书作为中世纪早期出现的教会制定的一种罪与罚体系,传播了基督教的思想,如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传播了基督教之爱的思想。悔罪规则书的根据主要是圣经、教规、教父圣人的著作等。这些罪与罚的条款实际上是基督教伦理观的体现,从精神到肉体,一方面为赎罪提供了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是对基督徒的警示,告诉基督徒什么是罪,这样的罪将面临怎样严重的处罚。中世纪早期基督教是文明的堡垒,悔罪规则书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社会面貌,同时在蛮族从原始军事民主制走向国家的过渡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示范作用。以偷窃等贪婪之罪为例,教会一方面从宗教信仰上帮助国家,减少相关犯罪;另一方面提供了更加文明、符合人性的处理方式,来对抗异教,驯服蛮族。在中世纪早期,从古罗马进入蛮族国家的时期,悔罪是基督教伦理观的一种体现和保留,相对于流行在蛮族之中的血腥复仇和残酷的律法,它的惩罚方式并没有那么严厉,而且是以爱为目的的惩罚,目的是为了让人补赎自己所犯罪恶。

第三,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以一种神学思想和实践推动了社会的慈善行为。悔罪规则书一方面基于基督教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社会现实而制定的,因此有约束人的行为、调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甚至国家和教会可以利用悔罪规则书加强对人的控制。慈善救济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流动,使得更多穷人及其他需要救济的人获得帮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缓解了社会矛盾。在中世纪早期,慈善救济通常被看作是主教的责任。悔罪规则书则将所有基督徒都囊括进去,所有基督徒都会犯罪,所有基督教都可以以慈善的方式补赎部分的罪,从而扩大了慈善救济的来源。罪的恐惧成为慈善的重要动因,以慈善救济来补赎的典型代表就是对个人遗产的处理。在中世纪,遗产是教会管辖的范围。比德在《英吉利教会史》中曾经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诺森伯里亚的一位封建主在一天傍晚去世了,但是奇怪的是第二天早上又复活了。他站起来,径直走到村里的教堂并祈祷。之后,他将自己的遗产分为三份:一份给妻子,一份给穷人,一份捐给教会以救济穷人(23)比德著,陈维镇、周清民译,《英吉利教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31页。。遗嘱的一部分用作慈善,从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开始就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和惯例。立遗嘱者一般会把动产分为三份,妻子和儿女各一份,第三份用作慈善和虔敬之用(24)谢经虎:《伦敦家庭财产继承及其反映的家庭与性别关系》,《历史教学》2017年第4期,第51~60页。。将遗产的一部分用于慈善,是基督徒为灵魂得救所付出的代价,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最后的慈善行为来补赎自己的罪。悔罪规则体系允许信徒在临终之前悔罪,并进行补赎。死者通过捐赠一部分遗产给教会,让教会为自己的灵魂祈祷,并且将这些捐赠用于救济穷人,可以减少人的罪。

慈善作为补赎方式还重新定义了富人和穷人的关系。慈善救济作为一种财富重新分配的方式,有助于减少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矛盾。慈善可以补赎罪的观念在安布罗斯和奥古斯丁时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观点。奥古斯丁认为,富人更容易陷入骄傲和贪婪之罪,穷人更容易陷入嫉妒之罪。罪在整个社会都是无差别地存在的,慈善就成为对个人处境的弥补。米兰主教、基督教教父安布罗斯认为,富人向穷人施舍金钱,对于穷人来说是救命的;富人给穷人银子,穷人将其作为保命的关键。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交换中,富人实际得到更多,因为穷人是富人在救赎路上的债主。

中世纪对于贫穷的看法与现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将贫穷视为个人的失败,贫穷是一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在中世纪,贫穷是一种美德,是自愿守贫的修士所追求的生活方式,甚至穷人是富人得救的关键。

