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网院作业 发表于 2020-8-20 15:04:39

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有助于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吗

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有助于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吗*
——来自G20国家面板数据分析
李世杰 余海民 蔡祖国
[提 要] 本文构建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一般性分析框架,结合G20国家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政府规模、法治水平与服务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对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政府规模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上存在明显双路径传递效应,即政府规模通过两种不同渠道影响服务贸易发展;法治水平显著抑制服务贸易发展,其可能原因是法治水平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要素,也存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部分G20国家臃肿的法治体系与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针对时间影响的稳健性结果和针对收入影响的稳健性结果表明,随着政府规模或法治水平等制度安排日渐稳固,经济因素则成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动力。
[关键词] 服务贸易;法治水平;政府规模;路径传递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服务贸易强国建设”的重大任务。服务贸易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也日益成为全球自由贸易进程的重点与焦点。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既是中国对外贸易新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中国全球经济治理地位及全球贸易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条件。通常而言,学术界运用服务贸易占进出口贸易的比重来衡量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已有研究多从比较优势理论、新贸易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经济因素视角来分析国与国之间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差异的成因。例如,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异而非绝对差异。基于该理论,学者多在国际分工和交换的视角考察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Davis & Bernstein,2001)。新贸易理论则指出,在不完全竞争和产业内贸易的条件下,规模经济为企业带来了国际竞争优势,从而提升了服务贸易发展水平(Francios & Woerz,2008)。也有文献基于国家竞争力的“钻石模型”,动态地探讨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因素,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人力资本及国民收入等经济因素是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Srivastav,2006;陈虹和章国荣,2010;黄满盈和邓晓红,2011;宋加强和王强,2014)。
然而,现实中许多国家或地区虽然在资源禀赋、产业规模、技术水平等方面相似或相近,但其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仍然有着较大差异。这促使学者们从法治水平、政府规模等制度层面探讨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差异的成因。例如,汪德华等人(2007)利用114个国家的截面数据对此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政府的消费规模和投资规模均对服务产业发展有显著阻碍作用,法治水平则有显著促进作用。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业有着较强关联性,他们的研究成果可为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启示。基于此,江静和何薇(2014)以服务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表征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借助“钻石模型”,结合中国、印度及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发现政府规模抑制作用不显著,而法治水平则有显著促进作用。
已有研究既提供了宝贵的理论线索,却也存在几点局限:(1)将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两种制度因素视为简单并列关系,未厘清它们之间的一般性联系,致使两种制度因素的影响相互割裂。(2)直观地认为政府规模等制度因素同服务贸易发展存在因果关系,并在研究中予以证实或证伪,而未厘清或绘制出具体的影响路径,从而将这一因果关系引向纵深。由此,本文试图构建内嵌法治水平和政府规模两类制度因素的一般性分析框架,尝试打开制度因素影响路径的“黑箱”,进而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差异的制度性成因,结合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从而为中国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提供理论参考,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服务贸易发展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服务产业分工的精细化,主要表现是服务产业资源配置效率快速上升(陈虹和章国荣,2010)。各国政府都在致力于推动本国服务贸易发展,其中常见的经济路径有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增加具有比较优势的要素投入,以充足的要素降低其产品价格,从而形成对其他国家的竞争力(Derriere & Melanesian,2004)。其二,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本国服务贸易企业参与由跨国公司主导的服务贸易链,通过模仿逐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产业竞争力(崔日明等人,2009;张倩等人,2015)。
