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思想·原则·规则
《民法典》:思想·原则·规则《民法典》的立法思想
王 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足当下国人分享的价值共识,对于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表明了看法。这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民法典》在回答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其立法思想充分展现出来。
〔关键词〕 《民法典》;人;家;社会;国家;人类;自然;立法思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99.8%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体现出我们国家和民族凝聚共识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软实力的核心。当然,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并不要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必须起草或者编纂一部《民法典》。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定要进行《民法典》编纂的时候,一定是想借助《民法典》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其核心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民法典》也正是对这一系列基本问题表达看法的过程中,回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展现了其立法思想。
一、《民法典》如何看待人
如何看待人,这是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编纂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制定于近代的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法典》,以及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和民族在特定时期的发展目标所限,当时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几代人接续不断的奋斗和努力,当下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都已经得到稳定而有效的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时代背景的这种变化,我国《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已经发生了根本的、重大的改变:人首先是被定位为推动和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其次才是实现国家和民族所追求的其他发展目标的主体,这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是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其明确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法律表达,与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不尽相同。《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民法通则》第2条则是将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的前面。这绝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表述上的改变和调整,而是一个在法律理念上的重要改变和调整。以佟柔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民法学家提出并精彩阐释的商品经济民法观,其核心内容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不能没有民法。①商品经济民法观为《民法通则》的顺利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民法学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商品经济民法观指引下制定和颁布的《民法通则》,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而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讲,吃饱穿暖是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以此为前提,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优先于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那个阶段的价值共识。
与《民法通则》相较,《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这个时代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转变为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追求,《民法典》相应地将人文关怀的理念放在最为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来对待。秉承人文关怀理念,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全面确认和保障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才更加吻合当下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②《民法典》对民法调整对象所做出的规定就是这一价值共识的体现。与此相呼应,《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也是首先申明对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然后才是确认、保障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的法律表达。
当然,在《民法典》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其在编排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编中,不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确认和保障,也对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进行相应的确认和保障,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有明晰体现。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立法机关最终选定的立法技术方案,意在集中表达《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人格权益确认和保障的重视。迄今为止的人类生活经验表明,只有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尊重,推动实现人的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目标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与此相关,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有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设定自甘风险规则,是鼓励人们去进行探索创新,甚至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和主体,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它体现着我们国家和民族对当今整个人类所面临的最为基本的问题的看法。
二、《民法典》如何看待家
无论何时,“家” 都是人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 是人彼此间协同、合作、容忍、尊重的生活单元,是每个人的存在之根,是社会得以稳定存续和有效运转的基石,对中国人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和价值。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中国的广泛存在和蓬勃发展也表明,家在中国还可以成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
《民法典》从总体上郑重承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而其具体表达的对家的看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民法典》回答了家是什么。这一点,在《民法典》多个条文中都能够找到相应的答案。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民族对家的看法显然不尽相同。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是夫妻双方,不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家的成员。《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这个家的成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中,除了对夫妻关系做出规定外,对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关系也做了专门的回应。这就是中国人对家的看法,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又是家族。第二个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开宗明义,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则来表达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列专门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回答如何协调夫妻关系。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联系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举例来说,就夫妻之间工资条是否可算作私密信息这个问题,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任何一方的工资条都不应当属于私密信息,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那么工资条在夫妻之间就可能构成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当然,法律也鼓励夫妻之间构建更为坦诚、更为密切的一种生命上的关联,就算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的一方完全可以向另外一方公开自己的工资条,跟自己的配偶分享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只是这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人分享价值共识的结论,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认可,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愿,该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该债务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规则同样是对夫妻关系进行协调的重要法律规则。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也都表明了进行积极调整的立场和态度。在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是中国人“父慈子孝”传统观念的体现,是中国人通过传统观念对家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下的“父慈子孝”与封建社会时代的“父慈子孝”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前者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这在《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的行为准则中有所体现:如果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要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于作为被监护人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监护人不得干涉。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也做了明确的回应。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同样在婚姻家庭编做了回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些规定意在强调要尊老扶幼,要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要爱护尚在幼年的孩童,这就是《民法典》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做的回答。
