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网院作业 发表于 2020-10-12 22:46:44

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视野的拓展

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视野的拓展*
李正图
[提 要]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经济人理性”假定,设计出了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有效化解了现代企业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并提升了企业运营效率。然而,现代企业实践已经证明,即使委托代理制度十分精密、精巧、精致,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企业运营效率进一步提升问题。因此,必须拓展既有理论视野,从“经济人理性”假定拓展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这样就能够实现委托代理理论视野的拓展。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和双边对称信任数理模型表明:基于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可以进一步化解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改善企业运营效率。基于这一结论,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的具体路径是优化社会信任环境系统。
[关键词] 委托代理理论;制度基础;双边对称信任;效率改善
一、研究综述与评价
既有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展开研究的,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等相关概念早期由Ross(1973)提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行为表现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这些行为表现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显性或者隐性契约,指定、雇佣某一代理人为某一委托人服务,同时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利,委托人再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代理理论形成以来,基于“经济人理性”的假定,学者们集中关注有关委托代理情景下代理人的行为、制度设计(主要是激励约束制度)、制度模型等方面的研究,试图通过设计出更加精密、更加精巧、更加精致的制度(主要是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来彻底解决现代企业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分离情景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这一研究方向指引下,学者们展开了代理人行为、委托代理模型、激励约束制度有效性、信任关系等方面的学术研究。
许多学者对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经济人理性”最大化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多方面的原因探索。Marris(1963)和Williamson(1963)各自构建了理论模型来解释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譬如企业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负面作用,特别是他(指代理人)通过过度消耗委托人(即股东)的资源以增加自己效用的问题。Leibenstein(1966)指出:在非完全信息情况下,代理人的决策可能导致公司生产和经营达不到委托人秉持的“经济人理性”应当达到的有效边界。Devriese et al.( 2004)指出,如果公司破产代理人可能会失去他们对公司的各类投资,因此代理人可能会选择风险更小但收益也更小的投资,因为代理人通过控制和管理公司可以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的各类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Faleye &Krishnan(2015)指出,因为延续公司的生命周期能够使这些经理延续他们对公司的人力资本投入,这些经理的经营理念是如何确保公司长盛不衰而不是如何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克服现代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下代理人经营行为偏离“经济人理性”假定而导致股东利益和企业效率不能达到最大化,学者们提出了众多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其中,有三种基本模型,即,Wilson(1969)、Zeckhauser & Spence(1971)、Ross(1973)最初使用的“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state space formulation),Mirrlees(1974;1976)用“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法”和著名的“一阶化”方法建立了标准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Holmstrom(1979)对此模型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上述基本模型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探究了委托代理的更多演化模型,以Rubinstein(1979)和Radner(1981)等为代表进一步研究证明了长期合同关系可以更有效地处理激励问题;Fama(1980)和Holmstrom(1982)等学者证明声誉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代理人问题;Holmstrom & Milgrom(1991)证明,当一个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对任何给定工作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工作本身的可观测性,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工作的可观测性;McMillan(1991)等研究指出团队代理中每个代理人对产出的边际贡献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努力;Alchian & Demsetz(1972)进而指出团队工作将导致个人的偷懒行为(shirking);Holmstrom(1982)证明团队工作中的偷懒行为、搭便车行为可以通过“团体惩罚(group penalties)”或“团体激励(group incentive)”加以消除;Itoh(1991)的模型证明诱使团队工作的激励机制是每个人的工资主要依赖于团队产出。
上述研究表明,委托代理理论提出来的众多模型都是针对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并且不符合经济学中“经济人理性”最大化的基本要求。既然如此,如何有效限制、防止和杜绝代理人行为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偏离呢?学者们在上述委托代理模型指导下,基于保障委托人“经济人理性”最大化假定这一基本理念,提出了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并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的实质就是研究在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和约束代理人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事企业经营各项活动。这些解决方案有:Williamson (1981)指出,在接管市场(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的相关理论指导下,运用投资者可以驱逐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层这一管理工具可以有效地减少委托代理关系引致的相关问题;Devriese et al.(2004)指出,如果公司破产,代理人可能会失去他们对公司的各类投资,这种情况对代理人是不利的,进而迫使代理人努力经营好委托人的公司;Aebi et al.(2012)通过对金融危机中银行表现的实证研究发现,银行董事会中是否有首席风险官(CRO)的席位以及CRO是否直接向董事会报告都与银行绩效相关,具有更加完善董事会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更好;Adams & Mehran (2012)研究发现局外人可能会更有效地管理监督经理人,因为局外人往往不会受制于管理层,同时他们也可能为管理层带来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Haan and Vlahu(2016)认为,股东可以通过任命董事会来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股东利益,董事会的最重要作用是监控员和顾问,作为监控员的董事会监督经理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作为顾问的董事会在企业决策中为经理提供意见和指示;Crane et al.(2016)在研究企业所有权中发现更高的机构所有权会导致公司支付更多的股息;Agrawal & Nasser (2019)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持有人(independent director-blockholder)在美国上市公司中(特别是在较小的上市公司里)可以有效减少首席执行官的超额薪酬等福利;Ma et al.(2019)收集了2006—2011年4 500多家美国共同基金经理的薪酬结构数据,进而研究薪酬激励政策是否有效,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经理的薪酬结构与最佳均衡合同基本一致。
综上不难看出,围绕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经济人理性”假定这一基本理念,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提出的解决方案虽然行之有效,但都没有超越制度范围和制度视野。不仅如此,现代企业实践表明,既有委托代理理论指导下的现代企业中的制度解决方案并没有完全彻底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效率损失,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效率损失留下了剩余空间。正是认识到局限于制度范围和制度视野进行研究的不足,也有一些学者试图探索制度之外(譬如信任)的解决方案。Casadesus(2004)分析了规范、道德标准和利他主义通过促进信任提高了效率,Rigdon(2009)指出信任和值得信赖的行为会影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制度性安排,Saeidi et al.(2017)的实验结果表明基于信任的领导者选择策略可以减少35.25%的任务完成时间和41.64%的形成错误,Hasan et al.(2017)指出社会信任可以引导人们遵循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Luo(2018)使用2008—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社会信任可以显著改善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的效果,Martyanov(2018)指出普遍信任或机构信任降低了社会沟通中的各种交易成本。这些学者关于信任研究的成果启示我们如何拓展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