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在制度层面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实际上,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既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同一层次制度性因素,也是其他制度性因素如金融稳定性等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La Porta et al.,1997;1998)。但部分文献研究认为调整政府规模属于政府责任,提高法治水平则属于司法部门的责任(汪德华等人,2007;姜磊和郭玉清,2008),忽略了政府在提升法治水平上的贡献。长时间以来,不论是劳务输出服务贸易纠纷还是技术输出服务贸易纠纷,政府都是率先启动调查,向国际贸易组织提交调查结果,并向国内司法部门提交立法方案,为解决类似纠纷确立了法治制度(Clague et al.,1999)。因而,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是两项相辅相成的制度性因素:一个是关于财政支配的制度性安排;一个是关于法治建设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政府通过调整消费规模或投资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并完善贸易自由化等制度建设,为服务贸易投资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治制度,改善国家整体法治水平,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政府规模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机理
政府规模同服务贸易发展的因果关系得到研究文献的持续关注,其作用机理更加清晰。在政府规模扩张与经济增长减速并行时期,学术界广泛认同政府规模对经济增长有着强烈且稳定的抑制效应,并探讨政府规模对经济增长的结构(即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是否也存在相似影响。已有文献发现政府规模对私人投资和消费均存在挤出效应,并指出这便是其抑制经济增长的具体路径(Gwartney et al.,1998)。有意思的是,政府规模非但没有抑制进出口贸易增长,反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进出口贸易发展。即当进口过剩时,政府通过增加消费规模予以消化,当出口下降时,政府通过增加投资规模予以提升(Rodrik,1998)。事实上,政府所支持和鼓励的不是所有类型的进出口贸易,而是生产性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原因在于,占服务贸易主导地位的生产性服务对制造业产品生产的投入—产出效应,随着国民收入增长而增强,进而推动进出口贸易结构转向高端制造业产品出口主导型,从而优化产业结构(Francois & Woerz,2008)。相应地,政府通过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教育培训的支出,为服务贸易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和人才储备(汪德华等人,2007)。显然,政府规模已成为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如此,学术界就政府规模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路径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促进路径和抑制路径。所谓促进路径是指政府规模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路径,其中以金融稳定性为纽带的促进路径较为突出。这一影响路径就是金融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的政府,可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或消费规模率先执行用于稳定货币币值的政策,为服务贸易项目的投资者与参与者做出示范,提高服务贸易的交易效率,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姜磊和郭玉清,2008)。相反,抑制路径是指扩大政府规模将阻碍服务贸易发展,其中以贸易自由化为纽带的抑制路径较为明确。认同此路径的学者指出,拥有庞大投资规模或消费规模的政府,将过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降低经济市场化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进而抑制服务贸易发展(Rajagopal,2004;李筱乐,2014)。虽然上述路径较好地解释了政府规模同服务贸易的因果关系,但他们的计量模型仅将表征纽带作用变量视为控制变量,故实证结果不足以完整地呈现出路径传递效应。因而,本文构建与路径传递效应相匹配的计量模型,以经济因素相关变量为控制变量,对政府规模与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路径及其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二) 法治水平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机理
法治水平的高低及法治环境的优劣,可直接影响服务贸易发展(汪德华等人,2007;Levechekbo,2007)。其作用机理:以司法制度安排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可改善契约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贸易合同的执行效果,进而为本国服务贸易发展构筑起竞争优势(Nunn,2007;Nunn & Trefler,2013)。例如,在过往100年里,美国等发达国家频频强调借助司法并倡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服务领域纠纷,吸引外国金融投资,增强本国金融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从而促进本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La Port et al.,1998)。事实上,发展中国家亦如此,1998年以来的中国金融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便是最好的例证(Feenstra et al.,2013)。
遗憾的是,现有文献却较少关注提升法治水平过程中的立法滞后性。立法是一个漫长过程,需经历法律文本起草、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听证论证及立法机构审核等众多手续和程序。这造成一部法案,其所要规范的行为和当初设计的情景不符甚至相反(吴志攀,2015)。因而,法治水平越高的国家往往需要更长时间去仔细推敲法律文本的内容,反而降低了案件的审结效率,进而对服务贸易的交易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故短期来看,较高法治水平非但不能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反而可能抑制服务贸易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国法治水平提高的过程中,政府的努力往往被学者所忽视。国外学者甚至直接认为法治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司法部门的贡献,而政府仅是各项司法活动的普通一员,而非主导者(Miller,1992)。实际上,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各类国际贸易纠纷都有赖于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再交由司法部门判决。进一步地,在相同司法安排下,假如一国政府腐败而另一国清廉且更有效率,那么它们的法治水平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将设置一个内嵌法治水平滞后变量的计量模型,考察法治水平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试图绘制理论框架(如图1)。

