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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量制政策和量制运用

元代的量制政策和量制运用*
——兼考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之换算关系
李 春 圆

[摘 要]元朝至晚在中统二年就颁定官方标准量制,并在至元十三年将之推广到江南。标准量制普遍应用于官府财政运作,特别是税粮征纳、官仓和籴。至元二十年前后,元朝一方面借鉴南宋文思院斛的“小口”优点制定新斛式样,另一方面以市井行铺为主要抓手,将官定量制向民间推广,使其在各地不同程度地进入民间,特别是市井商人、官田佃户及士人阶层等对官定量制有充分的认识。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合元省斛0.685石。

[关键词]元代;量制;元省斛;文思院斛

度量衡史是涉及经济史、科技史等领域的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关于元代的量制,学界前贤已有所研究,特别是郭正忠对元代“大量”和五斗斛型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1)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371、407~409页;吴慧:《宋元的度量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16~23页。,但关注重点都是技术性的量值和器型。从经济史的角度看,政府财政和民间经济生活中的度量衡运用情况同样重要,却很少有学者做专门的探讨(2)笔者管见所及,很长时间以来,中国度量衡史研究都主要以技术性的量值变化为研究重点。开创性的作品是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该书利用丰富的文献史料,为中国度量衡史奠定了基本框架。此后,丘光明从实物入手加以推进,成果丰富[参见万辅彬、丘光明:《永不忘祖,深念恩师:回顾中国古代度量衡史研究之路——丘光明先生访谈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5页]。。元朝政府如何颁行、推广官定度量衡制,并在多大范围内产生规范效果?传统中国的“地方性”度量衡复杂多样(3)参见王春芳:《近代民间度量衡——一个应引起重视的研究领域》,《兰州学刊》2016年第7期,第106~110页。,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又是如何处理它们与官定制度间的关系?阐明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元代经济、财政史的研究,也能从一个侧面了解元朝国家的一些特点。本文就从这一问题意识出发,对元代的量制政策和官民两方面的量制运用情况加以考察。另外,从量制运用的视角重审史料,还可对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的换算关系加以考实。

一 官定量制的颁布与推广
据《元史》记载,中统二年(1261年)八月“颁斗斛权衡”(4)宋濂等:《元史》卷四《世祖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4页。。这是现有史料中元朝政府首次正式颁定标准量制。在忽必烈之前的前四汗时期,虽然缺乏明确史料,但从财政收支的实务需要出发,似应选有某种标准量制(5)太宗窝阔台时期开始在中原汉地征收税粮,史料中有“(每年)粟四十万石”(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苏天爵编:《国朝文类》卷五七,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13页)、“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第2357页)等说法,这里的“石”无疑是有特定标准的。。松井太通过比对不同语言的文书所用的量词,认为蒙古帝国在其整个统治区域内推行了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其中也包括粮食计量单位石、斗、升、合等(6)松井太:“回鹘文和蒙古文文书所见蒙古帝国的度量衡统一”(Matsui Dai,“Unification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by the Mongol Empire as Seen in the Uigur and Mongol Documents”),德斯蒙德·杜金·迈斯特恩斯特等编:《重访吐鲁番:丝路艺术文化研究的第一个世纪》(Desmond Durkin-Meisterernst,etc.ed.,Turfan Revisited-The First Century of Research into the Arts and Cultures of the Silk Road),柏林:迪特里希·赖默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202页。。不过,松井太所用的时间明确的史料都在1260年以后,尚不能很确切地说明蒙古前四汗时期的情况。

《元史》中第二次提到政府颁定量制,是在至元十三年(1276年)五月初六日“庚子,定度量”。当时元朝刚刚攻灭南宋,《元史》在这一记载之前有五月初一日“伯颜以宋主width=15,height=15,dpi=110至上都”,“以平宋,遣官告天地、祖宗于上都之近郊,遣使代祀岳渎”等信息;在其之后紧接着又有初八日“宋三学生四十六人至京师”(7)宋濂等:《元史》卷九《世祖六》,第182页。的记载。从前后语境来看,似应认为这一次“定度量”是要将元朝在北方施行的度量衡制推广至江南。