上述这些超越制度范围和制度视野的研究成果启示我们:能否在既有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拓展的研究呢?借鉴上述有关信任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这一拓展研究既是十分可行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这一拓展研究的前提应当是理论视野的拓展,进而是路径视野的拓展。就本文来说,笔者发现,在既有“经济人理性”假定基础上,现有研究成果已经基本上穷尽了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空间,因此需要超越“经济人理性”假定并且在新的理性假定基础上进入到新的更宽广的研究空间,才能找到更加可行的路径以便拓展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视野和路径视野的拓展。基于上述的认识,本文在第二部分阐述“经济人理性”假定的狭隘性及其视野拓展,第三部分阐述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和路径选择;第四部分进行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数理模型推演;最后在前四部分研究基础上讨论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的具体路径。
二、“经济人理性”假定的狭隘性及其视野拓展
前一节关于委托代理理论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表明:利益最大化追求和效率改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根本目的和永恒主题。现代企业实践已经表明,效率改善与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高度相关。然而,现代企业实践同样表明,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在不同情景下存在着很大差异。
在企业规模较小情景下,所有者就是经营者,所有者与经营者合而为一,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说此种情景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隐形的,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个人,因此他们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差异性。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展,公司内部的关系日益复杂。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掌控层面的关系日益复杂。这一复杂性导致所有者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精力的限制而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全面、全盘控制着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不得不把本来要由所有者掌控的经营管理功能分离出来、转让出去,交给受托人(代理人)控制和执行,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开始分离,于是,所有者成为委托人而经营者成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开始出现,由原来的隐形变成了现在的显形,委托人部分或者全部离开了企业运营,代理人成为企业实际运营者,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出现了差异。委托人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譬如,利润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代理收益的最大化(譬如,薪酬和在职消费最大化)。委托人与代理人最大化理性追求的上述差异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努力方向的差异,委托人的努力方向是追求利润并且尽量最大化,而代理人的努力方向是追求薪酬和在职消费并且尽量最大化。
委托人与代理人努力方向的这种差异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经营企业理念的差异,委托人对企业利润(即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会导致企业效率的最大化并且导致整个社会效率最大化,而代理人对薪酬和在职消费最大化的追求导致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并且企业效率却不能达到最大化甚至有所损害,这样的差异导致企业潜在利润与实际利润、潜在效率与实际效率之间存在着一个缺口。这个缺口表明,在委托代理情景下存在着利润进一步改善和效率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缺口呢?
在“经济人理性”假定前提下,不难发现,是委托代理情景下代理人的努力方向偏离了委托人的努力方向导致的,不仅如此,由于代理人总是优先满足自身的最大化理性追求,所以,代理人自身最大化理性追求越是得到满足,就越可能损害委托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又由于委托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与企业利润最大化是正相关的,代理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与企业利润可能正相关也可能负相关,因而设法迫使代理人的努力方向靠拢委托人的努力方向,并且激励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直到最大化,就成为公司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反思一下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之前的情景。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之前,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所有者与经营者合而为一,企业剩余全部归属企业主,经营企业也全部是企业主的事,不存在委托人也就不存在代理人。因此,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了企业经营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他毫无疑问必然始终自觉自愿地付出自己的全部精力、能力、智力,努力经营好自己的企业,与之相应,企业的效率和利润也达到了最大化。究其原因,作为经营者的所有者获得了企业经营的全部剩余即利润。
正是由于企业经营者能够以所有者身份获得企业的全部剩余即利润,才导致作为经营者的所有者的最大化理性追求与作为所有者的经营者的最大化理性追求的高度一致,也就是说,从委托代理关系角度来看,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合而为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身份及其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即使按照委托代理思维方式来考察也仅仅是隐形的,隐形的委托人与隐形的代理人之间在最大化理性追求上没有发生分离、偏离和冲突,最大化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效率最大化高度重合,这才是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之前企业效率能够自动实现最大化的根本缘由。
与上述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下企业的剩余(即利润)仍然全部是企业所有者(即股东)的,但经营企业的各项事务已经或多或少地由不是所有者(即股东)的纯粹经营者来承担。也就是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了,所有者成为委托人,经营者成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在这种情景下,虽然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仍然愿意承担经营企业的各项事务的责任,但由于他自身经营能力、精力、智力有限和企业经营关系日益复杂、经营事务日益繁杂,所以总是事与愿违、得不偿失,无可奈何地不得不把企业经营事务委托给经营者(代理人),让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充沛精力来应对日益复杂的企业经营关系并且把企业运营好。然而,尽管所有者(委托人)把企业事务委托给了经营者(代理人),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也随之分离了,但并没有同时把企业剩余转让给经营者(代理人),这就导致企业经营事务与企业剩余分离了。由于代理人不享有企业剩余,也自然就有可能不愿意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理性追求的方向经营企业,而是按照代理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理性的追求来经营。假定他们(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最大化利益理性追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则代理人就有可能愿意按照委托人最大化利益理性追求的方向经营企业。然而,这种方向一致只是偶然出现,必然出现的必定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最大化利益理性追求方向的不一致,此时,企业经营可能因为代理人对企业经营的掌控而偏离企业利润最大化方向,从而带来所有者(委托人)利润和企业效率的损失,使得企业最大化潜在利润与实际利润之间出现缺口,这一缺口还视代理人自己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和经营企业的努力方向与企业利润最大化方向的偏离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定,与之相应,企业效率也随之而定。总的说来,这样的偏离和努力程度越大,缺口就越大,所有者(委托人)利润和企业效率的损失就越大,反之则反是。由此看来,在委托代理情景下,要实现企业效率的改善,满足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和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其中的关键是采用什么途径能够有效纠正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和经营企业的努力方向对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和努力方向的偏离程度,如何在有效纠正代理人最大化理性追求和经营企业的努力方向前提下提高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既然如此,采用什么方式呢?
