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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研究述评


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研究述评
赵 伟

[摘 要] 传统研究中,学者们多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源头归于中世纪世俗的政治理论和帝国公法学家们的思想。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召开后,以公会议历史为中心的研究再次引发了学者们的兴趣。1955年,蒂尔尼出版《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从格拉蒂安到大分裂的中世纪教会法学家之贡献》一书,从12、13世纪的教会法传统阐释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起源:12世纪教会法汇要学家关于教宗、教会、公会议等问题的讨论,13世纪教令学家提出的共同体理论,14世纪约翰和扎巴里拉等人对传统教会法理论的综合和演绎,最终在政治形势的催动下促成“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成熟。蒂尔尼的研究否定了“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于教会外部说,将“公会议至上理论”定义为教会法发展史上的一环,同时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宗教神学的思路。

[关键词] 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教会法;教宗;公会议

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1922—2019)是康奈尔大学中世纪史教授,擅长中世纪教会史和中世纪政治理论研究。201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布莱恩·蒂尔尼和西德尼·佩因特(Sidney Painter)合著的《西欧中世纪史》(West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300—1475)(1)布莱恩·蒂尔尼、西德尼·佩因特著,袁传伟译:《西欧中世纪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其学术理路与学术成就渐为中国学术界所了解。布莱恩·蒂尔尼在中世纪法律史、制度史,尤其是教会史领域著作颇丰,《教会和国家的危机:1050—1300》《教宗无缪的起源:1150—1350》《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宪政思想》《自由和法律——宽容的自然法思想:1100—1800》,以及被译为多国语言的《宗教、法律和宪政思想的发展:1150—1650》是他的代表作(2)布莱恩·蒂尔尼:《教会和国家的危机:1050—1300》(The Crisis of Church and State,1050—1300),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普伦蒂斯·霍尔1964年版;《教宗无缪的起源:1150—1350》(Origins of Papal Infallibility,1150—1350),莱顿:博睿1972年版;《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宪政思想》(Church Law and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集注1979年版;《自由和法律——宽容的自然法思想:1100—1800》(Liberty and Law:The Idea of Permissive Natural Law,1100—1800),华盛顿:美国天主教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宗教、法律和宪政思想的发展:1150—1650》(Religion,Law and the Growth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1150—165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从格拉蒂安到大分裂的中世纪教会法学家之贡献》(以下正文及注释均简称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是蒂尔尼首部公开发表的著作,主要从教会法传统的视角解读14世纪“公会议至上理论”的起源(3)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从格拉蒂安到大分裂的中世纪教会法学家之贡献》(Brian Tierney,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edieval Canonists from Gratian to the Great Schism),莱顿、纽约、科隆:博睿1998年版。。此部著作以强大的论辩基本推翻了传统研究从世俗领域的角度阐发“公会议至上理论”源头的观点。中世纪晚期教会史大家奥克利(Francis Oakley)对此书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蒂尔尼的研究在公会议至上思想和公会议至上运动的研究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4)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Francis Oakley,“Verius est Licet Difficilius:Tierney’s 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 after Forty Years”),G.克里斯提安森、T.M.伊兹比基编:《库斯的尼科劳斯论基督和教会》(G.Christianson、T.M.Izbicki ed.,Nicholas of Cusa on Christ and the Church),莱顿:博睿1996年版,第17页。。在蒂尔尼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众多至今依然在学界发挥重大影响力的作品,如布兰德缪勒(Walter Brandmüller)的康斯坦茨会议和帕维亚-锡耶纳公会议的研究、法索尔特(Constantin Fasolt)对小杜兰特政治思想的解读、莫里斯(Thomas E.Morrissey)有关扎巴里拉的研究,以及安东尼(Antony Black)的巴塞尔公会议史研究等(5)黑利贝尔特·缪勒:《中世纪晚期的教会危机:教会大分裂、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Heribert Müller,Die Kirchliche Krise des Spätmittelalters:Schisma,Konziliarismus und Konzilien),慕尼黑:R.欧登堡出版社2012年版;瓦尔特·布兰德缪勒:《康斯坦茨会议》(两卷本)(Walter Brandmüller,Das Konzil von Konstanz,2 vols),帕德伯恩:费尔迪南德·舍宁1997年版;瓦尔特·布兰德缪勒:《帕维亚锡耶纳公会议(1423—1424)》,帕德伯恩:费尔迪南德·舍宁2002年版;托马斯·E.莫里斯:《法兰西斯·扎巴里拉(1360—1417)和公会议至上传统》,康奈尔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3年;康斯坦丁·法索尔特:《公会议和等级:小威廉杜兰特政治思想》(Constantin Fasolt,Council and Hierarchy: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William Durant the Younger),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安东尼·布莱克:《公会议和社团:公会议至上运动和15世纪的遗产》(Antony Black,Council and Commune:The Conciliar Movement and the 15th-Century Heritage),伦敦:伯恩斯和奥茨1979年版。。新近有关公会议历史研究的著述也多采纳蒂尔尼的说法,蒂尔尼的观点在学界的影响可见一斑(6)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Thomas Kaufmann、Raymund Kottje hg.,Ökumenische Kirchengeschichte:Von Hochmittelalter bis zur frühen Neuzeit,Bd.2),达姆施塔特:科学读书协会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页。。甚至可以说,蒂尔尼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的观点业已成为公会议历史研究领域最为流行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由是,本文结合西方学界新近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公会议至上运动历史的研究动向,对蒂尔尼在《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一书中提出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教会法起源”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 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的争论
1378年是西欧基督教会历史的重大节点。是年,西欧基督教会组织分裂,直到1415年的近四十年间,西方的基督教世界出现了两位甚至多位教宗相互对立的局面,史学家们称为“西方教会大分裂”(das große abendländische Schisma)(7)1378年,不情愿返回罗马的法籍枢机主教们,因不堪忍受教宗乌尔班六世(Urban Ⅵ)的怠慢,返回阿维尼翁。他们另选日内瓦的罗伯特(Robert of Geneva)为新教宗,称克莱门特七世(Clement Ⅶ),同当时以教宗乌尔班六世为首的罗马教廷分庭抗礼,大分裂就此爆发。1414年,比萨教宗约翰二十三世(John Ⅹwidth=14,height=14,dpi=110)召集主持康斯坦茨宗教会议,会议宣布废黜阿维尼翁、罗马、比萨三位教宗,重新选举马丁五世(Martin Ⅴ)为新教宗,结束了近四十年的教会大分裂。参见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第133~134页。。大分裂给教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教宗的地位和权威一落千丈,教会的统一、稳定的秩序和价值观遭到严重挑战和破坏,如地方教会因归附不同教宗亦致分裂,教会组织从上到下均陷入分裂状态(8)菲利普·戴利德:“西方教会大分裂的地方经验”(Philip Daileader,“Local Experience of the Great Western Schism”),耶勒·罗洛-考斯特、T.M.伊兹比基编:《大分裂手册》(Joёlle Rollo-Koster、T.M.Izbicki ed.,A Companion to the Great Schism),莱顿、波士顿:博睿2009年版,第89~90页。。面对空前的危机,教会内外人士积极商讨解决之道,以期尽快结束分裂,消弭不良影响。但由于教会内外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纷和政治形势,依靠仲裁(via cessionis)、武力(via facti)、妥协(via compromissi)等策略结束分裂之举均告失败(9)关于从“教会大分裂”到比萨会议召开期间的政治形势,参见佛罗利安·埃塞:《诠释争议下的教会大分裂:比萨公会议和西方教会大分裂的化解(1378—1409)》,维也纳、科隆、魏玛:伯劳出版社2019年版。。最终,教会决定采纳最初由格尔豪森的康拉德(Konrad von Gelnhausen)和朗根施泰恩的海因里希(Heinrich von Langenstein)等人提出的,利用召开公会议的方式结束分裂(10)有学者将康拉德称为“公会议至上理论”之父,对此,后文将专门讨论。康拉德著有《短简》(Epistola Brevis,1379)和《敦睦书简》(Epistola Concordiae,1380),主张利用召开公会议的方式结束教会的组织分裂,并对具体的执行措施加以讨论。海因里希于1379年和1381年分别发表《和平书简》(Epistola Pacis)和《公会议和平书简》(Epistola Concilii Pacis),并持类似的观点。研究者认为,海因里希的观点受康拉德影响较深,甚至《公会议和平书简》的主体部分即是对《敦睦书简》的重复,两人的差别在于引证材料和论证方式上。参见阿尔贝特·豪克:《德国教会史》(第2卷)(Albert Hauck,Kirchengeschichte Deutschlands,Bd.2),莱比锡:J.C.辛里希舍书店出版社1929年版,第736页;A.科内:《公会议至上理论的起源》(A.Kneer,Die Entstehung der Konziliaren Theorie),罗马:库吉阿尼1893年版,第84页;汉斯·于尔根·贝克:《格尔豪森的康拉德:教会政治作品》(Hans-Jürgen Becker,Konrad von Gelnhausen:Die Kirchenpolitischen Schriften),帕德伯恩:费尔迪南德·舍宁2018年版,第11、56~57、59、136~137页。。1409年、1414年和1431年,比萨、康斯坦茨和巴塞尔公会议相继召开,旨在结束教会危机,并在教会中推行改革,学界称这段历史为“公会议至上运动时期”(11)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第137~160页;康斯坦丁·法索尔特:“小威廉杜兰特和公会议至上理论”(Constantin Fasolt,“William Durant the Younger and Conciliar Theory”),《思想史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第58卷第3期(1997年),第398~399页。。

