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唐后期上行公文中的兼申现象
释唐后期上行公文中的兼申现象*叶 炜
[摘 要]上行公文的兼申,是指下级机构将同一事项分别上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上级机构的现象。唐代上行公文中的多种兼申规定,主要出现在唐后期,反映了唐后期在信息分层的基础上,皇帝与中央机构力求更为及时准确地掌控重要、敏感政务信息的一种努力和尝试。通过报告性公文的兼申,皇帝或上级机构能够与具体负责机构同步掌握信息,有利于皇帝或上级机构对具体负责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关键词]唐后期;上行公文;政务信息;兼申
上行公文的兼申,是指下级机构将同一事项分别上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上级机构的现象。吴丽娱最早关注到在唐后期机构或大臣的表状中,存在闻奏皇帝的同时兼申宰相机构中书门下的情况(1)分见吴丽娱:《试论“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应用与传递》,《文史》2008年第1辑,第119~148页;《下情上达:两种“状”的应用与唐朝的信息传递》,《唐史论丛》第11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9年版,第65~70页。。唐代上行公文的兼申不仅存在同时上报皇帝与宰相机构这一种情况,而且还存在其他多种类型。上行公文的兼申现象,未见于唐代以前,在唐朝也主要见于开元、天宝以后,特别是唐德宗以后,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是唐朝的制度调适与创新。本文拟在厘清唐后期上报中央的多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兼申公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闻奏皇帝兼申中书门下这一做法在唐后期决策中的地位,并探讨上行公文的兼申规定在唐后期的意义。
一 唐后期关于上行公文的兼申规定
公文是政务信息的载体,由于信息的性质、内容差异以及发出、接收方的不同,存在不同渠道。那么,需要兼申的政务信息有什么特点?兼申的对象是哪些机构?唐后期需要兼申的政务信息,主要是财政、刑狱、人事等方面的重要或敏感信息。在吴丽娱揭示的闻奏皇帝兼申中书门下之外,从唐后期上行中央公文的兼申规定来看,还包括要求闻奏皇帝兼申所司、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并申除皇帝和中书门下之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机构等三种类型,以下分别探讨。
第一种是要求奏闻皇帝的同时,并报相关中央机构,可以称之为闻奏兼申所司。相关机构包括省、六部诸司、御史台。内容主要涉及财政、刑狱方面,以财政信息的报告占绝大多数。
相对于德宗时期出现的闻奏皇帝兼申中书门下现象,闻奏皇帝兼申所司出现得更早一些。《唐六典》编撰于玄宗开元年间,其太府寺部分规定:“凡左、右藏库帐禁人之有见者,若请受、输纳,人名、物数皆著于簿书。每月以大摹印纸四张为之簿,而(太府)丞、众官同署。月终,留一本于署。每季录奏,兼申所司。”(2)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太府寺·太府丞》,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2页。左、右藏署下属诸库中,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账目需要定期报告。“录奏”的对象是皇帝,需兼申之“所司”具体何指,并不十分清楚,李锦绣推测应包括刑部比部司(3)参见李锦绣:《唐前期公廨本钱的管理制度》,《文献》1991年第4期,第99页。。参考德宗时陆贽所述,“凡是太府出纳,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按以勘覆,互相关键,用绝奸欺。其出纳之数,则每旬申闻,其见在之数,则每月计奏,皆经度支勾覆,又有御史监临”(4)陆贽著,王素点校:《陆贽集》卷二一《论裴延龄奸蠹书一首》,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72页。,我们推测这里太府寺需要兼申的“所司”,除比部司外,或许还有户部度支司和御史台。
闻奏皇帝兼申所司的规定,德宗以后渐多。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月颁布两税法,同时规定:“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5)王溥:《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8页。度支、金部、仓部隶属户部,掌财政;比部隶属刑部,掌审计。即要求黜陟使将各地税额、缴税期限以及留州、送使额度等重要且基本的财务信息上报皇帝及有关部门,以便管理与监督。两税法实行之后,原则上“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6)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4页。,但实际上地方各种名目的杂税屡禁不止,对百姓生活影响很大,常常引发社会矛盾。文宗大和三年(829年)赦文再次强调,“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7)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七一《大和三年南郊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97页。。大和七年(833年)御史台奏:“伏请起今已后,应诸道自大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杂榷率等复却置者,仰敕至后十日内,具却置事由闻奏,仍申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便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皇帝“敕旨:宜依”(8)分见刘昫等:《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第2128~2129页;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杂税》,第1832页。。对赦文禁止但又出现的“两税外科配杂榷率”现象,令诸道限期整理违规名目,同时报告皇帝与御史台,并派出使郎官、御史严加监督。与财政信息报送相关的,还有文宗开成二年(837年)二月敕,要求地方将遭遇水旱灾后的欠税额补足后,“复填补钱物数闻奏,并报度支”(9)王溥:《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第1826页。,即将钱物数字闻奏皇帝并报户部度支司。
