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
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基于改善性需求的视角
孔培嘉1,2 刘金东1 秦子洋1
(1.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山东大学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 以2011年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利用CFPS家庭微观数据首次实证分析房产税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影响。基于双重差分、三重差分等方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房产税扩围改革显著抑制了上海地区城镇家庭生育率,重庆地区由于主要针对高档住宅试点征收,受到的生育抑制效应并不明显;房产税主要通过阻碍家庭改善性需求进而抑制家庭生育意愿,背后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国内住房私人品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的二元割裂;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表现出持续性特征,并且随着时间的演进,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随着未来房产税扩容到全国,房产税生育抑制效应的作用渠道可能会改变,但生育抑制效应仍将广泛存在。上述结论意味着,房产税改革的推进有可能对当前鼓励生育产生不利影响,未来房产税的试点扩容和方案设计必须要兼顾生育政策因素。
关键词: 房产税; 生育率; 改善性需求; 生育抑制效应
一、引言
传统中国人“齐家”的人生追求使得与子女、房产相关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为应对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危机,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几乎与此同时,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大直辖市率先开始了房产税试点,将房产税征收范围由营业用房扩围到居民自住用房(也可称其为“房产税扩围改革”(1) 中央文件已经明确为“房地产税改革”,但由于本文主要是针对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的事件研究,为了避免称谓混乱,在不引起读者误解的前提下,统一称其为“房产税(扩围)改革”或者以“新房产税”称呼之。 )。
二孩政策的放开可能会激发家庭的住房改善性需求。一方面,养育更多的孩子需要更大面积的住房,而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与其他国家相较而言仍偏小(见图1)。另一方面,养育更多的孩子需要更高质量的住房。中国父母对子女的利他倾向较高,愿意为其购置更优的房产,“学区房房价飙升”现象便是这一倾向的充分体现。《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详细统计了受访家庭购房动机,结果显示,改善性需求是当前家庭的主要购房动机,基于狭义的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动机占到32.1%,基于改善学区需求的购房动机占到6.5%。微观数据的统计结果也印证了以上分析(见表1),新生儿家庭样本现住房面积的平均增加值高出全样本平均水平约17.55平方米,新生儿家庭中在两年内购置其他住房的比例高出全样本4%左右。
图1 人均住房面积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14)》;中国香港数据来自于《香港统计年刊(2015)》;其他国家数据来自于日本《住宅经济数据集(2009)》。
虽然二孩政策带来的住房改善性需求形式多样,但隐藏在背后的催化剂是住房私人品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的二元割裂(2)2016年,北京市西城区的文昌胡同一处11.4平米房产卖出了53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一时引爆新闻舆论,其背后的根源即在于学区房的准公共品需求使然。显然,能支付起530万元天价的业主必然不会蜗居于此,私人品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无法共存于如此狭窄的房产之中。。住房私人品属性表现在居住功能;而准公共品属性表现在其所隐含的公共服务(如教育资源)取得权。以学区房为例,在二元割裂影响下,生育子女将放大两种类型家庭的改善性需求:一是有宽敞房子的户主为了孩子更好地享受教育资源,希望能够购买优质学区的二套房落户。生育子女越多,那么学区房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也就越大,对学区房的需求也就越加强烈(3)知乎上一位用户的问题能够概括这一类人的住房困境:“了解到上海首套房是免征房产税的,我家的房子140平方,婚前买的,房产证就我一个名字,但是由于不是学区房,想再买一个二套房(40个平方就够,挂户口用)。”。二是只有小户型学区房的家庭,虽然拥有了准公共品资源,如果要多生育一个子女,私人品性质的居住服务反而捉襟见肘,势必要面对户型的升级需求。因此,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大了生育的影子价格。
在住房层面上,房产税试点的推行使得具有生育意愿的家庭面临另一重压力:需要持续缴纳相当数量的房产税,这进一步增加了生育影子价格。一个家庭为了多生育一个孩子,既要承担购置房产的压力,面临更大的资产减值风险暴露面,又要承担缴纳房产税的压力。由此可以推断,房产税扩围改革增加了生育影子价格,很有可能会影响育龄家庭的生育意愿,进而表现出生育抑制效应。
表1 家庭生育带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资料来源:数据整理自2012、2014年CFPS家庭数据。