尽管康斯坦茨会议上通过的《神圣教令》(Haec sancta,1415)成功地结束了教会分裂,但围绕“公会议”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譬如公会议的性质、召集、人员组成问题、权威,以及和其他教会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此后,“利用召开公会议的方式解决教会诸种问题”“将定期召开公会议制度化”等问题成为教会中的热议话题。约从1950年起,学界将这些问题和理论统称为“公会议至上理论”(conciliar theory/konziliare Theorie)或“公会议至上主义”(conciliarism/Konziliarismus)(12)一般认为这两种表述是通用的,参见H.斯莫林斯基:“公会议至上主义(公会议至上理论)”条,《神学和教会百科全书》(Lexikon für Theologie und Kirche 6),弗赖堡(布赖斯高):赫尔德2001年版,第349~351页。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参见道姆·保罗·德弗格:“康斯坦茨会议上的公会议至上理论”(Dom Paul de Vooght,“Der Konziliarismus auf dem Konzil von Konstanz”),R.鲍梅尔主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R.Bäumer hg.,Die Entwicklung des Konziliarismus),达姆施塔特:科学读书协会出版社1976年版,第Ⅶ、3、177页;J.米特克:“公会议至上理论”条(J.Miethke,“Konziliarismus ”),《德国法律史词典手册》(Handwörterbuch zu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2013年第3期,第165~172页。为叙述方便,本文统一翻译为“公会议至上理论”。。

多年来,学者们对“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定义莫衷一是。耶丁(Hubert Jedin)和奥克利认为,15世纪库斯的尼科劳斯(Nikolaus von Kues)阐发的“公会议至上理论”是最成熟和全面的(13)胡贝特·耶丁:《特伦特公会议史》(第1卷)(Hubert Jedin,Geschichte des Konzil von Trient,Bd.1),弗赖堡(布赖斯高):赫尔德1951年版,第16页;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18页。。尼科劳斯在《论公教会的和谐》(De Concordantia Catholica)中指出,尘世教会是全体信徒的集合。为保证教会秩序的和谐,教会中的各权力主体需要遵循教会法、相互协作。由于普世公会议中与会代表的广泛性,所以,它代表了整个教会,是教会的终极权威所在。尼科劳斯也肯定了教宗在教会中的首脑地位和权威。在尘世教会中,教宗与普世公会议是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教会的利益、和谐与统一。两者的关系并非是“普世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的权威”(14)R.鲍梅尔:“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R.Bäumer,“Die Erforschung des Konziliarismus”),《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第3页。,而是通力合作。只有在关乎信仰之事上,普世公会议的权威才高于教宗的权威(15)库斯的尼科劳斯:《论公教会的和谐》(Nicholas of Cusa,The Catholic Concordance),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克劳以策(Georg Kreuzer)认为“公会议至上理论”是为了捍卫教会的利益,公会议在原则上或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废黜或对抗教宗的决定(16)格奥尔格·克劳以策:“公会议至上思想”(Georg Kreuzer,“Die konziliare Idee”),《罗腾堡教会史年鉴》(Rottenburger Jahrbuch für Kirchengeschichte)1992年第11期,第29页。。《神学和教会百科词典》的定义是:“在教会中,公会议是最高权威的代表,教宗要服从公会议的权威。具体问题中,该信条有许多不同的表现方式。”(17)瓦尔特·卡斯佩尔主编:《神学和教会百科全书:到马克西米利安的教会史》(第6卷)(Walter Kasper hg.,Lexikon für Theologie und Kirche:Kirchengeschichte bis Maximianus,Bd.6),弗赖堡(布赖斯高)、巴塞尔、罗马、维也纳:赫尔德1997年版,第350~351页。近年研究表明,“公会议至上理论”绝非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普世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的权威”,而是呈现阶段性的特征。即随着公会议运动的不断深入、教会内部形势的不断变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18)法兰西斯·奥克利:《公会议者的传统:1300—1870年公教会的宪政主义》(Francis Oakley,The Conciliarist Tradition: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Catholic Church 1300—1870),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对“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的讨论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学界目前流行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斐济斯(John N.Figgis)。他认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根源是世俗王国的宪政理论。中世纪晚期以降,教会中的教宗君主制之弊形同世俗的其他共同体,故“公会议至上理论”是效仿世俗的宪政模式的结果,即为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议会有权限制君主的权威。公会议至上运动的失败正是由于该运动的指导思想源于教会外部,难以同教会内根深蒂固的教宗君主制相抗衡。蒂尔尼以为,斐济斯的问题在于,他仅仅关注“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内容和主张,忽视了“公会议至上理论”学者们援引的材料多出自教会法(19)约翰N.斐济斯:《政治思想研究:从格尔森到格劳秀斯(1414—1625)》,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16年版,第44~45页;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1页。。

