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机理研究
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机理研究*辛 蔚 林木西
[提 要] 产权能否降低交易成本与产权可分性下的不同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适应性水平密切相关。以此为基本思路,本文以产权的可分性为切入点,对产权结构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类型划分,并深入探究了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交易成本间适应性下运行的一般机理。由此说明,产权结构、制度环境的优化均可降低交易成本,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匹配度越高,交易成本降低越多。政府失灵型等六种产权结构类型与负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等六种制度环境类型的具体匹配,可以更好地探究出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深度匹配降低交易成本的路径。
[关键词] 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交易成本
一、引言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高质量的市场机制,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而这一过程与产权结构和制度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成本首先表现为价格与制度的关系。价格的产生使交易有了统一的标准,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① 交易中的成本可能包括经济品本身的价值和经济品之外的影响交易的各种因素的价值,价格和制度主要降低后者。与此同时,所有经济人② 经济人指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用而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 可以从交易中获益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制度也应运而生,它对交易双方加以约束,保证交易的实现,同样会降低交易成本。两者的区别在于:价格自产生之日起就一次性地完成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而制度的复杂性使其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实现起来相对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价格是交易的显性标志,制度是交易的隐性标志。可见,价格与制度一起实现人与人之间经济品③ 经济品指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即参与了交易的物品,包括有形的与无形的两类。交易的供求均衡。但两者不是独立的,价格除降低交易成本外已成为交易的基本载体,由于各种交易均可以理解为以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供求关系,因此制度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作用也应该包含在交易价格里。
那么,制度赖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人们可以通过交易增加更多效用的载体是什么呢? 这一点可从交易的基本面加以推断。由于人们认为交易可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是因为交易后可能拥有对某一经济品的产权① 在资源相对稀缺的经济社会中,产权是保证经济人获得效用的基本前提,加之产权具有可让渡性,因此可以假定产权是保证交易有效的工具。,这一权利可以转化成为交易中个体、组织的现期或预期的效用。在交易完成的同时,供求双方也完成了某种权利的交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制度可以理解为人们各种理性交易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中除对经济品的特性做出限制外,还有对产权进行的限制,所以制度可以通过干预产权来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对交易成本的降低程度主要取决于制度对产权配置的优化程度。
由上可见,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经济品、价格和制度三者共同实现。而价格又承担着交易工具的功能,制度通过干预价格和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可以通过研究产权的配置分析制度是如何实现其提高交易效率,进而增进经济人效用的功能的。从经济政策层面来考虑,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适应性与交易成本的降低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拟从这一角度来深入探究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与交易成本间的机理问题。
二、文献述评
(一)产权结构及其与交易成本的关系
黄少安(2008;2010)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都是为了揭示制度本身产生和演变的规律以及制度与资源配置、经济增长等之间相关性的内在机理。然而事实上,所有的制度都是关于产权的制度。黄少安(1995)认为所谓的产权结构是指产权的构成因素及其组织状况。王巧玲 (2014)认为,产权结构是指由具体物所包含的有关物的具体处分情况的决策权被不同主体分割的状态。王学坤(2019)认为,产权结构分为两大类,即国内资本和非国内资本。前者包括法人资本、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个人资本;后者包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关于交易成本,Coase (1937;1960)认为,在契约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一些额外的支付是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包括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来保障契约的条款得以按要求履行等多种费用。