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金融发展如何影响农业信贷与农民创业
区域金融发展如何影响农业信贷与农民创业*——基于CHFS的实证研究
董 艳 陈秋生 王 聪
[提 要] 本文利用2013年和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微观数据,结合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金融许可证注册信息的网点分布情况,实证分析区域金融发展对农户增收创业的作用,以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和区域金融市场结构差异对以上作用的影响。研究发现:(1)区域内银行网点数量的增加会显著降低农业正规信贷约束和农户参与民间借贷的概率,推动农户创业;(2)不同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存在显著差异,农商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克服农信社的内部治理缺陷,改善支农服务;(3)区域银行集中程度越高,农商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银行的支农效果越弱,两者在高集中度地区难以发挥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仅仅依靠惠农政策或农信社改制来推动农民增收创业缺乏效力,应在建设竞争有序的区域金融市场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改善支农服务。
[关键词] 农村金融;银行市场结构;信贷约束;民间借贷;农民创业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枢纽作用。信贷支持利于增强农户初始禀赋,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率。且信贷支持为农户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条件,有助于为缺乏初始资金的农户提供融资,提高其开展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卢亚娟等,2014;Klapper et al.,2008;Kerr & Nanda,2009)。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面临金融服务网点覆盖率低和金融可得性差的双重压力,难以对农民创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报告(2014)显示,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信贷需求为19.6%,高于全国的正规信贷需求水平(18.4%),而正规信贷可得性却仅为27.6%,远低于全国正规信贷可得性(40.5%)。信贷约束不利于农户获取金融资源,阻碍了农村脱贫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随着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大规模撤并网点和2000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资源的主要供给方(黄惠春和杨军,2011)。2004年,农信社产权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将农信社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改变其经营决策(张珩等,2017)。已有文献从银行绩效的角度探讨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果,但一直未有一致的结论。刘锡良等(2013)、蓝虹和穆争社(2014)发现改制后的农商行等总体绩效显著提高,但涉农服务绩效降低。而周治富和郭梅亮(2011)、周明栋和陈东平(2016)和张珩等(2017)认为农信社改制提高其静态效率,并扩大农信社的支农服务覆盖面。近年来,我国国有银行推出一系列惠农政策以及农信社改制逐步深化,农户能否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源并增加生产能力是普惠金融的关键问题,也决定着区域金融支农的发展方向。
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我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较大,东部地区区县的平均银行业集中度最低,为0.345;中部地区最高,达到0.414。黄惠春等(2010)认为在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显著提高了农信社绩效。但是市场垄断也造成了农信社运行效率较低且缺乏创新活力(谢平,2001;周立,2007)。区域金融发展对农业信贷和农户创业的影响,还需要补充来自金融市场结构的研究。
已有文献在农信社改制效果上存在争议,一方面源于不同文章使用不同的改制绩效评价指标。 例如刘锡良等(2013)对我国西部地区农商行进行案例分析,发现股份制改革显著缓解了农信社长期存在的股东分散问题,大幅缩减了股东人数;且增强了农信社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盈利能力指标(净利润、资本利润率和人均利润)也在改制后大幅上涨,但农商行的信贷资金更多地流向非农领域,导致农户贷款占比和农村企业占比均下降。蓝虹和穆争社(2014)则考察了农信社的总体运行绩效,发现以利息收入占比、非利息收入占比和不良贷款比例构建的综合绩效指标得到提升,但是以涉农贷款占比、农户贷款广度和涉农不良贷款比例构建的涉农服务绩效指标却显著下降。 而周治富和郭梅亮(2011)借鉴Yaron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业绩评估指标,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存在特殊性,业务受到局限,不适于用一般的财务指标来衡量农信社改制绩效,而应将金融机构是否促进了农户增收作为评价的首要指标,作者基于宏观数据的分析认为农信社改制显著改善了其支农服务。
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发展程度的差异较大,例如我国东部地区银行分支机构众多,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等省份网点都多达10 000家以上,密度较高;而青海、宁夏等西部地区不足4 000家,密度较低。区域金融竞争性显著作用于金融机构的信贷定价能力和创新行为(Shaffer,1998),而我国东中西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形态的差异,又会对这些机构的经营和贷款行为造成显著的影响。所以,基于地区性数据或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案例分析缺乏一定的代表性。这也是造成文献中研究结果差异的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银行角度,分析银行风险及绩效,难以建立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缺乏评估农信社改制对支农服务影响的微观证据。并且,已有文献鲜有关注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 例如,除了农信社、农商行之外,近年来不少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推出惠农政策,这些政策是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地了解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支农方面起到的作用以及存在的不足,从而为农村金融改革方向提供更为全面的证据支撑。
本文结合2013年和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全国性数据及中国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注册信息的网点分布情况,重点研究区域金融发展对农户增收创业,以及银行类型和区域金融市场结构对金融服务三农的影响,旨在为支持三农薄弱部门发展提供新的视角。本文在以下方面拓展了现有文献:
首先,虽然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会有效缓解农户信贷约束已经成为共识,但少有文献以微观农户家庭为出发点,结合农户家庭特点以及地区金融发展结构来探讨农业信贷与农民创业。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有效补充该领域的实证依据,为推动农村脱贫致富和转移剩余劳动力提供政策参考。
其次,现有文献主要从农信社绩效方向衡量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成效(周治富和郭梅亮, 2011;刘锡良等,2013;蓝虹和穆争社,2014;周明栋和陈东平,2016;张珩等,2017),而本文从农户角度实证分析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和农民创业所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以及以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作用。该研究结果对国有大型银行所实施的惠农政策以及农信社改革的成效进行更加全面的评估,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改革方向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视角。
再次,鉴于我国金融发展存在巨大区域性差异,利用地区性样本的研究难以形成一致结论。本文计算了各区县的银行集中度,考察在金融机构市场竞争程度的差异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是否会被弱化。研究发现银行业集中度负向影响大型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两者在高垄断地区难以发挥积极作用。本研究说明仅对某类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区域金融市场来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该结果也为解释一些文献中的不同结论提供了渠道。
本文的其他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研究样本与数据,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结果,第五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研究假设
(一)区域金融发展对农业信贷和农户创业的影响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以金融资产替代实物资产进行储蓄提供了条件,从而增强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缓解其生产性信贷约束(张海洋和李静婷,2012)。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是金融市场的长期状态,资金需求者的信贷需求无法完全得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供给型信贷配给(Stiglitz & Weiss,1981)。而当资金需求者自身的风险规避或认知偏差形成需求抑制,部分资金需求者会自愿放弃信贷申请,从而带来需求型信贷约束(Petrick,2004)。无论供给型信贷约束还是需求型信贷约束,均与该区域内金融发展情况密切相关。Beck et al.(2007) 认为银行网点数量是从供给角度衡量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当区域内银行网点数量增加时,金融资源供给总量增加(张兵和李丹,2014),单一银行难以形成垄断性的市场定价,有利于激励银行发掘市场信息减轻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供给型信贷配给(罗富民,2007)。同时银行数量的增加也会提高农户的选择范围,增加其申请信贷的积极性,减少需求型信贷配给。
融资能力也是影响农户创业的主要因素(Evans & Jovanovic,1989;Meier & Pilgrim,1994;Paulson & Townsend, 2004;程郁和罗丹,2009),而我国农户创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较为严重。张应良等(2015)认为农户创业的致富效应显著,向正规金融寻求资金支持的需求强烈,但60%以上受到融资约束。张庆昉(2010)研究发现金融歧视现象在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相对富裕、社会资本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户,而这部分被服务农户往往已经参与了工商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区域金融发展是否能有效缓解剩余农户的信贷约束并促进其创业,需要严谨的实证依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a 区域金融发展与农户受到的正规信贷约束显著负相关,且能有效降低农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
H1b 区域金融发展与农户创业显著正相关,即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覆盖面,提高农户创业的积极性。
(二)不同类型银行的异质性作用
1990年起,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户互助储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两会一部”)的清理和国有银行从县域地区裁撤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成为提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2001年,全国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达到44%,58%的信用社资不抵债(于宁和何尉欣,2003),巨额负债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且无法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2004年,为提高农信社的服务效率,我国农信社系统开启了新一轮改革,改革农信社的管理体制,并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产权改革。另外,由经营绩效较好的商业银行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用以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需求。最终,我国农村地区形成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即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据样本统计,各区县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中国农业银行占比40%,工商银行占比24%,建设银行占比20%,中国银行占比12%,交通银行占比4%。、未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原有信用社和一级法人农信社)、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银行资源禀赋和组织结构方面,国有银行资产规模大,资金成本较低,为响应国家惠农政策,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推出惠农卡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户信贷的门槛。但国有银行的组织层级复杂,信息传递链条较长,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了其服务三农的效率。其次,与改制后的农村金融机构(农商行和农合行)相比,未改制的农信社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制度,无法引入资本进行扩充和多元化。而改制后的农村金融机构能重组资产,且按照市场化运作能完善治理结构(张珩等,2017)。从业务的角度,农信社改制能扩大业务范围,不再受到单笔授信和单户授信的限制,可以发挥自身地域优势服务三农等经济薄弱部门。因此,从资源禀赋和内部治理制度上,农信社均不具有信贷优势,本文从农户角度评估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果,提出假设2:
H2 区域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合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支农效果较好,而未改制的农信社的效果较差。
(三)区域金融市场结构的调节作用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增加区域银行业集中度会显著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刺激银行识别市场信息促使其增加信贷投放(黄惠春,2011)。其次,区域金融竞争性显著作用于金融机构的信贷定价能力和创新行为,降低信贷的垄断性定价并开发新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也会导致不同银行争夺信贷对象,部分银行会陷入为劣质贷款人提供信贷服务的局面,增加银行的监督成本,进而导致信贷总量降低(Shaffer,1998)。
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垄断性市场有利于银行长期了解企业的软信息,形成稳定的银企关系,从而增加信贷投放(Petersen & Rajan,1995)。但也有学者提出竞争性市场环境可以有效刺激银行寻求市场信息,银行为获取利润而发放信贷(Degryse & Ongena,2007)。
随着区域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我国农村地区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场结构。区域银行业集中度通过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改变支农效果。首先,随着区域银行业竞争性的提高,企业的信贷选择权增加,提高其议价能力,缓解信贷约束。其次,行业垄断性降低时,为实现惠农指标并控制银行风险,国有大型银行有动力寻求符合条件的农户,且克服内部治理缺陷后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能力提高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力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增加信贷投放。
再者,农信社改制显著提高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市场竞争度。已有文献分析区域性样本得到的研究结论却不一致,部分文献认为改制能显著增加农信社的产品创新能力(周明栋和陈东平,2016),提高识别能力,并扩展三农服务的覆盖面(周治富和郭梅亮,2011;张珩等,2017)。而部分文献认为支农与金融机构的盈利目标存在矛盾,农信社的经营规模较小,存在资源浪费,改制也无法显著增加涉农绩效(蓝虹和穆争社,2014;刘锡良等,2013)。以上文献均从区域性样本考察改制效果,忽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巨大差异,可能是造成农信社改制效果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因此,提出本文的假设3:
H3 区域银行集中程度越高,农商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效果越弱,即银行集中度对两者服务三农的有效性有显著负面影响。
三、研究样本与数据
(一)样本选择
本文数据来自2013年和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组织的全国性家庭金融调查。该调查涵盖29个省份,363个县,1 439个村(居)委会,问卷内容翔实,包括家庭成员的人口特征、收入支出等经济特征情况以及保险等保障状况,可以全面反映中国家庭金融的状况。由于本文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并且涉及农户的农业信贷约束和民间借贷等内容,因此仅保留居住地为农村并能识别出是否受到信贷约束的家庭,或居住地为农村且可识别出是否进行创业的家庭。在不考虑其他控制变量缺失的情况下,有效样本分别为14 181个和20 230个。本文的另一关键变量为代表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各区县银行网点数量,该数据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注册信息的网点分布情况。
(二)变量定义
1.信贷约束:已有文献主要存在两种信贷约束定义方式,一种是通过信贷约束的结果反推样本是否受到信贷约束,例如贷款收入比越小,信贷约束越严重(Sarno & Taylor,1998),或人均储蓄越低,信贷约束越严重。但是该定义方式以所有家庭均需要贷款或储蓄是主要或唯一理财方式为前提。另一种定义方式是直接识别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Jappelli(1990)认为如果受访户没有贷款的原因为“担心申请贷款被拒绝”和“已申请但被拒绝”,则该家庭受到了信贷约束。考虑到数据来源,本文采取直接识别法进行定义,即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问卷询问受访户在农业生产中没有银行贷款的原因。本文将受访户回答“需要,但没有申请过”或“申请过但被拒绝”定义为受到了信贷约束,constraint=1;而受访户有银行贷款、不需要银行贷款或者曾经有贷款,现在已经还清,视为没有受到信贷约束,constraint=0(褚保金等,2009)。
2.民间借贷:本文将民间借贷渠道定义为亲戚朋友借贷、民间金融组织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以及向有合作关系的人或机构借贷(王芳,2005),若受访户因农业生产具有以上来源的借款,则认为参与民间借贷,plending=1;若没有以上所有渠道的借款,则plending=0。
3.农民创业:参考尹志超等 (2015)的研究:本文将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视为创业家庭,business=1。
4.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本文利用受访户所在区县的金融机构网点数量代表该家庭所能享受的金融服务水平,即该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具体来说,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银行网点分布情况与受访户所在区县进行地址匹配,得到该区县的银行网点数量。
5.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本文对受访户的人口特征和经济特征进行控制,包括家庭成员的规模、劳动力数量、平均年龄、平均受教育程度、平均收入、平均健康状况、户主的风险态度和家庭社会支出(用人情支出和通信支出作为代理变量)。另外,本文还增加所在城市的人均储蓄额、人均贷款额和人均GDP以控制所在地区的金融发展程度(2)由于区县的储蓄额和贷款额数据缺失较大,本文控制样本所在城市的储蓄额和贷款额。。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三)描述性统计
为显示不同组别之间的差异,本文以农户是否受信贷约束、是否参与民间借贷以及是否创业进行分组描述统计,见表2。根据组间均值差异比较的检验结果,相较于受信贷约束组,不受信贷约束组的平均收入和社会支出明显提高,并且样本所在地区的银行网点数量显著更多;分银行类型来看,新型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网点数量显著增加,而农信社网点数量减少。相较于持有民间借贷组,无民间借贷组的平均收入和风险厌恶程度显著提高;从所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来看,无民间借贷组的网点数量显著增加,且新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增加,而农信社网点数量显著较低。与没有创业的农户相比,创业农户的家庭成员和劳动力数量显著较多,且平均年龄偏低,受教育程度、平均收入和社会支出均较高,风险偏好程度较高,为家庭选择创业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且除农信社外,创业组所在地区的银行网点数与新型金融机构网点显著更多。
表2 按信贷约束分组描述统计
注:本文各表中***,** ,*分别代表1% ,5% ,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组间均值差异检验T统计量。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区域金融发展对农业信贷和农民创业的影响