在教父和教会法学家的眼中,穷人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仁慈的施舍对象,而是被视作基督的象征和代表(25)托德·S.劳里、巴利·戈登:《古代和中世纪经济思想与社会公正理念》(Todd S.Lowry and Barry Gordon,eds.,Ancient and Medieval Economic Ideas and Concepts of Social Justice),莱顿:布里尔出版社1998年版,第336页。。在《新约·马太福音》中,耶稣说:“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留我住;我赤身露体,你们给我穿;我病了,你们看顾我;我在监里,你们来看我……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26)《新约·马太福音》25:35-40。基督的形象是一个多元的形象,他是一个贫穷的人,整个世界都要向他跪拜;他也是一个帮助穷人的主人。在中世纪的观念中,在末日审判中,穷人将会站在上帝身边进行审判,因此穷人可以拯救人的灵魂(27)埃蒙·达菲:《劫掠祭坛:1400—1580年英格兰的传统宗教》(Eamon Duffy,The Stripping of the Altars:Traditional Religion in England c.1400—1580),伦敦:耶鲁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中世纪有些流行故事也传递了穷人对富人得救的重要性的观念。1091年,一个教士记录他在探望一个病人的路上,看到许多灵魂在受折磨。其中一个叫兰德里的灵魂请求教士向妻子传递口信,说明自己需要帮助。但是,在教士回答之前,他就被卷回那一群灵魂之中。其他灵魂嘲笑他生前没有聆听穷人的请求,死后他的请求也不会被答复(28)C.S.沃特金斯:“盎格鲁-诺曼王国的罪、补赎和炼狱:幻象和鬼史的证据”(C.S.Watkins,“Sin,Penance and Purgatory in Anglo-Norman Realm:The Evidence of Visions and Ghost Histories”),《过去与现在》第175期(2002年5月),第3~33页。。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早期的慈善救济观念和中世纪后期也是不同的,没有将穷人区分为应该救济的和不应该救济的举措。在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和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英格兰,慈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救济的普遍性,不管接受救济者是否值得被救济(29)亚当·J.戴维斯:“中世纪欧洲慈善的社会和宗教内涵”(Adam J.Davis,“Social and Religious Meanings of Charity in Medieval Europe”),《历史指南》(History Compass)第12期(2014年),第935~950页。。

三 罪与罚的交易市场: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的负面影响
慈善作为贪婪之罪的补赎方式和其他罪的代赎方式,除了从伦理观念和实践上推广慈善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一,悔罪规则书中的代赎方式是一个潜在问题。这是因为,如果罪人能以一种更轻松的方式赎罪,那么显然后者将会取代更加严格的赎罪方式,并进一步得到发展。总的来说,慈善作为代赎方式的滥用导致了两个严重问题。首先,教会逐渐从被动接受人们的捐赠,转为主动以赎罪的名义来要求人们捐献,这种以慈善为口号的教会募捐从11世纪就开始了。教会通过这种方式聚揽钱财,使得教会变得富丽堂皇,越发的世俗化,滋生了内部的腐败。其次,代赎方式开了一个不好的先河,是赎罪券能代赎的前奏。赎罪券实际上就是以金钱赎买,借助圣人和天主教会的功德,让他们帮助自己代赎罪过。据说最早的赎罪券就出现在11世纪,法国阿尔勒(Arles)的大主教在写给蒙马略(Montmajour)教堂的信中说,施舍财物给蒙马略教堂的天主教徒可以赦免三分之一的罪(30)尼古拉斯·文森特:“赎罪券售卖者的故事:最早的英格兰赎罪券”(Nicholas Vincent,Some Pardoner’s Tales:The Earliest English Indulgences),《皇家历史学报》(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y Society)第12期(2002年),第23~58页。。11世纪出现的教宗及主教向天主教徒提供以救济、施舍换取赦罪的体系,既是悔罪规则书中代赎等方式发展的结果,也是1095年教宗乌尔班二世大规模地分发赎罪券来让天主教徒参与圣战的背景。而赎罪券后来进一步的普及,成为教会敛财的工具,也成为宗教改革的导火索。

