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学认定界标
论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学认定界标[摘要] 恐怖主义系一种独特类型的犯罪。极端主义思想、集团组织依托、暴恐袭击手段、政治或政策图谋等,是恐怖主义的核心要素。因此,不应将国家行为纳入恐怖主义,独狼式恐怖主义仍有其组织依附,恐怖主义也不同于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术语。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是当今恐怖主义的主导及典型形态;邪教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左翼恐怖主义也是恐怖主义的重要形态;极右翼恐怖主义及单一议题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的非典型形态。
[关键词] 恐怖主义界标;恐怖主义特征;恐怖主义形态
恐怖主义是21世纪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来自人类自身的最大威胁,其以动因的极端、手段的极端、涉众的极端、危害的极端等而成为犯罪中的“极品”。(1)“恐怖主义”在其行为或活动的意义上,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在没有特指“思想”或“组织”等的一般语境中,“恐怖主义”即具有“恐怖主义犯罪”的含义。对此,《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1条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是指为本公约附件所列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震撼了全世界,近3 000人在这次恐怖袭击中丧生。(2)Adrian Guelke.Terrorism and Global Disorder.New York:I.B.Tauris Publishers,2006,p.2.反恐已成为世界各国空前一致的目标及行动,而实现联合反恐及有效反恐的基本前提是对“恐怖主义”的明晰及厘清。对象不明则“无的放矢”。然而,目前在对“恐怖主义”的理解上却颇存争议。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如何看待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国家的恐怖行为是否“国家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否必然依附于大型组织?“独狼式恐怖主义”是否非组织形态的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否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形态之一?进而,恐怖主义是大型组织犯罪还是也包括独立的个人犯罪?恐怖主义是源自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还是基于单纯经济谋利的非政治性攫取?应当肯定,大型组织犯罪与独立个人犯罪、意识形态冲突与单纯经济攫取、国家战争与集团犯罪等之间存在着类型性的差异,继而在应对的具体方略及措施上也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本文试图对作为有效反恐之基本前提的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具体类型,予以政治学、社会学、规范刑法学等多视角的考察及犯罪学聚焦的揭示。
一、恐怖主义本质的法律及学说概览
“恐怖”一词首次被用作描述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而有关恐怖主义的界说及其法律应对,可以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可以说,“恐怖主义”是一个最为令人捉摸不定的术语。(3)Ben Golder & George Williams.“What is ‘Terrorism’? Problems of Legal Definition”.UNSW Law Journal,2004,27(2):270.
(一)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的恐怖主义界说
对恐怖主义予以法律制裁,是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了加强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中的合作,国际社会也出台了许多相应的国际条约。不过,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立法或条约的制定主要是着眼于追诉犯罪的根据,侧重于刑事规范学视角的展开。由此,为了使相关的规定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与通俗性,以适应各国惩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有关条文在对恐怖主义的界说上呈现出“描述性”与“扩张性”的特征。所谓描述性,即以恐怖主义通常的现实表现对之具体形态予以较为直观的阐释;所谓扩张性,即对恐怖主义做相对广义的理解以避免在法律追究上可能出现的疏漏。
2001年我国与俄罗斯等国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1条,对恐怖主义做了描述性的界说,突出阐明了恐怖主义的如下特征:(1)行为类型:劫持航空器与劫持人质,或者制造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组织、策划、共谋、教唆、实施针对平民的暴力袭击等;(2)行为宗旨:上述恐怖活动的性质或背景,旨在恐吓居民与破坏公共安全,或者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其他有关地区性或国际性的反恐条约,在具体内容与调整重心等方面虽各有特点,但对恐怖主义的界说均呈现出描述性形式下对其行为类型与行为宗旨的重点揭示。这些条约包括《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37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1年)、《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等。
各国刑事法律上的恐怖主义通称为“恐怖活动犯罪”,这是对恐怖主义做了法律上的扩张性表述。我国《刑法》有关恐怖主义的具体罪名也以恐怖活动犯罪的术语为主导。正如有关学者所说的,恐怖活动犯罪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4)高铭暄、张杰:《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5)。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在以“行为类型”与“行为宗旨”的路径对“恐怖主义”做了描述性界说之后,明确指出:“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若干特定行为。《德国刑法典》在“建立犯罪组织罪”之外以第129条a独立设置了“建立恐怖主义组织罪”,并且以杀人、灭绝种族、妨害人身自由、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对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做了具有较大包容性的表述。《俄罗斯刑法典》第205条也专门规定了“恐怖行为罪”,而在对“恐怖行为”的界说上,同样以“行为类型”与“行为宗旨”为其内容的限定,具体列举了“爆炸、纵火或其他构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带来其他危害社会后果等危险的行为”。类似的立法例还有《法国刑法典》第二编第一章的“恐怖活动罪”、《意大利刑法典》第270条-2的“以恐怖主义和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的结社罪”及第280条的“以恐怖主义或者颠覆为目的的侵害罪”等。