图1 本文的理论框架
图1中,政府可从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两个方面(包含了三条路径)对服务贸易发展施加影响。其中,政府规模的两条制度性路径为:以金融稳定性为纽带和以贸易自由化为纽带的路径;法治水平对服务贸易影响为一条独立的传导路径。本文试图厘清政府规模经由金融稳定性路径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促进效应,及经由贸易自由化路径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抑制效应,并尝试解析因立法滞后性而形成法治水平阻滞效应,进而较为全面地反映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及其效果。在计量模型安排上,本文分别设计了政府规模与金融稳定性、贸易自由化的交互项,考察政府规模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并加入法治水平滞后一期变量反映法治水平对服务贸易发展的直接影响,以便后续开展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
(一) 计量模型
依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本文的计量模型如下:
SSit= b0+b1Govit+b2Gov×Fre+b3Gov
×Sou+b4Law_Lagit+XConit+εit
(1)
式中,因变量SS表示各国服务贸易占进出口贸易比重;解释变量Gov和Law_Lag,分别表示政府规模变量和法治水平滞后变量,b1,b2,b3,b4分别为待估系数,其中法治水平变量做滞后一期处理,以显示立法的滞后性;Gov×Fre和Gov×Sou分别表示政府规模同贸易自由化、金融稳定性变量的交互项;Con为控制变量向量,即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因素,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Pgdp、信息化水平Int、外商直接投资Fdi、货物出口能力Exp和人力资本Hr;X为控制变量的待估系数向量;b0为截距项。上述所有变量中,下标i表示国别,下标t表示时期。模型(1)的创新点为:在已有计量模型(汪德华等人,2007;姜磊和郭玉清,2008)的基础上,加入政府规模同贸易自由化、金融稳定性的交互项,并对法治水平变量做了滞后一期处理,从而将政府规模的路径传递效应和法治水平阻滞效应纳入计量模型,见表1。
表1变量所选指标及其说明

(二) 样本、指标选择及描述性统计
本文所选样本是2005—2015年G20国家的面板数据,原因在于:G20国家的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80%,且不同国家服务贸易层次分明,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略有不足的是,暂时还没有一个国际组织对G20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专门统计。因而,本文数据来源于多个不同统计数据库(具体见表2)。
表2中,所有变量的标准差较小,这表明变量的观察值比较集中。因变量SS的平均值为0.82,最小值为0.57,接近中国服务贸易比重的平均水平;最大值为2012年的沙特阿拉伯,达到0.97,这表明沙特阿拉伯的几乎所有进出口贸易均为服务贸易。政府规模的变量均值为6.34,其最大观察值为美国在2008年的政府规模,具体数值为8.76。实际上,美国政府规模一直维持着较高水平。政府规模同贸易自由化、金融稳健性的交互项Gov_Fre和Gov_Sou的均值分别为45.02和53.87,相较于因变量SS的均值0.82偏大,原因在于贸易自由化Fre和金融稳健性Sou变量均未取对数,优点是解释实证结果较为方便。此外,外商直接投资Fdi等控制变量的描述统计是其取自然对数后的结果。
表2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运用Stata软件测算。
(三) 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的实证分析分三步展开。首先,本文利用计量软件Stata 14.0分别对样本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回归,消除时间影响和国别影响,但回归结果不够理想。[注]若读者对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感兴趣,可向笔者索取。可能原因是不同政府规模水平下,金融稳定性和贸易自由化对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其次,为探讨这一异质性影响,本文采取面板数据的其他回归模型如分位数回归,对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分位数回归结果较为理想,基本符合理论预期(见表3)。因而,本文将在正文报告法治变量滞后一期的分位数回归结果。[注] 囿于篇幅限制,若读者对法治水平变量滞后二期的回归结果感兴趣,可向笔者索取。另外,为进一步探讨固定效应回归结果“不够理想”的原因,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一节,按时间和按收入分组进行稳健性检验。
在表3中,回归(1)是基本回归结果。回归(2)~回归(6)分别是5%,10%,50%,75%及90%分位数下的回归结果。由表3的结果,可得到如下几点发现:
第一,政府规模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确实存在双面效应,其中贸易自由化渠道呈现抑制效应,金融稳定性渠道呈现促进效应。回归(1)的结果表明,政府规模通过贸易自由化渠道抑制了服务贸易发展。不仅如此,50%,75%及90%水平下的分位数回归结果(即回归(4)~回归(6))均显示抑制作用,且政府规模同贸易自由化的交互项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回归(1)的相关系数绝对值,故分位数回归时,抑制效应更为明显。回归(5)和回归(6)的结果中,尽管由政府规模项的回归系数为正可知政府规模对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显著的直接促进效应,但扩大政府规模经过贸易自由化渠道将叠加出抑制效应,从而部分抵消促进效应。类似地,回归(2)~回归(4)的结果中,政府规模同金融稳定性的交互项的回归系数虽为正,显示存在促进效应却统计不显著。回归(5)和回归(6)显示,在75%和90%水平下金融稳定性渠道虽呈现抑制效应但统计不显著。然而,政府规模的回归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这表明政府规模的促进效应可能改由直接渠道进行传递。
表3法治水平变量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代表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统计显著,下表同。
第二,法治水平对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显著抑制作用。回归(1)~回归(6)的结果均显示即便考虑立法的滞后性,法治水平也阻碍了服务贸易发展。出现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G20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过度立法,致使涉及服务贸易的部分法案相互矛盾,造成涉及服务贸易纠纷的案件审结效率下降,降低了服务贸易项目的投资效率。其次,立法的滞后性致使当期制定的法案不能对当期服务贸易交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反而可能加剧后期交易行为的不规范性。另外,政府监管在较高法治水平压力下趋向严厉,抑制服务贸易创新项目的投资。由此推知,法治水平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度要素,也存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当法治水平超过阈值时,加强立法,提高法治水平,只会抑制经济发展。