不过,元朝政府最初并没有积极地用官定标准去规范民间的量制运用。大约在至元五年(1268年)或稍后,监察御史王恽还专门建言:“今民间升斗秤尺,有出入之异,往年虽有禁令,有司灭裂,竟莫曾行。今后合无制造法物,官为印烙,颁降州县,一体施行。”(8)王恽:《乌台笔补·论均平秤尺斛斗事状》,王晓欣点校:《宪台通纪(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页。按,据王晓欣考证,《乌台笔补》作于至元五年至八年王恽任监察御史期间[参见《宪台通纪(外三种)》之《点校说明》,第9页]。这表明,此前元朝政府针对民间量制的“出入”颁布过“禁令”,但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也没有向民间推广标准量器(“法物”)。史料记载中虽有部分地方官员热心此事(9)如李德辉于中统三年出任山西宣慰使,至元元年改太原路总管,在任期间,“一权度以绝欺诈之攘”(姚燧著,查洪德点校:《姚燧集·牧庵集》卷三〇《中书左丞李忠宣公行状》,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9~460页)。,但其影响应该很有限。

大约从至元二十年(1283年)开始,元朝政府陆续发布推广标准量制的政令。《元史》中记载,此年五月“用御史中丞崔彧言……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10)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54页。按,点校本在“颁行”前用句号,不准确。据《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载:“(至元二十年,崔彧)以刑部尚书上疏……言:‘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粮,无所容隐,所宜颁行。’皆从之。”(第4041页)崔彧本传对其官职的记载虽有不同,但上疏时间、内容是一致的。,但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关于此事,《元典章》中保留有较详细的公文,其中记载至元二十年“御史中丞牒”称,“官司所用斛槛,底狭面阔……亡宋行用文思院斛,腹大口狭,难于作弊,今可比附式样成造新斛,颁行天下”(11)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仓库·行用圆斛》,(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53页。按,本条公文开头原文作“至元二十九年”,其中“九”应为衍文,因为正文所述均是至元二十年事,且《元典章》元刻本目录在本条下有小字注“至元廿年”,前引《元史》也记载此事在至元二十年。,说明当时只是参考文思院斛“腹大口狭”的优点改造元代官斛的样式。公文还提到,新式斛样经“御前看过”之后,由中书省行文“令工部造到圆斛一十只……咨发各处行省、宣慰司依样成造,较勘印烙,发下合属行用”。对违规不行用新式官斛的,则要由“各道、察院”监督纠察(12)《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仓库·行用圆斛》,第753页。。

此后元朝政府又针对民间行用度量衡器具不规范的问题多次下发公文,其中有两件比较完整地保留在《元典章》中,一件是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省发给各行省的咨文(简称“中书省咨文”)(13)参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私斛斗秤尺》,第1940~1941页。,另一件是皇庆元年(1312年)袁州路收到的江西行省札子(简称“江西省札子”)(14)参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斛斗秤尺牙人》,第1941~1943页。。从这两件公文可以得到下述几点看法。第一,中书省咨文称,“先为各路行铺之家行用度尺、升斗、等秤俱不如法,札付合属,照依系官见行用法物,同样制造”,说明在此之前政府已经为规范民间度量衡下发过公文,此时只是加以重申。第二,各路总管府是规范民间度量衡制的直接责任机构,负责铸造、推广标准斗斛(“照依系官见行用法物,同样制造”),并查处不合法的度量衡器(“将不依法式斛斗秤度,随即拘收入官毁坏”)(15)在路总管府体制下具体由何人或何机构负责规范度量衡,这一点尚不清楚。金代中后期,至少在中都、东京、西京、太原、河中等重要城市都设有“市令”或“市丞”,其职责包括“察度量权衡之违式”(廖寅:《宋金元市令司小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33~34页)。元代大都也设有市令司,但其职责未见记载,同时现存元代方志所记载的各地官制中都未见有市令,这和金代有较大的不同。。第三,行省、各路推广量制的依据是“省部元降样制”,但其样制并不只有一种,前引至元二十年公文曾提到圆斛,此处江西省札子又提到“铁升斗、小口方斛”。这说明,元代从文思院斛借鉴的主要是“腹大口狭”这一优点,至于具体器型(如圆形、方形等)则有灵活变通。第四,江西省札子转引的吉安路公文中有“违禁使用亡宋但有蛮桶,大小不同”一句,说明元朝政府曾有明文禁止民间使用南宋量制。第五,这两件公文都把街市行铺作为其推行政策的主要抓手,“有行户人等恣意私造使用,或出入斛斗秤度不同”,“今后行铺之家,凡用斛斗秤尺,须要行使印烙官降法物”,严禁“私造斛斗秤尺”,这说明元朝政府规范民间度量衡的关注点主要在商业交易领域。