第二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帕多瓦的马尔西留斯(Marsilius von Padua)和奥康的威廉(Wilhelm von Ockham)。奥古斯特·科内(August Kneer)认为,康拉德是第一位系统阐发“公会议至上理论”之人,其主张主要体现在他的《敦睦书简》中(20)奥古斯特·科内:“论《敦睦书简》”(August Kneer,“Die Epistola concordiae”),R.鲍梅尔主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第111、106~108页。。康拉德认为,信众是整个教会、是教会的统治者、是教会的权威所在,在信仰上是不会犯错的。代表整个教会的机构是普世公会议。教宗仅是教会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整个教会,在信仰上亦会沦为异端。因此,教宗需要服从于普世公会议的权威。基督才是教会真正的唯一首脑(21)奥古斯特·科内:“论《敦睦书简》”(August Kneer,“Die Epistola concordiae”),R.鲍梅尔主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第111、106~108页。。奥克利指出,康拉德的主张是将彼时世俗领域的理论应用于教会,但他并非是该种做法的首创者。真正将世俗领域的理论应用于教会的是马尔西留斯和威廉(22)奥克利并没有否定他们在“公会议至上理论”形成中的贡献。不过,奥克利只是将他们的思想主张视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先驱,而非根源。参见法兰西斯·奥克利:《公会议者的传统:1300—1870年公教会的宪政主义》,第64页。。

1324年,帕多瓦的马尔西留斯发表政治论著《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其中,他阐发了帝国和教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的问题。根据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的理论,人类的终极目标是享受尘世和永恒的幸福。尘世中的人类共同体即是为实现这两个目标出现的。因此,共同体真正的权威应该是其中的人,关于共同体的决议则都应该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结果(23)研究者认为,当时还谈不到近代以来的“代议制”民主,所谓的“所有人同意”,不过是由少数精英代行。参见保罗·阿维斯:《超越宗教改革?公会议传统中的权威、首要权和统一》(Paul Avis,Beyond the Reformation? Authority,Primacy and Unity in the Conciliar Tradition),伦敦:T.T.克拉克2006年版,第51、54、52~54页。。每个政治共同体中都存在两种分工:精神的和世俗的,即教会和帝国(或王国)。帝国和教会在权力结构和运作中十分相似。

教会存在的意义是信徒灵魂的救赎。马尔西留斯笔下的“教会”是“原始教会”(primitive church)(24)研究者认为,当时还谈不到近代以来的“代议制”民主,所谓的“所有人同意”,不过是由少数精英代行。参见保罗·阿维斯:《超越宗教改革?公会议传统中的权威、首要权和统一》(Paul Avis,Beyond the Reformation? Authority,Primacy and Unity in the Conciliar Tradition),伦敦:T.T.克拉克2006年版,第51、54、52~54页。。“原始教会”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只有负责教会管理的助祭和教士,并无“等级”。此后教会的“等级”是人为安排的结果,包括教宗职位的设置。所以,教会应该是信徒的集合,包括教士和非教士。教会的终极权威是掌握在信徒手中,代行权威的机构是普世公会议。普世公会议是全体信徒的集合,代表整个教会,享有教会的最高权威。只有普世公会议有权订立教会法令、选举和废黜教宗、在信仰上是“无缪”(Infallibility)的。借此,他对教宗专制权威进行猛烈的批评,否定了教宗在教会的“绝顶权威”(plenitudo potestatis)。研究者认为,马尔西留斯阐发的教会结构和权威的理论在当时是最为激进的,特别是对普世公会议至尊权威的肯定,多为后世持“公会议至上理论”之人采纳(25)研究者认为,当时还谈不到近代以来的“代议制”民主,所谓的“所有人同意”,不过是由少数精英代行。参见保罗·阿维斯:《超越宗教改革?公会议传统中的权威、首要权和统一》(Paul Avis,Beyond the Reformation? Authority,Primacy and Unity in the Conciliar Tradition),伦敦:T.T.克拉克2006年版,第51、54、52~54页。。

奥康的威廉一生活跃于政坛,且著述颇丰,著有《论帝国和教宗的权威》(De Imperiatorum et Pontificium Potestate)、《对话》(Dialogus)等。在这些作品中,他讨论了帝国和教会的关系、教会的内部结构等。其一,关于教会政治,威廉的核心思想是对教宗“绝顶权威”的批评和限制。威廉并不否认教宗的权威,以及教宗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不过,教宗的至尊权威结束于“阿维农之囚”(die babylonische Gefangenschaft der Kirche,1305—1376)后(26)关于“阿维农之囚”,参见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第124~130页;伊夫·勒努阿尔:《阿维农教宗:1305—1403》(Yves Renouard,Avignon Papacy,1305—1403),伦敦:菲伯尔和菲伯尔1970年版。。对整个教会而言,教宗是仆臣(ministerium),而非主人(dominium)。在尘世教会中,教宗的统治和管理不应是君主专制式的,而应是宪政式的,即教宗应当与其他机构合作管理教会,而非独断专权。同时,在行使权威时,一方面要遵循教会法,不能独自享有立法权;另一方面要以整个教会的利益(bonum commune)为上。不过,教会的权威实际掌握在所有的基督徒手中,但由教宗代行。教宗依旧是各种争执的终极仲裁机构,他位居基督之下,是所有信徒的裁判官。其二,普世公会议从召集、与会者的组成到一致同意通过决议等均系尘世之人操作,不可能代表神圣意义上的整个教会。尘世教会中没有任何机构等同于整个教会,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掌握永恒的真理,真正“无缪”的只有《圣经》。尽管公会议在信仰问题上并非“无缪”,但解决教会中诸种问题的终极机构依然是普世公会议。普世公会议不是万能的,他甚至怀疑普世公会议解决教会问题的能力,以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教会危机,这一点迥异于14和15世纪“公会议至上理论”。

以上两人关于教会的结构、教宗和普世公会议地位及权威的讨论同此后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内容甚为接近。故科内认为,康拉德一定深受马尔西留斯和威廉的影响,尤其是威廉的理论(27)奥古斯特·科内:“论《敦睦书简》”,第110页。。“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源头自然应该追溯到此二者。神圣罗马帝国改革史研究的权威学者安格迈尔(Heinz Angermeier)在讨论神圣罗马帝国和“公会议至上理论”关系时,也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源头追溯至马尔西留斯和威廉(28)海因茨·安格迈尔:“帝国和公会议至上理论”(Heinz Angermeier,“Reich und Konziliarismus”),《德意志历史上的老帝国:对延续和断裂的研究》(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Studien über Kontinuität und Zäsuren),慕尼黑:R.欧登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页。。雅各布也执类似说法,“在公会议至上研究领域,公会议至上思想总被认为是出于奥卡姆”(29)E.F.雅各布:“政治思想家奥卡姆”(E.F.Jacob,“Ockham As a Political Thinker”),《公会议至上时代论文》(Essays in the Conciliar Epoch),曼彻斯特: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85页。。德弗格以为,尽管不能完全将公会议理论的起源归于马尔西留斯,但也不可因此否认他的思想在“公会议至上理论”产生中的贡献(30)道姆·保罗·德弗格:“康斯坦茨会议上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第177页。。教会史大家耶丁虽没有正面否定“公会议至上理论”源于威廉和马尔西留斯说,亦没有完全主张“公会议至上理论”源于教会法说。他认为,“教会大分裂”前后形成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得益于威廉等人学说。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究竟源于何处,则需要审慎考察(31)胡贝特·耶丁:《特伦特公会议史》(第1卷),第4页。。可见,在20世纪50年代,学者们就对“公会议至上理论”源于威廉和马尔西留斯说提出了质疑。