第三,除货物出口能力外,其余表示经济因素的控制变量均统计显著。具体而言,人均GDP对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显著促进作用,符合理论预期。回归(1)~回归(6)的结果中,外商直接投资、信息化水平及人力资本等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且统计显著,显示外商直接投资等经济因素对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显著抑制作用。其中的原因可能是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力来自制造业对高品质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但外商直接投资未充分流入生产性服务领域,而是流向制造业等领域。
模型(1)的初步回归结果符合本文的理论预判,且在整体上表现出较为良好的拟合效果。但政府规模同金融稳定性的交互项仅在回归(1)中统计显著,其余均不显著。接下来,本文对模型(1)的分位数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试图探究其中的原因。
本文通过使用Materials studio软件建立起SiBCN陶瓷先驱体结构,并对其进行分子动力学模拟。在改变压力的条件下对实验结果进行了对比,为今后研究与开发新条件下的陶瓷先驱体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依据。但本文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研究,包括:
四、稳健性检验
(一)针对时间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如前述分析,考虑到不同时代国际贸易的主题不一样,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政府规模、法律水平等制度因素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是否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还有待检验,本文引入不同时间区段进行段稳健性检验。时间段分为2005—2010年、2011—2015年两个时间区段(具体结果见表4)。
表4分时间区间的稳健性检验

表4中,比较回归(7)和回归(8),可知总体回归结果不够稳健。回归(7)结果中,只有外商直接投资、人均GDP、基础设施三个变量统计显著,其余变量皆不显著。回归(8)的结果中,除上述三个变量外,法治水平滞后一期变量与常数项统计显著。这一稳健性检验结果间接表明,从时间维度来看,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来自经济发展水平,而次要因素才是制度安排。
(二)针对收入水平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世界银行按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per capita)水平差异设定分组规则,其中2015年的最新收入分组标准:低收入国家(GNIpc≤1 045),中低收入国家(1 045<GNIpc<4 125),中高收入国家(4 126<GNIpc<12 735),及高收入国家(GNIpc≥12 736)。但受样本数量的限制,并按样本均值的特征,本文将G20成员划分为高收入成员和非高收入成员两组,进行按收入类别的稳健性检验,其中回归(9)为非高收入成员,回归(10)为高收入成员(具体见表5)。
表5分国家类别的稳健性检验

在表5中,比较回归(9)和回归(10),可知人均国民收入对整体回归结果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致使整体回归结果不够稳健。回归(9)的结果中,只有法治水平滞后一期变量、人均GDP、基础设施及人力资本4个变量统计显著,其余变量皆不显著。因而,回归(9)的结果表明,在发展中国家,法治水平作为制度因素,对服务贸易发展有显著抑制作用。相应地,回归(10)的结果中,政府规模、政府规模同贸易自由化的交互项、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变量统计显著,表明在高收入国家,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共同影响了服务贸易发展,但制度因素的影响路径(渠道)更为多元,其中,作为制度因素的政府规模的贸易自由化渠道依旧畅通有效。但金融稳定性渠道受阻,改由政府规模直接渠道传递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本文构造了政府规模和法治水平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一般性分析框架,利用分位数回归模型,结合G20成员的服务贸易发展的面板数据,对政府规模的双路径传递效应和法治水平抑制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并从时间和收入两个影响因素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得到以下结论:政府规模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有着多元渠道,即政府规模既可通过贸易自由化渠道抑制服务贸易发展,也可通过金融稳定性渠道促进服务贸易,存在双面效应。法治水平对服务贸易发展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经济因素是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方面。针对时间影响的稳健检验结果表明,随着时代前进,由于服务贸易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因素不再显著。针对收入影响的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在高收入国家,制度因素和经济因素共同决定了服务贸易发展水平。
(二)政策建议
第一,中国政府需保持适度规模,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开放经济的大背景下,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努力。但各级政府应当克服“公权越位”现象,不断向服务型政府转换角色,警惕和避免由于自身规模扩张而引起的低效率。本文研究发现,扩大政府规模,其通过贸易自由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抑制效应超过其通过金融稳定性对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故政府有必要保持适度的规模。中国政府应通过机构改革,压缩部门设置,优化运行机制,降低财政供养人员的总数,精简政府规模。不仅如此,还应继续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则,缩小服务贸易的管制范围,并在市场准入、海关监管及检验检疫等方面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便利化措施,进而进一步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