委托代理理论的思维视野是基于“经济人理性”假定的,所以这方面的学者们提出了仅仅着眼于制度范畴、制度范围之内的委托代理制度,提出了通过设计精密、精巧、精致的制度来约束代理人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从而使之与委托人的要求一致,也提出了通过转让部分股权使代理人也成为股东,进而激励代理人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从而使之与委托人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一致。然而,无数次的现代企业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委托代理制度虽然行之有效却并不彻底。也就是说,即使采用了设计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与委托人在努力方向上仍然并没有完全保持一致。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不受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的驱使,而受自己最大化理性追求的驱使,因而委托代理制度的行使和执行即使十分严格,也不可能达到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之前企业主的努力方向和最大努力程度。导致这一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差异的根本原因是,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合而为一状态已经成为不可能。在此情景下,委托代理理论试图通过约束性和激励性制度安排来提升企业效率的解决方案尽管十分可行,但仍然远远不够。
那么,在委托代理理论和现有公司治理中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实践基础上,如何超越委托代理理论专注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弥补委托代理制度留下的缺口呢?也就是说,如何在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添加更好的解决方案以提升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执行力呢?如何在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通过什么途径进一步激励代理人努力方向始终保持与委托人一致并且提升努力程度呢?笔者发现,在既有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需要拓展既有委托代理理论,实现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拓展,添加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以外的解决方案。基于此,笔者进一步发现,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以外的解决方案之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就能够在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激发代理人的努力方向始终保持与委托人一致并且提升努力程度。这就是说,在委托代理制度实现了约束和激励代理人行为基础上,再通过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就能够进一步激励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经营企业。
既然如此,如何在理论上把“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这一解决方案纳入委托代理的理论视野之中呢?笔者发现,答案只能是:必须实现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拓展。笔者进一步发现,从“经济人理性”假定拓展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就能够实现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拓展,进而进一步完善既有委托代理理论,形成更具解释力的委托代理理论。这就是本文要论证的原创理论,即,在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通过强化双边对称信任以实现企业效率进一步改善的委托代理理论。为此,本文下一节将通过数理推演研究证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程度的提升,能够保证代理人的努力方向和最大化理性追求与委托人一致,并且提升努力程度直到最大化。
然而,信任,本身既不是经济关系也不是制度设计,因而不能依靠完善经济制度来获得。实际上,信任,属于伦理范畴,是一定社会传统、习俗、法律、文化和社会关系背景下的社会心理现象,因此,提升信任度的办法蕴含在传统、习俗、法律、文化和社会关系之中。通过对传统、习俗、法律、文化和社会关系的考察,我们发现,熟人关系、传统社会关系、社会征信系统、法律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诚信文化体系等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元素,总合共同构成了信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网络。由此可见,信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网络的构建和完善是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的重要路径。
三、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拓展:客观依据与路径选择
在“经济人理性”假定需要进行视野拓展的思路指引下,笔者发现,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焦点是以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为出发点,理性思考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理性追求并且使之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从事企业的经营,进而实现委托人利润最大化和企业效率最大化。然而,这样的研究不仅忽略了代理人最大化理性追求的客观存在和合理性,而且也过分强调了约束和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而忽略了其效用边界,更忽略了通过制度以外的元素(譬如,信任)来实现激励和约束问题上各种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的相容。这一理论构想的缺陷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的缺陷正是本文作者试图来弥补和突破的。为此,本部分拟从理论思维上探讨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与拓展路径。笔者发现,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分别是: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使得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需要从“经济人理性”假定拓展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信息占有差异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进而使得健全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下降;合约不完全导致代理人经常钻制度漏洞以便更多地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的不可避免使得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构建和贯彻实施的成本高昂而难以实施。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这四个客观依据,笔者进而探讨了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路径,结果发现,尽管激励约束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和激励代理人行为,但并不能够做到完全有效,因而需要通过激励约束制度外的元素(譬如:双边对称信任)来进一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行为。
(一)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
在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面临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客观情景: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信息占有差异、合约不完全、代理风险与成本。这四个方面的客观情景是既不依委托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依代理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的客观存在,成为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然而,既有委托代理理论视野范围内并没有很好解决这四个客观情景,因而,本节试图对此进行理论辨析。
1.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辨析。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最大化理性追求方向上的差异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企业掌控上的强势和弱势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企业掌控能力上的悬殊,最终导致委托人不当受损和代理人不当受益。本来,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追求各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正当的,因为每个人追求各自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理性”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动机”,然而不当利益的获取却违背了“经济人理性”最大化原则并且委托人还无可奈何。同样,按照“经济人理性”的逻辑,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理性追求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这只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合而为一前提下能够成立的。然而,随着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了,委托人与代理人有不同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和最大化利益索取。不仅如此,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和最大化利益索取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率和利润。