自1983年以来,美国国务院一直使用《美国法典》第22篇第2656f(d)节的恐怖主义的定义,这对英美社会有关恐怖主义的理解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法典将恐怖主义定义为:基于政治动机,以非战斗人员为攻击目标,由次国家组织或秘密特工所实施的,通常旨在影响社会公众的暴力罪行。这一界说凸显了恐怖主义的三项标志性特征:(1)恐怖主义必须具有政治动机与目标。换言之,恐怖分子的行为旨在引导影响政府的政策。这是强调个体暴力犯罪的社会与心理的起因不同于恐怖分子的暴力起因。(2)恐怖分子的暴力指向非战斗人员。这里的非战斗人员是指非部队服役人员或军事人员。这是强调恐怖主义暴力指向那些并不属于防御政治暴力的平民大众或平民团体。(3)恐怖袭击由次国家组织或秘密特工实施。这意味着由国家所实施的政治暴力,即使是非战斗人员遇害也不是恐怖主义。例如,1941年日本轰炸珍珠港,1986年美国轰炸利比亚。(5)Charles L.Ruby.“The Definition of Terrorism”.Analyses of Social Issues and Public Policy,2002,22(1):10-11.
(二)理论研究中的恐怖主义界说
在理论研究领域,恐怖主义同样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归纳各种界说,其理论聚焦主要呈现在“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恐怖袭击的对象目标”“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等方面。
关于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存在着政治目标与意识形态目标的争议。(1)政治目标。多数学者主张,恐怖主义属于一种政治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不是出于贪婪和自私,而是以破坏或更替现存政府为意图,并且,“与诸如出卖国家机密、间谍等一些政治犯罪不同,恐怖分子通过有组织地采取杀戮、摧毁与恐吓等暴力,以胁迫个人、组织、社会团体或政府向其政治要求让步”(6)Paul Wilkinson.Terrorism and the Liberal State.New York:Wiley,1977,p.49.。(2)意识形态。也有学者主张,恐怖主义有其独特的思想体系基础与意识形态目标,将恐怖分子设定为具有政治目标,这可能是错误的。一些恐怖分子试图通过攻击穿着皮大衣的女性或在劳资纠纷中破坏财产,掀起他们所主张的社会改革。(7)Jack Gibbs.“Conceptualization of Terrorism”.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9,54(3):330.因此,恐怖分子的活动可能旨在促进一种意识形态而非政治改革。
关于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8)这里,本文并未使用“犯罪主体”的术语。显然,该术语主要是刑法学的范畴,而立于事实学(犯罪学)的视角,恐怖主义的直接实施者、恐怖主义的发起者、恐怖主义的组织形态、恐怖主义犯罪人等,它们之间的含义是有所差异的。,存在着仅限“组织犯罪”与可以“个体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国家形态”的争议。(1)仅限组织犯罪。多数学者主张,恐怖主义以组织形态为主导。“20世纪后半期,恐怖主义已成为分裂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宗教团体和政治团体的工具。由此,其被广泛地用作指称左翼极端组织,诸如意大利的极左翼恐怖组织‘红色旅’。该组织使用恐怖策略对抗‘强大世界’,以求推翻资本主义。”(9)Yevgeny M.Primakov.A World Challenged:Fighting Terrorism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Washington,D.C.:The Nixon Center and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4,p.3.(2)可以个体犯罪。也有学者主张,不排除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并非由组织指令而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就是独狼”,“他们很自然地将自身嵌入于目标社会,并且能够随时自主地击发恐怖行为”(10)Fred Burton & Scott Stewart.“The‘Lone Wolf’Disconnect”.https://worldview.stratfor.com/article/lone-wolf-disconnect,2019-07-29.。“具体特征是:单独操作;并不隶属于某个组织;犯罪的计划与实施不受任何外部组织的直接指令”(11)Ramon Spaaij.“The Enigma of Lone Wolf Terrorism:An Assessment”.Study Conflict Terrorism,2010,33(9):854-870.。(3)非国家形态。多数学者主张,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一种非国家形态。“恐怖主义是次国家组织通过对并不直接参与政策制订的社会公众,有预谋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极端暴力与暴行相恐吓,以求获得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标。”恐怖主义不同于国家军队以及像游击队这样的非国家暴力组织。(12)Omar Lizardo.“Defining and Theorizing Terrorism:A Global Actor-centered Approach”.Journal of World-Systems Research,2008,14(2):93-96.(4)国家恐怖主义。也有学者主张,不能否定国家恐怖主义犯罪。“与其被用作指称非国家主体的行为一样,‘恐怖主义’也应该用作指称国家机构的行为。纵观历史,由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和同盟者所实施的,针对平民、政治家、异族成员或对立宗教团体所实施的恐怖主义,比反国家恐怖主义更加极端地致命和更为普遍地存在。”(13)Charles W.Kegley.The New Global Terrorism:Characteristics,Causes,Controls.United States:Longman Inc.,2002,pp.106-138.