少量与刑狱相关的信息,也有要求闻奏并兼申所司的现象。德宗贞元六年(790年)赦文云:“近日州县官吏专杀立威,杖或逾制。自今已后,有责情决罚致死者,宜令本道观察使具事由闻奏,并申报刑部、御史台。”(10)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七○《贞元六年南郊赦》,第389页。所谓“责情”,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往往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理限度(11)参见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应议请减”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页。。赦文强调,决罚致死的情况必须以兼申形式报告,让皇帝与相关部门都及时掌握情况,有加强管理的意味,但并非一定要对相关官吏有所处分。
第二种是报送宰相机构中书门下的同时报送另一相关机构,可以称为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由于内容多涉及人事任免,故兼申机构主要是掌管官员铨选的吏部和兵部。典型者如代宗《大历五年大赦天下制》云:“其官人犯贿,经恩免罪者,并宜申报中书门下及所司,不得容其却上。”(12)常衮:《大历五年大赦天下制》,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三三,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482页。按,“贿”字下小注“集作赃”。对因犯贿、犯赃得罪的官员,即使免罪,也要报告相关部门,限制他们参选。这里的“所司”很可能是指吏部。此推测从大历十四年(779年)要求将部分选人信息同时上报“中书门下、吏部”的敕书中(13)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尚书》,第1178页。可以得到支持。德宗贞元九年(793年)赦文规定,“诸州府长官,每年以当管回残余羡物,谷贱时收籴,各随便近贮纳,年终具有无多少报中书门下,兼申考功,以为考课升降”(14)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七○《贞元九年南郊大赦天下》,第390页。按,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二六《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天下制》内容略同,但《陆贽集》卷三《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中未见此段文字。。要求地方长官将官府营建后剩余物资变卖,所得用于购买粮食并贮存以备灾荒,年终将相关信息上报。这不仅是地方财政信息,也与地方官的个人治绩、考评相关,故在上报宰相机构的同时,还需兼申吏部考功司。与武职考选相关的信息,则需报送兵部。如宣宗大中年间敕云,“自今已后,委诸道观察、节度、都防御、团练、经略等使,每道慎择会兵法及能弓马、解枪弩及筒射等军将两人,充教练使,每年至合教习时,分番各以本艺阅试,其间或有伎艺超异者,量加优赏,仍作等第,节级与进改职名。每至年终,都具所教习马步及各执所艺人数申兵部及中书门下”(15)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二四《帝王部·讲武》,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492页。。
与报中书门下同时报送的相关机构,有时与任务来源有关。如《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三》载:
(开成)二年二月吏部奏:准制请叙一子官。张茂昭男左武卫大将军克勤进状称,男小未堪授任,请回与外甥。准起请节文,只许回与周亲。克勤又奏,承前诸家请回授外甥,并蒙允许。中书省牒吏部详断,左司员外郎权判吏部废置裴夷直断:“一子官,恩在报功,贵延赏典,若无己子,许及周亲。今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移于他族,知是何人?傥涉卖官,实为乱法。虽援近日敕例,难破著定节文。国章既在必行,宅相恐难虚授。具状上中书门下并牒中书省。”克勤所请不允,遂为定例(16)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第7572页。。
此事《旧唐书·张茂昭传》仅记为“具状上中书门下”(17)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一《张茂昭传》,第3859页。,没有说“并牒中书省”。两种记载哪一种更为准确呢?我们先看二者存在的系年差异。《册府元龟》将此事系于文宗开成二年,《新唐书·张茂昭传》记为“开成中”,但《旧唐书》本传和《唐会要》均将此事系于穆宗长庆年间(18)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四八《张茂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71页;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一《张茂昭传》,第3859页;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吏部员外郎》,第1181页。。另外此事由“左司员外郎权判吏部废置裴夷直”处理,我们可以根据裴夷直任职时间作出判断。根据近年出土的裴夷直墓志,胡可先认为,裴夷直从元和十五年(820年)九月至宝历二年(826年)先后在武宁节度使崔群、陕虢观察使庾承宣幕府中,其中长庆二年(822年)三月到九月空缺,当是任寿安尉。穆宗长庆年间裴夷直在地方任职,其任职吏部的时间当在文宗开成中(19)参见胡可先:《新出土〈裴夷直墓志〉考论》,《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第11辑,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裴夷直墓志录文,参见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页。。故相对而言,《册府元龟》的记载更为准确、完整,当为“具状上中书门下并牒中书省”。吏部“并牒中书省”的原因,很可能因为这一任务是由中书省下达的,即“中书省牒吏部详断”。
