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外妻”
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外妻”孙 玉 荣
[摘 要] “外妻”初见于睡虎地秦简,指隶臣“外妻”,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又有“奴外妻”。“外妻”之“外”指妻与夫的身份存在良与贱、庶与奴的差异。隶臣“外妻”特指隶臣自由民身份的妻。秦及汉初“隶臣”的性质可按来源不同分为“刑徒”和“官奴婢”,有“外妻”者身份一般为“刑徒”。隶臣“外妻”需提供隶臣“从事公”时的衣服,后改为“冗作”而官府“勿禀食”。隶臣家庭有一定财产,其经济收入来源于从事商业活动及雇佣劳动等。隶臣“外妻”所生子女承袭出生时其父的身份。“奴外妻”特指私家奴的自由民身份的妻。私家奴与“外妻”在身份上虽有奴庶之别,但私家奴对“外妻”有夫权和家长权。奴与“外妻”的婚生子女身份从父,但奴对子女无父权。“外妻”现象是秦及汉初“良贱为婚”“庶奴为婚”的一种反映。
[关键词] 外妻;隶臣;私家奴;庶奴为婚
“外妻”初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特指“隶臣”自由民身份的妻。囿于资料,目前学界对“外妻”身份的研究较为有限,仅有朱红林先生《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一文对隶臣“外妻”身份进行了专门论述(1)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93~501页。。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叁、肆、伍辑等出土文献的陆续公布,我们发现,“外妻”并非“隶臣”之妻的特定称谓,私家奴亦可有“外妻”。本文即结合新出文献,对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外妻”身份及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隶臣“外妻”身份辨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外妻”是“隶臣”妻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丈夫是“隶臣”,妻的身份为自由民(2)对“外妻”之“外”的解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外妻”的身份是自由人,“外”是相对于“隶臣”不自由的身份而言的。其二,“外妻”之“外”是相对于“隶臣”的居住地而言的(分别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415页;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93页)。两种观点的不同在于“外”是相对于身份还是居住地而言的,但在“外妻”的身份为“自由民”这一点上,两者并无异议。。睡虎地秦简对“外妻”的直接记载主要见于《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和《法律答问》。
(1)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7、201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7、201页。。
整理者认为,简(1)中“有外妻,指其妻身份自由”,该律可译为:“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或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不收取衣食;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隶臣有妻,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应收取衣服。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由官府借予衣食,其劳作日数末满而死,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201、202、110、67~68页。对于简(2),整理者认为,其中“收,指收孥。外妻、子,指隶臣之原未被收其身份仍为自由人的妻、子”(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201、202、110、67~68页。,并将该律翻译为:“‘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应将隶臣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离,可命从母为收。’什么叫‘从母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卖,但其子年小,不能分离,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201、202、110、67~68页。上述两条律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隶臣的婚姻、家庭经济财产和依律为“收”情况下隶臣“外妻、子”的身份等问题,以下分别进行探讨。
先看隶臣的婚姻问题。虽然关于“隶臣妾”的身份学界仍存在争议(8)学界对“隶臣妾”身份的认识大致有“官奴说”“刑徒说”和“刑徒和官奴说”三种观点。主张“刑徒说”者主要有林剑鸣、张金光等先生;持“官奴婢说”者以高恒、高敏和刘汉东等先生为代表;“刑徒和官奴说”则以施伟青、杨升南、杨振红等先生为代表(详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第二章《“隶臣妾”身份问题研究的回顾及其评述》,第134~220页)。,但从目前所见史料来看,“隶臣有妻”是一个普遍现象。
(3)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属邦》: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201、202、110、67~68页。。
基于此律,高敏先生认为:“秦律把有无妻室作为登记的内容之一,公开承认‘隶臣妾’可以有其家室。”(10)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69页。关于隶臣之妻的身份,朱红林先生认为有“外妻”“妻更”(即“更隶妾”)和“隶妾”三种情况。其中“外妻”是自由民,“更隶妾”是轮番更代到官府服役的隶妾,而第三种情况,当隶臣之妻为隶妾时,由于“隶臣妾是可以随便买卖的,夫妻二人沦为隶臣和隶妾之后,婚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了”(11)参见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93~501页。。朱先生所论第三种情况中“隶臣妾是可以随便买卖”的观点,似当是基于简(2)中“人固买(卖)”而得出的结论。但“隶臣妾”是否可以被“随便买卖”,似乎仍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再看隶臣的家庭经济财产问题。从简(1)所规定的“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来看,隶臣如有妻,且妻是更隶妾或外妻的,其妻需提供隶臣劳役期间的衣服,官府不再供给衣服。秦律《金布律》亦证明了这一点。
(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8、201、202、110、67~68页。。
秦法规定,“禀衣”对象仅为“隶臣无妻”及“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隶臣家庭,至少是妻为“更隶妾”或“外妻”的隶臣家庭,既然要提供隶臣劳役期间的衣服,那么就应当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张金光先生认为:“有些刑徒,特别是轻刑徒,其家属及财产并不被籍没入公,而是归其家属,但并不归罪犯本人。在夫妻单方面成为刑徒的情况下,原来的财产作为历史遗产是留给其家属的。”(13)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轻刑徒”即指隶臣,隶臣原有家庭的财产予以保留归其妻所有,应是隶臣外妻“责衣”的经济来源之一。
官府役使隶臣及其“外妻”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与简(1)中“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的规定相较,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载相关法律发生了变化。