Arrow (1969)在研究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时,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巴泽尔(1997)认为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弗鲁博顿和芮切特 (2006)认为交易成本包括建立、维护、使用、改变制度和组织等方面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产权由于其具有可分性、可让渡性而使得产权结构变得相对复杂,但众多学者都一致认为产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Coase(1960)认为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同的产权结构或者产权安排会带来不同的交易成本。Grossmon & Hart(1986)认为即使是私人产权,也有最优产权结构问题。威廉姆森(2002)则结合经济学、法学和组织学的知识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说明制度环境、个人和治理制度三个因素影响着交易成本。巴泽尔(2006)和张五常(2014)都认为没有界定完全的产权将使部分产权的价值处在公共领域,私人会耗费资源攫取而导致租值消散。Demsets(1967)、诺斯 (1994)、柯武刚和史漫飞 (2000)、阿尔钦(1994)认为产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作用,将外部性内部化。黄少安(2016)认为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不同主体的性质,包括权能可分割性和所包含利益内容的可分割性,由此可通过优化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学者们对产权结构的划分有着不同的角度,从产权的各种权利构成来划分是其中的一种。产权结构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这表明可通过调整产权结构来影响交易成本,但对产权结构的调整与交易成本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研究相对不足,需要深入探究。
(二)制度环境及其与交易成本的关系
Williamson (1998)提出了一个四维度的制度观,认为制度环境应该包括以下四个维度:第一维度指内嵌于各种习俗、传统和社会文化的非正式制度,这些非正式制度深入地根植于人类活动中并且变化最慢;第二维度是指各种诸如宪政、法律和产权等正式的制度环境,在这一制度中强调了产权的重要性,并将产权与正式制度下的管制环境组合在一起;第三维度是指针对各种具体交易形成的治理制度,他尤其强调了私人治理;第四维度是指在上述三种维度下的资源配置制度。Williamson(2000)认为产权保护制度是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强和敦帅(2019)认为,制度环境是指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习俗。Lundvall(2007)指出,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基础规则的总和,既包括自发形成的市场环境,也包括政府政策环境,其为经济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等活动提供基础准则。
Grossman& Hart(1986)和Hart& Moore(1990)的不完全契约理论(GHM)进一步揭示了交易成本的来源,认为合约中可明确归属的财产权属于特定权利,而因不确定性而无法直接揭示的财产权称作剩余权利,后者往往成为各方竞相索取的标的。在现实中,契约不完全可能发生在原材料采购、资金借贷、资产并购、劳动力雇佣、产成品贸易等交易环节,每一类都对应着一种特定的剩余权利,交易各方将围绕这些剩余索取权展开竞争。为了规制该竞争造成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损耗,市场会出现很多偏离完全市场的现象。李春临等 (2017)认为,规模经济、企业联盟、品牌化战略等现象的出现和变动就意味着制度的变迁。赵德起 (2013)认为,对权利配置、契约完备和政府约束进行组织化可降低交易成本。
学者对制度环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外部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研究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制度运行,如何影响交易成本的变化,较少从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进行研究。契约与第三方力量等因素构成的制度内部环境变化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三)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降低交易成本的逻辑
契约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Cheung (1983)认为契约可以使人们之间通过交易所得收益得到保证,同时又让人们通过契约使交易具有了获得潜在利润的可能性。虽然契约具有不完备性,即契约不能完全消除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垄断偏好等来增加交易成本的可能性,但也可以通过降低契约不完备度(或提高契约的完备度)来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契约完备度下降的内环境主要指签约前和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因此降低契约不完备性的过程就是对契约优化的过程,也就是制度效率提高的过程,由此降低了交易成本。
国家是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力量,这种强制力可以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使交易双方获得正常市场供求下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国家具有特殊的地位,故对于产权、交易成本及契约的优化有着强有力的影响。诺斯和托马斯(1985)认为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North(1981)认为国家对产权有影响,对国家的治理必然会影响产权的配置,这样就会对制度产生优化的作用。不同的产权结构与不同的制度环境相匹配和相适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制度效率,增加人们的效用。阿尔钦(1994)认为法律、政府会对产权加以保护,以免产权被他人夺取。巴泽尔(2006)认为作为第三方力量的国家在不断调整政府效用最大化和其他利益主体效用最大化双重角色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制度效率的提高。诺斯(1994)认为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关键的问题是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类型以及行使有效性。卢现祥(2003)认为通过国家可以直接优化产权结构来提高制度效率,包括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中介费用、改变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等。