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贝利美茨里德(Franz Bliemetzrieder)、豪克(Albert.Hauck)、赛德迈尔(Michael Seidlmayer)和蒂尔尼等。1904年,贝利美茨里德所著的《西方大分裂时的公会议》问世。他结合大分裂史实,将斯时“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分为不同的阶段展开研究。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来源,他主张关注教会中的神学和教会法传统,特别是格拉蒂安的《教会法汇要》以及教会法学们的评注(32)弗兰兹·贝利美茨里德:《西方大分裂时期的公会议》(Franz Bliemetzrieder,Das Generalkonzil im Großen Abendländischen Schisma),帕德伯恩:费尔迪南德·舍宁1904年版,第75~76页。。1907年,德国教会史家豪克发表《中世纪普世会议的接受与改造》一文。他认为,中世纪晚期以降,从第四次拉特兰会议(Concilium Lateranense Ⅳ,1215)到康斯坦茨会议(Concilium Constantiense,1414—1418),普世公会议都被视为整个教会的代表。该理论在教会法传统中隐约可见(33)阿尔贝特·豪克:“中世纪普世会议的接受与改造”(Albert Hauck,“Die Rezeption und Umbildung der Allgemeinen Synod im Mittelalter”)。参见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Michael Seidlmayer,“Besprechung von Brian Tierney Foundation of the Conciliar Theory”),R.鲍梅尔主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发展》,第158页。。赛德迈尔对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进行了评述,他追溯了“公会议至上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34)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56~176、160,173,157页。。他的观点近似于蒂尔尼,认为教会法的律条是“公会议至上理论”的主要来源(Hauptquelle),即“公会议至上理论”是吸收12和13世纪教会信义和教会法的成果,而非是源于马尔西留斯和威廉的“革命性”的观点和思想(35)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56~176、160,173,157页。。他在《西方大分裂的起源:教会政治,特别是西班牙国家和彼时的思想争斗研究》中也指出,“公会议至上理论”与教会信条和教会法前后相继(36)米歇尔·赛德迈尔:《西方大分裂的起源:教会政治,特别是西班牙国家和彼时的思想争斗研究》(Michael Seidlmayer,Die Anfänge des Großen Abendländischen Schimas:Studien zur Kirchenpolitik insbesondere der Spanischen Staaten und zu den Geistigen Kämpfen der Zeit),明斯特(威斯特法伦):阿申道夫舍书店出版社1940年版,第176页。。法国历史学家阿奎里埃(H.-X.Arquillière)以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Ⅷ)和1378年的分裂问题为切入点,援引教会法的内容,认为普世公会议有权宣布教宗沦为异端。虽则此时并未有公会议权威高于教宗之说,但卜尼法斯八世的理论素材即是教会法,被视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先导(37)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7页。。

蒂尔尼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研究的集大成作品是《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他对传统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的解释提出质疑,并尝试从教会法的表述中探寻和剖析“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核心观点(38)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56~176、160,173,157页。。他的研究几乎彻底改变了传统中对“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的认识。

二 《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和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研究
1869年12月8日,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Concilium Vaticanum Primum)在罗马召开。1870年7月18日,会议通过了《永恒的牧者》(Pastor aeternus)。其中引用《约翰福音》的例证:耶稣三次询问和嘱咐彼得要放牧他的羊群(39)《约翰福音》(Johannes)第1章第42节、第21章第15~17节,《圣经:新约与旧约合一本》(Die Bibel:Einheitsübersetzung Altes und Neues Testament),弗赖堡(布赖斯高)、巴塞尔、维也纳:赫尔德2016年版,第1177、1201页。,以此作为教宗首要权的神学基础:基督授予教宗凌驾于整个教会的首要权(Petrusprimat/Jurisdiktionsprimat/Papstprimat)。《永恒的牧者》中明确写道:“教宗的权威(potestas)是完全的(plena)、有序的(ordinaria)、直接的(immediata)、真正的主教之权(vere episcopalis)”,“教宗享有的权威直接源于基督,即教宗的首要权并非是基于任何团体”,“教宗可以自由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阻挠,尘世中任何权威均不可限制教宗的权威”,甚至教宗的裁决权威可以对抗公会议的决议。施密特认为,尽管文本中未见“君主制”(Monarchie)的表述,却事实上确立教宗在整个教会中的绝对权威(40)贝恩瓦特·施密特:《公会议和教宗:从比萨(1409)到第二次梵蒂冈会议(1962—1965)》,弗赖堡(布赖斯高):赫尔德2013年版,第240页。。结语部分指出,根据《圣经》的说法,教宗在信仰上是永远不会犯错的。教会中的其他机构,比如公会议、地方的主教会议、主教等,只是协助教宗维护教会的传统和统一。至此,从神学上论证和确认了教宗的首席地位和至尊权威,将普世公会议的权威排斥在教会以外(41)贝恩瓦特·施密特:《公会议和教宗:从比萨(1409)到第二次梵蒂冈会议(1962—1965)》,第238~242页;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第150页。。因此,彼时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的历史研究陷入低潮。

1959年1月4日,教宗约翰二十二世(JohnⅩⅫ)宣布计划召集新一届梵蒂冈公会议,即“第二次梵蒂冈会议”(Concilium Vaticanum secundum)。会议将围绕教宗无谬论、公会议、主教的相关问题讨论(42)贝恩瓦特·施密特:《公会议和教宗:从比萨(1409)到第二次梵蒂冈会议(1962—1965)》,第257~258页。。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召开前后,“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再次引发学者们的兴趣。1951年,耶丁《特伦特公会议史》(43)该书已于2017年再版,参见胡贝特·耶丁:《特伦特公会议史》(Hubert Jedin,Geschichte des Konzil von Trient),达姆施塔特:科学读书协会出版社2017年版。的出版极大地推动了“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历史的研究(44)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20页。。耶丁认为,巴塞尔公会议解散后,“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消匿绝非偶然,但该理论也并没有彻底绝迹,其间必然存在复杂的演变历程(45)胡贝特·耶丁:《特伦特公会议史》(第1卷),第22页。。1955年,布莱恩·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问世,追溯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核心要点在12和13世纪教会法中的源头和演变,可视为对耶丁观点的回应。蒂尔尼说,《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成书得益于这种复兴潮流,尤其是“公会议至上理论”的研究成果为该书提供了大量材料支撑(46)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x页。。