第三种是同时并申除皇帝和中书门下之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机构。这种情况唐前期已经出现,亦多见于财政领域。大谷文书《仪凤三年度支奏抄》中就有“每年破除见在,具帐限(?)(八)月上旬申到度支、金部,拟据勘会”等规定(20)录文见大津透著,苏哲译:《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第92页。并据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又如玄宗以后规定,“支度使及军州每年终各具破用、见在数申金部、度支、仓部勘会”(21)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第81页。,要求支度使等地方财政官员年终同时向中央若干机构报送财务数据。如果说以上诸机构都是户部下属诸司的话,那么唐后期还可以看到同时报送两个独立的平行机构的实例。在宪宗元和四年(809年)规范判案时间的敕文中,要求刑部行文中央或地方相关机构协助调查时,协助单位处理时限为五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而且“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22)刘昫等:《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第2153页。。其中“都省”为尚书都省,而“分察使”则隶属御史台,职司监察(23)王溥《唐会要》卷八一《考上》载,肃宗宝应“二年正月,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司。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第1779页)。。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唐朝前期还是后期,上行中央公文中的大宗,都不是兼申类文书,而是直接奏报皇帝或单独申报某一中央机构的文书。目前所见唐后期上行文书中关于兼申的史料共有30余条,且多为制度性安排,可以肯定还有不少按照规定实际执行的兼申现象有待进一步发掘出来。而且同样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制度安排还是实际上行文书,直接奏报皇帝或单独申报某一机构的情况,在唐后期是远远多于兼申现象的。首先,中央或地方机构日常报告的报送对象,往往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为单一对象。如穆宗时规定,“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24)王溥:《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比部员外郎》,第1219页。,强调刑部比部司的勾检职能(25)参见李锦绣:《隋唐审计史略》,北京:昆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74页。;“五年一定税,如有逃亡死损,州县须随事均补,亦仰年终申户部”(26)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九○《帝王部·赦宥九》,第1080页。;“每岁十一月,(折冲府)以卫士帐上尚书省天下兵马之数以闻”(27)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906页。。穆宗长庆二年“令神策六军使及南衙常参武官,各具由历,并前后功绩,牒送中书门下”(28)王溥:《唐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第1536页。。同年诏诸道节度使“至年终,各具粜盐所得钱,并均减两税,奏闻”(29)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109页。。日常报告中,是要求报诸司、部、省,报中书门下还是皇帝,规定均十分明确。以上诸例,之所以均选自穆宗朝,是因为穆宗朝仅四年,想以此显示这类申报单一机构规定的常见。其次,从临时报告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据《册府元龟》载:
魏謩为右补阙,开成二年,荆南观察使韦长,以监军使吕令琮下官徤入江陵县凌辱县令韩忠事申西院,院即内枢密院也。謩上疏曰:“臣见诸司杂报,韦长送状西院,分析监军下凌毁江陵县令事。伏以州县侵屈,祗合上闻,中外关连,须遵旧制。韦长任膺观察,体合精详,公事都不奏论,私情擅为逾越。况事无大小,不可将迎。傥县官官业有乖,便宜理罪,监军职司侵轶即合闻天,或以虑烦圣聪,何不但申门下。今则首紊常典,理合纠绳。伏望陛下宣示宰臣,速加惩戒。”(30)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五二〇下《宪官部·弹劾三下》,第6219页。按,“韩忠事申西院”中的“申”原作“甲”,据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卷五二○下《宪官部·弹劾三下》改(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55页)。
据魏謩所言,此类事务向上报告,无论是“祗合上闻”“但申门下”,还是申“内枢密院”,都是单一机构。
综上,唐后期上行中央公文的兼申情况,从内容上看,涉及财政、刑狱、人事等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财政收入、支出、官员参选、地方备荒、法外施刑致死等重要或敏感的政务信息;从兼申对象看,至少包括闻奏兼申中书门下、闻奏兼申所司、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并申除皇帝和中书门下之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机构等四种类型,也构成了不同的层次。与直接奏报皇帝或单独申报某一中央机构的上行公文相比,唐后期要求兼申的公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二 从闻奏兼申中书门下类公文看其“报告”属性
根据兼申对象的地位差异,唐后期兼申公文实际构成了不同的层次。虽然闻奏兼申中书门下类公文,只是唐后期上行公文兼申规定中的一种,但由于上报层次最高,无疑最为引人注目。那么此类公文在唐后期中央决策中处于何种地位?