《元史·刑法志》收录有两条关于度量衡制的条令,第一条针对仓库官吏,“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谋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并解职别叙”(16)宋濂等:《元史》卷一〇三《刑法二》,第2627页。。第二条针对其他官吏及民众,“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再犯别议”(17)宋濂等:《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四》,第2679页。。即官吏不得非法改造官斛,百姓也不得使用不合规制的量器,若有违犯,不仅违犯者本人治罪,相关同僚或地方官员也要连带处分。虽然《元史·刑法志》的主要史源是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到至顺元年(1330年)间修成的《经世大典·宪典》(18)参见王慎荣主编:《元史探源》,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74~81页;刘晓:《再论〈元史·刑法志〉的史源——从〈经世大典·宪典〉一篇佚文谈起》,《北大史学》第10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101页。,但前引第二条的内容实际是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咨文的节略(19)参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私斛斗秤尺》,第1941页。,针对仓库官吏的条文似亦应是较早前制定而沿用至文宗时期的。

元末编纂的法典《至正条格》也收录了有关量制的条文。一是泰定四年(1327年)公文记载随州仓官非法改造官斛,“因收受粮斛……将官降斛只铲削宽大,多收讫米一千二十石”(20)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断例》卷一〇《厩库·虚出通关》,首尔:人文出版集团2007年影印本,第144页。。二是后至元四年(1338年)户部改定漕运条例,其中一款规定,“直沽广通仓收贮斛只……用都漕运司见收铁斛、铁升,眼同校勘相同,方许交装行使”(21)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断例》卷九《厩库·关防漕运》,第129~130页。,即广通仓接受海运粮所用的量器,必须与标准量器校勘相同方可使用。此外,《至正条格》“断例”目录第二十五卷“诈伪(杂律)”类下有“斛斗秤尺不如法”一条(22)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断例》“目录”,第16页。按,第二十五卷的正文已经佚失。,显然是专门针对不合法度量衡器的条文。

可见,元朝在中统初年已颁定标准量制,灭宋后将之推广到南方,并曾有法令规范政府和民间特别是“行铺”的量制运用,包括禁止使用南宋旧制。直到元朝末期,广东宣慰使僧家讷针对军粮发放的弊端,仍然“召庾吏及军镇抚于庭,取省降铁斛校定付之”(23)虞集著,王颋点校:《虞集全集·广东道宣慰使都元帅僧家讷生祠记》,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明初江浙士人的笔记中曾说,“今之官斛规制,起于宋相贾似道。前元至元间,中丞崔彧上言其式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遂行于时,至今不改”(24)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3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16页。按,该书作者是元代松江府华亭县(治今上海市松江区)人,真名尚不确定,学者推测可能是元明之际的邵亨贞或其长子邵克颖(参见魏崇武:《农田余话作者小考》,《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38~243页;杜学林:《〈农田余话〉作者考》,《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2期,第56~58页)。。即自从元朝效法南宋文思院斛颁行“小口”官定斛型之后,一直到明初都在江浙地区沿用。

二 政府与民间的量制运用
前面的讨论已经显示,元代政府财政运作应普遍使用官定量制。本部分再就税粮收纳、官仓和籴这两个重要的财政场合,进一步明确其量制运用情况。

先看税粮收纳时的情况。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公文规定,“如遇人户赴仓送纳粮米,须用官降斛斗,两平收受”(25)《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纳税·征纳税粮》,第946页。。不过,《元史·食货志》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用耿左丞(按,耿仁)言……(江南)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26)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第2359页。,似乎江南税粮收纳时不用元代官斛(27)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一书中据此认为,元代税粮收纳使用“宋斗斛”即文思院斛,虽然他补充说,“实际情况并不都像《元史》所说的这样”(第407页),但无疑认为文思院斛的使用很常见。。但是,正如陈高华已经指出的,耿仁很快就因阿合马案而被处死,这一建议可能并未付诸实施(28)width=13,height=13,dpi=110 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58、559~561页。,而且也确实有更多材料显示江南税粮征纳普遍使用的是元朝官斛。