《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旨在从12、13世纪的教会法中,寻找14世纪形成的“公会议至上理论”中的元素,譬如,对教会、教宗、枢机主教和大公会议等教会中的权力主体的地位和权威的讨论,并试图描述这些思想观念在12至14世纪教会法学家作品中的演变,以及最终为“公会议至上理论”吸收的过程。蒂尔尼的核心观点是,12和13世纪的教会法(47)关于蒂尔尼引用的教会法材料:12到13世纪之间出现了诸多教会法令的汇编。1140年,博洛尼亚的修道士格拉蒂安(Gratian)收集了4000篇左右的教会法规,合编为《矛盾教规的一致性》(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称《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也有人翻译为《格拉蒂安教令集》)。《教会法汇要》中收录了历届公会议的决议、历任教宗的敕令,以及早期教父们的著作。格拉蒂安利用经院哲学的方法,对各种教令分类、系统,通过对教规的注释、分析和比较,消除其中的矛盾之处。从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到克莱门特五世(Clement Ⅴ),相继出现了《教令第三编》(Compilatio Tertia)、《教令第五编》(Compilatio Quinta)、《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Decretales Gregorii Ⅸ)、《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Constitutiones Clementiae)。自格拉蒂安的《教会法汇要》至“教会大分裂”之前,以上四部构成教会法的经典。此外,蒂尔尼还十分注重对教令集研究者和注释者的论述。包括两种人,一是对格拉蒂安和《教会法汇要》的讲述者和研究者,称“教会法汇要学家”(decretists);二是教宗敕令的注释者和研究者,称“教令学家”(decretalists)。参见雷内特·布卢门撒尔:“11世纪改革中的教宗和教会法”(Uta-Renate Blumenthal,“The Papacy and Canon Law in the Eleventh-Century Reform”),《天主教历史评论》(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第84卷第2期(1998年),第205、215~216页;W.-D.豪斯希尔德:《教会史与教义史教科书》(第2卷)(W.-D.Hauschild,Lehrbuch der Kirchen- und Dogmengeschichte,Bd.2),居特斯洛:居特斯洛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576页;哈罗德 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页;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36页。主要在两方面对14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特别是14世纪的法兰西斯·扎巴里拉(Francisus Zabarella)在《论分裂》(De scismate)中阐发“公会议至上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教会法汇要学家对教宗和教会、大公会议、枢机主教之间关系的表述;第二,13世纪教令学家阐述的“共同体理论”(corporation theory/körperschaftlich Theorie)。

“教会”概念的问题,对教宗和教会、大公会议、枢机主教之间关系论证的前提是对“教会”概念的界定。因而,在坚持公会议至上理论学者的作品中多有表述。如尼科劳斯在《论公教会的和谐》中对“公会议至上理论”论证的前提是有关“教会”的定义和特点(48)尼科劳斯政治思想研究专家毛利米奇·瓦塔纳博格外强调尼科劳斯的“教会”观念在解读他公会议至上思想时的重要性。毛利米奇·瓦塔纳博:《库斯的尼科劳斯的政治思想》(Morimichi Watanabe,The Political Ideas of Nicholas of Cusa),日内瓦:利伯莱里·德罗茨1963年版,第132~133页。。对教会的理解不同,经常会引发关于教会内部权力的争论。但在中世纪,“教会”(ecclesia)一词从未有过清晰的定义(49)较为流行的解释有两种:第一,教会是全体信众的组成的共同体,圣灵常驻共同体中,维护和保持共同体的永恒;第二,教会是由教职人士组成的一种体系,他们的权威则是来自于上帝。后者主要是由13世纪的教令学家在“共同体理论”基础上演化而来,见后文。13世纪之前,教会法学家们对教会内部权力的争论,主要是基于第二种定义。参见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21页。。如《教会法汇要》(Decretum,以下简称《汇要》)中的“Romana ecclesia”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地方教会的罗马教会,主教是彼得和历代教宗;二是象征大公教会的罗马教会(特别是信仰方面)。胡古奇奥认为,在信仰问题上,由教宗和教廷组成的罗马教会(地方教会)可能陷入谬误,作为信众共同体的教会则是“无缪”的。他的观点得到教会法汇要学家的认可。

对“教会”的争论,主要源于《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记载:

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之上;阴间的柄权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50)《马太福音》第16章第18~19节,第1096页。。

基督授予彼得天国的钥匙,同时允诺保护永恒的教会。这段话表明彼得在教会中的地位和权威仅次于基督,且教会是永恒的。在尘世的教会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教宗的权威问题。《汇要》中引用“你是彼得”(Tu es Petrus),将教宗和彼得联系起来,并视为教会的首脑(胡古奇奥亦执此说)。这种首脑地位体现于,教宗在教会中拥有立法和司法的权威:教宗敕令形同大公会议通过的法令;教宗在教会中拥有最高裁判权,包括对主教的审判和废黜,对信条的裁决。汇要学家们还引用基督对彼得所言,“彼得,我祈愿你的信仰永驻”(Ego rogavi pro te Petre ut non deficiat fides tua),证明彼得不仅掌握着司法审判权,同时也代表着教会永恒的信仰。要之,作为彼得继承人的教宗,在尘世教会中享有信仰和司法双重权威。然《汇要》中的另一种说法是,“我给予你钥匙”(tibi dabo claves),以及享有“捆绑和释放的权威”(potestas ligandi et solvendi),基督面对的是所有使徒,而非彼得一人。体现在教会中则是两种权威:一种是神圣的裁断权威,另一种是司法审判的权威。前一种权威教宗与主教无异,后一种权威则分布于教会中,因教阶等级差异,不同等级的教士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威。教宗位于等级顶端,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要之,《汇要》以及汇要学家们认为,教宗享有司法裁判权威,但关于教宗信仰的权威则多存抵牾之处。

教宗权威的起源问题。胡古奇奥以为,教宗的权威首先是源于上帝,其次才是大公会议。劳伦提乌斯(Laurentius)认为,教宗职位上附着的权力是神圣的,但尘世机构选出行使权力之人则不是。也即他将神圣的教宗职位和教宗个人加以区分,这一点多为后世“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支持者们吸收,成为限制教宗权威理论基础。更为极端的观点是,将教宗权威的源头归于大公会议。驱逐教宗的问题。胡古奇奥等人认为,教宗沦为异端,或身犯通奸、抢劫、亵渎圣物等有辱教会之事,均应受到惩罚,以异端最为严重。为教会利益计,教宗的这些罪责是无法豁免的。蒂尔尼以为,胡古奇奥避重就轻,并未对“谁可以对教宗的行为作裁定”这一根本问题进行解释,实际是对教宗豁免权的维护。然而,《汇要》中说,教宗在司法方面享有优先权。没有任何法庭可以对教宗进行审判。因此,综合这两点,“对教宗的审判”实则是伪命题,即教宗拥有了不加限制的豁免权。不过,“公会议至上理论”更关心的是教宗会因罪被废的问题。