(5)《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68—270: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人奴婢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城旦舂,貣衣食县官,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1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7页。断读系笔者参考《秦简牍合集·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简142改[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经比对可发现,简(5)在简(1)的基础上将“人奴妾”换成“人奴婢”,“公”换成“县官”,除缺少“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一句外,二者内容基本相同,显然简(5)是在简(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简(5)律文的书写年代明显晚于简(1)。这说明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载秦律实施的年代,“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的规定可能已被取消。但值得注意的是,隶臣之“外妻”虽不必再提供隶臣的衣服,却需要向官府提供其他形式的义务劳作。
(6)《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66—267:
黔首为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薪)妻而内作者,皆勿禀食(1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6、175页。。
岳麓秦简整理小组注曰:“内作:‘内’当为‘冗’之讹,‘冗作’指为官府零散服役。《汉书·食货志》:‘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6、175页。简(6)规定,当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薪)之妻为黔首时,其妻要为官府零散服役,但与平民“冗作,县官衣食之”的待遇相比,官府不对“黔首为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薪)妻”者提供禀食,这实际上是无偿役使。而从《汉书·食货志》“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的规定来看,冗作是因为“不能出布”,因此,黔首为隶臣妻“冗作”而“勿禀食”,亦可看作“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的变相形式。并且,简(6)也反映出,有“外妻”者可能并非只有“隶臣”,包括“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薪)”在内的刑徒都可以有黔首身份的妻,她们亦应均可称为“外妻”(17)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收律》简174—175“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的规定,因犯罪被处完城旦舂或鬼薪白粲刑以上的人,及因犯奸罪被处腐刑的人(“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除外),都附加“收”,只有当其妻为受害者时才可免于被“收”。简(6)中城旦、鬼薪等之妻为黔首,可能是这种情况。《二年律令·收律》简文详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里耶秦简亦记载了官府将祭祀后剩余的祭品“余彻酒”等卖给“隶臣”,“仓是佐狗”将祭祀后剩下的“食七斗”“羊头一足四”“豚肉一斗半”“肉汁二斗”“酒一斗半”等物品分别以钱若干卖给“城旦赫”“城旦冣”等(1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94~195页。。那么,作为刑徒“外妻”的黔首,在冗作时自备衣食的支出以及隶臣、城旦购买祭祀剩余物品所需的费用从何而来呢?
关于隶臣家庭的经济来源,秦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60页。即隶臣妾只有在“从事公”期间才能获得禀食,隶臣“从事公”的劳动包括“田”作和其他杂役,“田”作可在二月至九月每月加禀食半石。其他杂役,可能包括传送文书、缉捕罪犯、勘验侦查、“将城旦舂”、仆、养等。关于服役方式,隶妾有所谓“冗隶妾”“更隶妾”等多种情况。其中“冗隶妾”是长期从事官府劳作的隶妾,“更隶妾”则是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隶妾,秦律规定除非紧急事项,一般不召集“更隶妾”。“更隶妾”不在“总冗”期间亦不能从官府获得供应。虽然秦时隶臣的劳役方式目前尚未见明确记载,是否有与“更隶妾”相对应的“更隶臣”亦不得而知,但从上述隶臣妾“其不从事,勿禀”以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width=14,height=14,dpi=110以稍赏(偿),令居之”(2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60页。来看,“隶臣妾除‘从事公’外,还有自由支配时间为自己劳动”(21)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42页。。那么在不“从事公”期间,隶臣妾的经济来源是什么呢?岳麓书院藏秦简为我们提供了相关信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载“芮盗卖公列地案”中的“隶臣更”从事商业活动,不仅自由出入市场,而且一度承租了贩卖棺材的“公空列”(2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137页。。《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亦有包括隶臣妾在内的徒隶通过被雇佣而获得经济收入的记载。
(7)《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10—211:
·禁毋敢为旁钱,为旁【钱】者,赀二甲而废。县官可以为作【务产钱者,免,为上计如】律。徒隶挽禀以挽日之庸(佣)吏(事)收钱为取就(僦),不为旁钱(2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8页。。
“徒隶”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皆有出现,虽然目前学界对其身份存在争议(24)学界主要观点的介绍和辨析详见下文。,但“隶臣妾”属于“徒隶”则无疑问。简(7)中的“庸吏”即“佣事”,指受雇佣从事劳役;“就(僦)”,《史记·平准书》《索隐》引服虔云:“雇载云僦。”(25)司马迁:《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41页。律文规定,除了官府拨付的俸禄之外,各级官吏不得以公谋私获得其他收入,即“旁钱”。徒隶受雇佣从事拉车运输禀食等劳役,可按日数获得报酬,不为“旁钱”。可见雇佣取钱是包括隶臣妾在内的徒隶的经济来源之一。
接下来,考察依律为“收”情况下隶臣“外妻、子”的身份问题。整理者认为,简(2)中的“外妻、子,指隶臣之原未被收其身份仍为自由人的妻、子”(2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1、224页。,说明此处“隶臣”的身份应因本人犯罪而获,因为“收”是犯罪者家属被没入官府的称谓。睡虎地秦简中有许多因本人犯罪而为“隶臣妾”者,原因有盗食官府祭品、盗钱、“以剑及兵刃”伤人等(27)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公祠未width=10,height=10,dpi=110,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1、166、204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简174规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2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68、32、31、31、36页。“隶臣”因犯罪程度较轻不收其妻、子。简(2)规定,隶臣因罪“完为城旦”,其自由人身份的妻、子亦被没入官府。