委托人,因为是所有者(股东),因而凭借他的资本所有权而合法、自然地能够获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就保证了委托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和努力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在方向上是一致的,最终可以导致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最大化理性和最大化利益追求的取向上,与委托人相悖,代理人则是追求薪酬和在职消费的最大化。因为现代企业实践表明,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益与企业的规模正相关,所以,代理人如果偏离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而能够不受约束地在自己最大化理性追求驱使下经营企业就会持续不断地扩大企业的规模。然而,企业规模的扩大并不必然地带来企业效率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甚至必然地呈负相关关系。这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这一矛盾中,又由于代理人处于强势地位和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总是使得代理人能够损害委托人利益并且不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与之相应,代理人还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委托人已经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和合约不完全,导致对企业掌控能力下降而沦为弱势地位,与之相反,代理人因此而取得了强势地位,进而,代理人总是能够以损害、牺牲委托人利益为代价并且使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得到满足。针对上述委托人与代理人理念、行为上的差异和不同经营结果,使得委托代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如何通过有效约束和激励代理人行为并且使之符合委托人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方向从而提升努力程度。因此,必须厘清代理人行为如何能够做到偏离委托人意愿的根本原因。笔者发现,这个根本原因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和合约的不完全。
2.信息占有差异辨析。
现代企业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在对称信息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对其实行奖惩。此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都可以达到。与之相反,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为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为,激励兼容约束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情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最优分担原则应当满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造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信息占有上差异的根源是由于委托人不再参与或者部分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委托人已经很难获得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有效信息;与之相反,由于代理人全程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所以代理人能够轻而易举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有效信息,这样就客观上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何况,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信息,这些信息往往难以确定和全部获得。正是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造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地位上的强势和弱势,也使得代理人能够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带来的各种漏洞采取违背委托人意愿并且满足自己最大化理性追求的行为。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在信息占有上是对称的、确定的、完全的,那么委托人就有能力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对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监督、监管和监控,进而保障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与此同时,有限满足代理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然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是客观的、必然的,并且,在信息占有上代理人比委托人处于优势地位,使得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能够实施违背委托人利益目标、损害企业效率的经营行为。为了避免、杜绝代理人这种不当行为的发生,委托代理理论设计出了一套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
3.合约不完全性辨析。
现代企业实践同样证明,合约的不完全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企业经营行为总是面向现实和未来的,然而,面向现实和未来的企业及其经济发展环境、营商环境是瞬息万变的,由此导致现实和未来中的相关信息也是瞬息万变的,也使得信息始终存在着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的特征,再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自身在知识、能力和视野上的局限性,委托人与代理人在事前签订的合约和依据合约创建的运营制度肯定是不完全的。正如哈特(1998)指出的,假定没有谈判、制定、实施合约的交易成本,所有者和经营者缔结的长期合约中就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这就是完全合约。然而,哈特给出的前提太苛刻,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合约不完全是永恒的、恒久的。基于不完全合约,即使委托人监测到代理人的不当行为,也无法实施监测、监管、监督、监控并且勒令停止,或者这种监测、监管、监督、监控并且勒令停止等行为的实施代价特别高昂而导致委托人不可实施、不能实施。在委托人受能力和代价双重约束的前提下,代理人往往可以利用这种合约的不完全性而肆无忌惮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道德风险行为(moral hazard)、逆向选择行为(adverse selection)、磨洋工行为(dilly-dallying)甚至“敲竹杠”(rip-off)行为,等等,因为代理人这样做,只是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自己不仅不受约束和惩罚,而且能够改善自己的福利,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综上可知,正是基于上述三个既定现实(即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理性和行为上的差异,在信息占有上的差异,合约不完全),既有委托代理理论倡导者们设计出了精密、精巧、精致的合约和制度。然而,虽然这一合约和制度是相当有效的,但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即,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
4.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辨析。
虽然委托代理制度一定程度上约束、克服和避免了上述代理人的各种不当行为,改善了委托人的处境,减少了委托人的利润损失和企业效率损失,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和风险,可称之为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Jensen & Meckling(1976)指出,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主要包括委托人与代理人订立契约的成本、监督与控制代理人的成本、对代理人的激励成本、限定代理人执行决策所需的额外成本、经济损失。
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表明,委托代理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代理成本、代理风险与代理收益之间的比较和权衡。如果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并且代理风险较小,则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安排就是有效、有益的;反之,就是无效、有害的。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还表明,如何有效地进一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仍然是新制度经济学既有委托代理理论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困境,也仍然是现代企业实践中面临的降低成本和避免风险的现实要求。既然如此,如何有效地进一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途径:一是在既有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委托代理制度,二是超越既有委托代理理论视野及其委托代理制度,在“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基础上拓展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引入制度以外的元素(譬如,信任),进而构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关系。
关于第一条途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已经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内进行了精深的学理研究和精密、精巧、精致的制度设计,因而,这方面的学理研究和制度设计不是本文的研究任务,但却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关于第二条途径,需要拓展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把委托代理理论延伸到制度之外,对于本文来说,笔者把信任纳入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内进而构建了全新的委托代理理论,以便探讨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具体路径。为此,本文引入信任作为影响委托代理关系走向的重要元素和变量并且进行专门研究。