为检验假设1,分析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对农户受到农业信贷约束的影响,本文建立如下Probit概率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Prob(constraintit=1)=α0+α1×lnbanknumit
+∑α2×Xit+μt
+εit
(1)
其中,下标i表示受访户,t表示时间,Prob(constraintit=1)表示受访户i在t年受到农业信贷约束的概率,lnbanknumit表示受访户i所在区县在t年的银行网点数量的对数值。Xit表示其他随时间变动且影响农户受到信贷约束的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控制变量包括农户的家庭特征变量:平均年龄、成员数量、劳动力数量、平均受教育程度、户主风险态度、社会支出、成员平均收入;城市特征变量:市人均贷款数量、市人均存款数量、市人均GDP;μ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
为便于解释,本文所有实证结果均汇报边际效应,即dy/dx。另外,Probit模型受异方差的干扰更大,本文使用稳健标准误进行系数估计。实证结果见表3第一列,银行网点数量lnbanknumit的估计系数为-0.015,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区县内银行网点对数值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受到农业信贷约束的概率将下降1.5%,即区域内银行网点数量的增加有利于缓解农户受到的信贷约束。
进一步,民间借贷是农户的另一资金供给渠道。理论上,从满足资金需求的角度,降低农户受到的正规信贷约束将同步减少农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由于农户是否持有民间借贷仍是0-1变量,与前文类似,本文将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变更为农户是否持有民间借贷,回归结果见表3第二列,银行网点的估计系数为-0.029,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存在替代性关系,银行网点的增加将显著降低农户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提高农户获得稳定的正规资金来源的可能性,有利于农户提高生产性支出用于增加或更新设备,进而提高农业收入。
除发展农业外,转移农村劳动力至非农产业也是农户增收的渠道(林毅夫,2003)。参照模型(1)分析区域金融发展对农户创业的作用,结果如表3第三列所示。银行网点数量的估计系数为0.012,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银行网点的增加可以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歧视现象,增加银行寻找可贷农户的积极性,从而扩张信贷覆盖面,为农户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提高其开展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即区域金融发展可以显著增加该地区农户参与工商业的概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至非农产业。
表3 银行网点数量与农户信贷约束和民间借贷
注: ***,**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误。
(二)不同类型银行的异质性作用
由于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资源禀赋和组织结构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考察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异质性。为检验假设2,本文参考模型(1)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第一列和第二列的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农户是否受到了信贷约束和农户是否持有民间借贷,结果表明改制之后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克服内部管理缺陷,显著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效率,在服务三农方面具有正向作用,即网点的增多会显著缓解正规农业信贷约束和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而由于自身资产规模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农信社网点数量的增加会显著增加农户资金紧张的困境,导致农户转向正规信贷的替代品——民间借贷。
表4第三列显示区域金融发展对农户创业的影响。一方面,从资金来源角度,新型金融机构有利于缓解农户信贷约束,可以为农户提供稳定的资金需求,对农户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从资金成本角度,创业所需资金量较大风险较高,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民间借贷渠道往往定价较高,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有利于降低农户寻求民间借贷的概率,降低农户资金成本,为农户创业提供条件。
表4 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
注:***,**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误。
虽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有正向的支农效果,但并不显著。进一步说明,不同银行机构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中发挥着显著不同的作用因此存在在农村地区推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必要性。
(三)区域金融市场结构的调节作用
前文在考察金融机构类型的差异后,发现农商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发挥积极的支农作用,而农信社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均没有体现出显著的积极影响,与近年来,大型银行推出一系列惠农政策的事实存在差异。为考察区域金融市场结构的调节作用,本文定义区县银行集中度如式(2):
式中,#branchct表示c区县在t年的所有类型银行网点数量;#branchbct表示c区县在t年的b类型银行网点数量。按照银行集中度的中位数将样本中的区县划分为高银行集中度地区和低银行集中度地区,据样本统计,高银行集中度地区的平均集中度为0.446,而低银行集中度地区的平均集中度为0.313。
对前文实证进行分样本回归的结果见表5,在高银行集中度地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支农效果均较差,或有负向作用。说明单一银行易形成垄断性的定价权,金融机构缺乏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动力;且新进入机构服务三农的实力较低,难以打破原有市场结构。即在垄断性过高的市场结构中,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农业信贷约束和提高创业积极性均不再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表5 银行集中度的调节作用
注:***,**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差。
而在低银行集中度地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惠农政策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说明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有利于金融机构增加产品创新,降低信息不对称,农信社改制有利于克服原有的内部治理缺陷,降低农户受到的正规农业信贷约束和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并能增加农户创业的概率。而农信社无论在何种市场结构中均发挥负向作用,说明农信社改制存在必要性,且区域金融市场结构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区县内金融机构类型的多样化影响惠农政策和农信社改制的积极作用。