但结合我国房产税征收方案来看,房产税也存在着促进生育的因素,如在上海试点所使用的人均面积扣减方案下,多生育一个孩子意味着更多的减免额度,这从家庭避税角度而言是一种持续的收益。综上所述,房产税对生育的影响存在方向不同的两种力量,最终作用结果需要进一步验证。另外,沪渝试点征收方案有所不同,房产税对生育率的影响也需区别看待。中国的房产税扩围改革是否存在对试点地区的生育抑制效应?如果存在,这一改革对上海和重庆的影响是否会有所差异?政策影响的作用渠道和时效性又将如何?这些现实性问题都亟待得到解答。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将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视为一次绝佳的改革事件,实证研究了房产税扩围改革对家庭行为的一系列影响,例如范子英和刘甲炎(2015)认为房产税显著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储蓄率,Bai等(2014)、刘华等(2018)就房产税对家庭购房行为进行了研究,郭将和许泽庆(2019)认为试点对居民消费具有显著影响,且沪渝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具有异质性。但以往对家庭人口决策的影响方面研究仍几近空白。根据经典研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税种往往是非中性的,会或多或少地带有“人头税(head tax)”的性质,改变“多生育一个子女”和“少生育一个子女”之间的相对价格,进而影响到家庭的人口决策。从中国实践来看,单一宽松的生育政策在现阶段难以直接提升生育率,换言之,生育供给已经不再是影响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生育成本才是抑制生育需求的原因。当家庭面临提高了的生育成本时,更倾向于降低生育子女的数量。
房产税扩围试点和放开二孩政策不仅在时间上出现交叉,在改善性需求上也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交叉点。关于生育行为与住房需求的关系,学者也尝试进行了考察。但相关研究除Dettling和Kearney(2014)外,国外研究者均未言及家庭生育带来的住房改善性需求,即使是新家庭经济理论的奠基者Becker(1964)、Willis(1973)也仅是将生育影子价格限定在狭义的养育成本和女性的就业率牺牲上。正如杨华磊等(2015)指出的那样,传统研究者更多关注婴儿潮等生育现象在发生一个成年周期后带来的远期住房需求,而忽视了生育带来的即期改善性需求。就国内研究来看,仅有易成栋等(2018)指出子女数量与家庭住房面积呈现反向相关,蔡宏波等(2019)则进一步指出对于单套住房或较低收入家庭而言,生育会带来改善性住房需求。
综上所述,以往学者对沪渝房产税政策影响的研究仅限于家庭购房行为、储蓄行为、消费行为等 ,未曾关注房产税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影响,更未将房产税、改善性住房需求与家庭生育行为进行关联研究。本文以2011年的房产税试点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通过匹配2010年和2012年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城镇家庭微观面板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来识别房产税试点政策对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基于双重差分法的基准回归、政策唯一性检验都显示房产税扩围改革显著降低了上海地区家庭的生育意愿,像古老的人头税一样,房产税改变了“多生育一个孩子”和“少生育一个孩子”之间的相对价格,从而发生了生育抑制效应。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只存在于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因而房产税主要是通过阻碍家庭改善性需求进而抑制家庭生育意愿;时效性分析结果显示,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并不是短期冲击的结果,而是具有持续性特征。
本文可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贡献:一是就梳理的文献看,本文可能是国内首篇讨论房产税改革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文献。二是本文首次探究了2011年房产税试点政策生育抑制效应的作用渠道和作用时效,这同样是国内住房改善性需求相关研究的重要补充。三是在对生育抑制效应严格求证的基础上,本文还深度分析了基于特定试点地区的生育抑制结论对未来全国性改革后的适用性问题。以上研究在不同层面上对未来统筹协调房产税改革和生育政策的举措提供了切实依据。
三、逻辑模型推导及研究设计
(一)逻辑模型推导
此处借鉴梁若冰(2019),构建一个CES家庭消费函数,其效用最大化行为如下
Max U=(Cρ+nρ)1/ρ
s.t. y=C+np
(1)
其中,C为其他商品消费组合,n为子女个数,将商品价格标准化为1,p为子女生育成本,ρ为替代弹性。根据一阶化最优条件,可以得到最优子女生育数量n*,其对子女生育成本的自价格弹性如下
(2)
其中,ρ>1,r=ρ/(ρ-1)>0,可知dn*/dp<0。这意味着,子女生育成本越大,则均衡的子女生育数量越小,产生生育抑制效应。我国租购不同权下私人居住服务和准公共服务之间存在二元割裂问题,改善性需求很容易带来更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对于不受预算约束的家庭而言,改善性需求下的购房行为是以金融资产等价换算为不动产,并不意味着成本损失;而改善性需求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则意味着源源不断的净税收损失,故而成为影响家庭决策的重要政策因素。
借助保险精算模型对房产税引致的子女生育成本作进一步阐述。假定为了生育需要额外购买的房产价值为p(t),简洁起见,假定为生育而发生的改善性需求对应房产全部在征税范围以内,房产税税率为r,按照连续性利息力(force of interest)计算,在时间点t贴现到现在的贴现率即为e-rt,那么为了多生育一个子女购买改善性住房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连续缴纳房产税的税收成本P(t)·τ·e-rtdt和因房产税开征造成房产减值的风险成本-e-rtdP(t)两部分(4)由于房价下跌,为负,故而房产减值损失公式前加负号。
Loss=P(t)·τ·e-rtdt-e-rtdP(t)
(3)
利用分部积分法,可以推导如下
Loss=P(t)·τ·e-rtdt-e-rtdP(t)
e-rtdP(t)]-e-rtdP(t)
(4)
与传统的寿险精算视角不同,无论代表性家庭决策者个人生存概率多大,只要房产存在,其家人就需要持续缴纳房产税,故而该决策者终生视野T可以无限大,此时P(T)e-rT可以忽略不计,上式变为