(二)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路径选择
前文从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的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信息占有差异、合约不完全性、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等方面探讨了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客观依据。从中发现,虽然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有效解决了代理人在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上对委托人的偏离,但并没有完全解决,仍然存在不小的缺口。仍然存在缺口的原因是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逻辑前提(即前提假定)的狭隘,这一逻辑前提就是“经济人理性”假定,这一假定导致既有委托代理理论是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互不信任为逻辑和现实基础的,从而限制了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视野。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互不信任,委托人一方面要像防贼一样防止代理人损害自己,另一方面又要像“哄小孩”一样激励代理人替自己卖命。由此出发,我们不得不思考,既有委托代理理论在逻辑前提下理论视野狭隘的缺陷。因此,如果我们超越“经济人理性”假定,就会突破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狭隘理论视野,我们自然就会发现: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不仅仅是既有委托代理理论中认定并且以此为理论推演出发点的互不信任,还有不对称信任(其中最极端的是单边信任,即甲方信任乙方,但乙方不信任甲方,或者反过来)、双边对称信任(甲方完全信任乙方,与此同时,乙方也投桃报李,完全信任甲方)等多元情景。因此,当我们在多元情景下探讨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进入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更多情景,就会发现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更多基础和缘由,就会找到处理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更多解决方案。因此,拓展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视野不仅有可能而且十分必要。在多元视野情景下,这些情景可以用“信任度”的不同来衡量。信任度不同,既会影响人们对信息真伪的判断,也会影响人们对制度的遵守程度,更会影响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紧密程度。因此,笔者进而认为,在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强化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最大化理性追求的方向努力经营企业的制度之外的解决方案是:可以实现从“经济人理性”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的理性拓展,进而基于制度研究的委托代理理论形成“制度+信任”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制度+信任”的委托代理理论,就可以在日益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通过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程度来处理委托代理制度尚未有效解决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企业运营中的现实问题。以下分别阐述。
1.理性拓展:从“经济人理性”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
我们知道,不同的理性特征带来不同的信任度。现实中人们秉持的理性并不是简单单一的,而是纷繁复杂的。从单一理性假定出发演绎出来的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往往是有限的。对于经济学来说,在“经济人理性”假定基础上形成了日益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科学理论。然而,受“经济人理性”假定的限制,这一科学理论对“经济人理性”假定之外的非制度经济现象难以进行全新的理论概括,并且无法对制度之外的委托代理关系解决方案提供科学的解释力。与之相应,委托代理理论由于是在既有“经济人理性”假定情景下,总是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毫无信任而言,彼此之间相互设防、相互猜忌、相互牵扯、相互陷害。因此,基于这一“经济人理性”假定的委托代理理论和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并没有完全彻底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就需要委托代理理论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的理论创新和方案设计需要突破“经济人理性”的视野,拓展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的视野。这一视野拓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现实。
社会经济现实表明,每个人既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和“家庭人”。“经济人理性”并没有完全覆盖甚至掩盖了人类理性的其他内容。实际上,人类理性是多元的,“经济人理性”只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应当有“社会人理性”和“家庭人理性”。作为“经济人”,每个人的最大化理性追求只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作为“社会人”,每个人在追求个人最大化经济理性过程中必须顾及社会责任、社会法律、社会道德和社会文化的约定和约束,形成“社会人理性”,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作为“家庭人”,每个人必须在追求个人最大化经济理性过程中顾及家庭责任、家庭义务,形成“家庭人理性”,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上述三个理性是复合的、统筹的,因此,每个人总是在确保最大化社会理性、家庭理性基础上追求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经济人理性”,从而称之为“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
同样,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并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人”,还必然是“社会人”和“家庭人”。因此,即使从便于研究的角度,我们也需要超越“经济人理性”,拓展到“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在这样的理性拓展基础上,就可以顺利实现既有基于制度的委托代理理论视野的拓展,进入基于“制度+信任”的全新委托代理理论。与此同时,正是这一理性假定基础上的不同和拓展,引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任度的差异进入到全新的基于“制度+信任”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视野。
2.路径拓展:从制度到信任。
前文指出,委托代理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是基于“经济人理性”为基础,并且假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完全不信任的。这就合乎自然地推导出:只有构建和完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制度,才能有效处理由于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委托人与代理人自身在知识、能力和视野上的局限性(有限理性)以及合约不完全带来的各种弊病。然而,在实际企业运营中,在“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基础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情景并不仅仅是完全互不信任这一种,而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类型,譬如,完全不信任、部分信任、全部信任、不对称信任(包括单边信任)、双边对称信任等。各种信任程度的差异是由信任度这一指标来衡量的。
信任度的强弱,既影响人们对信息真伪识别的态度,也影响人们遵守制度的态度和取向。如果信任度很强,那么,即使信息是虚假的也可能被对方确信为真;反过来,即使是真实信息也可能被对方确信为假。同样,如果是强信任度,则即使制度有漏洞也不会被利用来实施上述各种不当行为(诸如,逆向选择、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磨洋工、敲竹杠和内部人控制等),反而会相互提醒制度漏洞可能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并且尽力完善制度、消除漏洞,反之则反是。也就是说,信任度的强弱决定了理性差异和行为差异,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委托人与代理人自身在知识、能力和视野上的局限性(有限理性)以及合约不完全情景下人们处理信息时持有的不同态度(譬如真伪识别)和遵守合同(制度)的不同态度。
既然如此,为什么信任度会存在强弱之分呢?为什么新制度经济学家总是假定信任度为零(即互不信任)呢?笔者发现,造成这一理论局限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人理性”这一前提假定。实际上,信任谱系的形成,既依据“经济人理性”同时也依据“社会人理性”和“家庭人理性”等多元理性假定,因此,如果我们从“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出发,就会突破“经济人理性”的局限,超越互不信任的信任度限制,超越既有委托代理制度来进一步处理委托代理关系,从而进一步纠正代理人最大化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对委托人意愿的偏离,最终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企业效率的改善。
3.路径拓展方式:增强双边对称信任度。