元代方志记录本朝税粮额数时,凡言及量制的都用的是官制。如大德《昌国州图志》载:“旧志……以秋税之数考之……该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二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29)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田粮》,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078页。“旧志”所载是南宋税额(30)该志多次以“旧志”所载与元朝情形对比,如“旧志夏税虽有绸绢绵子之数,实皆折钱;混一以来,朝廷以浙东、福建为近边之地,特加优恤,未行起征”云云(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田粮》,第6078页),可证“旧志”记载的是南宋情况。,所以用文思院斛,以古较今则须折为“省降斛”。志文记载本州学田租入时有“米折省斛”“小麦折省斛”“豆折省斛”等语(31)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二《叙州·学校》,第6070页。,又转引元贞二年(1296年)公文称,“(本州涂田)归附后起征省米八合七抄有零”(32)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田粮》引元贞二年冯州判论涂田公文,第6079页。,这些都是用元代官定“省降斛”计量的。

至顺《镇江志》转录《祥符图经》以及嘉定、咸淳《镇江志》中的宋代税额之后,特别附注:“以上并系文思院斗尺。”(33)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宋元方志丛刊本,第2697、2700页。至正《金陵新志》转载“旧志”中的宋代田赋,也附注说:“今去景定又数十年……(南宋)米用文思院斛。”(34)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第436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854~1855页。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编成的《上虞五乡水利本末》,记载了上虞县永丰等五个乡的税粮等则,其中“宋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后附注“用文思院圆斛”,“国朝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后附注“用省降方斛”(35)陈恬:《上虞五乡水利本末》,冯建荣主编:《绍兴水利文献丛集》下册,扬州:广陵书社2014年版,第828页。。由此可见,至晚在“至元年间抄籍后”江南税粮的征纳就应该普遍使用元代官定量制了。

入元之初,江南的税粮基本沿用南宋旧额,但具体征收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文思院斛与元官斛的容积比,对南宋旧数加以折算后起征,如《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中“宋咸淳”与“国朝至元”两组税则数字之间,就存在严密的换算关系(36)参见陈恬:《上虞五乡水利本末》,冯建荣主编:《绍兴水利文献丛集》下册,第828~829页。按,具体数据参见本文第四部分。。另一种是依南宋旧额不加折算,直接换用元官斛起征,如大德元年(1297年)中书省公文称,“江南的多一半城子里百姓每……如今收粮的斛,比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抵一个半大”,是以“文思院斛抵数准纳省斛”(37)《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纳税·起征夏税》,第948页。。这里的“江南的多一半城子”指的主要是江西行省地区,由于实际税粮负担增加,因此江西得免于征收夏税width=13,height=13,dpi=110。但无论哪种情况,税粮征纳时都以元朝官定的量制为准。所谓“止用宋斗斛”的建议即使曾付诸实施,也是很短暂的。

包括常平仓在内的和籴是政府粮料收纳的另一大项,按规定也应一律使用官定量制。至元八年(1271年),中书省建议在华北的真定、顺天等十路(府)及西京、上都等地增加和籴量,并要求户部“明出榜文,常切厘勒仓官斗脚人等……须要用官降斛槛斗升,两平收受”(38)《经世大典》“市籴粮草”,至元八年十二月,《永乐大典》卷一一五九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81页。。至元十九年,中书省整顿常平仓,重申收籴时必须“用官降一样斛槛升斗”(39)《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义仓·设立常平仓事》,第759页。。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户部又建议“于大都召募客旅中纳白米、新粟,用元降印烙圆斛两平收受”,经中书省同意,委派官员于大都万斯仓和籴,“令当该仓官用元降圆斛两平收受”(40)《经世大典》“市籴粮草”,至元二十一年三月,《永乐大典》卷一一五九八,第4882页。。从时间上看,这里的“圆斛”应该就是至元二十年崔彧建议参照文思院斛“小口”特点铸造的省定量器。就现有证据而言,元代政府的各种财政操作中应当普遍使用中书省颁定的量制。