(5)
式(5)中,表示在假定房产价值不变下的房产税负担,当房价保持不变,每期税额均为τP(0),将其视为一项永久年金,贴现值即为表示房价变动的减值损失部分,表示房价变动造成税基变动进而带来的房产税减免收益,二者之差即为房价变动给代表性家庭带来的资产减值净损失。
由于房产税是持有环节税,每年都需要缴纳,故而税率虽低,但税负实际上非常可观。假设房价不变,可以将房产税视为一项永久年金,按照3.5%年利率和沪渝试点中最低的0.4%税率,未来每一年度持续性的房产税贴现到现在,其价值也相当于房产价值11.43%(0.4%/3.5%≈11.43%)。国内研究大都聚焦于改善性需求本身所带来的购房款成本,进而压抑了生育意愿。但这种生育抑制效应更多是预算约束效应所致,短期内有足够资金支付首付和长期收入能保障持续还贷的家庭生育意愿较难受到影响。相比购房首付款是一次性支付,房产税类似于按揭贷款,需要未来持续支付。但与按揭贷款又有所不同,房产税对纳税人而言是没有直接回报的净损失,而按揭贷款只是还清债务的过程,对纳税人而言更像是一个支付账单换取资产完整所有权的过程。故而,基于生育目的的购房本身是一个资产转换的过程,而持续缴纳的房产税则类似于一种为了改善性需求而付出的净损失,是一个比按揭贷款更为沉重的成本负担,故而对生育意愿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
相比税收成本,第二项资产减值的风险成本也较为突出,一旦房产税的推行能够起到全国范围内调控房价的实效,那么家庭高杠杆率下举债形成的房屋资产不断贬值,影响的不仅是家庭收入,更是家庭财富。Lovenheim和Mumford(2013)的研究表明,房价高涨下的财富效应与有房者的生育倾向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房价上涨会提升有房者生育动机,反之则会对生育倾向产生不利冲击。刘金东等(2019)针对大陆地区30个省份、130个城市共计1 240个城镇家庭的调研结果显示:38.63%的家庭户主认为“新房产税有助于平抑房价”,71.61%的家庭户主表示“一旦开征新房产税,将改变购房机会,放弃或者观望”。面对“如果您有多套住房,一旦开征新房产税,您预计会怎么做”的问题,选择“多余住房全部卖掉”和“先卖掉一部分多余住房”的家庭户主合计占到了33.9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房产税调控房价的公共预期会减弱改善性住房需求,进而抑制生育意愿。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介入增大了购房成本,这种成本包含理论上无限期的纳税义务及其引致的资产不确定性预期。参考Becker(1991)提出生育成本——收益理论,即微观家庭的生育决策是生育成本和生育收益两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因此显现。王敏和黄滢(2013)的理论研究和刘金东等(2019)的实证分析认为,房地产税短期内存在对房价的抑制效应,但长期则是无效的。故而资产减值的风险成本更多是房地产税落地伊始的短期影响,随着房地产税推出后房价企稳,风险减退,生育抑制效应从长期来看更多是取决于类似于永久年金的税收成本。
(二)研究设计
采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的微观数据库。使用该数据库主要基于三大优势:其一,该调查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全国基线调查始于2010年,界定出来的所有基线家庭基因成员,成为未来的永久追踪对象,2012年进行了首次全国追踪调查,这两年恰好将房产税试点时间包夹在中间,成为“试点前”和“试点后”的对照年份。其二,追踪调查涵盖上海、重庆等25个省份,从而提供了“处理组(试点地区)”和“对照组(非试点地区)”的绝佳样本;其三,追踪调查持续关注基线受访家庭,保留了横截面规模可观的家庭微观面板数据,为利用双重差分等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考虑到当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将农村地区剔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未来针对居民居住用房的房产税扩围改革也被广泛认为只在城镇地区进行,提取的家庭微观样本仅限于城镇地区。同时考虑到生育条件所限,只保留户主2010年仍处于育龄阶段(15-49岁)的家庭样本。
将房产税试点看作是一次准自然实验,上海和重庆是处理组,而其他非试点地区为对照组,在基准回归方程中,分组虚拟变量du在处理组的赋值为1,在对照组的赋值为0;时间虚拟变量dt则是按照试点前的2010年为0,试点后的2012年为1。考虑到家庭人口规模存在变动,如果以孩子数量在家庭人口中占比为被解释变量并不能准确衡量家庭生育行为,此处以家庭中孩子的绝对数量为被解释变量childit。家庭中孩子数量用同住且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中0-15岁少儿数目代替,其数据来源于CFPS调查中Famconf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基于同住且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调查获得的。首先,剔除年龄大于15岁的个体样本;其次,统计同家庭样本代码下个人id的数目,删除同一家庭样本下不同个体的重复性样本,从而得到唯一的家庭样本代码以及对应的孩子数目;再次,将其与从Family数据库中筛选出的完整城镇家庭样本编号进行匹配,剔除农村样本;最后将得到的城镇拥有孩子家庭的编号与完整城镇家庭样本编号进行合并,将没有15岁及以下孩子的家庭的孩子数目统一赋值为0。由此便可得到2010年CFPS完整的城镇家庭样本对应的家庭孩子数目。2012年由于涉及人口流动,与2010年的处理略有不同:其一,仅保留了在家的基因成员以及新进的基因成员,将诸如CFPS定义的非基因成员、需要追踪的外出基因成员、去世的基因成员等剔除在外。为了保持选取口径的一致性,统计的是2012年0-17岁的家庭成员数目。
构建基准回归方程如下
childit=α+β1duit+β2dtit+β3duit×dtit+γ·Θit+εit
(6)
其中,duit的系数β1表示处理组和对照组之间不随时间变化的部分,代表上海和重庆与其他非试点地区的本质差别,这部分差别属于个体固定效应,既独立于时间,也独立于房产税试点事件;dtit的系数β2表示所有地区随时间变化的共同趋势部分;duit×dtit+表示双重差分项,其系数β3意味着不能被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趋势所解释的差异部分,代表着房产税试点对处理组和对照组孩子数量差异的净影响;Θit表示控制变量向量。
