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老师 发表于 2020-10-9 20:13:13

吉大《公文写作》faq(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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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公文写作》FAQ(三)
第三章 法规与规章文件
一、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区别是: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4)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
(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二、行政规章的分类
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
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
(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
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
(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实施性规章是指对系统内或行业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所指定的规章制度。自主性规章是指根据自己组织的意愿和需要所指定的规章制度。
三、法规性公文和具有规范功能的公文主要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答:法规性公文主要有条例、规定,具有规范功能的公文有公告、通告、决定、通知等。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与条例相比,主要在使用范围、法律效力、时限稳定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区别。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当公告宣布“法定事项”时,就具备了法规性。通告主要用于公布应当遵守和周知的事项。通告的法规性是由其对公众的公布职能而形成的。相对于公告而言,通告法规性所起的作用的约束范围要小于公告。命令、决定、通知的规范功能主要是由其“按照法律规定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形成的。奥鹏作业请咨询QQ或微信 5 1 5 2 2 4 9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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