下面再就民间社会生活的情况略做考察。尽管元朝政府依托“行铺之家”向民间推行标准量制,但不难想象,不同地方或行业使用已久、与官定标准不同的量制一定是广泛存在的(41)民间量制与官定标准的偏离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即正文所述的民间使用已久的地方性量制,另一种是个别人对量器做不合规制的改造,后者是任何时代都会有的舞弊图利行为,本文不予讨论。。至元(1264—1294年)后期“东平布衣”赵天麟向朝廷进言,专门谈到山东度量衡的多样:“山东数郡,或隔一镇,或间一河,其度之长短,量之多寡,衡之轻重,已皆不相同。”为此,他建议朝廷制定标准,“颁付行省,散于随路,以为各路之的”(42)赵天麟:《畅八脉以鼓天下之正风·同制度》,陈得芝辑校:《元代奏议集录(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375页。。直到皇庆元年(1312年),江西行省吉安路的公文还说,“本路河岸市井行铺之家,多有私造斛斗秤尺,俱不依法,又有违禁使用亡宋但有蛮桶”(43)《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斛斗秤尺牙人》,第1941~1942页。。

不过,随着元朝政府的推广,官定量制应该会在相当程度上得到民间特别是“市井”社会和知识阶层的了解。在1330—1339年间,江西龙兴路商人汪大渊两次从泉州出海,他的游记提到“乌爹”的货币为银钱和width=15,height=15,dpi=110子,“每个银钱重二钱八分,准中统钞一十两,易width=15,height=15,dpi=110子计一万一千五百二十有余,折钱使用。以二百五十width=15,height=15,dpi=110子籴一尖箩熟米,折官斗有一斗六升”(44)汪大渊著,苏继庼点校:《岛夷志略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76页。。以官斗米为准折算币值,体现了商人群体对官定量制的运用。元代中后期著名的书画家、无锡州人倪瓒的家庭饮食谱书介绍“酱油法”时称,“每黄子一官斗,用盐十斤足秤、水廿斤足秤下之”(45)倪瓒:《云林堂饮食制度集》(不分卷),续修四库全书第111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11页。。又,至正(1341—1368年)后期,徽州路休宁县人赵汸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尊兄简淡易足,所谓月粟一官石,资于人者廉矣”(46)赵汸:《东山存稿》卷三《答赵伯友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39页。。上述事例说明不少士人了解官定量制,有一些还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它。

相对而言,地方性量制应该在远离官府和行铺之家的乡村有更强的生命力,因此记载地租缴纳情况的史料中常有“乡石”“乡斛”等说法,但在涉及儒学学田、职田等需要官府介入的场合,又往往特别说明乡石与官石的折算关系。至顺(1330—1333年)年间,福建福宁州太守张伯颜筹资为州学购买学田,新、旧田合计“以乡石为谷”1515.4石,“折以官米一百八十九石四斗二升五合”(47)韩信同:《韩氏遗书》卷下《福宁州学新置田记》,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689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推算当地乡制8石折合官制1石(考虑米谷间的差别,则约为乡制5石折官制1石(48)按元人姚燧《储宫赐龙兴寺永业田记》中所说,“为谷五千,姑大其耗,糠秕四之,犹得精凿三千”(《姚燧集·牧庵集》卷九,第141页),谷去壳为米,体积大约减少四成。)。延祐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袁州路万载县人叶宗礼状告当地官员多收职田田租,状文提到,“以乡原斛斗较量,每米一石准官斛四斗……乡原六斗,准收官斛二斗四升”(49)《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第2079页。,即当地乡制2.5石折官制1石。元代中期,江西吉州路司狱刘镕捐资购买狱田,“买负郭田乡斛计者一十八石三斗,折九石一斗五升”(50)刘将孙:《养吾斋集》卷一六《王司狱去思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9册,第153页。,由此推算当地乡制2石折官制1石。这些例子固然显示地方性量制的确普遍而多样,但也说明相当一部分乡村佃户已了解官制及其与本地量制间的关系。

针对两浙地方上的情形,宋元之际的方回和元末的孔克齐都留意观察并做了记录,可供前后比较与分析。据方回所述,南宋(“近代”)末年江浙地方有百合斗以及各种加斗、省斗、军粮斗等,而百合斗是方回论述各种斗制大小的基准,无疑是普遍行用的(51)用百合斗为基准的论述,除正文所引外,还有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载,“省斗,一斗,百合之七升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3册,第367页);卷三七《李悝律曰法经六篇平籴法附》载,“加三收两石……即百合斗两石六也”(第603页)。。此外,在财政上,“官仓收支用省斗、省斛,得百合斗之七斗五升”,“市籴或百合、或加一”(52)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一九《附论唐度量权衡·近代尺斗秤》,第388页。;军队后勤中又有军粮斗,容积当百合斗之七升七合(53)参见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三七《李悝律曰法经六篇平籴法附》,第603页。。民间地租缴纳有百合斗,但更普遍的是加斗,“民田收租皆加二、三”(54)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一九《附论唐度量权衡·近代尺斗秤》,第388页。按,又见该书卷一八《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载,“(东南)民田收米用加一斗”(第367页);卷三七《李悝律曰法经六篇平籴法附》载,“平江府曰收百合斗,或加一、加二、加三。如加三,收两石极矣”(第603页)。。对于新的元朝量制,方回只说了“大元更革……一斛有旧百合斛加三斗五升”一句(55)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一九《附论唐度量权衡·近代尺斗秤》,第388页。,没有提到其运用情况,反映出新朝量制尚未深入当地社会生活。