教宗和大公会议的关系问题。格拉蒂安反对用公会议的敕令限制教宗的权威。但此后的汇要学家们以为,根据罗马法的原则,“涉及众人之事,需由众人决断”(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iudicetur),甚至平信徒也应当出席参加有关信条的裁定问题。据此,公会议的决议应是建立在“普遍同意”基础上,即便是教宗也不能背弃公会议关于信仰问题的决议。不过,汇要学家们强调的是“一位由公会议的教父们围绕的教宗,比单独行事的教宗享有更高的权威”(51)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49页。。只是在特殊场合,譬如,信仰问题、关乎教会的利益问题等方面,公会议才享有高于教宗的权威。赛德迈尔认为,教会法学家只是以公会议的权威弥补教宗至上权威的不足,并没有将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的权威信义化(52)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65页。。

教宗和枢机主教的关系问题。关于枢机主教的地位,教会法学家们所言不多,只有胡古奇奥指出,在信仰问题上,教宗和枢机主教的联合胜于教宗个人。枢机主教的权威方面,第一,枢机主教团是教会的“首脑”,是一个整体,并不代表任何枢机个人。罗马教廷的权力是由教宗和枢机主教团共同享有,每个成员均享有这种权威。故当教宗空位时,枢机主教团全权享有教廷的权力。第二,教宗的选举有枢机主教和大公会议选举两种说法。第三,《汇要》中明确指出,召集公会议之权只掌握在教宗手中。胡古奇奥等人则认为,当教会利益受损时,枢机主教有权召集公会议。第四,枢机和教宗的关系上,不同时代的法学家观点差异较大,甚至多有抵牾:史蒂芬(Stephanus Tornacensis)以为,枢机教团的权力不应当高于教宗,而《帕拉提娜集注》(Glossa Palatina)中指出,枢机主教和教宗是不可分的,且他们的集体权威要高于教宗。总之,斯时对枢机主教的论述,多是在讨论教宗问题中有所提及,并未形成系统理论。赛德迈尔对12世纪教会法汇要学家的论述总结道:“教会法学家并没有提出教会的相关理论,更多地只是搜集原始材料。此后学院派的理论家们藉此构筑自己的理论。”(53)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62页。

13世纪,教会法学家们主要阐发两种理论:一是教宗君主制;二是“共同体理论”。此时的教宗君主制呈现出两种趋势:教会法汇要学家阐发的“有限君主制”(limited monarchy),他们主张在理论和机构设置上对教宗的权威予以限制;教令学家主张的“教宗君主制”(papal sovereignty),即教宗是基督的代理人,掌有“绝顶权威”,在教会内享有至尊权威,凌驾于尘世律法之上。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教宗乾纲独断。教宗行使权力不得损害教会的利益,不能违背教会信条。一旦教宗悖谬教会的利益和信条行事,教会可以召集公会议解决问题。但他们从未认为大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的权威,因为大公会议在信仰方面的裁决权是由罗马教会支持的。

教令学家利用“共同体理论”解释教会内各部分的权力关系,它强调共同体中首脑和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54)根据蒂尔尼的论述,“共同体理论”以德国法学家基尔克(Otto von Gierke)的《德国共同体的权力》(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贡献较大,他区别了德意志的“共同体”(Genossenschaft)观念和教会法学家的“机构”(Anstalt)观念。前者强调联合的原则,即是共同体的成员自愿组成共同体;后者则是外部力量或上层统治强制的结果。他认为,当教会被视为“信仰的集合”时,教会是前者,但很快教会共同体就被教会法学家们解释为“机构”。故他们的作品中,充斥着许多有关共同体结构、首脑与成员的权力分配等问题。他们认为,在特定的事务上,共同体首脑需要征求成员们的意见,且在首脑空位时期,首脑的部分权力让渡于成员。基尔克的观点则是,多数情况下首脑和成员共同行使权力,首脑空位时期,权力只属于成员。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94~95页。奥克利也对“共同体理论”有精彩的表述,参见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30页。。通过对地方主教和教士团关系的考察,教会法学家们普遍认为,共同体的权威不是在首脑一人,而在共同体内所有成员中。在关乎共同体利益的事务中,只有得到成员们的一致同意,首脑方可行事。霍斯提恩西斯(Hostiensis)将该理论推广至整个教会(55)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23、161页。。在教廷中,枢机主教们作为一个整体和教宗组成教廷共同体,协同教宗处理整个教会事务。据此,教廷的神圣权威并不只在首脑,而是散布于所有成员。教宗空位时,教宗的权威转移到枢机主教团手中。必要时,枢机主教可以选举教宗。不过,最好的方式是召开代表公教会的普世会议选举教宗,因为大公会议的权威源于整个教会。赛德迈尔认为,一方面,这些讨论都属极端的情况;另一方面,他们的观点也仅限于“学术”(akademisch)讨论(56)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68页。“共同体理论”对15世纪教会法学家扎巴里拉的影响,参见黑利贝尔特·缪勒:《中世纪晚期的教会危机:教会大分裂、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第16页。。

13世纪末14世纪初,关于教会理论的探讨重点发生了一次转折:从关注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关系,转向对教会内部权威的争论,即教宗、枢机主教和大公会议之间的关系(57)这种理论转折的现实原因,学者们认为多是由教宗卜尼法斯八世的当选,以及他和法王、科隆那的枢机主教的矛盾引发。这些事件将12和13世纪教会法学家们停留于理论层面的讨论,首次引入现实政治领域。由此,成为“公会议至上运动”政治实践的先驱。理论上表现为对教会中教宗、枢机主教地位、权威,以及教宗和世俗政权、教会内部机构彼此关系的探讨。参见彼得·赫尔德:《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幕尼黑:安东·黑斯曼2015年版,第203~204页;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68页。。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的《论王国和教宗的权威》(De Potestate Regia et Papli)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是大分裂爆发前对“公会议至上理论”阐述最为全面者。他将汇要学家们关于教会内部权力关系的表述和教令学家们的共同体理论相融合(58)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23、161页。。教会是信众的共同体,教宗是共同体的首脑。他的权力要高于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权力,但不会高于所有成员权力的集合。教宗的神圣权威是上帝赋予的,管辖权是由整个教会授予的。实际上,枢机主教们代表整个教会选举教宗,赋予他对整个教会的管辖权,并有能力废黜他。不过,废黜教宗最合适的机构是公会议。此外,教宗有双重含义:教宗职位和教宗个人。教宗个人只是暂居神圣教宗的职位,作为个人的教宗一旦沦为异端和罪犯,甚至只是无能,即可在信众的同意下被废黜(59)赛德迈尔认为该思想受到世俗“主权在民”思想的影响。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58~159页;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69页。。

此外,卜尼法斯八世时期,枢机主教约阿内斯·蒙纳库斯(Joannes Monachus),主教威廉杜兰特(Guiliemus Durantis)(60)关于杜兰特思想的系统研究,参见康斯坦丁·法索尔特:《公会议和等级:小威廉杜兰特政治思想》。均从各自身份和立场出发,强调了枢机主教和主教在教会中的地位和权力。前者主张,教宗的“绝顶权威”是唯一的和无限的专制主义,这种权力属于教宗和枢机主教。教宗空位时,该权力由枢机主教全权掌握。教会的合法管理权掌握在枢机主教团手中,教宗只是枢机主教的代理者,但这也并不是说枢机主教们将权力完全让给教宗。后者指出,教宗的权威具有神圣性;主教对教会的管辖权并不是源于教宗;罗马教会和其他众教会组成统一的共同体,罗马教会是首脑,其他教会是成员。但罗马教会的首脑地位却并不意味着它拥有对成员教会的专制之权,作为成员的教会拥有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关乎普世教会之事,譬如,颁布事关整个教会的法令,需要召集由首脑和成员教会组成的公会议决议;教宗不可无视、违拗公会议颁布的律法;公会议应该每十年定期召开。此外,公会议应全权负责教会的收入问题。教宗只是教产的管理者(universalis dispositor et dispensator),他行事的前提是教会的利益。