第二,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地汇总、整理、分析服务贸易纠纷的案件信息及案件审理大数据,并适时对现行各类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为中国下一步的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本文研究发现,臃肿的法律体系和冗余的法案条例,不仅不能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反而起到抑制作用。因而,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一方面要对早期(2001年以前)制定的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适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第三方评估),有针对性地修改或废止与服务贸易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用诸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互联网平台,获取大数据,长期跟踪分析新近制定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适用性,为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中国政府应当进一步放松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准入限制,逐步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服务贸易领域,并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地区推行服务贸易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国制造业FDI存量和流量显著高于服务业,并集中于污染重、利润薄的低端市场,从而阻碍了制造业转型升级。本文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阻滞了服务贸易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显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则下,中国政府不仅要削弱外商直接投资于服务贸易的管制,而且要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于服务贸易领域,提高生产性服务对制造业产品生产的投入—产出效应,增加高端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和生产性服务的进口,改善进出口贸易结构。
第四,中国政府应继续加强电网、信息、物流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显然,良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落后问题,一定程度上阻滞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贸易。因而,进一步加强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可改善营商环境,为包括服务贸易在内各类贸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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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THE SIZE OF GOVERN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CONTRIBUTE TO IMPROVING THE LEVEL OF SERVICE TRADE DEVELOPMENT:ANALYSIS BASED ON PANEL DATA OF G20 COUNTRIES
LI Shi-jie1 YU Hai-min1 CAI Zuo-guo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ainan University;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Abstract:Based on the panel data of G20 countr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ize of government, the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is tested, and the robustness of the empirical results is tested.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government scale has an obvious double path transfer effect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that is, the government scale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through two different channels; the level of rule significantly inhibits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The possible reason is that the level of rule as the institutional factor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ch also is marginal diminishing.Some G20 countries’ bloated legal system is not suited to the needs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The robustness results of time effects and income effects showed as follows: With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the size of govern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becoming stable, economic factors is the main driv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
Key words:trade in services;size of government;rule of law;path transfer
* 李世杰、余海民(通讯作者),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邮政编码:570228,电子信箱:1154930838@qq.com;蔡祖国,西南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文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跨国公司在华RPM策略实施动因、垄断势力纵向传导及规制路径研究”(7147306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政府行为作用下的我国制造业集聚空间演化与集聚效率研究”(41361029)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刘舫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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