关于恐怖袭击的对象目标。多数学者主张,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以非战斗人员为直接目标,恐怖主义的行为对象具有无差别性。“恐怖主义通常针对平民非法实施暴力,以谋求政治与意识形态的目的”,“与战争中的军事冲突不同,恐怖分子随意性地针对平民大众,对他们施加暴力行为”(14)。不过,这并不否认恐怖主义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有时也会针对特定的政府首脑、宗教领袖等实施恐怖袭击,以谋求对立政府的屈服。“从战略上来讲,恐怖主义手段包含了指向政府权力的各种方法,包括绑架或杀害政府官员、经济破坏以及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的贩毒、抢劫等。”(15)J.Mitchell Miller.Criminology:A Reference Handbook.London:SAGE Publications Inc.,2009,p.534,p.535.
关于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多数学者主张,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制造社会恐怖,他们将实施恐怖袭击、制造恐怖事端、引起社会惊恐、传播恐怖感觉等作为恐怖主义的典型性特征。“恐怖主义就是使用暴力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恐怖主义的目的是在确定的敌人或特定的社会中制造恐怖。恐怖是恐怖主义的预期性结果,而不是副产品。因此,恐怖主义是恐吓和胁迫的工具。”(16)Dina Siegel. Global Organized Crime:Trends and Developments.Holland: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3,p.160.更有观点认为:“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犯罪目的,是区别恐怖活动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的根本标志。”(17)陈忠林:《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载《现代法学》,2002(5):27。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恐吓的目标不是定义恐怖主义的首要标准”,而应以“行为者为中心来贴近恐怖主义的理论定义”(18)Omar Lizardo.“Defining and Theorizing Terrorism:A global Actor-centered Approach”.Journal of World-Systems Research,2008,14(2):92-93.。
二、恐怖主义本质的犯罪学分析
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学说层面上,恐怖主义均是公认的严重罪行,而不同的视角对恐怖主义本质揭示的侧重则有所不同。犯罪学是规范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9)Zhang Xiaohu.“The 40 Year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Criminology Research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na Legal Science,2019,7(5):117.,犯罪学更是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典型学科,立于犯罪学的知识平台揭示恐怖主义的本质具有重大价值。
(一)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界说
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一种独特的犯罪现象。这里之所以称恐怖主义系“犯罪”现象,是因为,无论出于何种政治目的或者意识形态,通过大肆残暴杀戮无辜平民的手段来实现其自身愿望的,都是对人类应有的最基本的良知的公然与肆意的践踏;恐怖主义的恐怖袭击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给无辜的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这也不能不说是对人类应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与社会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我们将“严重侵犯了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20)犯罪表现为严重背离一个社会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犯罪的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张小虎:《犯罪学》,第2版,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界定为犯罪,显然,恐怖主义正是这种以社会公众的生命与财产为代价来换取自身利益的罪恶行径。