参考现代政府公文中“请示”与“报告”的区分,从公文内容着眼,唐代上行公文可以分为请示性和报告性两大类。请示性公文的特点,是其内容包含明确诉求,请求皇帝或上级机构批准或给予批示。如德宗贞元二年(786年),针对馆驿经费开销过大的问题,河南尹充河南水陆运使薛珏上奏,提出“伏乞重降殊恩,申明前敕,绝其侥滥,俾惧章程,庶邮驿获全,职司是守”,得皇帝“敕旨:宜付所司,举元敕处分”(31)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中·馆驿使》,第1249页。。“敕旨”是德宗对薛珏奏状中请示内容的批复,支持了他“申明前敕”的主张。元和十五年,祠部郎中知制诰元稹起草《中书省议举县令状》,在论述吏部诸举措“不可施行”后,提出具体诉求:“伏请但依起请节文处分,仍请据今年县令员阙,先尽举荐人数留阙有余,然后许注拟平选人等,冀将允当。”(32)元稹著,周相录校注:《元稹集校注》卷三六《中书省议举县令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974页。上奏皇帝者如此,申请上级机构批准者也是这样。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请示,如“望请追征去年佃人代纳,请裁”,“均给前件斛width=15,height=15,dpi=110与馆家。□案分明,伏听处分”等(33)分见《武周载初元年(公元六八九年)史玄政牒为请处分替纳逋悬事》,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页;《唐天宝十三载(公元七五四年)后请处分诸馆马料牒》,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89页。,具体诉求均清晰明确。
与以上请示性公文不同,唐后期出现的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类公文,绝大多数属于典型的报告性质,文书内只有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并不需要皇帝或中书门下加以批示。个别需要中书门下处理的,介于请示性与报告性之间,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讨论。
管见所及,唐后期最早要求机构闻奏并报中书门下的情况,来自德宗朝宰相陆贽的建议。贞元八年(792年),陆贽上疏建议通过和籴来解决边地军粮问题,“待收籴毕,具所籴数并收贮处所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总计贮备粟一百三十五万石,是十一万二千五百人一年之粮”(34)陆贽:《陆贽集》卷一八《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第598页。按,上疏时间参见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唐纪五十》,贞元八年八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534页。陆贽时任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虽然陆贽的建议是否执行不得而知,但是从中可见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的,是具体和籴粮食的数字及其储存地点,并非请示。
还需要指出的是,唐后期要求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的公文,往往是中央或地方机构的定期报告,内容主要涉及日常行政,尤其集中于刑狱、财政、人事等方面相对比较重要的信息。宪宗元和四年九月敕规范了刑部、大理寺办案审判的时间,同时命大理寺“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并申报中书门下”(35)王溥:《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第1358页。,以加强对刑部和大理寺的监督。《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户部侍郎》记:
(元和)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36)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户部侍郎》,第1188页。。
此段文字所包含文书的主体,是中书门下的奏请,其诉求是要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每年二月结束前,将前一年账目闻奏皇帝并报中书门下,并希望成为“常典”。宪宗“从之”,定为制度。这是财政方面的例子。文宗大和八年(834年)定制,“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尽入众集不到,临朝时请假等,并请假旧例,(御史台)每季终仍具请事故假日,录状闻奏,兼申中书门下”(37)王溥:《唐会要》卷八二《休假》,第1800页。。这是御史台对人事信息的定期报告制度。新旧节度使或观察使离任、上任交接工作后要上交割状,内容包括“见在钱帛、斛斗、器械数目”等(38)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穆宗纪》,第479页。,唐后期对此环节颇为重视,曾规定这类交割状需要“限新人到任后一个月内,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39)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载敬宗长庆四年二月敕,第1706页。按,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三六《铨选部·考课二》所载文宗大和元年正月敕内容与之略同(第7629页)。。宣宗大中六年(852年)还规定,观察使、刺史到任一年以后,需“悉具厘革、制置诸色公事,逐件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40)王溥:《唐会要》卷六九《刺史下》,第1434页。。以此加强中央对地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掌控,并作为对地方官考核的依据。
此外,唐后期出使郎官、御史对地方诸道“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情况有监督职责,文宗大和七年闰七月诏规定:“自今已后,应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绩、闾阎疾苦及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闻奏。郎官宜委左右丞勾当,法官委大理卿勾当,限朝见后五日内闻奏,并申中书门下。”(41)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五《帝王部·发号令四》,第724页。按,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出使》亦载此诏,然仅记为“七年闰七月敕”(第1277页),未书年号,根据其上文,当理解为系于元和七年。但元和七年无闰月,大和七年有闰七月,故《唐会要》此条的时间不准确。出使郎官在唐后期已经成为地方监察系统的一部分(42)参见陈明光:《唐朝的出使郎官与地方监察》,《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42~50页。,出使郎官、御史所了解的地方情况,要由尚书左右丞或大理寺卿奏报皇帝,同时申报中书门下。