虽然上述研究找到了制度影响交易成本的途径,即制度通过不同的产权结构、契约以及作为第三方强制力量的国家来影响交易成本,但是中间具体的影响途径和逻辑却不甚清晰。契约环境和国家环境构成了制度环境,产权的可分性形成了不同的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与不同的制度环境是如何相适应和相匹配的,这种适应程度或者匹配程度又是如何? 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 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
(四)文献总体评价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很多学者对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交易成本及三者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主要集中于对产权及其结构、制度环境构成、交易成本与产权、交易成本与制度环境的关系等内容,但对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匹配度及三者影响交易成本的内在机理的研究不够充分,特别是可分产权下的不同类型的产权结构、以契约环境和国家环境为代表的不同类型的制度环境各自如何影响交易成本的变化还有待深入研究。进言之,对各种类型的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匹配逻辑研究也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主要从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制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降低交易成本、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路径选择四个方面深入研究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一般逻辑。
三、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的内在逻辑
制度在通过清晰界定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使得这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变得复杂起来,其根源就是产权的可分性。虽然产权具有造成交易成本不易被降低的可能,不过经济世界不约而同选择产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降低交易成本的成本要低于其他可选择的工具。这也似乎可以说明,产权本身的确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同一种产权结构方式① 产权的结构方式指的是产权可以以不同的组成部分和不同的比例组合形成不同的产权存在方式。被不同的经济人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交易效率,可以说明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被抑制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产权结构方式的选择不当。也就是说,产权的可分性导致的不同的产权结构本身似乎并不存在着优劣高下之分,其之所以在经济中存在着降低与增加交易成本的情况是因为经济人对其使用不当。因此可以从经济人的经济行为来分析可分产权的“双刃”特性。
产权的结构方式源于产权的可分性。产权的可分性包括两层含义:产权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② 学者对产权包含的内容论述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产权应该包括收益权、处置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四种常用的权利。;产权的每一部分可以分成0%~100%不等的比例。从经济人对产权拥有的角度来看,每个经济人可以拥有产权的不同部分和同一部分的不同比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可分的产权在被分置后其比例与组成部分可以自由组合,因此其变化就会更加复杂,产权配置的可能情况就更多。正是因为产权的结构方式多样性才使得经济人在选择时客观上会有多种可能性,进而导致在产权交易中产生了增加交易成本与降低交易成本两种可能。
一般说来,从拥有产权的数量上看,经济人所拥有的产权越多,其要考虑的产权效用就越多,经济人就会努力地实现产权的效用,使产权越有效率,交易成本就越低。相反地,若经济人所拥有的产权越来越少,其要考虑的产权效用就越少,经济人努力程度就会下降,产权可能会越没有效率,交易成本就会增加。从产权主体的变化来看,产权主体的增加就等于产权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增加内在化的成本,这样就有可能使产权的效率下降。反之,产权的私有化程度增加会导致产权交易的成本下降,大多数外部性能在一个较低的成本下被内在化。因此,产权可分性较低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产权可分性高则更易增加交易成本。不过实际经济运行中同样存在着可分性低但交易成本高与可分性高但交易成本低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低可分性下拥有产权的经济体会形成垄断利益,而此时第三方强制力量对其加以干预,高可分性从市场的角度看采用了较好的产权集中管理的方式。因此可推知随着产权可分性的增长,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会越小,但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机制减少因可分性提高而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长。同时在低可分性下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经济人垄断行为的产生。进一步可以推知,产权结构存在着一个降低交易成本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使用产权这一工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超过这一区间即使怎样改变产权结构或对现有产权结构进行治理也无法降低交易成本。产权的可降低交易成本区间的情况见图1。
图1 产权可降低交易成本区间