如果把信任度按照由强到弱或者由弱到强进行排列,就会形成信任度谱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信任状态的多样性表明,前文指出的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潜在利润与实际利润、潜在效率与实际效率之间的缺口,既可以通过代价昂贵的委托代理制度来弥补和消除,也可以凭借基于“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的双边对称信任基础上构建的非正式默契(代价相对低廉并且效率更高)来弥补和消除。既然如此,如果我们引入“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通盘考虑从“完全不信任”经“不对称信任”到“完全双边对称信任”各种情景,就自然而然地拓展了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空间和研究范围,提出基于既有委托代理制度的关于完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全新解决方案,即双边对称信任解决方案。当然为了使研究简化,这里仅仅考虑“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完全双边对称信任”类型。
信任,是能够低成本、低风险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和合约不完全带来的各种弊端的手段和方法。一般说来,信任的本质是甲方和乙方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甲方相信乙方不会利用甲方弱点损害甲方而谋取乙方利益的信心。其中,交易频率越高,建立的信任关系就越牢靠,反之则反是。齐美尔(2002)认为,信任是社会最主要的凝聚力之一,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支持下来。Kickul & Lester(2001)发现,信任与尊重、晋升和提拔机会、领导的管理胜任力、公开诚恳的交流、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和资金、内容丰富的工作、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对员工需要的周到考虑、对个人成绩的认可以及自由创造性等因素相关,缺乏信任会造成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遭到破坏。弗兰西斯·福山(1998)认为,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团体的角色。Arrow(1972)认为,信任是一个社会经济构建和运作的润滑剂和包含于交易行为的基本要素。lumann(1979)认为,人类在进化中会发明很多简化制度,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信任并未消除风险,只是使之少些。它只是起了跳板的作用,帮助跳进不确定性。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认为,信任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是个体为应对不确定的和不能控制的未来的一种策略。由此可见,信任既包含甲方对乙方未来行动的确切预期,也包括其中的责任与义务。
基于“经济人理性”向“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的拓展,在委托代理制度解决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委托代理关系的方案,应当从委托人与代理人彼此之间的信任、代理人努力程度与效率改善的相关性来探究。为了更加细致地阐述上述理论构想,下一节对这一理论构想进行数理模型推演。
四、委托代理理论视野拓展的数理模型推演
现代企业实践已经表明,信息占有的对称性、完全性、及时性等特征能够保证委托代理制度的履行、遵守和监督情况,也能够影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情况。基于此,信息、制度与信任之间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在信息状态和制度设计既定前提下提升双边对称信任度是可能的,而提升委托代理情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也是能够提高企业效率的。这一推理可以通过数理模型推演加以证明。
(一)信息、制度与信任之间的客观联系辨析
在现代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所签订的契约可分为: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和无契约。在完全契约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的责、权、利与义务明晰,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支持;与之相对,在不完全契约中,只是部分地明晰了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的权、责、利和义务,只能受到合同法的部分保护和支持;在未签订契约情景下,完全不能明晰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的责、权、利和义务,不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支持。与这三类契约相对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的权、责、利和义务的制度规定也出现了三个类型:事前合同制度、事中相机抉择制度、事后谈判制度。如果按照强弱程度大小,从高到低排列,这三个制度类型前后相继,形成了一个制度谱系,如表1所示。
表1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制度类型及其情景状态

表1表明,委托代理制度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任的不同情景而不同。情景1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即使产生纠纷也只是法律方面的事情,没有委托代理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的事情;情景3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无法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和义务而设计出相应制度,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制度来处理;情景2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那些未被合同约定的事情不受法律保护,这些事情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造成的,这就既需要通过设计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来约束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也需要在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通过提升双边对称信任来激励和约束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边行为。总的来看,情景1和3下,没有委托代理制度和信任的事情;只有在情景2下,既需要设计委托代理制度来减少利润损失和效率损失,也同时需要通过提升双边对称信任程度来进一步减少利润损失和效率损失。
在上述信息、契约、法律保护与制度类型基础上,人们之间的信息拥有状态还与他们之间的信任度正相关。在委托代理关系情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度与他们之间所拥有信息的对称性、确定性、完全性正相关。随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状态从对称到不对称,从确定到不确定,从完全到不完全,他们之间的信任度也从完全双边对称信任转移到完全不信任,如表2所示。
表2 信息状态、信任度与信任关系改善

表2表明,情景1下,只有合同和法律的事情,信任或者不信任并不重要,法律能够保证即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信任,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必须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情景2下的不对称信任(单边信任)是不确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迟早会被不信任方发现而使之滑向情景1,一方对另一方的不信任迟早会被信任方发现而使之滑向情景3;情景3下,那些因为委托代理制度中没有事前约定而不受合同和法律保护的事情,不同信任情景下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在双边对称互不信任情景下就会导致双输,如果提升双边对称信任就会带来最大化双赢。本文的研究任务就是针对情景3,尽力避免双输趋势,尽力争取双赢趋势。
可以用数理模型来把这一状态精致地表达如下:设α(0≤α≤1)表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度,α越接近于1表示信任度越高,α越接近于0表示信任度越低。再设β(0≤β≤1)表示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度,β越接近于1表示信任度越高,β越接近于0表示信任度越低。如果α=β>0,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双边对称信任;如果α=β=0,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双边互不信任;如果α≠β,则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非对称信任(其中包括单边信任)。
综上,可以发现,随着信息从完全到不完全,从对称到不对称,从确定到不确定,制度类型和制度约束力也由强变弱。针对这一趋势,能否和如何通过主观努力加以逆转或者减缓呢?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试图通过设计和完善精密、精巧、精致的委托代理制度来逆转或者减缓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弱化后果。现代企业运营实践也表明,这种制度设计方案实施的结果和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尽管如此,即使委托代理制度已经十分精密、精巧、精致,但仍然存在效率改善的巨大空间,因此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强度就是进一步的解决之道。另一方面,尽管通过信息化能够提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在信息占有上的对称、确定和完全程度,但新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总是接踵而来,人们总是面对着信息不对称、不确定、不完全状态,因此,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度就是永恒话题。既然如此,从提升双边对称信任的视角来看,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缺乏双边对称信任,他们就必须把大量资源和时间花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和义务的度量和监督,以防自己上当受骗,这种花费和风险就是信任成本和信任风险。因此,只有在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信任成本和信任风险,才能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边收益,进而提高企业利润和效率,最后提高整个社会经济利润和效率。既然如此,如何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强度?信任成本和信任风险能否降低?提升信任强度能否相应地提升企业效率?这些问题是客观趋势问题,可以运用数理模型把这些客观趋势细致地表达出来,这是本部分的研究任务。
(二)如何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度?