再来看元末寓居宁波的溧阳人孔克齐的记载:“浙东斗尺皆仍故宋遗制。斗谓之百合足,比之今官数八升也……吾乡绝无此样,皆用官样。至宜兴,则间有之。”(56) 孔克齐著,庄敏、顾新校点:《至正直记》卷三《半两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即到元朝末年,浙东仍然流行百合斗,但在宜兴至溧阳的浙西地方,元朝官定量制已经深入民间,这与前引无锡州人倪瓒在家庭饮食谱中使用“官斗”的做法正相契合。此外,孔克齐还提到杭州城另有一种七升斗,“谓之小百合……考其此制,尚存古法”(57) 孔克齐著,庄敏、顾新校点:《至正直记》卷三《半两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可能也受到南宋遗制的影响。至于南宋时主要用于财政场合的省斗、军粮斗等,此时应该已经被淘汰了。

三 黑水城文书所见之量制
前文讨论大体说明了元代官定量制逐渐向民间渗透和地方性量制仍广泛存在的两方面情形,但由于传统文献史料的分散性,无法呈现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同场景下的多量制组合情况,而黑水城出土的元代文书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

首先,记载官府所用量制或量器的文书共三件。Y1∶W10号是户籍文书残片,提到某户税额“计收官斗粮六斗”(58)文书图版见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录文见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F21∶W12号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前后的官员赃案卷宗,其中提到“正赃小□仓斗四石七斗”(59)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册,第236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上册,第138页。。F249∶W11号则是一件总管府命令文书,要求“仓官马显即将粮斗一付立便赍来赴府”(60)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5册,第1021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757页。。元代颁定标准量制和量器的首要目的就是规范官仓的收支,因此这三件文书中的“官斗”“仓斗”“粮斗”指的应该都是亦集乃路粮仓使用的官定量制(器)。

其次,反映民间经济活动的文书使用最多的量制单位是“市斗”,相关文书共七件。先看四件借贷文书,在Y1∶W11A号借物账上有小麦出借记录3笔,全部写作“借迄市斗小麦”若干(61)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册,第265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上册,第165~166页。,F2∶W57号借据中写有“借到市斗小麦一石”(62)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77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72页。,F249∶W18号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借据中写有“借到行利市斗小麦五斗”(63)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52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50页。,84H·F209∶W41/2339号借据中残存有“社长处借……市内斗小麦”等字(64)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79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73页。,其中的“市内斗”应该是“市斗内”的误书。再看三件非借贷文书。F116∶W98号是一件田产争讼案卷载录的和解方案,其中提到“将孙占住元种地小麦三斗”转给他人,但土地现有作物“碾到市斗小麦一石六斗,就交付与孙占住了当”(65)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4册,第745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上册,第542~543页。,说明当地农业生产中用市斗计算产量。F209∶W59号是一件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的合伙买卖合同,其中有“每斤市斗内价钱小麦”和“取备到本钱市斗内……限日各备己本,收买酒米”等语(66)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91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83页。,前者用小麦货币为其他物品计价,后者用小麦作为生意资本(67)关于黑水城的小麦货币,参见李春圆:《黑水城文书所见元代亦集乃路物价》,《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98~99页。,都以市斗为准。F13∶W130号是一件婚书,提到“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一石、小麦一石、大麦一石”(68)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51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48页。,即彩礼米、麦都用市斗为单位。这些文书充分显示,市斗是元代黑水城民间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量制。