图1中横轴用D 表示产权的可分性,纵轴TC表示交易成本,L 1 为产权降低交易成本曲线。图中TC 2 为产权本身的成本,因此产权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不可能使交易成本低于TC 2。图1 (a)显示产权可降低交易成本区间为D 1~D 2,D 1 前和D 2 后部分为产权非降低交易成本的区间。其原因是在D 1~D 2 间使用产权的成本要低于经济人的收益,D 1 前和D 2 后部分使用产权的成本要高于经济人的收益。其中D 1 前部分可能是因为产权的垄断所形成的,D 2 后部分可能是产权过于分散而又缺少相应的管理机制所形成的。产权可降低交易成本区间整体上呈 “W”形。CE 部分产权结构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作用由大到小,原因是CE 部分的产权结构处在垄断向竞争的过渡阶段,E 点为临界点。D 3 点为可分性产权降低交易成本最小的点,是因为这一点的产权的可分性恰好是经济人最大限度地内在化了外部成本,再继续下去,成本大于收益。EF 部分产权结构可分性的增加使得交易成本下降。其原因是产权可分性的增加所形成的产权主体的分散性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但由于经济人会对其依据市场规则进行治理,这一阶段随着产权可分性的增加人们会加大对产权的有效治理,使得产权对交易成本的降低逐渐增长,直至F 点,此时对产权的治理效果达到最佳。此后FB 阶段,产权的治理作用逐渐减弱,导致随着可分性的增加交易成本上升速度加快。F 点以后,产权可分性的增加已经不再具有治理的价值了。
图1 (b)显示了可分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各个阶段的可能变化情形。图中当产权可分度为D 3时,E 点以前阶段中原来的产权非降低交易成本点会下降到E 1 点,原因是对低可分产权施加了有效的治理,所以垄断的收益被减少,但垄断还会出现,只不过规模变小了。而当E 点降至E 2 点时,E 点不仅向下移动,而且还向右移动,因为垄断时期长于竞争时期。同样地,当E 点左移,表明竞争阶段长于垄断阶段。这是由经济人的产权结构偏好所决定的,即使右移同样也会减少交易成本,只不过左移是低产权可分性的治理,右移是高产权可分性的治理。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各个阶段的变化表明:通过对产权结构进行治理可以提高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及降低交易成本的幅度,这样既扩大了产权降低成本的范围,又使得同一产权可分性下产权最大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图1表明,高产权可分性与低产权可分性均使得产权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同时过高的可分性与过低的可分性会使产权失去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因此经济人在面临经济环境时有高可分性产权和低可分性产权两种选择,同时必须保证其所选择的产权结构在可降低交易成本的产权结构范围内。即使选择了有效产权结构还要保证对其治理得当才能最大化产权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作用。正因如此,产权结构的选择区间与产权结构的治理情形就使产权在经济人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中成为“双刃剑”。
总之,经济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其对产权可分性下的不同产权结构的选择与治理出现错误。这就需要经济人了解产权结构选择与治理的基本标准,然后才可以避免产权降低交易成本效率的损失。那么经济人用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与使用产权才能避免“产权结构选择与治理陷阱”① 产权结构选择与治理陷阱指经济人由于自身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及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而在面对经济环境时产生的对产权结构的错误选择及采取的不当优化调整措施。 呢? 为此需要从制度入手来考察。产权作为制度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的载体之一,其与制度有共同的运行环境。由于经济人对产权结构做出选择时受制于其所在的制度环境,这就需要明确了解制度环境的特点及其与产权结构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考察产权结构如何与制度环境相适应来分析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机理。
四、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内在逻辑
制度环境指的是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要素的组合。由于制度环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般不易改变,其对于具体的制度而言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被看作是外生的。不过由于具体制度对制度环境具有反作用力,若具体的制度对制度环境的不适应性达到一定程度,则会推动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因此,制度对于制度环境而言主要是对其进行适应,以保证制度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作用得以实现。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中,国家是制度实施的重要第三方强制力量,契约是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两者构成了除产权之外的制度的另外两个核心要素。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如何利用第三方强制力量来实现各种契约,因此可以将制度环境分为国家环境与契约环境。具体来看,国家环境是用外在的力量帮助制度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契约环境主要是用市场本身的力量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可分性产权下的不同产权结构作为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式,其必然要与制度运行的环境相一致,否则就会出现制度不能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会使制度这种稀缺的资源出现配置不当的情况,形成无谓损失。
接下来要考虑的是不同的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是如何关联的这一问题。从制度的国家环境与契约环境的基本特点出发,似乎可以发现不同的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在产权结构本身具有高可分性与低可分性、都有可能实现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国家环境由于强调其运用强制力量来影响制度运行,它就会要求出现更少的经济人及更少的配置产权的次数,进而来降低交易成本。而经济人的减少及配置次数的下降需要降低产权的可分性,所以国家环境水平指数② 国家环境指数水平指把影响国家环境的相关指标加以综合比较得到的判断国家环境水平高低的具体指数。的增强会减弱产权的可分性。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产权的可分性会负相关。契约环境强调市场机制各要素对制度运行的影响,因此契约环境要求产权尽可能地可分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而避免垄断的形成。可以推知产权的可分性的增强会提高契约环境水平指数。③ 契约环境指数水平指把影响制度运行的市场机制下的各要素综合比较得到的判断契约环境水平高低的具体指数。不过当产权的可分性过低就会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环境,政府失灵就会出现;同样当产权的可分性过高就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契约环境,市场失灵就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下经济人内部化外部成本高于其收益,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难以实现。