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完全不信任(双边不信任)”情景的,这一情景的前提是“经济人理性”假定。前文分析表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类型有三种情景:完全双边对称信任、不对称信任(其中包括单边信任)、双边完全不信任(双边互不信任)。这三种情景的前提是“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既然如此,我们自然会推论:在“经济人理性”假定基础上由于双边完全不信任(双边互不信任)而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制度研究范式,那么,在“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假定基础上基于完全双边对称信任而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制度研究范式+双边对称信任的新型研究范式”。为了使研究简化,如果假定委托人与代理人都秉持“经济人理性”,那么,他们之间就是互不信任;但是如果假定委托人与代理人都秉持“经济人+社会人+家庭人复合理性”,随着信任度的提高,尤其是双边对称信任度的提高,代理人努力就会提高,双边预期效用随之提高,这些趋势可以运用数理模型表述如下。
把委托人的预期效用表示为:Up=πa(e)+αUa,表明委托人对代理人信任度的提高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预期效用,πa(e)表示代理人创造的利润,与代理人的努力正相关。
代理人的预期效用表示为:Ua=Wa(e)+βUa-V(e),表明提高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度能够提高代理人自己的预期效用。Wa(e)表示代理人的薪酬,与代理人的努力正相关;V(e)表示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同样与代理人的努力正相关。
其中,Wa(e)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固定工资T,另一部分为努力(e)的函数。综合来看,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可以提高彼此的预期效用。如图1所示,在努力初期,代理人努力的边际工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随着努力不断提升,边际成本将逐步大于边际工资收益。

图1 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与边际效应正相关示意图
上述模型证明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信任度与他们各自的效用正相关。
(三)双边对称信任度提升与企业效率改善正相关
信任的本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相信度,是人类理性的有机内容。然而,人类理性本源中并没有自然信任,反而充斥着相互猜忌(不信任),猜忌则是自我、自私等心理的自然延伸。无论是信任的培育还是信任的建立,都需要相应的教育、文化乃至法律环境。一个社会中关于信任的教育、文化乃至法律环境的不同,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信任度的差异。即使在同一个社会的教育、文化乃至法律环境内,由于人们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文化程度和富裕程度方面的差异也会导致他们信任度的差异。委托人与代理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和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企业运营效率正相关。因此,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是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为了研究的简化,本文仅选择信任谱系中的完全双边对称信任与完全双边不对称信任情景对上述论断进行数理模型推演证明。
1.双边对称信任的数理模型推演。
有研究表明,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Gersick et al.,1997;Davis,1983)。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即α=β>0)能够激励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程度。因为代理人最大努力程度是由以下联立方程的一阶条件决定的:

(1)
在满足α=β>0的条件下,联立方程一阶条件如下:

(2)
在一阶条件确定最优努力程度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

(3)
因为努力的边际利润就是工资,努力的边际工资又是W′(e)的斜率,因此:

(4)
结合图1中V′(e)的斜率大于W′(e)的斜率可以得知,

(5)
由此可以得到,
>0
(6)
也就表明,努力和信任正相关,代理人努力增加会提高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同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可以提高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的提高能够激励代理人更加努力地工作,进而提高企业的利润πa(e)。这表明,在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如果委托代理双边对称信任程度越高,那么代理人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就会越高,进而企业的预期利润水平和经济效率就会越高。
2.双边对称信任与努力程度正相关的数理模型推演。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完全双边对称信任情景下,假定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为这一水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αβ)Ua=Wa(e)+βπa(e)-V(e)
(7)
最优努力程度如图2所示:

图2 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完全对称信任情景下的最优努力程度演进趋势示意图
当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互不对称信任时,即β=0,α=0,假定代理人最优努力水平为此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8)
最优的努力程度如图3所示:

图3 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完全互不对称信任情景下的最优努力程度演进趋势示意图
由图3可得如果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笔者的推演表明,在完全双边对称信任情景下代理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远远高于在双边互不对称信任情景下的努力程度。又由于努力程度与工资正相关,努力又与利润正相关,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可以提升企业效率,提高企业效益。
上述数理模型推演证明:基于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制度解决方案,强化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可以进一步纠正代理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努力方向这一问题上对委托人预期的偏离和提升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边对称信任与企业效率提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因此,自然就能得出如下结论:在既有委托代理理论的制度解决方案基础之上,随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的强化,就可以进一步提升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企业利润和效率、社会收益和效率。
五、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的提升路径
前文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代理人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改善企业效率相关性的数理模型推演研究结论证明,在基于既有委托代理理论提出的制度解决方案基础上,可以通过增强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程度这一路径,进一步解决委托代理制度未能成功解决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利润和减少经济效率损失。既然如此,如何增强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呢?