(四)稳健性分析
由于某个地区的银行营业网点数量与该地区家庭信贷约束情况、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创业行为存在密切关系。例如,若该地区农户更倾向自给自足,没有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的偏好,即不会受到信贷约束,金融机构在此设点的意愿便大幅下降。或者存在不可观测的第三方变量与两者都存在联系,因此该模型具有不可忽视的反向因果和遗漏变量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采用与样本同省份的其他城市的银行网点平均数量作为该市银行网点数量的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回归。首先,由于银行网点的分布受到总行的统一规划,受访户所在市的银行网点数量与该省份其他市的银行网点数量具有密切的关系,即工具变量与解释变量相关。其次,银行借贷行为存在地域性,农户由于自身禀赋要素的限制,难以进行大范围的跨市信贷协调,即工具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不存在直接关系。在理论之外,本文继续使用计量方法检验原变量的内生性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
工具变量两阶段回归的实证结果见表6,前两列的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农户是否受到信贷约束和农户是否持有民间借贷。外生性检验Wald 统计量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解释变量(区县内银行网点数量)外生的假设,以上模型存在内生性。并且,用所在省份其他城市银行网点数量做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回归后,弱工具变量检验F统计量显示并不存在弱工具变量的问题。因此,本文选取的工具变量有效。由工具变量两阶段回归的结果可知,银行网点数量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负,进一步支持本文的结论:受访户所在地区银行网点的增加可以降低农户受到农业信贷约束和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即提高网点覆盖率将增加金融资源的供给,降低网点个体的垄断性和定价能力,减少农户受到的正规信贷约束和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
第三列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户是否进行创业,考虑到银行网点分布的内生性问题后,外生性检验Wald 统计量虽然无法拒绝银行网点的外生性,但是工具变量两阶段回归的结果仍显示银行网点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农户创业的概率。
表6 稳健性检验1
注:***,**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误。
另外,由于农户是否受到农业信贷约束仅在其选择从事农业活动时才会被观察到,样本存在自选择问题。本文利用Heckman 两阶段模型缓解自选择偏差,家庭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往往由农户户主决定,因此,在样本选择模型中,本文用农户户主的个人特征进行选择,包括户主年龄、户主风险态度、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数量和成员平均收入。
实证结果见表7,考虑样本偏差问题后,LR统计量为12.49和47.14,说明样本存在自选择问题,Heckman模型结果仍支持前文结论。说明正规金融覆盖面的扩大可以为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降低正规信贷约束并减少农户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
再者,从农村金融机构异质性的角度,本文进一步利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模型,用该省份其他城市的农信社(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数量作为该城市相应类型银行网点的工具变量,分析金融机构类型对以上影响的调节作用,以期区分哪种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农户信贷约束和增加创业存在正向作用,表8的结果与前文仍保持一致。
表7 稳健性检验2
注:***,**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误。
表8 稳健性检验3
注:***,** ,*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系数标准误。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成为提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但是由于历史包袱重、业务单一、内控机制弱和员工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农信社出现了不良贷款率较高,甚至资不抵债的问题。2004年,为提高农信社的服务效率,我国农信社系统开启了新一轮改革,改革农信社的管理体制,最终,我国农村地区形成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未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原有信用社和一级法人农信社)、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
与此同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决策部署,也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我国农村居民数量为6.74亿人,占总人口的50.32%,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达17 392万人, 占农村总人口的27.62%。虽然农民外出就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户增收,但农村劳动力外流也引发了空心化、空巢化和农业生产率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合理引导农户参与创业活动不仅有利于扩展农户收入来源,也有助于激活农村地区的经济潜力。
基于2013年和2015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结合中国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注册信息的网点分布情况,考察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对农户增收创业的影响,以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异质性和区域金融市场结构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
第一,区县内金融机构网点的增加有利于刺激金融机构寻找可贷农户,减少信息不对称,进而缓解农业信贷约束并降低其持有民间借贷的概率;且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歧视,提高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覆盖面,增加农户的创业概率。