在进行基准DID回归后,为评估房产税政策生育抑制效应的时效性,使用三重差分法(DDD)进行政策时效性检验,相关模型设定如下
childit=δ+θ1duit+θ2dtit+θ3duit×dtit+θ4duit×dtit×dum2014+γ·Θit+εit
(7)
上式中,dum2014表示是否为2014年数据,是则取1,否则取0,控制变量与式(6)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变量。
家庭人口规模(pop)。相比新式小家庭,同住类型的传统大家庭中显然孩子数量偏多一些,因此有必要加入家庭人口规模作控制变量。家庭人口规模用家庭中同住且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家庭成员数目来指代,数据来自于CFPS中的Famconf数据库。2012年由于涉及人口流动,与2010年的处理略有不同,仅保留了在家的基因成员以及新进的基因成员,将诸如CFPS定义的非基因成员、需要追踪的外出基因成员、去世的基因成员等剔除在外。
住房面积(area)。考虑到中国偏低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生育孩子很容易受到住房面积的限制,小户型的家庭生育意愿可能会受到抑制,推迟或者取消生育子女的计划。住房面积也是后续做作用渠道检验时考察的关键变量。住房面积来自于Family数据库,且2010与2012年选取的标准相同,分别用不同年份的现住房建筑面积来指代。
家庭年收入(income)。考虑到生育决策的收入效应,收入水平会影响到家庭生育偏好,此处加入了家庭年收入作为控制变量。变量来自于Family数据库。
家庭资产(asset)。除了流量的家庭收入以外,存量的家庭资产同样会影响到家庭生育决策,家庭可动用的资产越多,生育孩子的预算约束也就越小。使用家庭现金及定期存款、基金、股票的加总额作为家庭资产的衡量指标。值得说明的是,之所以此处没有包括住房资产在内,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的立意在于生育引致的改善性需求,对改善性需求而言,更有意义的是手头可以动用的金融资产,而非固有的住房资产;二是本文控制了住房面积和所在社区层面住房单价,考虑到社区之内住房单价基本差别不大,两者其实就决定了样本家庭的住房价值。
老人数量(old)。家庭老人数统计的是同住且有血缘关系60岁及以上家庭成员数目,其数据的处理方法与前文家庭孩子数量相似,但2012年进行统计时,仍以该年度60岁以上的家庭老人数目为准。加入老人数量有两个用途:一是隔代看护孩子的现象较为常见,老人数量越多,生育条件越便利,动机也越强烈;二是老人抚养比越高,年轻人主观的生育意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抑制。
户主受教育程度(edu)。户主受教育程度也会影响到其对生育行为的价值观,例如,受教育程度高的育龄者可能会对“养儿防老”的思想依赖性弱一些,生育子女的自主程度高一些,不会轻易受上一代人的影响。另一方面,虽然控制了家庭年收入水平,但户主受教育程度从长远来看决定着户主终生视野的持久收入水平,因而可能对户主的生育决策产生积极影响。考虑到如果直接将不同学历水平按照一定年份换算成受教育年限,会带来主观偏误,此处参照解垩(2011)的处理方式,针对不同的学历水平设置多虚拟变量的形式加以控制。
房价水平(houseprice)。由于区域间房价水平不同,即使是收入水平、资产水平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家庭,受限于各自地区房价不同的影响,其生育决策也将有所差别。为了控制这种地区层面固定效应,加入了2010年社区商品房价格作为控制变量。
由于孩子的照顾成本与教育成本同样是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利用与两者相关的变量进行控制处理:一是对于家庭中老人数量进行控制,作为对照顾成本的回应。邹红等(2019)的研究表明隔代照料与保姆照料之间存在显著正向替代关系,家中有老人时,可能存在隔代照料的情况,寻求保姆照料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二是在控制变量选取中兼顾考虑了家庭养育子女的成本负担能力,不仅包括流量口径的家庭年收入,也包括存量口径的家庭资产。
四、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基本估计结果
在进入实证分析之前,还需要谨慎选择面板双重差分的模型形式。B-P检验的结果显著拒绝了原假设,说明模型中存在反映个体效应的随机扰动项,因而排除了混合OLS回归形式。进一步,Hausman检验的结果也显著拒绝了原假设,即个体效应并非随机形态,故而排除了随机效应模型,最终本文选取了更为合适的固定效应模型做后续的回归。由于各地区样本的扰动项之间往往存在自相关问题,此处参考范子英和刘甲炎(2015) 的做法,回归模型均选取了省级层面的聚类标准误(cluster-robust standard error)。
(一)沪渝房产税试点政策对家庭生育的影响
针对居民住宅征收的房产税,2011年房产税扩围改革中,沪渝试点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案,房产税对家庭生育决策可能产生不同影响。上海试点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叠加了首套房免税和人均扣减60平米的优惠政策,即若家庭购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则对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米的部分征收房产税。重庆试点则只针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2倍以上)征税,征税时按照家庭可以获得180或者100平米的面积扣减优惠。
本文将两地房产税政策对家庭生育的影响分别进行评估。回归结果见表2,第(1)列表示单独以上海市城镇家庭为处理组的基准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双重差分项du×dt的系数估计值1%水平上显著为负(-0.054),这意味着试点后上海市城镇家庭里的孩子数量受到显著的负作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上海市每个城镇家庭中孩子数量在试点之后相比其他地区平均少0.054个,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显著抑制了家庭生育行为。第(4)列则报告了单独以重庆市城镇家庭为处理组的基准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du×dt并不显著,这意味着房产税并不存在对重庆城镇地区的生育抑制效应。