众所周知,信任属于道德范畴,道德能够强化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这其中就包括经济规范的强化、经济秩序的维持和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Hicks(1976)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社会经济实践表明,信任度是指确保人们的预期被承诺人兑现的程度和概率。人际关系中信任度的高低取决于双边交易频率;交易频率越低,信任度肯定越低;交易频率越高,信任度就应当越高。不仅如此,人们之间的信任还具有延展性。甲信任乙,乙信任丙,形成了甲-乙-丙连续、连贯的信任链,则甲可能因为信任乙并且乙信任丙,导致甲也信任丙。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增强人与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的路径有两个:一是通过加快交易频率来增强人们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二是通过强化信任链强度来增强人们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基于此,如何提高交易频率和强化信任链呢?可以发现,由近及远,由内到外,各种社会关系网络构成了依次递进的社会信任环境系统(如图4所示)。如果能够强化这一社会信任环境系统,就会提高人们之间的交易频率和强化人们之间的信任链,也就自然而然地提高和强化了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

图4 社会信任网络环境示意图
(一)强化新型现代熟人关系网络
人类社会中人际关系经历了持续变迁过程,总的来看,是从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开始,经姻缘关系、亲缘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师生、战友和同事)等逐步扩展,形成了牢固的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既存在于古代社会中,更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因为人们的关系总是逐步地从陌生人变成熟人,每个人的熟人关系圈也越来越大。正是基于熟人关系,熟人之间因为长期积淀了对各自良好的人品、崇高的声望等的认识而增强了彼此信任,人们之间的交易和交往才频繁发生,相互间的信任链条才越来越长,形成了熟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由此可见,在熟人社会环境中,人们之间的双边对称信任度是很高的、牢靠的。因此,提高现代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的途径之一是发扬优良社会传统,优化、强化传统熟人关系及其社会环境。依赖地缘、血缘、亲缘、姻缘、人缘等天然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兄弟姐妹、同学、战友、师生、同事、朋友等关系进一步强化了传统熟人社会,依赖现代社会组织关系构建现代熟人社会,依赖现代信息基础设施来培育网络熟人社会。总之,传统熟人社会、现代熟人社会和网络熟人社会,三者综合,构建基于传统熟人关系、现代熟人关系、网络熟人关系的复合熟人社会。这样的新型复合熟人社会就可以提升现代企业运营实践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
(二)强化现代社会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网络
现代社会中总是避免不了熟人与陌生人的交往,因此,传统社会延续下来的熟人信任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信任的需求,信任关系需要升级和扩展,由熟人之间的信任延展到“熟人与熟人+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我们称之为关系信任。关系信任并非基于(但包括了)人们之间的熟人关系,而是基于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从法律到文化的社会传统、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中的约定俗成。因此,习惯、习俗、惯例构成了社会关系网络中成员(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基本准则,形成彼此之间关系信任。关系信任不仅是熟人之间的信任,还是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这就使得信任空间突破了原来的熟人信任空间范围,只要遵守共同的习惯、习俗、惯例,人们(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都值得信赖。基于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双边对称信任度也会随之强化。
(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表明,仅仅依靠熟人信任、关系信任仍然不能满足人们对信任的需要,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关系既超越了熟人范围,也超越了同一习惯、习俗和惯例的范围,进入到不同国度、不同文明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交易。这样的交往和交易需要构建更高级别的信任关系,可以称之为系统信任。系统信任是不同国度、不同文明背景下的人们,依据一个权威、公正的信任识别系统增强人们之间信任度。既然如此,这一权威、公正的信任识别系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我们知道,基于当代信息基础设施可以获得之前难以获得的全面、及时、准确的系统信息。依据这些系统信息,专业权威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机构就可以搭建社会征信平台并且形成社会征信系统。由于社会征信系统一般由官方认证或者由社会评价机构科学认证,所以,这一社会征信系统在社会公众中取得了令人依赖的权威性、公正性。不同国度、不同文明中的人们如果不能依赖熟人信任和关系信任来强化彼此之间信任度,就只能依靠社会征信系统来强化彼此之间的系统信任。也就是说,依托系统信任可以强化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
(四)健全法律信任
法律信任是基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规则性和可预期性并且事前约定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以国家政权强制为基础,具有强约束力。法制涵盖了全社会所有关系网络,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与之相应,突破了前述熟人信任、关系信任、系统信任等依赖的社会关系网络界限,可以构建更高层次的信任关系。基于法律信任,可以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强化现代企业运营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
(五)加强社会诚信教育
前述熟人信任、关系信任、系统信任、法制信任,是委托代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途径。既然如此,如何强化这些信任关系并且使人们主动地依赖、信赖这些信任关系呢?最根本的办法是加强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教育力度,营造、强化、优化这些信任的生成、运行的社会诚信环境。诚信教育是长期、复杂、渐进的过程,诚信教育既是家庭教育也是社会教育的有机内容,诚信教育氛围中培育出人格信任。与熟人信任、关系信任、系统信任、法制信任一道,人格信任共同参与创造出全社会优良的诚信环境。健全社会诚信教育体系,培育全社会的信任意识,塑造全社会的人格信任,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基础之上,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
(六)增强全社会信任文化建设
相比于熟人信任、关系信任、系统信任、法律信任、人格信任,文化信任是社会信任层级中最高级别的信任。文化信任往往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范围内文化积淀、文化底蕴、文化传承、文化创新的结晶。因此,加强文化信任建设,强化全社会共同的文化信任关系,在全社会先进文化和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之上,可以提升委托人与代理人双边对称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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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XPANSION OF PRINCIPAL-AGENT THEORY IN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LI Zheng-tu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bstract: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of “economic man’s rationality”,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in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as designed a precise, exquisite and delicate principal-agent system, which effectively resolves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in modern enterprises and improves the operation efficiency of the enterprises.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modern enterprises has proved that even though the principal-agent system is very precise, exquisite and delicate, it still has not completely solve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and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opera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from the hypothesis of “economic man rationality” to “economic man + social man + family man composite rationality”, so a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principal-agent theory. Using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bilateral symmetric trust mathematical model, this paper proves that: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system,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bilateral symmetric trust between principals and agents can further resolve their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operation. Based on this conclusion, the specific path of strengthening bilateral symmetric trust between principal and agent is optimizing the social trust environment system.
Key words: principal-agent theory; institutional basis; bilateral symmetrical trust; efficiency improvement
*李正图,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邮箱:hflzt@126.com;邮政编码:200020。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20AZD011)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杨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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