进一步地,由于低可分性的产权结构更需要强制力的干预,高可分性的产权结构更需要市场手段的调控,所以低可分性的产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环境水平指数,高可分性的产权主要针对的是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可见,可分的产权通过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来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五、产权结构、制度环境与交易效率
产权可分性的高与低均有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且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和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分别对应着高可分性产权与低可分性产权,因此可以推知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间 的对应关系,见图2。
图2 可分性与交易成本、制度环境水平指数
图2中横轴D 代表产权的可分性,纵轴TC表示交易成本,COF 表示契约环境水平指数,CTF 表示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图中显示:随着可分性的提高,交易成本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同时,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上升,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下降。不过图2中L 线出现了折弯。图2 (a)中折弯是因为低可分性产权在D 点处会停止降低交易成本,高可分性产权在C 点处停止降低交易成本。图2 (b)中折弯是因为产权的可分性高到一定程度后其不会有相对应的契约环境指数与其对应,产权可分性将失去其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B 点与C点应该是相对应的。图2 (c)中折弯是因为产权的可分性低到一定程度后不会有相对应的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其对应,产权可分性将失去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A 点与D 点应该是相对应的。
在图2基础上可以来推断制度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的关系,见图3。图3将图2中 (a)和 (b)、(a)和(c)、 (b)和(c)分别放在一起加以考虑,只考虑可分性与交易成本、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相适应部分,因此未出现折弯的情况。当可分性由D 1上升至D 2 时,(a)显示交易成本下降,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上升,这表明随着契约环境水平指数的上升,交易成本下降。同样地, (b)显示交易成本上升,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下降,这表明随着国家环境水平指数的上升,交易成本下降。也就是说,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成反比,制度环境对交易成本具有降低的作用。(c)显示随着产权可分性由D 1上升至D 2 时,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下降,但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上升,这表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成反比。
图3 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关系及其与交易成本关系
进一步探讨可分的产权如何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由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和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均成反比,所以要保证较高的制度环境水平指标才能保证交易成本被降低。同时由于产权的可分性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成反比,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成正比,因而产权可分性由低到高的变化均要求有较高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见图4。
图4 可分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机理
图4 (a)表明随着交易成本提高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下降的情形。为了保证交易成本下降,图4(b)中的国家环境水平指数 (COF)和契约环境水平指数(CTF)相比较要选择处在较高水平上的那一个,因此L CTF 线和L COF 线均保留了A 点以上的部分,即产权可分性较低时应该选择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 (L CTF)保持一致,产权可分性较高时应该选择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 (L COF)保持一致。其中A 点应该是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的交点,此点前的可分产权应该对应国家环境水平指数 (L CTF),此点后的可分产权应该对应契约环境水平指数 (L COF)。进一步地在图4(c)中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可分性下的不同产权结构而言,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加以对应,因此国家环境水平和契约环境水平成反比。另外,图4 (c)还显示了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可能曲线,这条线可以随着国家环境水平和契约环境水平指数的变化而向内向外平移或旋转。这种变化会使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范围扩大或缩小。上述分析说明了可分的产权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机理。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探讨经济人对产权结构的选择是如何来影响交易效率的。对于经济人而言,其对产权结构的选择在两种情况下可能会形成低效率:一是选择的产权结构是否在可降低交易成本范围之内;二是产权结构与国家环境、契约环境相一致的程度。经济人对产权结构的选择除了受制度环境水平制约外,还有可能受经济人的产权结构偏好的影响,此处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见图5。