成为“收人”的原隶臣“外妻、子”会被官府卖掉,因此律文将“从母为收”释为“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参照《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5:“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2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68、32、31、31、36页。“收人”其实应是“隶臣妾”的来源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收”等方式为“隶臣妾”者与因本人犯罪而为“隶臣妾”者的身份性质截然不同。简(3)“道官收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的规定将“隶臣妾”与“收人”并列,即已说明二者的不同。“收人”专指因家属犯罪被牵连而没入官府者,如简(2)中隶臣犯罪“完为城旦”,其自由人身份的妻、子亦被没入官,称为“收孥”;又如《法律答问》所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3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1、224页。;《二年律令·收律》简176亦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3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68、32、31、31、36页。,反证如夫犯了附加收的重罪而妻不先告,妻要为官府所“收”。“收人”与因本人犯罪而成为“隶臣妾”者的身份区别在《二年律令》中亦有多处体现。
(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简165:
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width=12,height=13,dpi=110(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width=12,height=13,dpi=110(系)三岁亡,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六岁;去width=12,height=13,dpi=110(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3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68、32、31、31、36页。。
(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简170—171:
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 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赎耐(3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68、32、31、31、36页。。
(1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钱律》简204—205: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3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1、224页。。
上述简(8)、(9)、(10)均将“隶臣妾”与“收人”并列,而非以“隶臣妾”统称之,说明二者不同。关于“收人”的性质,《史记·蒙恬列传》注引《索隐》曰:“(赵高)父犯宫刑,妻子没为官奴婢,妻后野合所生子皆承赵姓。”(35)司马迁:《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第2566页。对照《二年律令·收律》简174“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的规定,赵高之父犯宫刑,即为“坐奸腐者”,其妻按律当“收”。根据《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5“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的规定,“收人”是“隶臣妾”来源的一种,但从赵高母被收后成为“官奴婢”来看,“收人”的性质可能亦是“官奴婢”。《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注引《索隐》曰:“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36)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2231页。可见,被“收孥”者没为“官奴婢”。《史记·孝文帝本纪》亦载,孝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自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37)司马迁:《史记》卷一〇《孝文帝本纪》,第427~428页。。缇萦愿被官府收为“官婢”,以赎其父之刑,亦说明因“收”而为“隶臣妾”者的身份实际上是“官奴婢”。
“隶臣妾”来源复杂,有耐罪犯者、收人、降寇及隶臣妾子女等,性质各异,总体而言可分为刑徒和奴隶。关于隶臣妾中刑徒和奴隶的区别,正如李力先生所指出的,“隶臣妾”有两个含义:一是刑徒名称,另一是官奴隶名称;因本人犯罪而成为“隶臣妾”者是刑徒,由于其他原因而成为“隶臣妾”者是官奴隶(38)李力:《亦谈“隶臣妾”与秦代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第78页。;亦如杨升南先生所言:“在秦简中两种身份的‘隶臣妾’由于它们的名称相同,何者为奴隶何者为刑徒,骤视似不易区别,但是我们只要把握了奴隶和刑徒,是能够区别的。在来源上,刑徒的来源是本人犯罪而被判处为有一定期限的人。奴隶则不同,其来源要复杂得多。”(39) 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份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27、28页。因家属犯罪被牵连籍没而被官府所“收”者,应是“官奴婢”的来源之一(40)据高敏先生总结,秦时“奴隶”主要有六个来源,参见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收入氏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第91~108页。。正如冨谷至先生所言,“在文献中‘收’或‘收孥’行为确实有将罪人家族没入官府变成官奴婢的意思”(41)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徒隶”与“刑徒”“奴隶”以及“隶臣妾”的身份密切相关。通过对传世文献中“徒隶”的研究,俞伟超先生指出:“‘徒隶’连用,汉代屡见,指刑徒与奴婢。”(42)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二)》,《文物》1981年第6期,第31页。杨升南先生也认为:“徒指刑徒,隶指奴隶。”(43) 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份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27、28页。里耶秦简中亦有“徒隶”的记载。简67载:“敢言之:前日言当为徒隶买衣及予吏益仆。”(4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里耶秦简牍校释》(以下简称《校释》)对其中“徒隶”身份的解释,主要依据李学勤和李力两位先生的观点:李学勤先生结合里耶秦简16-5(45)里耶秦简16-5:“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width=11,height=11,dpi=110(繇)。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207页)认为,“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46)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第78页。。李力先生则认为,在此确实用“徒隶”来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但并不能因此而断定“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的省称,或者说“徒”是指“城旦舂、鬼薪白粲”,“隶”是指“隶臣妾”。