第二,中世纪早期的这种悔罪体系,将人的罪和赎罪方式制定成一个简单的、机械的价目表,而没有强调人内心是否真正悔罪。而这些悔罪方法显然是人为制定的。衡量教徒的罪并确定赎罪方式的法官是忏悔司祭,而不是上帝。悔罪规则书所规定的赎罪方式都是强调行为赎罪的重要性,禁食、祈祷、朝圣、慈善等赎罪方式本质是行为称义和律法称义的体现,这些补赎方式都没有强调罪人内心真正痛悔的重要性。真正的悔罪应该是从内心的羞愧、后悔开始的,禁食、慈善、祈祷等补赎行为并不意味着一个人能够真正察觉和反省自己的罪,从而真正为罪而忏悔,并且不再犯同样的罪。而悔罪规则书允许人反复忏悔、反复赎罪,缺少真正的内心忏悔的环节,容易让人陷入重复犯罪、重复赎罪的恶性循环,让人始终把赎罪的重点放在行为上,而不是真正的信仰上。同样,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虽然可以客观上让教徒出于恐惧、得救的功利性目的救济穷人,但并不是出于邻人之爱,而是利己的,这样就扭曲了基督教之爱的本来面目。如果从目的比结果重要、意图比行为关键的基督教观念出发,那么这种自私的慈善行为显然并不能帮助人赎罪。

悔罪规则书在发展和传播过程中,也受到教会人士的攻击,导致私人忏悔程序的重大变化。悔罪规则书曾经遭受过两次大规模的批判。第一次是在加洛林王朝时期改革教会,试图恢复公开忏悔的背景下,悔罪规则书首先在欧洲大陆受到批判,随后这种批判也影响到英格兰对悔罪规则书的看法。悔罪规则书被批评为缺少条理,文本存有内在矛盾,编写中缺乏权威人士的参与,甚至是鼓励错误行为,并且似乎提供了太过容易的赎罪方式。829年的巴黎教士会议要求主教们“搜寻这些充满错误的小册子,将它们焚烧”(31)R.H.赫尔姆霍尔兹:《牛津英格兰法律史》第1卷,第34页。。第二次受到批判是在12世纪个人主义的兴起等背景下发生的,阿贝拉尔等人强调补赎的重点不应是人的行为,而是人的罪感和懊悔,此时教会的补赎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32)罗伯·米恩斯:《欧洲中世纪的补赎(600—1200)》,第4页。。私人忏悔中内心痛悔(Contrition)的地位逐渐提高,并被整个天主教会所肯定。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规定:每个基督徒每年至少必须忏悔一次,而且不是一般的承认罪过,还要有内心的忏悔(33)王亚平:《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的基督教教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1页。。同时,由于12世纪之后更权威、更健全和更系统的教会法的出现,悔罪规则书的应用也就没有以前那样频繁了(34)约瑟夫·斯特雷耶:《中世纪词典》(Joseph Strayer ed.,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第9卷,纽约:查尔斯·斯克瑞布纳之子公司1987年版,第490页。。

综上所述,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慈善作为一种补赎方式,部分反映了当时的宗教文化和社会面貌。从宗教层面看,悔罪规则书中的慈善和补赎文化不仅是宗教仪式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教会对社会道德规训的体现。从社会层面看,慈善和补赎文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贫富差距等产生的社会矛盾,但也可能滋生教会腐败等问题,引起教会与世俗社会的对立。

Charity and Penance Culture in the Early Medieval Western Europe:A Case Study Based on the Texts of the Penitentials
Fu Jiahui

Abstract:The penitential books are manuals widely used by the church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to convict and punish,which make detailed provisions for various sins and corresponding punishments.Charity,as a way of penance for the sin of greed and commutation for other sins,is of more sociality compared to other ways of redemption.This sociality is reflected in its dual influence on society.Its positive influence on society is to encourage charity and social relief and its negative influence is to provide opportunity for corruption in the church.

Keywords:Western Europe;Early Middle Ages;Penitentials;Charity;Penance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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