同时,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还有一项规则值得注意,即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三种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若按照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正当性依据,它们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家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家庭关系不同于通常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民法典》对家的成员间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区别于对社会普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此次《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引起热议的话题,那就是协议离婚制度中的冷静期制度。尽管存在一些反对的声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仍然保留了冷静期制度,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家对于每个中国人存在着异乎寻常的特殊意义和价值。从古代“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念,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反映出家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单元的重要意义。没有家的和谐和稳定,何谈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又何谈个人的自由与发展。因此,《民法典》重视家的价值,希望家能够在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稳定上继续发挥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
三、《民法典》如何看待社会
《民法典》对如何看待社会的回答,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今天我们究竟身处什么样的社会;二是我们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规则。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家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狭义的社会是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这里讲如何看待社会,主要是指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总是在一个历史的大幕之下展开的,面对着方兴未艾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有中国人应该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人类又到了一个重要的文明转型期,正在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就是我们所身处的时代,也是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民法典》对此有充分的估计和认识,并且立足中国人今天所分享的价值共识,做了及时和全面的回应。
《民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文明的产物。当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的时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海量的数据化信息被不停地生产、收集、存储、整理与使用,人类由此进入了大数据时代。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两种日益重要的财产类型。如果说工业文明阶段的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话,在人类的信息文明阶段,能源就是数据。而且,数据不仅仅是可以与煤炭、石油并肩的一种新型的“能源”,而且它有自身的特性:数据可以复制、共享,数据的使用会催生更多的数据,这是一个会随着人类的活动逐步扩大自身体量的新型“能源”。 《民法典》总则编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民法典》继承编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当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和数据权利的时候,如果能够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通道,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遗产继承的进程可能会更加顺畅。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初步回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也是对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提出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所做的回应,是对今天人类身处什么样的社会阶段所做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设计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和履行规则,其中,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标的物进入指定的接收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的时间,这是《民法典》对新的文明阶段所产生的新型交付方式的回应。《民法典》人格权编也对人类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做了准确的判断和及时的回应。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应当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去予以关照和回应。《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信息文明时代出现的AI换脸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做了回应,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还明确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人类进入到一个新的文明阶段才会有也应该有的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是因为当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的时候,网络侵权已经成为困扰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侵权类型。
《民法典》如何看待社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法典》如何对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调整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协调规则是《民法典》承担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项使命。《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确定了自愿原则,且让自愿原则在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如果只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安排的话,应当充分尊重他们平等协商、自主决定得出的结论和所做的安排。例如,《民法典》物权编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就商品房小区内业主与业主关系的处理,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都秉承业主自治原则。业主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味着:凡涉及业主与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商品房小区中公共事务处理所涉及的事项,都由业主通过参与表决形成决议的方式来做相应的决定。对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规则,《民法典》物权编适当降低了业主参与表决做出决议的门槛,乃是希望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更便利地得以实现。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是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表现方式。只有对小区的公共事务关心了,才会对社会公共事务保持着一份积极参与的态度,才会去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每一个个体才会成为更具社会责任感的人。
《民法典》1260个法律条文中,绝大多数条文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安排,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中诸如此类的表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具体体现。⑤
除此以外,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都是《民法典》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进行协调、要求交往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合同编认可了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中所确认的情势变更制度,并进一步拓展了其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制度跟社会每个人的生活工作都有关联,以仍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及其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会对通过合同进行社会交往的当事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就可能包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变得异常艰难,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对其来说显失公平。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民法典》在合同编情势变更制度中作出的回答是,给予陷入履行艰难的当事人一个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和谈判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谈判,或者虽然同意谈判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陷于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变更,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这就涉及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这是《民法典》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一项具体规则,其背后折射出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方,而应当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立法理念。所以,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然来临时,当事人要去共担损失和风险,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和意旨所在。
四、《民法典》如何看待国家
在实现世界大同之前,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民族国家之中。《民法典》如何看待国家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何时能够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的社会交往,以及当能够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的社会交往时,采用的介入措施应当遵循何种准则?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就如何看待国家表达了一个鲜明的立场和态度,即当国家无须出场时,国家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时,国家不得缺位。