上述双重差分估计策略可能存在的问题是,除房产税试点政策之外,可能存在其他政策对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家庭生育产生不一致的影响。换言之,2010年到2012年的时间跨度内,并非只有房产税试点的单一政策发生作用,估计结果可能出现偏差,需要进行政策唯一性检验。
表2 房产税试点对家庭生育的影响
注:(1)括号内为相应的p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下同;(2)由于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所以部分回归系数数值较小者会显示为0.000,下同;(3)因为使用的是固定效应回归,du和houseprice无法估计具体系数,故没有列示,下同。
本文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一是为剔除计划生育政策的干扰,将受到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家庭样本剔除,仅保留城镇地区无子女家庭和一孩的双独家庭作为非受限样本进行检验。这一时间跨度内国家仅放开了“双独”家庭的二孩政策,不少有生育意愿和生育能力的家庭由于不符合生育政策而“有心无力”,被迫压制生育意愿。表2列(2)是以上海试点为处理组,作此剔除后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du×dt的系数估计值仍然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0.068),说明在剔除了政策受限样本后,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的生育抑制效应相比基准回归更大。列(5)表示以重庆试点为处理组,作此剔除后的回归结果,双重差分项du×dt的系数估计值依然不显著,说明重庆房产税试点政策对家庭生育并不存在显著的抑制效应。二是为剔除同时作用于城镇和农村的其余政策的影响,将处理组置换为上海农村地区家庭样本进行反事实检验。房产税试点只针对上海和重庆的城镇地区,若生育抑制效应是由除房产税以外其余政策的影响,此时双重差分项的系数亦将显著为负。按照本文的逻辑,虽然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城镇家庭生育率存在显著差异,但并未进入试点范围的农村家庭生育率将不会表现出明显差异。反事实检验的估计结果支持了房产税生育抑制效应的存在。双重差分项du×dt的系数虽然为负(-0.029),但并不显著。至此,本文实证证明了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抑制了家庭生育意愿,重庆房产税试点政策则对生育并未产生显著抑制效应。
重庆和上海不同试点方案下,房产税对家庭生育意愿存在异质性影响。究其原因,重庆试点方案主要针对高档住宅,普通规格住宅不在征收范围以内,因此并不会给绝大多数家庭的改善性需求带来很大的影响,故而不会影响到家庭生育决策。上海市则不同,对于已经有一套房子的家庭,如果再生育一个孩子,有可能要面临买优质学区房或者买居室更多的住房的选择,无论是“买更大的房子”还是“买更多的房子”,改善性需求都有可能让其超出人均扣减60平米的优惠范围,加大购房成本预期,进而加大生育影子价格。
考虑拥有一套普通住宅、具备生育意愿的一般家庭。假定其居住在上海,现有住房不属于学区房范畴,则其住房改善性需求表现为购置优质学区房,以满足教育需求;若现有住房已在学区内,由于学区房面积普遍有限,则其住房改善性需求表现为购置更大住房,以满足居住需求。任一情况的发生都会提升人均住房面积,使得该家庭进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若假定其居住在重庆,对于一般家庭而言,若其需购置面积更大的一般住宅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需求,则该住房不属于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征收对象;若需购置小户型学区房以满足教育需求,学区房虽然单价可能高于住房平均水平2倍以上,但面积难逾180平米。换言之,重庆家庭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难以引致房产税负担,而上海家庭的两种改善性住房需求都可能引致房产税负担,增加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影子价格。
表3 房产税影响生育率的作用渠道
注:篇幅所限,表格只列示关键的交叉项变量的回归结果,下同。
(二)作用渠道分析
上文研究结果表明,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对生育具有抑制效应,那么该制度影响生育的作用渠道是什么?购置房产本身具有保值增值属性,获得的资产也完全在自己名下,除了会受到预算约束限制,不会给自己带来成本预期。房产税则不然,持续性的房产税额要归于政府,对自己是一项完全的负资产。在上海试点方案下,如果多生育一个孩子让自己有可能要承担房产税负担,很容易加大成本预期。因此,房产税可能通过压抑改善性需求降低家庭生育意愿。既然住房面积的改善性需求是房产税作用于生育意愿的渠道,那么相比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而言,人均住房面积较为宽松的家庭受到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将更弱一些。
为检验这一作用渠道是否成立,采用两种策略予以验证。一是参考毛其淋和许家云(2016)的做法,在基准DID的基础上引入人均住房面积(psq),以及其与du、dt、du×dt的两两交叉项。因为引入人均住房面积,为了防止共线性,控制变量中删除了家庭住房面积。表3列(1)显示了双重差分回归结果,psq×du×dt系数显著为正。这意味着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在人均住房面积不同的家庭之间存在异质性特征,人均住房面积越大的家庭,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越小。虽然其系数仅为0.001,但是考虑到人均住房面积本身数量级较大,当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5.79平米时,人均住房面积就可以完全抵消掉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