但也有两件借据文书显示,官斗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黑水城的民间经济生活。一件是F125∶W40号,载明“借到一市官斗小麦两石一斗”(69)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70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65页。,另一件是AE198 ZHi37号,记载“借到行利钱小麦三硕,糜子一硕使□市官斗内,其小麦并糜子限至到七月中交还”(70)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57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54页。。这两件文书残损严重,录文也不甚通顺,但图版上“市官斗”一词均清晰完整。元代官府在向民间推广官定量制时,重视对“行铺之家”,特别是居间经纪的牙行所用量器的规范。元代各地普遍设有政府指定的“官牙”,僻处西北的黑水城也不例外,如黑水城出土的F20∶W15号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卖马契约的末尾,有“官牙人撒立、李才□”(71)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53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51页。;F36∶W2号至正三十年(1370年)契约残件上,有“官牙人□□儿”(72)塔拉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58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55页。;F277∶W55号至正三十年雇身契残件的末尾,有“官牙人”三字(73)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孙继民等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册,第985页。。通过这些牙人和其他行铺,官定量制可以逐渐进入民间经济活动。上引两件借据应该就是以市井行铺所用的、符合官定规范的“斗”为计量单位,但为与传统的市斗区分而使用了“市官斗”这一名称。

四 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的换算关系
关于南宋文思院斛与元省斛的换算关系,陈高华援引三种史料得出了三种比率(74)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557页。,郭正忠引用七种史料得出了六种比率(75)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370页。,面对歧异均未有所取舍。本文认为,无论南宋文思院斛还是元省斛,最重要的一种用途都是税粮核算与征纳,因此陈高华所引《上虞五乡水利本末》值得特别重视。下文先就此史料补充展开,然后对其他史料一一回应。

南宋入元之初,江浙行省将以文思院斛计量的南宋粮额换算为以元省斛计量的数字,作为新的税粮额度。至正二十二年编成的《上虞五乡水利本末》详细记载了上虞县五个乡在“南宋咸淳年间推排时”以及“国朝至元年间抄籍后”的两次粮额数字,并明文记载咸淳粮额数用的是文思院斛,至元粮额数用的是省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除免三分,实征七分,米四升七合九勺五抄”(76)陈恬:《上虞五乡水利本末》“科粮等则”,冯建荣主编:《绍兴水利文献丛集》下册,第828~829页。,引号内前半句指出南宋文思院斛1斗折元省斛0.685斗,后半句是因应“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77)陈恬:《上虞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冯建荣主编:《绍兴水利文献丛集》下册,第838页。的政策,即元初上虞五乡的粮额折算公式应该是“元省斛数=南宋文思院斛数×0.685×0.7”。

我们分别以书中记载的五乡第一至第四等田共计十九组粮额数据(缺新兴乡第三等田)对上述公式加以复核,通过比较至元年间的实际税额与公式计算额,发现只有两组数据(孝义乡第一等、宁远乡第三等)的误差将近百分之六,另两组(永丰乡第二等、新兴乡第一等)数据的误差约千分之一,其余十五组数据的误差均在万分之一以下(参见表1各乡第一等田数据)。由此可见,前述粮额折算公式是可靠的,这也意味着元初上虞县粮额换算时确实以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为元省斛0.685石。

表1 上虞五乡第一等民田税粮则例(78)表中第1、2两行数据出自《上虞五乡水利本末》;第3行数据是以第1行数字为基础,利用正文中的粮额换算公式计算所得。(单位:斗/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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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贤未能留意到的是,这一换算关系可以从大德《昌国州图志》得到精确印证。该志载:“旧志输纳苗米之田不载,以秋税之数考之……该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二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79)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田粮》,第6078页。“旧志”记载的南宋秋税米实际起征数为文思院斛2831.6822石,方志编纂者将之折算为元省斛是1939.701石,以此推算,文思院斛1石正好为元省斛0.685石。可见这是当时财政操作中普遍使用的换算关系。