关键是,如何将这种恐怖主义的犯罪性予以理论上的规范化表述,使之与其他相关的社会现象明确界分开来,进而成为有效的反恐怖措施的灵魂性概念。在笔者看来,人们之所以感觉恐怖主义的概念令人困惑,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各种关于恐怖主义的界说在观察视角及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立场及方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会呈现出对其本质揭示的不同的理论深度及实践意义,进而也会影响到对恐怖主义具体外延的划定。对此,法律界说与事实界说是两种基本的与典型的界说类型。显然,它们对恐怖主义的解释视角与最终定位是有所差异的。(1)法律界说关注对恐怖主义的刑事制裁,因此,对行为特征的描述与一定程度的扩张就成为这一视角下界说的重心。具体地说,“恐怖活动犯罪”成为恐怖主义的核心术语,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对象、行为的主体(21)应予注意的是,这里的“行为主体”是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法律概念,与其相对的是立于事实学(犯罪学)视角的“犯罪人”概念。“行为主体”描述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实施行为的人的法律资格,在此,“犯罪成立所需的行为人的法律要素”是焦点问题;而事实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揭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人格特征,在此,“犯罪人的形成原因及其防治”是焦点问题。、行为的动机等事实特征系对恐怖活动犯罪予以限定的要素,这是犯罪成立条件的类型性(具体犯罪轮廓)的描述。(2)事实界说关注对恐怖主义的预防与控制,由此需要揭示恐怖主义的形成机制(罪因机制),进而促成恐怖主义存在与发生的一些独特的社会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关系就成为理论的聚焦。这也是将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对之予以社会事实特征的限定。这样,如下问题也就凸显了出来:恐怖主义究竟是以政治为目标还是以意识形态为宗旨?是否存在国家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与军事冲突有何关系?恐怖是否恐怖主义的典型特征?等等。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独特类型的犯罪,恐怖主义的事实界说是犯罪学对恐怖主义的科学定义,其构成恐怖主义的法律界说(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或者说为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提供了符合社会事实的理论根据。(22)犯罪在形式上由刑法界定,然而这一界定的背后却有其社会事实本质的基奠。而犯罪学对犯罪本质的揭示,正是彰显法定犯罪的社会事实根基,其透过犯罪概念的刑法学表述,依据社会事实现象,揭示法定犯罪的社会应然内容。而作为一种事实界说,恐怖主义的定义需要考究其事实界说所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就是上文所述的“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恐怖袭击的对象目标”及“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这四个方面的理论争议。对此,基于罪因机制在犯罪学理论中的核心地位(23)狭义的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以及恐怖主义概念应有的“个性”特征(24)一个过于宽泛与模糊的概念等于取消了这个概念本身。因此,恐怖主义的界说应当阐明其独特的本质,使恐怖主义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相关的社会现象,包括相关的犯罪现象,诸如“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无差别杀人犯罪”“仇恨犯罪”等。,笔者主张,恐怖主义,是指出于权端民族主义、权端宗教主义以及其他极端主义思想,以宗教集团组织或其他恐怖集团势力为依托,采用爆炸、放火、绑架等残暴的大规模杀伤与侵害性手段,肆意杀戮与摧毁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有关重要人士或政治目标,由此制造社会惊恐,旨在给对立国家或地区势力施加政治压力,试图以此实现自己的政治图谋的行为。
(二)恐怖主义本质的犯罪学展开
上述笔者对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界说,基于以下有关恐怖主义的事实分析:恐怖主义兼有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的宗旨、恐怖分子具有组织的依托与承载、暴恐袭击针对平民及权威人士实施,恐怖效应并非恐怖主义的本质。
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恐怖主义袭击,既可能为了政治目标,也可能出于意识形态的宗旨。例如,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马格利布(Maghreb)法国移民社区的民间自发组织“红色之手”(The Red Hand),是由法国政府支持的一个恐怖主义组织(25)由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组织不等于国家恐怖主义。前者,国家只是恐怖主义组织的支持者;而后者,则是将国家本身定位为恐怖主义。笔者并不赞成国家恐怖主义的概念,详见本文下段。,其是法国针对阿尔及利亚反叛者的秘密和准军事战争的主要组成部分。(26)Thomas Riegler.