二是采取分样本回归的策略,即保持原有回归方程的模型设定,根据2010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同区分四个子样本分别做了双重差分回归,不高于31.6平米、高于31.6平米、高于35平米、高于40平米。其中,31.6平米是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表3列(2)可知,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家庭,房产税存在显著的生育抑制效应。由表2列(2)至列(5)对比可知,随着人均住房面积的提高,生育抑制效应越来越弱,直到不显著。
上海试点叠加了首套房免税和人均扣减60平米的优惠政策,如此宽松的优惠政策何以能遏制家庭的改善性需求呢?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前文所提及的住房二元属性割裂的问题。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发展模式使得公共资源分布极不均衡,要获取优质公共资源的准入权,就必须以购置房屋作为基本门槛,当购置房屋不再是单纯提供居住服务之时,就很容易出现住房二元属性的割裂状态,为了同时最大化地满足两种属性,很多家庭都需要持有多套住房。因此,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也就不言自明。
(三)时效性检验
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始于2011年1月,而CFPS调查进行于对应年份的3-7月间。
因此,上述回归结果仅能捕捉政策的短期应激反应,而这种应激反应可能仅由房产税推出伊始的民众恐慌和观望心理所致,随着时间的演进,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可能并不显著。另一种可能是随着时间窗口的延伸,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会变得更加显著。考虑到孕育孩子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它不能随时调整,短期内仅能捕捉到试点前已做好生育计划的家庭,而受试点影响的家庭生育行为还没有尽数展露出来。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的时效性究竟如何,是“转瞬即逝”的短期应激反应还是惯性的持续影响,仍待深入检验。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将追踪数据拓展到2014年,并采取以下两种策略进行时效性检验。
一是利用2010、2012、2014三年的微观面板数据重新进行双重差分回归,检查du×dt的系数是否仍然显著,系数大小相较于基准回归的变动情况,以观察生育抑制效应的动态变化。表4列(1)显示,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仍显著存在,且相比仅用2010和2012两年的微观面板回归结果有所加强,达到了-0.046。
二是参考陈东和刘金东(2014)的做法,在回归模型中加入双重差分项与年份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即三重差分项),由于试点后只有两个年度,此处只加入2014年的三重差分项dum2014×du×dt,观察其系数的估计值。du×dt的系数表示试点后2010年的生育抑制效应,而du×dt和dum2014×du×dt的系数之和则表示试点后2014年的生育抑制效应。表4列(2)显示,加入2014年年份效应的三重差分结果与DID回归结果高度一致,说明上海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仍显著存在。
以上回归结果均表明,上海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并非是推出伊始基于大众心理波动的短期应激反应,而是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随着时间的推进,不仅没有趋弱,反而有所增强。虽然将研究时间轴延伸到2014年,但依然无法精确分析出试点地区城镇家庭生育抑制效应有多少来自于家庭推迟生育计划,又有多少来自于家庭取消生育计划。不过,无论是推迟还是取消,其对生育率的影响是一致的。
表4 房产税影响生育率的作用时效(2010-2014)
五、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和扩展分析
(一)基于PSM-DID的稳健性检验
使用DID的前提是对照组和处理组在政策实施前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即房产税试点推行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生育率变动趋势随时间变化不存在系统性差异。共同趋势假设验证至少需要两年以上政策推行前数据,但由于CFPS仅包含政策推行前的一年数据,因此,共同趋势假设在技术上无法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主要进行了以下替代处理。一方面,参考甘犁等(2018)的做法,对处理组和对照组进行组间协变量T检验,结果表明所有变量在统计上无显著差异,以此加强识别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参考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等的做法,选择了Heckman等(1997)最早提出的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方法(PSM-DID)做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该方法能够通过倾向得分匹配保证对照组样本具有禀赋特征的对称性和可比性,从而克服无法进行常规平行趋势检验的不足。其原理在于在控制组为处理组的个体i找到尽可能接近的个体j,这种匹配基于数个关键可观测的控制变量,目的是满足可忽略性假设,起到与共同趋势检验相似的作用。
表5 PSM-DID回归结果
注:所有匹配均使用Logit方法进行,仅对在共同取值范围(common support)内个体进行匹配,共同支撑假设均通过。且无论使用何种匹配方式,平衡性检验均可通过。篇幅所限,仅呈现du×dt系数估计结果。
使用上海市和其他非试点地区城镇家庭样本进行的核匹配、k近邻匹配以及卡尺内k近邻匹配下的DID结果均显示du×dt显著为负,故而能够说明所推导的上海市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问题显著存在。