里耶秦简所见“徒隶”一词是一个泛称,既可以指奴隶,也可以指刑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47)参见李力:《论“徒隶”的身份——从出土里耶秦简入手》,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贾丽英先生也认为“徒隶”是一个泛称,“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语境中,其所指对象并不完全相同”(48)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 二〇一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以上论争主要源于对“徒”和“隶”的解释不同,关于“徒隶”的身份则可概括为两种观点:其一,“徒隶”是“刑徒”和“奴隶”;其二,“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这两种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徒隶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是刑徒无疑,但“隶臣妾”则既包括因本人犯罪而判处为“隶臣妾”者(性质为“刑徒”),又包括因家属犯罪被牵连籍没而被官府收为“隶臣妾”者及所生小隶臣妾(性质为“官奴婢”)。由此,“徒隶”也就既包含了刑徒(包括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又包含了奴隶(官奴婢性质的隶臣妾)。另外,里耶秦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校释》云:“徒,身份用语。从‘徒簿’、‘作徒簿’中所列人员看,‘徒’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和隶臣妾,似与‘徒隶’无异,或是‘徒隶’的简称。”(4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1、32,169页。其中“‘徒’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和隶臣妾”的表述,说明“隶臣妾”的身份并不完全是“刑徒”。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隶臣妾”应是包括了刑徒和官奴婢两种不同身份的。
关于官府对徒隶的管理,学者通过对里耶秦简中作徒相关簿籍的研究,认为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徒隶分属仓和司空等不同管理机构,分工情况可归纳为:仓主要掌管隶臣、隶妾、大隶臣、大隶妾、小隶臣,也就是说隶臣妾都由仓来管理。司空主要掌管隶妾系舂、城旦、丈城旦、舂、司空居赀、居赀、赎债、鬼薪、白粲、小城旦、隶妾居赀、小舂(50)参见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36页;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卜宪群、杨振江:《简帛研究二〇一三》,第81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第25页;等等。。里耶秦简8-495:“仓课志: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作务产钱课,徒隶行width=13,height=13,dpi=110(徭)课,畜width=13,height=13,dpi=110死亡课,畜width=13,height=13,dpi=110产子课。·凡”(5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1、32,169页。其中“徒隶产子课”属于“仓课志”,而在仓中服役的徒隶身份一般为隶臣妾,因此,“这个‘徒隶’可能仅指隶妾”(52)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 二〇一三》,第72页。,其所产子身份为小隶臣妾。并且,“从与徒隶课并列的诸项目对比看,徒隶被看成是‘仓’所掌财产的一部分”(53)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第27页。。虽然目前尚无资料明确显示仓所管理隶臣妾的具体来源,但从其财产属性,我们有理由推测其身份是官奴婢。
如上所述,隶臣妾在不“从事公”期间有一定的时间和人身自由。并且,隶臣可从事缉捕盗贼、勘验侦查等工作。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子》《贼死》《经死》爰书中的“牢隶臣”,《穴盗》《出子》爰书中的隶臣,《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譊、妘刑杀人案”中的“隶臣哀”,“田与市和奸案”中的“隶臣毋智”等。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76“·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简179“·隶臣捕道故徼外来诱而舍者一人,免为司寇”(5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26、127页。,隶臣可通过捕道徼外“来为间者”和“来诱而舍者”而“免为司寇”,说明这些隶臣的身份是“刑徒”,与里耶秦简“仓课志”中财产性质的隶臣妾、小隶臣妾等的官奴婢身份明显不同。同为刑徒的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司法权力、免罪、家属处理、财产等方面(55)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42页。。其中家属处理的差别与本文主旨密切相关。隶臣妾妻、子不必没收为奴,只有在犯罪完为城旦后才没收妻、子,而被判为城旦舂、鬼薪白粲者,多数情况下家属被没收为奴(56)对于子女来说,只有已婚、独立为户、有爵位和年龄十七岁以上四种情况才可免收为奴。妻子则只有在被丈夫抛弃或者独居的情况下才可免收为奴。妇女如为“偏妻”,或者独居不与家人属同一户籍,犯罪时没收其田宅、财产,但其子女不必没收为奴婢(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40页)。,这是刑徒性质的隶臣以及少数城旦、鬼薪有“外妻”的基础。
朱红林先生提出“隶臣妾是可以随便买卖的,夫妻二人沦为隶臣和隶妾之后,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57)参见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97页。,这在作为妻的“隶妾”是“官奴婢”性质的“收人”时是成立的。高恒先生认为,秦简中被收者可以由官府卖掉,这就说明被收者是一种官奴婢,只不过在秦简中未见有律文直接说明被收的人也称为隶臣、妾。但从其他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这种人就是隶臣、妾的一种(58)高恒:《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第45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5“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则证明,“收人”即为“隶臣妾”,而“由官府卖出的徒隶只能是被收孥的隶臣妾”(59)张佼:《从秦简看秦代奴隶买卖问题》,《许昌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95页。。“收人”被卖具有真正的商品买卖性质,如简(2)所反映的隶臣外妻、子因隶臣犯罪而被没入官府,并随时可由官府出卖,只是在其子年幼的情况下“从母为收”。官奴婢性质的隶臣随时可能被赏赐给私人,其情形与“收人”被卖类似。如《法律答问》规定的“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隶臣二人,width=12,height=13,dpi=110(系)投书者鞫审width=13,height=13,dpi=110之”(6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4页。,“购”意为“赏赐”,即能捕获投匿名信者,可获赐两名官奴婢。高敏、刘汉东两位先生据此指出:“这种以‘隶臣妾’充赏的做法,实际上,也等于是一种奴隶的卖买。”(61)高敏、刘汉东:《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兼与林剑鸣先生商榷》,《学术月刊》2015年第4期,第69页。《二年律令·亡律》简161更加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主入购县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县官,【县】官购之。”