以上诸例,无论是每月、每季、每年,还是到任一个月内或一年后、朝见后五日内等等,都是中央或地方机构将比较重要的刑狱、财政、人事或地方综合信息向皇帝和宰相定期报告的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唐代请示性公文一般不会采取闻奏并申中书门下的兼申形式,通过僖宗朝崔致远为淮南节度使高骈所作堂状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来。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六收淮南节度使高骈上中书门下的堂状十篇,其中八篇为近似于报告、没有具体诉求的贺状与谢状,这八篇都可以在同书中找到高骈为同一事上皇帝的贺表与谢表(43)其中七状对应情况,请参见拙作《唐后期同时上呈皇帝、宰相类文书考》(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536页)。《贺内宴仍给百官料钱状》未见内容完全吻合的上皇帝表,但它与卷一《贺回驾日不许进歌乐表》均有“沿路州县切不得辄进歌乐及屠杀者”的内容,可见二者也部分存在同时上皇帝与宰相机构的现象。。而另外两篇《请降诏旨指喻两浙状》《请转官从事状》有请示内容,这两篇请示性公文仅上中书门下。
把握了唐后期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类公文的“报告”属性,我们就更容易理解其兼申、并报的特点。参考现代政府公文运行原则,“请示”重在呈请,主要是就某一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和指示,要求上级予以答复。为了避免产生意见不一,甚至互相推诿而贻误工作的情况,“请示”必须坚持主送一个机关,杜绝多头举送,也不能同时抄送下发。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重在呈报,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需要上级批复。因此,根据需要,“报告”可以同时报送两个或多个主送机关(44)参见王新立:《论请示与报告之异同》,《档案》1998年第2期,第37~38页;何世龙:《请示与报告的历史渊源及区别》,《文种、格式与表述: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处理规范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4页。。唐后期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类公文属于报告性公文,作为情况汇报,可以同时报送两个主送机构,它们无须上级批复,并不直接导致决策,只是作为日后决策的情报资料。这也是唐后期绝大多数兼申类上行公文的共同属性。
三 唐后期上行公文兼申的意义
上文所述上行文书的兼申现象,未见于唐代以前,在唐朝也主要见于开元、天宝以后,尤其是唐德宗以后。如何认识这种现象的出现及其存在的意义呢?
本文讨论的兼申现象,主要体现于中央政府的各项规定之中。那么,在讨论其意义之前,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这些规定是停留在纸面上,还是在政务运作中被执行了?我们认为,上行公文的兼申现象也存在于实际政务运作当中,在正史与文集中都可以看到实例。宪宗时,陈许节度使郗士美去世,库部员外郎李渤充吊祭使,路过陕西,他发现逃户、驿马问题严重,便上疏宪宗,希望皇帝重视并尽快处理,同时将“疏奏仍具状申中书门下”(45)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五一○《邦计部·重敛》,第6115页。。“宪宗览疏惊异,即以飞龙马数百匹,付畿内诸驿”,但他具状申中书门下后,“执政见而恶之”,李渤被迫谢病归东都(46)分见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第4438页;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二四一《唐纪五十七》,元和十四年八月,第7771页。。在《柳宗元集》中,也可以看到据元和六年(811年)制,柳州刺史分别上皇帝与中书门下的举柳汉自代状(47)参见柳宗元:《柳宗元集》卷三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23、1042页。。对日常公文做摘要、登录的事目文书,也显示公文兼申现象的存在。敦煌文书S.2703v《天宝年间敦煌郡典应遣上使文解牒并判抄》(48)录文见郝春文等编著:《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13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86页。参见方诚峰:《敦煌吐鲁番所出事目文书再探》,《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9页。前五行录文如下:
1 合郡廿五日应遣上使文解总玖道。
2 一上北庭都护府为勘修功德使取宫观斋醮料事。
3 一牒交河郡为同前事。一牒伊吾郡为同前事。
4 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默敕并驿家事。
5 一上御史台为同前事。一上节度使中丞衙为同前事。
文书第4至第5行所言,“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默敕并驿家事”,一上御史台、一上节度使中丞衙都是“为同前事”,显示敦煌郡为勘修功德使默敕并驿家事,分别“牒上”中书门下、京师御史台及河西节度使中丞衙。文书第3行提到的二牒也是“为同前事”,显示敦煌郡为勘修功德使取宫观斋醮料事,分别牒北庭都护府、交河郡与伊吾郡(49)参见荣新江:《唐代西州的道教》,《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这两组六道文书的目录,反映了天宝年间地方政府上行公文的兼申现象。
上行公文兼申现象的实际存在,为我们提供了通过规定讨论其意义的前提。前引吴丽娱文指出,唐后期要求官司或者地方在闻奏皇帝的同时兼申中书门下,其意义“一方面是强调皇帝对政事的知情和掌控,另一方面也是表明宰相对于重要政务的知会处理”。这无疑是正确的认识,这里想略做补充的是:第一,就每一次制度调整而言,侧重点是有差异的。总体来看,更加注重皇帝对重要信息的掌控。第二,兼申现象可以视为唐后期在信息分层的基础上,皇帝与中央力求更为准确地掌控政务信息,加强管理、监督的一种尝试。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兼申规定的个别材料前文已有列举,本部分从不同角度分析时,为了阅读方便,请容再引。