(二)基于东部地区的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生育抑制效应的稳健性,将对照组置换为数据库包含的所有东部省市,共得到1 536个家庭样本,DID和PSM-DID的结果均显著为负。由于PSM匹配方式众多,限于篇幅仅展示常规核匹配后回归的结果。
表6 房产税试点对家庭生育的影响(东部地区)
(三)基于纳税能力的扩展分析
房产税试点地区毕竟只有重庆和上海市,上文中的实证研究更是只得到了上海地区家庭生育意愿受到抑制的结论,那么,由试点地区试点效果得来的结论能否推而广之尚值得商榷。重庆是直辖市,上海则同时是直辖市和一线城市,相比国内一线以外城市,人均住房面积本就偏低,那么,未来一旦将房产税扩容到全国范围内实施,本文基于试点地区得到的“房产税阻碍改善性需求的实现从而压抑生育意愿”的结论还能成立吗?换言之,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可能只是局限于人均住房面积偏小的直辖市和一线城市而已,不会对国内生育率产生全局性的影响。这种怀疑是有道理的,但本文的观点是:房产税抑制家庭生育的作用渠道或许会改变,但生育抑制效应却仍然是不可低估的重要问题。
为减轻房产税对市场的冲击,上海和重庆都不约而同地提供了较大的税收减免力度,重庆在给予足额家庭扣减面积的同时单独择出来“三无”人员和拥有高档住宅的群体征税,上海更是将首套房免税、面积扣减优惠以及增量房开征的策略“三合一”叠加在一起使用,因而试点地区一般家庭都没有税款支付能力之虞。但随着未来将房产税改革推广到全国,征税范围涵盖到存量房和增量房、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即使以现有的面积扣减优惠,也无法保证所有家庭都能支付得起房产税。早在1934年,Fairchild就在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的一篇文章中详细探讨了房产税的家庭支付能力问题,他认为房产税最大的问题在于以存量形式的房屋价值计税,却要以流量形式的纳税人收入支付,两者并无必然性的关联,一旦房屋价值较大而现金收入匮乏,就会发生支付不起的情况。中国房价收入比偏高一直是公认的事实,以房产价值计税,却要以收入来支付,必然会带来严重的支付能力问题。
表7 育龄家庭房产税支付能力测算
注:因为2014年没有统计多套房的住房面积信息,故本表使用2012年CFPS数据计算。
表7是利用CFPS数据计算的城镇育龄家庭房产税支付能力统计,此处重点说明的是一线城市和直辖市以外的城镇地区支付能力问题,因而剔除了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和天津、重庆两个直辖市,由于公开数据缺乏县市编码,此处将广东省样本全部删除。按照城市和户主年龄提取后,剩余家庭样本1 102个。税率以偏低的0.6%来计,分别测算了首套房免税、人均扣减60平米、家庭扣减180平米三种征收方案。家庭总收入减去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开支后的家庭剩余收入少于应缴纳房产税即视为无支付能力。
结果显示,无论是哪种征收方案,始终存在一定数量的家庭交不起房产税。首套房免税方案下最少,约为3.45%,家庭扣减180平米下最大,比例达到6.54%左右,这一水平基本相当于Bahl和Martinez-Vazquez(2007)统计的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房产税欠税比例。对于房产税支付能力有欠缺的育龄家庭而言,生育预算约束将受到严格的限制,由此可见,尽管作用机制有所变化,但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仍将延续。考虑到要保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解决家庭支付能力:一是首套房免税,二是面积扣减结合“断路器”机制。前者虽然对单套房家庭生育预算约束无影响,但会显著影响多套房家庭的生育预算约束;后者是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到将纳税家庭的净收入征尽为止,因而所有房产税的纳税家庭生育预算约束都将受到影响。
以上分析表明房产税支付能力在中国将是一个严峻而普遍存在的问题,故而生育预算约束以及由此带来的生育抑制效应也将广泛存在。人均住房面积偏小的发达城市,房产税通过阻碍改善性需求遏制生育率,而人均住房面积偏大的小城市,房产税则容易造成支付能力问题从而遏制生育率。无论哪种情形,房产税均是通过收紧生育预算约束而发挥作用。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将2011年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看作一次“准自然实验”,利用CFPS家庭微观数据实证分析了房产税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影响,并对政策的作用渠道、作用时效以及普适性进行分析探究,得出以下结论:(1)房产税扩围改革显著抑制了上海地区城镇家庭的生育率,重庆市由于征收方案主要针对高档住宅,生育抑制效应并不明显。在双重差分回归的基础上进行的政策唯一性检验同样支持了这一结论。(2)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只适用于上海市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育龄家庭,这意味着房产税是通过阻碍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产生生育抑制效应的,背后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国内住房私人品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的二元割裂。(3)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并非是上海地区城镇家庭的短期应激反应,2014年数据的时效性检验结果显示,随着时间的演进,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4)由于房产税支付能力在中国将是一个严峻而普遍存在的问题,未来房产税扩围到全国,即使房产税生育抑制效应的作用渠道发生改变,生育抑制效应仍将在国内普遍存在。
(二)政策启示