(6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其中“主入购县官”之“购”应释为“赏赐”,“【县】官购之”之“购”则意为“购买”,即主人因功获得官府赏赐官奴婢为私奴婢,但主人不欲领取,则可将本应领取的奴婢卖与官府。再如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例17所载秦王元年和二年“黥城旦讲乞鞫”案中,名为“讲”的乐人因误判“黥为城旦舂”后经申诉得到平反。“讲”之妻、子亦被官府所收并卖为奴,在“讲”平反时由官府出钱赎回(6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0~102页。。但如果所卖“隶臣妾”的性质为“刑徒”,情况或许就没有这么简单了。虽然里耶秦简中数次出现“买徒隶”(64)参见里耶秦简8-664+8-1053+8-2167:“丗二年九月甲戌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问敢言之。”;里耶秦简8-154:“丗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97、93页)里耶秦简9-1408:“廿九年少内买徒隶用钱三万三千□少内根、佐之主。”(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0页)的记载,但据王彦辉先生研究,其中“所谓‘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的‘买’当读为‘卖’,两者在简牍资料中往往通用”,即官府将“徒隶”卖到民间(65)具体论证参见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第27~28页。。但这种“卖”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特定条件的。其一,由“收孥”而来的“徒隶”(官奴婢性质的隶臣妾)可以买卖,上文已论。其二,当“徒隶”的性质为“刑徒”时,是不得被“随便买卖”的。如王焕林先生所言:“由于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不能买卖,故此处仅指隶臣、隶妾两类奴隶。”(66)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王健先生也指出,从秦律看,连坐被收的隶臣妾与犯罪判刑的隶臣妾有些处置上的差别,能够出卖的是连坐被收的隶臣妾(67)王健:《从里耶秦简看秦代官府买徒隶问题(论纲)》,陕西省秦俑学研究会,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秦俑博物馆开馆三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秦俑学第七届年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3页。。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秦律规定,刑徒性质的隶臣妾只有“老、width=13,height=13,dpi=110(癃)病、毋(无)赖不能作者”才可被卖与“其亲、所智(知)”者(6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13~214页。,说是“卖”,实际具有赎免性质,而其他刑徒性质的隶臣妾是不得被“随便买卖”的。
同理,作为自由民女子(外妻)丈夫的刑徒性质的“隶臣”,亦不可被官府随便买卖。另外,岳麓书院藏秦简还有如下记载。
(11)《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9—11:
【言及】坐与私邑私家为不善,若为为不善以有辠者,尽输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终身作远穷山,毋得去。议:诸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坐此物以有辠当收者,其妻子虽隶臣妾、城旦、城旦司寇、舂、白粲殹(也),皆轮〈输〉材官、左材官作,如令(6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1~42页。。
该简表明,法律承认“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等男性刑徒与“隶妾、舂、白粲”等女性刑徒之间的婚姻。因此,前揭“夫妻二人沦为隶臣和隶妾之后,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论断在隶臣妾的身份为刑徒时不能成立。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隶臣家庭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隶臣妾的身份具有传承性,当夫妻皆为官奴婢性质的隶臣妾时,其子女皆为隶臣妾。睡虎地秦简中存在大量的“小隶臣”“小隶妾”,里耶秦简8—495“仓课志”中的“徒隶产子课”(实际是“隶妾产子课”)也证明了这一点(7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69页。。但是,在隶臣性质为刑徒,其妻为自由人时,子女身份则复杂得多。《法律答问》记载了一个隶臣妻在隶臣死后否认其子为“隶臣子”的案例。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7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5页。。
官奴婢性质的隶臣妾身份具有传承性,但作为刑徒性质的隶臣则可能有“外妻、子”——非隶臣妾身份的妻和子。简(12)中的“隶臣妻”之所以有机会否认其子“隶臣子”的身份,是因为其子的生存境况有别于官奴婢性质的“小隶臣妾”,即从小并非生活于官府,而是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来看,“完”或“耐”为“隶臣妾”既非连坐之重罪,也不附加“收”。因此,犯罪而判为“隶臣”者,其妻、子仍保有原来的身份,有别于已为隶臣而又生子的情况。但从简(12)来看,即使隶臣之“外妻、子”不是隶臣妾,亦不得隐瞒其夫、其父是隶臣的事实,“识劫width=14,height=14,dpi=110案”中width=14,height=14,dpi=110原为私家女奴“妾”,即使后被免为庶人,在户籍上仍需注明其身份为“免妾”。刑徒身份的隶臣之“子”虽不是隶臣妾,但必须在其户籍注明为“隶臣子”,因为“隶臣子”在某些方面不享有父母皆为平民者的权利,这实际是一种身份歧视。
(1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12—214:
置吏律曰:有辠以width=12,height=12,dpi=110(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辄傅其计籍。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袅者,毋许,及不得为租。君子、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复用(7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8~139页,部分标点为笔者所改。。
该律规定,“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等有过犯罪记录者的子女需“傅其计籍”,不得担任“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袅”等职事吏,亦“不得为租”。秦代的“耐”即“去须鬓”。由于初犯判为城旦舂者既可施加肉刑也可施加耐刑,为突出与肉刑的对比,将“耐”为城旦舂称为“完城旦舂”。但初犯判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城旦舂以下刑罚者则一般施加耐刑而不施加肉刑,遂径称为“耐鬼薪白粲”“耐隶臣妾”“耐司寇”(73)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54页。。“群耐子”即指各类受耐刑者之子女,包括“隶臣子”。即法律禁止包括隶臣子在内的“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担任某些职事的官吏,这或许也就是简(12)中的隶臣妻因隐藏其子的“隶臣子”身份而受惩处的原因。
在秦代,隶臣妾的身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改变,那么,在此时,其子女的身份如何确定呢?对此,岳麓秦简所载《傅律》有如下规定。
(14)《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60—162:
·傅律曰:隶臣以庶人为妻,若羣(群)司寇、隶臣妻怀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子乃产,皆如其已免吏(事)之子。女子怀夫子而有辠,耐隶妾以上,狱已断而产子,子为隶臣妾,其狱未断而产子,子各如其夫吏(事)子。收人怀夫子以收,已赎为庶人,后产子,子为庶人(7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1页。。
其中,“免吏(事)”指免除所当“事”于国的各种劳役,即隶臣之“外妻”怀孕期间,如隶臣因冗边、归爵等原因免为庶人,后其妻产子,则其子随其父获免后的身份傅籍。这亦反证,在男子身为隶臣期间,“外妻”所生子女身份亦随其父为隶臣妾。这与简(12)中男子在成为隶臣前与女子所生子女身份不为隶臣妾可互证。但若自由民女子(简称“民女”,下同)怀孕期间因本人犯罪“耐”为隶妾,判决后才产子,则其子女随其母身份为隶臣妾。而若在“狱未断”(女子身份仍为自由民)期间产子,则其子女身份随其夫。女子怀孕后被“收”,其子女身份以孩子出生时其母的身份为准。可见,在母为自由民时,子女与出生时父亲的身份一致;一旦女子沦为隶妾(不管是因本人犯罪而为“刑徒”,还是因“收”为“官奴婢”),其子女身份都与出生时母亲的身份相同,为小隶臣妾。此时隶妾子女已成为国家的财产,而与其父脱离亲子关系,所以即使怀孕的“收人”(“官奴婢”性质的隶妾)在“赎为庶人”后才产子,子亦随母为庶人。这与简(2)所载“从母为收”形成互证。以上论述皆说明,民女所生子女身份随父,父家长权居于重要地位,但国家对“隶臣妾”子女的人身所有权高于其父的家长权。
二 “奴外妻”身份辨析
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的公布,我们发现“外妻”并非特指“隶臣”等刑徒之自由民身份的妻,“奴”亦可有“外妻”。
(15)《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03—204:
【自】今以来,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詈之,黥为城旦舂。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詈之,完为城旦舂。殴威公,完为【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奴外妻如妇。殴兄、姊、叚(假)母,耐为隶臣妾,奊訽詈之,赎黥(7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35~136页。。
从其中“奴外妻如妇”的规定来看,“外妻”亦可指“奴”之妻,是奴之妻的一种特殊情况。众所周知,“奴”与“隶臣”的身份存在明显差别。从目前文献来看,“隶臣妾”身份经历了由“刑徒”“官奴隶”的混合体到“刑徒”的单一称谓的发展轨迹(76)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内容提要》,第3页。,“奴”则专指“私家男性奴隶”。“臣妾”“奴妾”与“奴婢”是秦汉简牍中指称私家奴隶的用语。秦人最初称私家奴隶为“臣妾”“奴妾”,直至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至迟在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以后,改称为“奴婢”,并为汉人沿用(77)陈伟:《从“臣妾”、“奴妾”到“奴婢”》,简帛网2017年1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15。。自此之后,私家奴隶男称“奴”,女称“婢”,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对《二年律令·贼律》简30“奴婢width=15,height=15,dpi=110(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所作按语:“奴婢”之“奴”,指男性家奴;“婢”,指女性家奴(78)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02页。。可见,称之为“奴”者,无疑指私家男性奴隶。那么,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言“奴外妻”是什么身份呢?
要了解“奴外妻”的身份,关键是理解“外妻”之“外”的含义。从睡虎地秦简整理者对简(1)和简(2)中隶臣“外妻”的解释和译文可以得出两点认识:其一,“外妻”的身份是自由人,其“外”是相对于“隶臣”非自由人的身份而言的,即妻的身份异于夫。其二,“外妻”之“外”是相对于“隶臣”的居住地而言的,其“外妻、子”是“在外面”的自由民。对于第一点,应无异议。而对于第二点,李力和朱红林两位先生作了进一步论述。李力先生认为,“外”在此是与“内”相对而言的。“隶臣”因犯罪被拘禁在狱中,此为“内”;其妻、子未受其牵连而被收孥,此为“外”(79)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第414~415页。。朱红林先生则根据《二年律令·户律》简307“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8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的规定认为,“外妻”之“外”是“相对于隶臣的居住区而言,隶臣的妻子如果是身份自由的编户齐民,按照法律就不能和隶臣住在一起,故称‘外’”,“外妻”之“外”应与“隶臣”与编户齐民的居住地不同有关(81)朱红林:《试说睡虎地秦简中的“外妻”》,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93~494页。。但是,有“外妻”的“隶臣”身份应为刑徒。而作为刑徒的隶臣为官府服役的方式,可能是以“更”或“冗”的方式为官府提供无偿劳役。如此,李力先生以是否“因犯罪被拘禁在狱中”为标准划分“内”与“外”的观点便有些欠妥了。同样,朱红林先生“外妻”之“外”应与“隶臣”与编户齐民的居住地不同有关的观点,若用来解释简(15)中的“奴外妻”之“外”,似乎也有些牵强。本文认为,“外妻”之“外”不管是其夫为“隶臣”还是“奴”,都是针对其妻的身份而言的,即作为丈夫的男子的身份为“隶臣”或“奴”,而作为其妻的女子的身份是“自由民”,两者身份存在差异,故称之为“外”。
众所周知,秦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的时期,“法治”(82)本文中的“法治”是指基于法家思想,主张按照军功、事功决定身份地位高下,以“刑无等级”(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赏刑第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1页),“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291页),“奉法齐一”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方式。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但从简(15)对殴打、侮辱、詈骂泰父母、主母、威公、兄、姊、叚(假)母等不同身份者所进行的不同惩处来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礼治”(83)本文中的“礼治”是指基于儒家思想,主张社会按宗法血缘身份划分等级,以“别贵贱”“序尊卑”“明礼差等”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方式在秦律中也有体现(84)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会稽山刻石》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2页)《日知录》论曰:“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为亡国之法,亦未之深考乎?”[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全校本)》卷一三《秦纪会稽山刻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51页]认为秦治国虽以“法治”为主,但对社会习俗的规范则多采用“礼治”手段。《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亦有劝勉百姓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姐妹,尊敬老人,率人为善的规定,简199:“·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兹(慈)爱,居邑里长老,width=10,height=10,dpi=110(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34页。