在前贤引用的其他史料中,有两种称“宋一石当今七斗”(80)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第2359页。、“文思院斛,石当今七斗”(81)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第1855页。,另有两种称“每一斗五升准今一斗”(82)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第2700页。、“(元省斛比文思院斛)抵一个半大”(83)《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纳税·起征夏税》,第948页。,由此可推算出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合元省斛0.7石,或约为0.667石,应该都是前述0.685石这一精确数字的近似数。方回续《古今考》时说,“(元省斛)一斛有旧百合斛加三斗五升”(84)魏了翁撰,方回续:《古今考》卷一九《附论唐度量权衡·近代尺斗秤》,第388页。,如果将“三斗五升”理解为元省斛计量的数字,推算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合元省斛0.65石,与0.685石也很接近(85)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369页)将“三斗五升”理解为文思院斛计量的数字,以此推算文思院斛1石折元省斛0.74石,误差偏大。。前贤未能留意到方回在《嵊县尹佘公道爱碑》中曾有“江西以省斛较文思院斛,民多纳米三斗奇”的说法(86)方回:《嵊县尹佘公道爱碑》,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七,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7294页。,这里的“三斗奇”同样理解为元省斛更为合理。另外,郭正忠引《松江府志》中不同年代的税粮总数比较,得出两组换算关系,即元省斛1石分别折合南宋文思院斛1.443石、1.45石(87)width=13,height=13,dpi=110 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第368~369、368页。,但此处的税粮总数间可能并非严格对应的换算关系,会受粮额增减政策的影响,因此不能视为精确的换算值;至于从前引江西袁州路“以乡原斛斗较量,每米一石准官斛四斗”的记载中得出元省斛1石等于南宋文思院斛2.5石的看法width=13,height=13,dpi=110,则是将前文已论及的袁州地方性斛斗直接理解为南宋官方的文思院斛了。

概括全文,元朝至晚在中统二年就由官方制定了量制标准,并在至元十三年时将之推广到原南宋境内。但元初尚未积极规范民间的量制运用,一直到至元二十年之后,政府借鉴南宋文思院斛的“小口”特点重新铸造标准量器(88)当然,此前元朝政府也会铸造量器,只是没有积极地向民间推广。中国考古网曾报道一件元代铁方升实物,上面有“至元八年尚书省户部造”的铭文。该升为四方梯台形,底部小、上口大,符合崔彧所说元初量器“底狭面阔”的特点。但报道者未介绍其来源、存藏情况(参见濮惠泉:《元代度量衡量器的首次重大发现及其意义》,中国考古网,http://kaogu.cssn.cn/zwb/kgyd/kgsb/200810/t20081028_3913871.shtml,2008年10月28日发布,2019年6月15日读取)。,同时要求地方官府以“行铺之家”为主要抓手,向民间推广官定量制。从税粮科摊、收纳以及官仓和籴等案例来看,元代政府财政活动中普遍使用官定量制。而民间经济活动中,一方面各种地方性量制广泛存在,另一方面官定量制也在各地不同程度地被接受,特别是相对接近市井与官府的商人、士人及官田佃户等人群应该会对官定量制有充分的认识。此外,从江南入元之初的税粮额折算数据可以确证,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合元省斛0.685石。

最后还需补充的是,史料中的“斛”“斗”等字往往有量制与量器二重含义,二者很多时候是两位一体的,如元代政府向民间颁行的标准量具本身就承载着一种量制规范。但也有许多史料只涉及器型,例如至元二十三年运粮船户向官府报告粮食耗损原因时,提到“江南斗小,至此斗大,以此折耗者有之”(89)《经世大典》“海运”,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永乐大典》卷一五九四九,第6969页。。所谓“斗小”“斗大”指的不是量制差异,而是斗具制造上的误差。再如南宋嘉定九年(1216年),宁国府每石税粮加征耗米六斗五升,为此专门制造一种容积为六斗五升的“耗米小斛”(90)《续宣城志》“嘉定诸仓斛斗·立定耗米小斛”,《永乐大典》卷七五一二,第3410页。,这是为使用方便而制造的特殊器型,无关量制,而类似情形在元代也有可能存在。历史上因各种原因产生了纷繁多样的量器器型,本文不再展开讨论。

The Volume Measuring System in the Yuan Dynasty:Government Policies,Applications,and the Conver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Southern Song Wensiyuan-hu and Yuan Sheng-hu
Li Chunyuan

Abstract:The Yuan dynasty issued an official measuring system no later than 1261,and put it into effect in South China from 1276.The official volume measuring system was widely used in governmental finance operations,especially in taxation and government purchase.Around 1283,the Yuan government issued new models of container,drawing on the advantage of small mouth of Southern Song Wensiyuan-hu,and started promot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official measuring system in society,especially among merchants,tenants of state-owned land and the educated class.One dan(石) by the Wensiyuan-hu of Southern Song equals to 0.685 dan by the Sheng-hu of Yuan.

Keywords:Yuan Dynasty;Measuring System;Yuan Sheng-hu;Wensiyu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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