再者,不同类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独特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机制,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有显著差异。本文以农户为出发点,发现农商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改善农信社的内部治理问题,为农户提供有效信贷支持,并提高农户创业的积极性,而传统的农信社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区域金融市场结构显著影响大型国有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果。当建立竞争有序的区域金融市场结构时,大型国有银行的惠农政策和农商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可以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并推动农户创业,而两者在高银行集中度地区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仅对某类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是缺乏效力的,需打破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性来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要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健全金融体系,通过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农村的信贷资金配置效率,让农户获得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更新设备或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创业活动,进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人口的非农化转移,促进农户增收。
其次,农村信用社承担了乡镇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机构空白覆盖的任务,但是长期受到资产不良、资金短缺等问题的困扰。2004年以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改革。但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较,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所以还需要持续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对“三农”的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改革还应考虑到区域银行业集中度的影响,需降低区域银行业的垄断性,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统筹各类机构比较优势,明确定位,优化基层金融网点功能,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识别可贷农户的动力,发挥惠农政策和农信社改制的积极作用,为三农经济薄弱部门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部分农村地区信贷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农村地区确实存在借贷资金规模较小和抵押品不足等硬性问题, 约束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因此,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支农业务的前提是督促农村金融机构增强激励机制,减少对抵押贷款等传统信贷模式的依赖,突破传统,采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业务模式并提高信贷技术,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造成农村地区金融风险的集聚,引导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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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REGION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FLUENCE AGRICULTURAL CREDIT AND FARMERS’ ENTREPRENEURSHIP——Empirical Evidence Based on CHFS
DONG Yan1 CHEN Qiu-sheng2 WANG Cong1
(1. Research Institution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 School of Law,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Based on the 2013 and 2015 micro-data of China’s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 and bank branches distribution data disclosed by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region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farmers’ entrepreneurial behavior, as well as the heterogeneous effect of different typ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gional financial markets. Results show that (1) the increase of bank branches will significantly reduce farmers’ financial constraint and their probability of taking private lending, promote their entrepreneurship; (2) the credit behaviors of differ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and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nd increase the effect of supporting farmers; (3) regional banking concentration can negatively influence the role of benefiting policies of large state-owned banks and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promoting farmers’ entrepreneurship cannot only rely on the benefiting policy or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It is necessary to stimul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improve agricultural support services on the basis of building a competitive financial market.
Key words: rural finance; banking structure; credit constraint; private lending; farmers’ entrepreneurship
*董艳、王聪(通讯作者),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邮政编码:611130,电子邮箱:ydong@swufe.edu.cn;陈秋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得到四川省2018—2020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经济管理国际化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G2018-239)项目的支持。感谢匿名评审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杨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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