“The State as a Terrorist:France and the Red Hand”.Perspectives on Terrorism,2012,6(6):23.显然,这种恐怖主义具有政治目的。又如,“博科圣地”(Boko Haram)是尼日利亚的一个激进的恐怖主义组织,其当今的目的不仅是要与现代国家斗争,而且还要确保伊斯兰教规成为尼日利亚的政治组织和市民社会生活的基础。(27)Atta Barkindo.“‘Join the Caravan’:The Ideology of Political Authority in Islam from Ibn Taymiyya to Boko Haram in North-Eastern Nigeria”.Perspectives on Terrorism,2013,7(3):40.可见,这种恐怖主义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其实,在许多场合,政治目标与意识形态宗旨是交替在一起的,前者是思想指导下的制度谋求,后者是依托于制度改革的思想体系更替。
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恐怖主义是一种组织犯罪,并且是一种非国家形态的组织犯罪。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有二:(1)独狼式的恐怖主义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组织形态的恐怖主义?对此,笔者认为,独狼式的恐怖主义,只要将其定位于一种恐怖主义,那么它就是一种组织形态的犯罪;反之,某个个人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暴恐袭击,这未必就是恐怖主义。在此,关键是应当将无差别杀人犯罪与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界分开来(28)无差别杀人犯罪是因个人生活挫折所形成的社会不满情绪而实施的极端行为,而独狼式的恐怖主义是在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的蛊惑与指导下而实施的极端行为。张小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11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不能认为,具有针对无辜平民、实施暴恐袭击、造成恐怖效应的特征,这就是恐怖主义。因为除了这些特征之外,恐怖主义组织的极端思想锁链更是恐怖主义活动的要素,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接受恐怖主义思想,只有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能被冠以恐怖主义活动。由此,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看似个人行为,但其受恐怖主义思想体系“洗脑”,该个人已成为恐怖主义组织的“终端”(29)可以说,恐怖主义组织是恐怖主义的“心脏”,恐怖主义思想体系是恐怖主义的“血脉”,它们是恐怖主义的本质属性。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经由“血脉”到“心脏”,它看似由个人发动,实则受着这种“血脉”的滋养,它仍然是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的一部分。;反之,出于个人对自身生活的绝望而试图制造极端事件以发泄社会不满及引发社会关注,这种极端行为与恐怖主义思想无关,只是无差别杀人犯罪。(2)是否可以将国家纳入恐怖主义的范畴而称为“国家恐怖主义”?对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态,恐怖主义系反叛国家之“亚国”的犯罪组织的行为。具体地说,首先,国家恃强凌弱不是恐怖主义。就其形成与存在而言,恐怖主义是弱势组织集团在缺乏足够的力量与对立的强势组织集团正面抗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规手段;反之,强势国家对弱小国家或者民族实施的暴恐统治,这不是恐怖主义。例如,希特勒政权对犹太民族的血腥屠杀,这是一种恐怖统治,但不是恐怖主义。其次,以弱抗强的国家也不是恐怖主义,国家不应被称为恐怖主义。任何概念均应有一个定位,将国家也纳入恐怖主义的范畴,这会使恐怖主义这个概念变得过于宽泛与模糊。恐怖主义既是国际法上的犯罪,也是国内法上的犯罪,这几乎是人类的共识。而犯罪是一种否定性的价值评价,这就需要确立其最终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以暴恐袭击的方法谋求自身利益的弱小国家,可能被其对立的国家称为恐怖主义,但是该弱小国家不会承认自己是恐怖主义;再者,手段的无价值的判断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无辜平民暴恐袭击的罪恶也可能为其所谓正义的目的所掩盖,这就是为什么众多的恐怖主义分子认为自己在进行着“圣战”。这意味着在恐怖主义界说上,不同的国家之间以及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存在价值观上的冲突,我们只能以针对非国家组织的国家决断来定义恐怖主义,也只能以国家之间的协约来定义国际恐怖主义,一个国家将另一个国际社会上公认的主权国家形态称为恐怖主义,这是对恐怖主义概念的滥用。(30)2019年4月8日,美国破天荒地将伊朗革命卫队列为“恐怖组织”,即为典型适例。《破天荒!这个国家的军队被美国列为“恐怖组织”》,参见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c/7ljLjnfT5q9,2019-08-15。因此,否定“国家恐怖主义”的概念,至少使恐怖主义在一个国家之中成为一个确定的概念,即这是一种反叛国家之“亚国”的组织行为(31)这里,强调恐怖主义组织是反叛国家之“亚国”,也意味着恐怖主义组织拥有强大的势力与严格的组织体系,这种势力和组织体系是一般的犯罪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恐怖主义虽弱势于国家,但又能与国家相抗衡。,是为国家所否定的一种特殊的犯罪。