关于国家无须出场时不得越位,可以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的规定来展开论述。该条第1款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依据广泛分享的法律共识,强制性规定一定都担负着确认、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使命,而强制性规定所确认、保障和维护的公共利益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国家利益。《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它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国家就可以动用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但只有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依据这一款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否则就属于越位出场。同时,当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的时候,还必须要秉承“手段和目的相称”的法治原则,即便是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应考虑是否属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情形。⑥有些时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的社会交往,未必是通过认定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无效的方式,而是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处罚的方式来进行干涉,这就是“手段和目的相称”的比例原则的要求。
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的社会交往,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并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⑦例如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征收的规定中则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关于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位,在《民法典》中也有多处体现。在特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等,都是国家服务于人民,关键时刻必须出场的具体例证。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政部门的行动,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此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中,确定明确的加害人往往相当困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要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也表明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在需要为民事主体提供服务和帮助时,必须出场,不能缺位。
五、《民法典》如何看待人类
《民法典》相对于《民法通则》,在概念的使用上有一个重要的改变,那就是在民事主体的指称上,《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民法典》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自然人”。一般来讲,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指作为物种的“类”的人。《民法典》没有使用“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而是直接使用“自然人”,这是因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都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部《民法典》,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不仅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还包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典》对人类的看法,由此可见端倪。当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会在《民法典》之外就自然人的民法适用发挥更为具体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规定,《民法典》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而我国《宪法》已经郑重地承诺要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民法典》当然要服从并服务于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因此,《民法典》对自然人所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中包含着对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构想,反映出中国人站在21世纪第二个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所表达的对人类的看法,其中蕴含着诸多对人类社会的共识,这对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讲,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当有一天,人不再以肤色、以民族、以国籍、以信仰来进行区分的时候,那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完成的那一天。对于《民法典》每一个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都应该尽可能地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去把握它的含义,做出相应的解答。
六、《民法典》如何看待自然
在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自然。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法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就是主体和客体、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间的关系。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中国人站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的时候,对自然的看法理当有所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⑧其所表达的就是当下中国人对自然的看法。这种对自然的看法,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有深厚的根基。在冯友兰先生的人生四境界说中⑨,最低一个层次的人生境界是自然境界,这是一个对人生并无觉解,或不甚觉解的境界,人只是顺着本能或风俗习惯做事;再高一个层次的是功利境界,这是一个对人生有所觉,认识到应满足自我需要的一种人生境界;更高一个层次的是道德境界,人了解到社会的存在,意识到其是社会的一员。这个社会是一个整体,他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有这种觉解,他就会为社会的利益做各种事,或如儒家所说,他做事是为了“正其义不谋其利”。道德境界是一个脱离了“小我”,开始关注“大我”的境界,从爱自己变成还要去爱别人,但是,冯友兰先生告诉我们,中国人所追求的人生境界,不是自然境界、功利境界和道德境界,而是天地境界。天地境界是人和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境界,是人和自然相伴相生、互为伙伴的境界,是一种不仅强调代际正义,而且强调种际正义的境界。
《民法典》对自然的看法与天地境界有着密切的关联。《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确认的基本原则中,郑重地写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的分编中,绿色原则被进一步予以落实和体现,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秉承绿色原则;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履行一章中,落实了基于绿色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一章中,强调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做了一体规定,把生态修复明确认定为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规则。
除了前述这些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外,绿色原则其实已经深深渗透到《民法典》的每一个法律条文中,当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确定《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含义的时候,绿色原则都应当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当运用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进行法律漏洞填补的时候,绿色原则同样是重要的价值考量。
结语
《民法典》对于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问题,基于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给出了答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⑩
中华民族是龙的传人,是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唯一一个有着绵延长久但从未中断过文明史的民族,也是一个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曾经长期站在世界最前沿的民族。在21世纪第二个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我们立足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所编纂的这部《民法典》,表明了对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样的一部《民法典》,一定会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占据一席之地,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承认。通过《民法典》的编纂,中华民族一定能够再次站在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① 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
② 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③ 张龑:《何为我们看重的生活意义——家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清华法学》2016年第 1期。
④ 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⑤ 王轶:《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王轶:《论倡导性规范》,《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⑥ 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的详细研究,参见王轶:《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⑦ 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参见王轶、关淑芳:《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⑧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0年5月29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20年6月11日。
⑨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20-323页。
⑩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20年5月29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5/29/c_1126051645.htm,2020年6月11日。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5-0010-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4ZDC017)
〔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100872。
(责任编辑:周中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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