图5 经济人产权结构的选择与交易效率
图5(a)中显示了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对产权结构的选择会表现出高效率还是低效率的情形。
情形1:假定F 点和E 点分别是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最高点,也就是说此两点以上,即使产权的可分性再低或再高,也不可能有适合的产权结构可供选择,即不应选择低于D 6或高于D 7的可分性,反之则产权就会提高交易成本而非降低。也就是说,产权结构不在制度环境可降低交易成本的范围之内。
情形2:当产权结构在制度环境范围之内,假定此时国家环境水平指数为CTF 2,其所对应的可选择的产权可分程度为D 6。以下三种选择均会造成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低效率:一是根据图5 (b)可知,此时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不可能为COF 2,因此不可能选择D 7的产权可分度;二是也不可能选择L CTF线A 点以下部分与D 6对应的点,因为此时D 6可分度下的产权结构通过国家环境水平对交易成本的降低要高于契约环境水平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三是不能选择L COF线上除F 点外的其他点所对应的产权的可分度。在F 点之上,会形成产权结构的无谓损失;在F 点之下会形成制度环境的无谓损失。
情形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经济人均不能从自己的产权结构偏好出发来选择产权结构类型,否则就会形成交易成本的上升或者产权结构、制度环境的损失。但当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和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为CTF 1 和COF 1 时,两者相等,此时经济人对产权结构的选择只有D 4 可分度下的产权结构,且没有任何损失,同时还能最大化产权降低的交易成本。若选择高于或低于D 4 可分性的产权结构,则会形成产权结构的无谓损失,因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经济环境水平。
上面的三种情形下经济人对产权结构的选择均会导致产权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中的低效率,需要根据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机理加以治理。
六、交易成本约束下的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路径
由于对产权结构、制度环境的不了解以及经济人的产权结构偏好等因素的存在,经济人会陷入“产权结构选择陷阱”,即会出现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不一致情形,由此导致高交易成本的出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受到抑制。一般地,对经济人所选择的低效率产权结构的治理可以从两个维度加以考虑:一是产权结构的维度,二是制度环境的维度。选择哪两个维度来治理是由成本的高低所决定的。无论如何,都要保证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一致性。一致性越高,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因此需要从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一般机理入手来明晰对产权结构、制度环境进行治理的一般路径。首先确定不同的产权结构类型与制度环境类型,之后再明晰两者间的匹配程度,从而完成对低效率的产权结构或制度环境的治理。
(一)产权结构的一般类型
产权由低可分性到高可分性的变化过程需要与制度的国家环境与契约环境相适应,因此需要对产权可分性由低到高的变化所形成的不同产权结构加以分类。这样就可以实现其与制度环境的匹配。同时由于制度环境包括国家环境和契约环境,且还存在着这两种环境与产权结构相适与不相适的情况,所以可以据此对可分性下的产权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型,二是契约型。契约型强调以市场对产权的调节为主,国家型强调以国家第三方力量对产权的干预为主。假定产权的可分性最高可达100%,这两种类型的产权以产权可分性是否达到50%① 产权可分性的比例由产权可以分给不同的主体和产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所决定。其可分性究竟是多少需要通过将影响产权主体的数量和产权各权的比例两者加以权衡才能得到。为依据,达到或超过50%则为契约型,低于50%为国家型。在这两种基本类型中根据国家干预的强度和市场调节的程度具体分为六种类型:政府失灵型、高国家强制力型、低国家强制力型、低契约能力型、高契约能力型和市场失灵型。前三者从属于国家型,后三者属于契约型。上述六种产权类型是按照产权的可分性由低到高排列的。
“政府失灵型”产权结构的特点是在这一产权结构下,产权的可分性很低,这一可分性下或是政府无法控制由于低可分性所引致的产权主体利用手中的产权所形成的垄断获利,或是政府被 “俘虏”而“主动”失去控制垄断产权所形成垄断利益。“高国家强制力型”产权结构的特点是国家能够主动积极地控制低可分性下的产权所形成的垄断可能,保证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最大程度实现。“低国家强制力型”的产权结构的特点是随着产权可分性的提高,市场对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未能形成较成熟的影响,而此时国家的影响越来越小。国家和市场对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可能会出现 “管理真空”,因此产权降低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少,上行趋势明显。“低契约能力型”的产权结构基本上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契约的限制作用更明显,不过契约并不完备,因此交易成本会较高,但下行趋势明显。“高契约能力型”下的产权结构基本上在高完备度契约的影响下实现了其降低交易成本的所有潜能,因此这一时期产权降低的交易成本较多。“市场失灵型”的产权结构下产权可分性的增高使得市场通过契约来实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成本已经大于契约本身的成本,因此交易成本会迅速提高。