标点断句据李美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札记》(简帛网2018年5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15)有所改动]今人对这一观点亦有较多论述,如孙家洲认为战国、秦、西汉早期立法的指导思想虽是法家思想,但“秦律中已有儒家思想因素存在,西汉时期儒家因素日益增强”,东汉时儒家才取代法家成为指导思想。参见孙家洲《试论战国、秦、汉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杭州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第15页。持此意见的还有崔永东(见氏著:《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66页)等。。“威公”,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曰:“威,婆母,《广雅·释亲》:‘姑谓之威。’”(8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7、14页。王贵元先生据《二年律令》云:“威为丈夫的母亲,公为丈夫的父亲,‘威公’正与‘父母’相应……《礼记·内则》:‘子事父母……妇事舅姑。’舅姑即公婆。亦可为证。”(86)王贵元:《张家山汉简与〈说文解字〉合证——〈说文解字校笺〉补遗》,《古汉语研究》2004年第2期,第46页。与“威公”相对者应为“妇”。简(15)中“殴威公,完为【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应是省略了主语“妇”。《二年律令·贼律》简40的“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8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7、14页。可参照。简(15)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舅姑”与“妇”(即公婆与儿媳)间的关系,确立和维护舅姑与子妇间建立在尊卑名分基础上的家庭伦理秩序。又规定“奴外妻如妇”,即民为奴妻亦应尊敬奴之父母,不得有殴打、侮辱、詈骂行为,否则亦按同于庶民的标准处理。与秦律“殴威公,完为【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相比,汉律“妇贼伤、殴詈夫之……父母……皆弃市”的规定更为严苛,说明汉初比秦更加强化了舅姑相对于子妇在伦理上的尊位。舅姑相对于子妇的尊位基于父对子的“父权”和夫对妇的“夫权”,秦汉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早在秦汉时期,“父权”与“夫权”即已对女性有了较强的控制力。秦汉律以法律的形式构建了一个尊卑、贵贱、长幼、亲疏有序的等级社会,一定程度上是用“法治”的形式实施了“礼治”的内容。
在秦及汉初,良奴分界的情况尚不十分严峻,良奴通婚较为常见,私家奴与民女通婚的现象在史料中亦有所反映(88)由于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史书书写的主体和客体一般均以男性为中心,故所见史料中自由民男子以婢为妻妾者较多,而奴娶民妻的记载则相对较少,这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记录者的主观倾向。法律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尺度,或许更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历史真实。。当然,奴娶民女为妻(以下简称为“奴娶民妻”)可能有多种情况。其一,男子在娶民女为妻之前即已为奴。如《史记·鲁仲连列传》有“臧获”之称,《集解》引《方言》曰:“荆、淮、海、岱、燕、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89)司马迁:《史记》卷八三《鲁仲连列传》,第2468页。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亦有“臧获婢妾”(90) 班固:《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33、2735页。之语,《汉书·司马迁传》注引应劭曰:“扬雄《方言》云:‘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燕之北郊,民而聓婢谓之臧,女而妇奴谓之获。’”(91) 班固:《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33、2735页。“聓”同“婿”。由此可见,虽各地方言中“臧”与“获”所指身份不同,但确实存在“民而聟(婿)婢”“女而妇奴”的情况。又如汉成帝时宠臣张放之奴强略民妻:“奴从者支属并乘权势为暴虐,至求吏妻不得,杀其夫。”(92)班固:《汉书》卷五九《张汤传》,第2655页。其二,自由民男子在与平民女子成婚后因各种原因沦为私家奴。如西汉初年诸侯并起,又遇饥荒,“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93)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7页。,“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94)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不可胜数。与此同时,官府又“急政暴赋,赋敛不时”,致“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责者矣”(95)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32页。。栾布亦曾“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96)司马迁:《史记》卷一〇〇《栾布列传》,第2733页。。这些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因偿债而卖子孙为奴,或者因被人略卖而产生的奴婢,其父母及妻应皆仍为自由民,这可能是简(5)所载“奴外妻”的一种情况。
秦汉法律对“奴娶民妻”问题也均有涉及。
(16)《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89—90:
奴亡,以庶人以上为妻,婢亡,为司寇以上妻,黥奴婢width=12,height=12,dpi=110(颜)頯,畀其主。以其子为隶臣妾,奴妻欲去,许之(9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8页。。
其中奴以“庶人以上为妻”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奴为亡人,而根据秦及汉初的法律,与亡人结婚是违法的(98)相关法律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3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简169:“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1页]。据简(16)推测,如私家奴不是“亡人”,娶民为妻则应当合法。
(17)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杂律》简188:
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9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4、32、34页。。
(1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收律》简180:
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遝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10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4、32、34页。。
(1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杂律》简190:
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10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4、32、34页。。
简(17)“民为奴妻”和简(18)“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的规定分别直接和间接证明了“奴外妻”的存在。简(18)规定,奴犯罪时不牵连其同为奴婢的妻与子,但同时反证,如奴妻为“外妻”,则仍需依律为“收”。这反映出奴对“外妻”仍有夫权和家长权。简(19)则是对“奴娶民妻”一种特殊情况的规定。由于奴与其主、主之母、主妻、子的婚姻违法,故不称为“婚”而称为“奸”。律文中的“与奸”类似于“和奸”,即在奴主等女子同意的情况下为婚。该律规定,奴与其主等民女为妻,如婚姻的缔结征得其主等民女同意,则处奴弃市,奴主等民女耐为隶妾。如系强迫为婚,则免除对其主等民女的处罚。该律更大程度上是在维护奴与主之间的“主奴名分”,而非禁止奴娶民妻,亦说明当时应存在奴以其主、主之母、主妻、子等自由民为妻的情形(虽然是违法的)。