恐怖袭击的对象目标。恐怖主义是恐怖组织与敌对国家的抗争,而其袭击的对象既可能是该敌对国家的政治代表、金融大亨、军事首脑、宗教领袖,也可能是该敌对国家具有政治责任予以维护及保护的无辜平民。恐怖主义组织弱势于国家的特征,决定了其难以采取正面战争的方式夺取敌对国家的政权及全面更替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系,因此,恐怖袭击成为其谋求政治目标的当然手段。袭击国家首脑、宗教领袖等对象,固然是实现恐怖主义政治目标的组成部分,消灭了这些领袖人物也就便于摧毁其所领导的权力体系。不过,正是由于恐怖主义的极端危险及危害,这些特定人员会受到国家严密的保护,这也使得恐怖主义针对他们的袭击往往难以得手。于是,为了摧毁敌对国家的政治统治,恐怖主义将袭击的目标转向构成国家统治前提及成效的社会稳定,试图通过对无辜平民的袭击,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给敌对国家施加政治压力,并且向社会公众及世人宣示国家统治的无能,进而迫使敌对国家作出政治让步。
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恐怖效应固然是恐怖主义的必要并重要的特征,但绝不是恐怖主义特征的全部,甚至不是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应当从恐怖主义的形成与发生机制上去考察。恐怖主义组织与敌对国家之间经济状况的巨大悬殊以及意识形态的尖锐冲突,是恐怖主义形成与存在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原因背后所表现出的是,恐怖主义有着高度整合并趋于极端的思想体系,在这种思想体系下也形成完全专制与极具军事化的组织制度,这种思想体系及组织制度与恐怖主义的政治目标及意识形态宗旨又是相辅相成、互为融合的。恐怖效应只是恐怖主义的外在表现,是恐怖主义实现其政治目标与意识形态宗旨的手段呈现。可见,恐怖主义的思想体系、组织制度、政治目标及意识形态宗旨,使恐怖主义不仅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犯罪,而且也不同于黑社会犯罪。(32)恐怖主义与黑社会犯罪虽然都是一种大型组织形态的犯罪,但是恐怖主义系公然与国家对立的政治性犯罪,暴恐袭击是其主导的手段,而黑社会犯罪则是腐败官员庇护下的企业性犯罪,走私、贩毒等是其主导的行为。恐怖主义总是伴随着恐怖效应,但是存在恐怖效应未必就是恐怖主义。
三、恐怖主义划分的状况及要旨
恐怖主义的划分或恐怖主义的形态,是对恐怖主义本质的经验性呈现。同样,基于政治立场及思想观念等的差异,目前所划分的恐怖主义形态种类繁多、样态纷呈。然而,过于多样化的恐怖主义形态的列举,并不一定有利于揭示恐怖主义的本质与核心。
(一)恐怖主义划分的状况
早在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就已经存在。(33)Henry E.Mattox.Chronology of World Terrorism,1901—2001.North Carolina:McFarland & Company,2004,p.10.1928年诞生的穆斯林亲兄弟会,被认为是穆斯林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的原型,其一些成员后来创建了哈马斯和基地组织等组织。(34)Christine Sixta Rinehart.Volatile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Origins of Terrorism.United Kingdom:Lexington Books,2013,p.17.如今,恐怖主义已蔓延于世界各地,成为人类社会的公敌。目前,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恐怖主义。2012年9月21日,美国国务院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19条,指定了52个“外国恐怖组织”(FTOs)。(35)Jennifer L.Hesterman.The Terrorist-Criminal Nexus.London:Taylor & Francis Group,2013,p.313.2003年12月,中国公安部公布了第一批恐怖主义组织名单,包括“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36)《公安部反恐怖局:中国期待与国际社会合作打击“东突”》,参见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3/Dec/461409.htm,2019-08-19。2002年月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将“东伊运”列入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且对其实行包括旅行限制、冻结资产、武器禁运等的制裁措施。(37)《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阿富汗委员会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受制裁实体名单的通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790.htm,2019-08-19。2016年7月15日,英国内政部也将“东伊运”列入其最新公布的《被禁恐怖组织名单》中。(38)《英国将“东突”列入恐怖组织名单》,参见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hot/2016-07/9198926.html,2019-08-19。