上述产权可分性下的产权结构的六种类型是经济人在实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中必须了解的产权结构的基本特点。接下来要考虑制度环境具有什么样的不同类型。
(二)制度环境的具体类型
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的适度程度决定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这种情况客观上要求产权由低可分性到高可分性的变化所形成的产权结构类型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类型与之相匹配。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产权的可分性间存在着相关性,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成反比,因此为了实现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产权结构的匹配,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分类需要考虑产权可分性由低到高的变化及交易成本相应的变化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制度环境水平受制于制度容量,当制度容量已经饱和时,制度环境水平就不会再有上升的空间。因此国家环境水平受制于国家容量。当国家容量饱和时,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则会迅速下降,不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同样,契约环境水平也受制于契约容量,当契约容量饱和时,契约环境水平指数也会迅速下降,也不具备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据此可将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分为两大类:合制度容量型和不合制度容量型。与此同时,制度环境又是由国家环境和契约环境两者组成的,国家环境与契约环境又分别对应着低可分性的产权与高可分性的产权。综合考虑产权的可分性、交易成本、制度环境三者关系,可以将制度环境分为下面六种:负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高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高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和负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
“负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对应着低可分性产权,但这种情况下产权结构属于无效率产权结构,即这一时期国家环境水平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高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交易成本较低,产权可分性较低,制度环境较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低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型制度环境下国家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下降,产权的可分性上升。“低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制度环境下以契约为代表的市场对交易成本的降低开始发挥主要作用,制度环境水平有所提高,交易成本下降。“高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下制度环境水平进一步地提高,交易成本被更大幅度地降低,产权可分性继续提高,市场通过契约环境水平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负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制度环境产权可分性增强,但契约容量无法形成与之匹配的契约环境水平,因此这个阶段契约环境水平不仅不会降低交易成本,反而会迅速增加交易成本。
(三)制度环境与产权结构类型的匹配度
制度环境水平指数与交易成本成反比,产权的可分性又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和交易成本相关,因此制度环境类型与产权结构类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如图6所示。
图6显示了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各种类型与产权结构各种类型间的匹配情况。横轴D 为产权的可分性,TC 为交易成本,CCL 为国家和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图6 (b)中C 1 点以前为国家环境水平指数,其后为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图6 (a)中的TC 1 是产权结构本身的成本,也就是产权结构对交易成本的降低程度不会低于TC 1。TC 2 为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的最高点,因为在这一成本下产权结构治理的最低成本要低于其降低的最高交易成本,若产权想要降低更多的交易成本,对其进行治理的成本就会迅速增长,D 1 前与D 5后就属于这种情形。可见,TC 1~TC 2 为产权结构可降低的交易成本的范围。6 (b)中CCL 1 为最低的制度水平指数,因为制度环境水平需要相应的成本,再低于CCL 1,制度环境水平的成本就要高于其降低的交易成本;CCL 2 为最高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原因是如果再想提高制度环境水平的指数,其所花费的成本会迅速提高,超过其可降低的产权交易的成本,制度环境会进入无效率状态。可见,CCL 1~CCL 2 为制度环境可降低交易成本的范围。另外,由于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间存在着匹配关系,因此图6中制度环境水平最低指数CCL 1 应该对应着产权结构为D 3 时的交易成本TC 2,制度环境水平最高指数CCL 2 应该对应着产权结构为D 1和D 5时的交易成本TC 1。
图6 制度环境与产权结构匹配度
图6中从D 1 到D 5依次为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六种类型,同时显示了产权结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和交易成本三者间的关系。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产权结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各阶段匹配及交易成本的变化