再看“奴外妻”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简(16)对奴为亡人而娶民妻所生子女的身份进行了界定,由于奴婢逃亡为犯罪,而国家又要维护奴主对奴的人身所有权,故只能“以其子为隶臣妾,奴妻欲去,许之”。简(17)规定,汉初合法婚姻所生育的子女身份从父,父为奴,则子女亦为奴,并且“子畀奴主”。简(16)(17)亦反映出,既然奴婢本身已同资财,那么,“奴”的“父权”亦被主人对其的人身所有权吸收。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奴妾治(笞)子,子以width=13,height=13,dpi=110死,黥颜,畀主”(10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3页。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点。上述法律皆说明,在“父权”与奴主对奴的人身所有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国家会优先维护主人对奴婢的人身所有权,“父权”“夫权”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综上所论,凡言“外妻”者,无论是“隶臣外妻”还是“奴外妻”,皆指向夫与妻身份的不对等。隶臣从属于国家(即“公家”),而“奴”从属于“私家”,二者是“公”与“私”领域非自由人的代表。因此,“隶臣外妻”与“奴外妻”,即刑徒、私家奴与民女为婚,可视为整个秦汉社会“良贱为婚”“庶奴为婚”现象的一种反映,这是秦汉婚姻有别于前朝后世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又建立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之上。从先秦到秦汉,社会结构经历了一个由封闭到流动的过程。商周春秋时期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五等爵制将社会各阶层固定在各自的位置上,世卿世禄、身份世袭的“封闭性”是其主要特征,奴隶阶层亦被凝固在社会的最底层。战国至秦汉时期,随着二十等爵制的建立,世卿世禄的身份世袭制度趋于崩溃,建立在军功、事功基础上的身份制度使得社会各阶层处于流动之中。“流动性”和“非凝固性”是秦汉时期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良贱制度亦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奴婢阶层可通过多种途径改变身份。隶臣妾可通过归爵、戍边、赎、诏免等方式改变自己或者亲属的身份(103)参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军爵律》:“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公。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司空律》:“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width=11,height=11,dpi=110(迁),欲入钱者,日八钱。”《仓律》:“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91、53~54页)《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简16—17:“王死而胡亥立,即杀其兄夫(扶)胥(苏)、中尉恬。大width=11,height=11,dpi=110(赦)罪人,而免隶臣高以为郎中令。”[朱凤瀚主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页],私家奴亦可通过主人放免、自赎或国家诏免等渠道成为庶人(104)放免奴婢,参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62:“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30页];奴婢自赎,参见《汉书·地理志》:“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班固:《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第1658页)国家诏免,可参见《汉书·高帝纪》:“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良贱、庶奴界限并非如后世般犹如天隔。社会身份的流动性为“良贱为婚”“庶奴为婚”提供了基础,“外妻”也许就是秦及汉初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注解。
“Waiqi” in the Bamboo Slips of the Qin and Early Han Dynasties
Sun Yurong
Abstract:“Waiqi”(外妻) first appeared in the Shuihudi bamboo slips of the Qin dynasty,which referred to Lichen’s(隶臣) “Waiqi”.In the newly published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the Yuelu Academy,there are also records of “Nu Waiqi”(奴外妻).“Wai” in “Waiqi” emphasized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wife and husband in terms of identity.Lichen’s “Waiqi” referred to the wife of Lichen as a free woman.In the Qin and early Han dynasties,the nature of Lichen could be divided into Xingtu(刑徒)and Guan Nubi(官奴婢)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rigins.Those who had “Waiqi” were generally Xingtu.Li Chen’s “Waiqi” needed to provide Lichen with clothes when he was “engaged in public affairs”(从事公),which was then changed into Rongzuo(冗作)and the government did not provide food.Lichen’s family had some properties.They could make a living by conducting commercial activities or joining the employed labor force.The children of Lichen’s “Waiqi” inherited their father’s identity at birth.“Nu Waiqi” referred to the private slave’s free wife.Although private slaves were different from their “Waiqi” in status,they had “husband’s right”(夫权)and “patriarchal right”(家长权)toward their “Waiqi”.Private slaves’ children inherited their father’s identity,but private slaves had no “patriarchal power” toward their children.The phenomenon of “Waiqi” is a reflection of the intermarriage of people of different status in the Qin and early Han dynasties.
Keywords:“Waiqi”;Lichen;Private Slaves;Intermarriage between Slaves and Free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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