基于实证分析揭示了房产税的生育抑制效应是全局性和持续性的,要缓解甚至消弭房产税对生育意愿的不利冲击,关键点在于解决国内住房的二元割裂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形势,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经济发展新常态时期,政府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要推动优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而非用来炒的”,避免公共服务过度资本化到房价中造成房价过高现象,谨防对“学区房”投资品式的过度追逐的风险,转变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区域性、集聚式的发展方向,以缓解国内住房的二元割裂问题。
第二,我国住房政策要坚持“租购并举”、“租购同权”的发展思路,使得改善性需求仅停留在基本的居室面积、地理距离等舒适度层面,使得生育家庭能够通过租房满足居住改善的需求,以规避房产税对鼓励生育政策产生的负面冲击。
第三,房产税未来的方案设计要兼顾家庭税款支付能力,保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考虑到当前国家对城镇居民房产尚不具备全面、持续、有效的信息监控能力的现实条件,首套房免税方案是保障育龄家庭房产税税款支付能力的较优选择。
第四,房产税未来的方案设计仍要小心求证,方案推广仍需循序渐进,方案设计落脚点应为如何能够保护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使其支撑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本文的研究是一次对房产税影响生育以及改善性需求方面的尝试,但限于方法和数据原因,对于房产税政策和生育政策之间的交叉效应、房产税生育抑制效应会产生何种长期影响等问题仍然悬而未解,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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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pression Effect of Property Tax on Fertility: From the View of Condition-Improving Demand
KONG Pei-jia1,2, LIU Jin-dong1, QIN Zi-yang1
(1.Department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2.Public Economy and 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takes the property tax pilot in Shanghai and Chongqing in 2011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and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property tax on family fertility behavior by using CFPS family micro data for the first time.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DID and DDD method finds that: (1)Property tax reform significantly inhibits the fertility rate of urban households in Shanghai rather than Chongqing pilot area as the latter’s program mainly aims at high-grade residences. (2)The property tax mainly aims to curb the family's fertility will by hindering the family's improvement of sexual needs. The deeper root cause lies in the dual separation of the domestic private property attributes and the quasi-public goods attributes. (3)The depression effect shows persis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ncreases over time. (4)Its functioning path may change in the future when the new property tax is launched nationwide, however, the depression effect will be a long and global thing. The conclusion comes to us that the property tax reform may have an adverse effect on encouraging birth in recent years. To cope with this dilemma, we must take into account both the property tax reform-designing and the fertility policy-making.
Key words:property tax; fertility rate; condition-improving demand; fertility depression effect
收稿日期:2019-10-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JY096);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19YJC790081)。
作者简介:孔培嘉,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房产经济研究;刘金东,山东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准精算师,主要从事房产经济研究;秦子洋,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房产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20)06-0017-15
责任编辑 应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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