表1给出了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度下产权对交易成本的影响情况。表中的产权可分性在D 1以前与D 5以后时,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均属于增加交易成本的类型。D 1 以前产权可分性的上升会使得国家环境水平迅速下降,交易成本迅速上升,即在这个阶段若降低产权的可分性,交易成本会迅速上升;D 5以后产权可分性的上升会使得国家环境水平迅速下降,交易成本迅速上升,即在这个阶段继续增加产权的可分性也会使交易成本迅速上升。
除上述两个阶段外,D 1 至D 5中的其他阶段产权结构类型若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相匹配,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就会得以实现。如D 1~D 2阶段,产权结构类型为高国家强制力型 (AB),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为高国家环境水平指数类型(A 1 B 1),这种情形下随着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的下降交易成本会上升,但还属于产权可减少交易成本范围之内。反之,这一时期若降低可分性则会使产权降低的交易成本增多。需要说明的是,D 1~D 2和D 4~D 5两个阶段交易成本降低的较多,D 2~D 3 和D 3~D 4 两个阶段交易成本降低的较少。
由上可知,只要产权结构类型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相一致,产权就会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如果产权结构类型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不匹配,则会影响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实现。假定当产权可分性在D 2~D 3 阶段时,产权结构类型为低国家强制力型(BC),其对应着高契约环境水平指数型 (C 1E 1)的制度环境。此情形下虽然产权结构类型与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各自都应该使交易成本减少,但由于分别缺少相应的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和产权结构类型相配合,故不能实现其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这样就等于两者存在着损失。
综上所述,交易成本约束下的产权结构与制度环境匹配路径选择的一般思路为:明晰产权结构类型——明晰制度环境水平指数类型——检验两者的匹配情况——调整产权结构或优化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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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XIN Wei LIN Mu-xi
(School of Economics,Liao Ning University)
Abstract:Whether property right can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adaptability of different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s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under the property right separability.Taking this as the basic idea,this paper takes the separability of property rights as the starting point,divides the types of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and probes into the general mechanism of adaptive operation among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transaction cost.The optimization of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can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The higher the matching degree between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the more transaction costs are reduced.The specific matching of six types of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such as government failure type and six types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uch as negativ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level index type,can better explore the path of deep matching of production right structure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structure;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transaction cost
* 辛蔚、林木西 (通讯作者),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110036,电子信箱:linmuxi@lnu.edu.cn。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深入推进东北全面振兴研究”(19FJLB010)、辽宁省教育厅新型智库项目 “制度创新推动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与对策建议研究” (LZK201904)、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 “国民经济学” (WT2019003)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做了相应的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张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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