先讨论第一点。每一次制度调整的具体背景和原因难以确知,个别的或可推测。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年)十月,令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报告的内容包括“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目的是“条制既定,亦绝隐欺”(50)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户部侍郎》,第1188页。。此时宰相成员是裴度、崔群、皇甫镈、程异。裴度和崔群都是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九月刚刚提拔为宰相的财政官僚皇甫镈依旧判度支,程异仍然为盐铁使(51)参见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五下《宪宗纪》,第464页。。二人的提拔,遭到了包括裴度和崔群在内的众多大臣的反对,史称“(皇甫镈)与盐铁使程异同日以本官同平章事,领使如故……诏书既下,物情骇异,至于贾贩无识,亦相嗤诮。宰相崔群、裴度以物议上闻,宪宗怒而不听”,“独排物议相之”(52)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三五《皇甫镈传》,第3739~3741页。。在此背景下,裴度、崔群与皇甫镈、程异之间的矛盾是可想而知的。因为具有判度支和盐铁使的身份,皇甫镈和程异即使没有三司“并牒中书门下”的要求,二人也可以直接掌握相关财政数字。因此,我们判断,要求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将年度财政数字“并牒中书门下”,很可能是宰相裴度与崔群的诉求,以防被“隐欺”。
如果说这个例子反映了此次兼申规定是出于宰相之间的矛盾,财政资料获得上处于劣势的部分宰相提出信息共享的话,那么唐代更多的例子则表明兼申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中央,特别是皇帝及时掌控重要信息。
文宗大和初年,致力于规范制度,曾“诏: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已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53) 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上《文宗纪》,第526、540页。。整理删汰“难以通行”的制敕,目的当然是使其他制敕得以更好地贯彻。同时,中央也着手整顿地方秩序。宰相裴度、韦处厚以高瑀为忠武节度使,改变“自大历已来,节制之除拜,多出禁军中尉”的状况,走出节度使先“广输重赂”、后“膏血疲民以偿之”的“债帅”怪圈,时称“韦、裴作相,天下无债帅”(54)分见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二《高瑀传》,第4250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七一《高瑀传》,第5193页。。又“诏方镇节度观察使请入觐者,先上表奏闻,候允则任进程”(55) 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上《文宗纪》,第526、540页。,加强对地方高官的管控。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出台了一项兼申规定。《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载:
(文宗大和)四年八月,御史台奏:“谨按大历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刺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铨择,不胜任者,具以状闻。’昨者,宣州观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据敕旨,便合奏剖。今勘其由,长史、司马并在上都守职,有录事参军顾复元在任。若不重有条约,所在终难守文。伏请自今已后,刺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句当处,许差录事参军知州事。如录事参军又阙,则任别差判官。仍具阙人事由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御史台。所冀诏旨必行、绳违有据。”敕旨依奏(56)王溥:《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第1424~1425页。。
池州为宣州观察使所辖,池州刺史缺,观察使于敖没有按照“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的既有制度执行,在“录事参军顾复元在任”的情况下,任命周墀知池州。针对这一事件,御史台奏请,一方面强调在大历诏书的基础上定制,只有在上佐,包括录事参军皆缺的情况下,才能由节度使或观察使“别差判官”;另一方面要将此具体情况闻奏皇帝,并申中书门下和御史台。其“诏旨必行、绳违有据”的目的,与大和初年强调制敕的权威性、整顿地方秩序的背景完全吻合。“敕旨依奏”,御史台的奏请得以推行。可以说,这是通过兼申的方式,加强皇帝和中央对方镇人事变动情况的了解与掌控。
除了对具体个案背景的分析,通过制度颁布前后情况的对比,也有助于了解制度变化的意义。无奈材料过少,只有极少事例具有比较的条件。
例一,对两税之外的苛捐杂税,宪宗元和四年的规定是“请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状报台司,以凭闻奏”(57)王溥:《唐会要》卷八八《盐铁》,第1902页。,文宗大和七年的要求则是由御史严加查访,一旦发现,御史“具却置事由闻奏,仍申台司”(58)刘昫等:《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第2128页。,也就是御史不仅要将“两税外科配杂榷率等复却置者”状报御史台,还要直接上报皇帝,取消了此前由御史台转奏的环节。
例二,《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部·常平》中记载:
(宣宗)大中六年四月,户部奏:“天下州府收管常平、义仓斛斗,今日已后,如诸道应遭灾荒水旱,便委长吏(差)清强官审勘,如实是水旱处,便任开仓,先贫下不济户给。贷讫,具数分析申奏并报臣本司,切不得妄给与富豪人户……”从之(59)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五〇二《邦计部·常平》,第6024页。按,“差”字,据刘昫等《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补(第2127页)。。
所谓“具数分析申奏并报臣本司”,就是“具数分析申奏并报户部”(60)王溥:《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918页。。“申奏”的对象,当包括皇帝,即属闻奏兼申所司类。可资对比的是十余年前的文宗朝制度,大和“九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常平、义仓本虞水旱,以时赈恤,州府不详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奏候进止。自今已后,应遭水旱处,先据贫下户及鳏寡茕独不济者,便开仓,准元敕作等第赈贷讫,具数申报有司”(61)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部·常平》,第6023页。。通过对比可见,宣宗新制不同之处在于:报有关机构的同时,强调增加对皇帝的报告。