研究者通常将14世纪视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产生时期,法兰西斯·扎巴里拉即是斯时杰出的代表(61)托马斯 E.莫里斯:《法兰西斯·扎巴里拉(1360—1417)和公会议至上传统》,第292页。。他认为,教会是信众们组成的共同体,教会的权威蕴藏于共同体中,而普世公会议则是教会共同体的代表。正常情况下,教会的权威由教会的首脑行使,即由教宗和枢机组成的罗马教廷。教宗只能行使教会赋予他的权威,若教宗陷于谬误,教会应当及时纠正。必要时以两种方式罢黜教宗:信徒不再遵奉教宗;召开大公会议对教宗进行审判。“教会大分裂”使教会陷入群龙无首的状态,此时,教会的权力应由共同体行使,共同体的权威体现在大公会议中(62)托马斯 E.莫里斯:“法兰西斯·扎巴里拉(1360—1417):教宗、团体和对权威的约束”,《公会议至上理论和15世纪的教会法:法兰西斯·扎巴里拉和康斯坦茨会议研究》(Conciliarism and Church Law in 15th-Century:Studies on Francisus Zabarella and the Council Constance),阿什加特:集注2014年版,第37~54页。。

传统中,教会的政治实践,主要以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们的理论为基础、依据和指导,14世纪“公会议至上理论”的产生也不例外。研究者指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本质是将教会法汇要学家的思想注入教令学家的“共同体理论”中(63)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221~222页。。因此,此后“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核心要素,关于教宗、枢机主教、公会议的地位、权威等问题的表述,不仅在素材的使用上,而且在观点上,均源自12世纪以来的教会法。赛德迈尔甚至对此直言:“教会法信义内部的矛盾之处为‘公会议至上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材料。”(64)米歇尔·赛德迈尔:“对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第172页。不过,14世纪“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最终形成同14世纪以后日渐显现的教会危机密切相关,是教会法学家们利用教会法中的诸种表述对彼时危机的回应,实则是依据现实对教会法的进一步修订。“公会议至上理论”是教会法发展史中的重要环节(65)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214页;黑利贝尔特·缪勒:《中世纪晚期的教会危机:大分裂、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第16页。。

三 对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研究的学术评论
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问世后,备受学界关注。是书得到许多知名教会史学者的赞誉(66)奥克利认为,关于教会法和公会议至上思想和运动的研究成果已然很丰硕,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中阐发的核心思想依旧未能撼动。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19页。,如:耶丁、汉斯·昆(Hans Küng)、吉尔(Joseph Gill)(67)胡贝特·耶丁:《简明公会议史》(Hubert Jedin,Kleine Konziliengeschichte),弗赖堡(布赖斯高):赫尔德1959年版,第61~62页;汉斯·昆:《教会的结构》(Hans Küng,Strukturen der Kirche),弗赖堡(布赖斯高):赫尔德1962年版,第288~302页;约瑟夫·吉尔:“康斯坦茨会议第五次会议”(Joseph Gill,“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海斯洛普杂志》(Heythrop Journal)第5卷第2期(1964年),第131~143页。。但也有诸多批评论著。本文着重以H.J.齐本(H.J.Sieben)和G.L.朗缪尔(G.L.Langmuir)的对《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批评展开(68)H.J.齐本:《拉丁中世纪公会议思想(847—1375)》,帕德伯恩:费尔迪南德·舍宁1984年版;G.I.朗缪尔:“对《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书评”(G.I.Langmuir,Book Review on 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明镜》(Speculum)第31卷第4期(1956年),第722~725页。。

H.J.齐本在《拉丁中世纪的公会议思想》中,详细考察了教会法汇要学家和教令学家们对公会议理论和公会议问题的看法,譬如公会议的种类、普世公会议等问题。他在结论处指出,传统的教会法学家们公认:普世公会议应该由教宗召集和主持。14世纪晚期的“公会议至上理论”中关于教会内部各主体的地位、权力和相互关系的表述,特别是教宗和公会议的问题,在传统教会法中属于教会的“特殊状态”(Ausnahmesituationen)。由是,对教会法学家关于公会议相关问题的认识应当基于正常状态中的各种关系。传统中,公会议一旦没有教宗的召集和主持无法存在,而教宗却可以独立于公会议存在。故教宗的权威应该高于普世公会议的权威。所以,蒂尔尼将“公会议至上理论”形成归于教会法传统的做法欠妥(69)H.J.齐本:《拉丁中世纪公会议思想(847—1375)》,第255页。。

从《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和《拉丁中世纪的公会议思想》的研究内容来看,齐本和蒂尔尼的论述重点和角度各异,这是造成齐本对蒂尔尼误解的重要原因。蒂尔尼在《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导论中交代,该书的论证前提和角度并非是对教会大分裂前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发展的全面叙述,也不是全面说明教会法汇要学家和教令学家对公会议相关问题论述,而是从12和13世纪以来的教会法传统中,开掘出促使14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形成的有益元素(70)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7、222、214页。。齐本的研究则是全面梳理和考察了教会法学家们对公会议相关问题的认识。因此,蒂尔尼旨在说明14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源自传统教会法,而非是世俗的论述,与齐本批评的“特殊状态”并无相关。即便是“特殊状态”下的教宗和公会议的关系,也是教会法学家们讨论的结果,属教会法范畴。关于“特殊状态”的问题。教会大分裂爆发后,作为共同体的教会丧失了公认合法的唯一首脑——教宗,教会组织陷入分裂,自是“特殊状态”(71)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7、222、214页。。随着危机事态的不断恶化,尽快结束分裂成为教会内部诸种势力的共识。故“公会议至上理论”即是将分裂的现实和传统教会法中关于教会“特殊状态”的表述相互协调、融合的成果。从教会法发展史的角度看,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是教会法在14世纪的创新(72)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7、222、214页。。至于齐本仅依据“教宗是公会议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就认为“公会议从属于教宗权威”的观点,难免失于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简单化的思维(73)奥克利也对齐本的观点给予批评,他认为,齐本一方面并没有深入理解蒂尔尼理论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忽略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的写作背景。参见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16页。。

朗缪尔认为,蒂尔尼研究的问题在于将传统教会法学家的思想做简单化处理。传统教会法学家的思想较为复杂,对教会内部各权力主体的复杂关系论述,除了对各权力主体正常关系的表述,法学家们对“特殊状态”也做交代。蒂尔尼关于教会政体问题的研究,忽略了教会法汇要学家和教令学家是在特定的背景中,对特殊权力的考量。这些特例涉及枢机主教、主教和大公会议等权力主体。由此,他认为,14世纪教会法最重要的成就是将传统教会法的内容融合、并重新解释,以满足“特殊状态”的需要。另外,蒂尔尼的研究过于强调教会法中关于教会政体原则的论述,以致忽略了现实,强化了“公会议至上理论”对传统的继承性,弱化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革命性。所以,朗缪尔以扎巴里拉的思想为例,认为他的公会议至上主张不可能是传统教会法发展的结果,将“公会议至上理论”视为教会法传统在14世纪的表现和发展的观点有待商榷。

第一,朗缪尔的观点以14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运动的现实运作为标准,即公会议作为钳制教宗权威的机构。受社会政治局势的影响,14世纪之前,教会法学家和教令学家的著述中对“枢机主教”和“公会议”的论述并不是主流,甚或只是在讨论极端的情况时才会提及、讨论。但“阿维农之囚”后,教会内部的权力结构已然不同于12和13世纪教会法阐述的情状。原本在教会中属于“特殊权力”的“枢机主教”“公会议”等,斯时的政治地位和力量日益强化(74)耶勒·罗洛-考斯特:《阿维农和它的教宗(1309—1417):教宗、机构和社会》,拉纳姆:罗曼和利特菲尔德2015年版,第69~70页;托马斯·考夫曼、雷蒙德考特耶主编:《大公教会史:从中世纪盛期到近代早期》(第2卷),第130~133页。。依据蒂尔尼的论述,“公会议至上理论”即是为适应这种政治结构的改变提出的,且是源于传统的教会法中,即14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是传统教会法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绽放出的新花朵。所以,本质上讲,两者的观点并无二致。

第二,“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教会法来源和“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形成属不同性质的问题。关于前者,《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从12和13世纪的教会法,以及教会法汇要学家和教令学家的评注出发,解释了14世纪“公会议至上理论”中的教会法思想。蒂尔尼并不意在勾勒“公会议至上理论”产生的全貌,亦非致力于传统教会法对“公会议至上理论”中诸元素中表述。他概括了12世纪教会法汇要学家关于教会、教宗和大公会的观点,以及13世纪教令学家的共同体理论,以此证明由扎巴里拉阐发的“公会议至上理论”与以上传统关系甚深,即“公会议至上理论”并非源自教会外部,而是根植教会的传统中。蒂尔尼的研究彻底否定了此前学界多将“公会议至上理论”的起源归于教会外部说。如奥克利所言:公会议至上主义既不是新近产生的,也不是革命性的理论创造,而是深植于教会的传统中(75)法兰西斯·奥克利:“尽管很难更精确: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之后四十年”,第16页。。

关于后者,蒂尔尼认为,12和13世纪教会法学家们的争论只是限于理论的思考和学术的讨论,“公会议至上理论”则是教会法传统和14世纪教会现实相结合的产物(76)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第10页。。也即“公会议至上理论”是教会法历史的一个阶段:它是教会法在14世纪新的表现形式。以扎巴里拉为代表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者,将12和13世纪教会法的内容融合,结合教会大分裂中教宗、枢机主教、主教的复杂关系,逐步推出了“公会议至上理论”,以界定教宗、枢机主教、大公会议等的地位、权力和相互关系,为结束分裂的局面提供理论依据。这是对公会议至上理论历史地位的一种全新解读,此后有关“公会议至上理论”的研究多是在该框架中展开的(77)莫里斯以扎巴里拉和库斯的尼科劳斯为中心,研究了15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公会议至上运动和教会法,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参见托马斯E.莫里斯:《公会议至上理论与15世纪的教会法:法兰西斯·扎巴里拉和康斯坦茨会议研究》。。另外,尽管蒂尔尼认为“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内容同教会法关系密切,但并不能表明12和13世纪的教会法一定会生发出“公会议至上理论”;只能说“公会议至上理论”吸纳了传统教会法的观点。“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最终产生,还要有现实力量的催动(78)蒂尔尼反复强调,12、13世纪的关于教宗等教会权力主体的论述绝然不同于14世纪,不可将两者简单划等号。关于“公会议至上理论”的产生,参见贝恩瓦特·施密特:《公会议和教宗:从比萨(1409)到第二次梵蒂冈会议(1962—1965)》,第42页。。要之,《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基础》仅是阐发传统教会法理论同“公会议至上理论”之间的关系,并未将历史现实考虑在内。“公会议至上理论”的思想来源和它的产生属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

此外,蒂尔尼的研究为“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的研究打开了新的思路。彭小瑜在《教会法研究》中说:“由于教会法的宗教性质,基督教之‘爱’(caritas/charity)这一抽象和普遍的核心价值被放置于该法律体系的顶端,被认为是凌驾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上的指导原则……核心价值观的来源可以是多样的、非法律的,可以作为一种精神渗透在法律体系之内,但是却在每一条法律规则之外之上对其进行控制,解决规则和生活之间的不协调关系。”(79)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第6页。这里说明了教会法的宗教面相,即基督教的“爱”,和法律面向两个特征。传统的“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研究,专注于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80)安东尼·布莱克《公会议和社团:公会议至上运动和15世纪的遗产》一书从政治和法律的权力分配和运作的角度,结合巴塞尔会议召开的背景、经过阐发了15世纪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若借鉴蒂尔尼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起源于教会法之说,那么,可以从宗教神学的角度对“公会议至上理论”和“公会议至上运动”做解释。近年,维也纳大学普吕格尔(Thomas Prügl)教授的《教宗君主制和公会议至上思想之间的文本证据》一文即是从神学角度对巴塞尔公会议上的“公会议至上理论”解读的代表作品(81)托马斯·普吕格尔:“教宗君主制和公会议至上思想之间的文本证据:巴塞尔公会议至上理论的圣经论证模式”(Thomas Prügl,“Das Schriftargument zwischen Papstmonarchie und konziliarer Idee:Biblische Argumentationsmodelle im Basler Konziliarismus”),安德烈亚斯·佩卡尔、凯·特拉姆佩达赫主编:《作为政治论据的圣经:前现代圣经统治合法性的前提和结果》(Andreas width=37,height=14,dpi=110 und Kai Trampedach hg.,Die Bibel als Politisches Argument:Voraussetzungen und Folgen Biblizistischer Herrschaftslegitimation in der Vormoderne),慕尼黑:R.欧登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241页。。

A Review of the Study on Brain Tierney’s Conciliar Theory
Zhao Wei

Abstract:In traditional researches,scholars traced the origin of conciliar theory to the secular regime theory and the ideas of imperial publicists in the middle ages.After the convening of the Second Vatican Council,the research centering on the conciliar history attracted the interests of scholars again.In 1955,Tierney published 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which interpreted the origin of conciliar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nonical tradition in the 12th and 13th centuries.The argument of decretists on pope,church and council in the 12th century,the concepts of corporation of decretalists in the 13th century,and the synthesis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anon law by John and Zabarella in the 14th century,eventually led to the maturity of conciliarism under the impetus of political situation.The researches of Tierney deny the argument that the conciliar theory originated from the outside of church,define “conciliarism” as a link in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canon law,and simultaneously offer the thinking of religious theology to the research of conciliar theory.

Keywords:Brain Tierney;Conciliarismus;Canon Law;Pope;Concili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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