以上两例都是对报告中的重要事项,在申报有司或宰相机构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度调整,加强了同时直报皇帝的要求。
再看第二点。将思考范围扩大至有唐一代,发现玄宗以前兼申数量极少,且主要集中于并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机构这一类型,而这些机构,往往是业务相关的平级机构,如前文所述户部诸司。与之相比,开元、天宝之后得以扩展的,是闻奏兼申中书门下、闻奏兼申所司、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等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点是同时报告两个层级。就中央集权制国家而言,皇帝以及中央机构迅速准确地了解下情,甚至垄断某些重要政务信息,对集权体制掌控国家是至关重要的。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后,宰相政务官化,皇帝也走上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62)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245页。,要求皇帝和中枢机构处理的信息量更大。但是,由于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将所有信息都集中于中央,信息分层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上行文书是下情上达的主要载体,唐后期上行文书中的兼申现象,可以视为唐后期中书门下体制之下,在信息分层的基础上,皇帝与中央力求更为准确地掌控政务信息、加强管理监督的一种尝试。
上行信息的分层,是指地方或中央行政机构的请示或报告,不能都直接奏请或奏报皇帝,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政务的轻重缓急,向不同层级的机构请示或报告。唐前期不是本文的关注重点,仅举一例说明。高宗仪凤元年(676年)诏书称,“比者在外州府,数陈表疏,京下诸司,亦多奏请”,直接上奏皇帝的事务过多,造成“览之者滋惑”的局面,故诏书要求“自今已后,诸有表奏,事非要切,并准敕令,各申所司”(63)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六四《删定刑书制》,第2369页。按,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八二《颁行新令制》(第472页)的内容与之略同。。强调非重要紧急事务,报相关机构即可,不必直接奏报皇帝。安史之乱后政局复杂多变,一般而言,政治环境越复杂,决策过程中所需信息的数量就越多,这就更需要区分上行信息的层次。代宗永泰二年(766年)制云:“尚书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64)王溥:《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第1155页。规定地方机构要按既有章程行事,该申报尚书省的就申报尚书省。德宗即位后颁布赦文,其中云:“天下诸使及州府,有须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已下众官商量闻奏,外使及州府不得辄自奏请。”(65)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八九《帝王部·赦宥第八》,第1057页。“不得辄自奏请”,就是强调报告层次,限制地方向皇帝直接奏报。敬宗即位不久,就有如下规定:“应进状人论事,大者请分析闻奏,次者请申中书门下,小者请各牒诸司。”(66)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七四《台省部·奏议五》,第5658页。即根据事务的大小、轻重,将上报对象明确区分为皇帝及宰相机构和相关部门。
上行信息的分层与管理权限的配合,还体现在唐后期的实际政务运作之中。比如铨选问题,向来敏感,容易引发舆情,文宗时规定,吏部留放选人不当,经选人投诉确为吏部失误者,事涉三名选人以上,“牒都省”处理,若事涉十名选人以上,则须“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处分”(67)王溥:《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第1601~1602页。。即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决定上报层次。
在唐后期愈发强调上行信息分层的背景下,再来审视上行中央文书中的兼申现象。首先,兼申本身层次分明。据前文所述,兼申包括闻奏皇帝兼申中书门下、闻奏皇帝兼申所司、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并申除皇帝和中书门下以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机构等四种类型。其中最重要的报告,要同时呈报皇帝与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僖宗乾符二年(875年)诏书规定,“从今后,有监院处,亦仰州县常加听察,如监院官有不公不进,各申本州,行牒本司。便如状事稍重,仰专差使送申状本司。事大则任闻奏,兼申中书门下、御史台,以凭推勘。所冀递相检察,不敢侵凌”(68)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第402页。。监院是肃宗实行榷盐政策后设置的机构,监院官是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之下属,唐后期的监院官“皆郎官、御史为之”,“得察风俗,举不法”(69)分见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下》,第571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七七《高元裕传》,第5286页。。监院官对州县地方官有监督之责。僖宗诏书强调的,是要求地方官也要监督监院官,若发现监院官有问题,一般情况通过本州报本司,比较严重的通过专使报本司,最严重者,在奏报皇帝的同时,申报中书门下、御史台,作为日后审查的凭据。其目的是希望在中央的监督之下,达成监院与州县相互监督的实效。其次,闻奏兼申中书门下、闻奏兼申所司在唐后期的出现,强调了部分重要信息需要直接奏报皇帝,也体现了对信息的筛选与分层。
上引乾符二年诏中,日后对监院官的“推勘”,是中书门下、御史台的责任,皇帝并不直接参与。这一点让我们认识到唐后期上行文书兼申规定的又一功能,即兼申要求意味着上下级机构对信息的同步掌握,有利于上级机构指导、监督责任的行使。这一点,通过介于请示与报告之间、需要机构处理的一类兼申文献能够更好地予以说明。《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中记载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七月敕云:
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宜并从到后,经五考满量移。今日已后,左谪远等官)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逆及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由奏闻。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70)王溥:《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第862页。按,括弧中的文字,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547页)。。
该敕对左降官中曾经担任重要职务者的处理比较谨慎,既闻奏皇帝,也申中书门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其“商量处分”是由中书门下做出的。
再看唐后期新、旧节度使交接过程中交割状处理的两个例子。敬宗即位不久,敕“诸道节度使去任日,宜准元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敕处分。其交割状,限新人到任后一个月内,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替限,委中书门下据报状磨勘闻奏,以凭殿最”(71)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第1706页。。又文宗大和元年(827年)二月敕云:“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日,宜具交割状,仍限新人到任一月日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新旧状磨勘闻奏,以凭殿最。”(72)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六三六《铨选部·考课二》,第7629页。按,《册府元龟》原作“正月”,据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上《文宗纪》记,宝历三年二月乙巳(十三日)改元大和,此敕颁布于“甲寅”日,当为二月二十二日。交割状所载“钱帛、斛斗、器械数目”等,是供中书门下“磨勘”的资料。这两份诏书还要求中书门下将磨勘结果报告皇帝。以上闻奏皇帝兼申宰相机构的三个例子,具体处理都是由中书门下做出的。
同样,在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的兼申中,部分需要处理的事务,其处置职责也是在下级(即所司)。《文苑英华》卷四二六《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天下制》中云:“宜委诸州府长吏,每年以当管回残余羡钱物,谷贱时收籴,各随便近贮纳,年终具有无多少报中书门下,兼申考功,以为考课升降。”唐代地方官的考课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又,宣宗大中六年敕规定,每道设教练使,教练使负责训练、选拔军事人才,至年底,由地方“都具所教习马步及各执所艺人数申兵部及中书门下,仍委兵部简勘,都开件闻奏”(73)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二四《帝王部·讲武》,第1492页。按,池田温所编《唐代诏敕目录》将此诏系于大中六年五月(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2页)。。或许正是因为此事具体由兵部负责,故同一敕书,在《旧唐书》和《唐会要》所载的简略版本中,均只记为“申兵部”(74)分见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纪》,第630页;王溥:《唐会要》卷二六《讲武》,第587页。,并未言及“中书门下”。以上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的两例,具体处理职责分别在吏部考功司和兵部。
无论是闻奏兼申中书门下,还是报中书门下兼申所司,负责具体事务的,都是下级机构。兼申规定所带来的对信息的同步掌握,有利于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使指导、监督责任。
唐后期中书门下体制下,皇帝和宰相更多地参与政务处理,他们也在不断摸索、提高对政务信息的处理能力。玄宗以后,特别是德宗以后陆续出台的关于上行公文兼申的规定,也是这种努力的体现。它们虽然不需要皇帝或上级机构立即批复,不直接导致决策,但多种类型的兼申现象仍然引人注目,可以将其视为唐后期在信息分层的基础上,皇帝与中央机构力求更为准确地掌控政务信息、加强管理的一种尝试。这不仅反映在对报告内容中的重要信息和敏感信息,要求向皇帝或宰相机构直报,而且体现于通过兼申要求,皇帝或上级机构能够与下级具体负责机构同步掌握信息,有利于皇帝或上级机构对具体负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为唐后期进行的制度调适与创新,上行公文的兼申方式在宋代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On the Phenomenon of Jianshen in the Late Tang Official Reports
Ye Wei
Abstract:Jianshen refers to report from subordinate unit to multiple higher authorities. From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 administration developed several regulations on Jianshen. Based on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they grew out of the effort made by the emperor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accurately and timely acquire information that was important or sensitive.Through Jianshen,sending report to different levels of author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emperor and other political authorities were able to get information as simultaneously as other administrative branches. Jianshen hence enhanced their capacity of management, guide, and supervision.
Keywords:Late Tang;Official Document;Governmental Information;Jianshen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