对于当今的诸多恐怖组织,学者们也各抒己见,所分类型极不统一。不过,综观这些分类,可以看出,较为典型及具有价值的是,基于恐怖主义的目标宗旨、恐怖主义的组织基奠,或者结合两者所进行的分类。例如,美国学者卢茨(Lutz)将恐怖主义分为三类:(1)共同体型恐怖主义,即一种以相同的宗教或种族的社区为载体的恐怖主义;(2)意识形态型恐怖主义,即以拥有相同的思想体系的团体为载体的恐怖主义;(3)实用主义型恐怖主义,即以注重谋求自身的实际利益为目标的恐怖主义。(39)James M.Lutz & Brenda J.Lutz.Terrorism Origins and Evolution.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5,p.11.又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西格尔(Siegel)将恐怖主义分为:(1)革命恐怖主义,即用暴力恐吓掌权者及其支持者,试图以另一基于新的政治或宗教思想观念的政治制度或生活方式取代现有政府。(2)政治恐怖主义,即针对一些人员或团体,这些人员或团体属于反对恐怖分子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被恐怖分子定义为必须被摧毁的“局外人”。(3)生态恐怖主义,即通过参与暴力行动来保护环境的政治恐怖组织。在这类恐怖团体中,地球解放阵线(ELF)或许是最著名的。(4)民族主义恐怖主义,即其行为系促进少数民族或宗教团体利益的那些团体,这些团体在多数民族统治下或在试图建立自己独立家园时受到迫害。(5)报复性恐怖主义,即为了取得特定的目标或客观目的,而使用暴力作为影响、说服或胁迫的方法的那些团体。(6)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即由一个压制性的政府政权,为了迫使其公民服从、压迫少数民族和镇压政治异议而实施的恐怖主义。(7)邪教恐怖主义,即邪教的领导人要求其追随者通过暴力或恐吓来证明他们的忠诚。这些邪教领导人被视为拥有神一般的力量,甚至是一个重要宗教角色的转世。(8)犯罪恐怖主义,即参与贩毒、绑架甚至出售核材料等普通法罪行的恐怖组织。这些非法活动有时可能很有经济收益,以致其代替了该组织原先的中心目标。(40)Larry J.Siegel.Criminology.11st edition,California:Wadsworth Publishing,2012,pp.388-396.
(二)恐怖主义划分的要旨
笔者认为,在考察恐怖主义的基本样态时,既要排除非恐怖主义的成分,也应简明恐怖主义的划分。罪因机制的独特性是犯罪学上犯罪类型划分的最基本的逻辑标准(41)这一犯罪学的基本理念,自犯罪学鼻祖加罗法洛提出著名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界分时就已经确立。参见加罗法洛:《犯罪学》,2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这就意味着,恐怖主义的罪因机制是恐怖主义界说的核心要素,而恐怖主义的政治目标与思想体系又是考察恐怖主义罪因机制的关键。因此,这种政治目标与思想体系的特征,既是恐怖主义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恐怖主义本身进行亚划分的重要根据;以此为逻辑线索展开恐怖主义的具体形态,可以更为深刻地切中恐怖主义的特质,进而更为集中地展示恐怖主义的具体外貌。
排除界说之外的恐怖主义类型。(1)否定国家恐怖主义。恐怖统治不是恐怖主义,国家也不应被纳入恐怖主义的范畴。因此,应当否定“国家恐怖主义”的称谓,其也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一种独特形态。所谓“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也不宜作为恐怖主义的一种独特的类型。一方面,这种称谓有肯定“国家恐怖主义”之嫌;另一方面,“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这种说法也是较为模糊的,尽管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的公敌,但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是价值多元化及利益集团化,的确有许多国家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及经济利益,或在暗中、或变相地、或在某一时期、或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倾向性地给予一些恐怖组织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持,这种情形几乎是当今恐怖主义组织存在的常态,这样所谓“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实际上是一个泛化的概念。(2)否定犯罪恐怖主义。上文美国学者卢茨与西格尔所称的“实用主义型恐怖主义”或“犯罪恐怖主义”,实则是黑社会犯罪与恐怖主义交叉的灰色地带,对于这种交叉犯罪形态的归属,应当以其主导的特征为据。易言之,不能因为恐怖主义系属一种组织形态的犯罪,就将恐怖主义归属于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不同于黑社会犯罪,两者存在着多重区别,其中较为关键的在于,黑社会犯罪的核心宗旨是经济谋利,而恐怖主义的核心宗旨是政治企图。因此,尽管两者均可能从事贩毒、贩卖军火、洗钱等只有大型犯罪组织才拥有能量实施并取得高额回报的犯罪,但是,如果从事这些犯罪活动只是为了经济谋利,则应当将之归属于黑社会犯罪;反之,如果从事这些犯罪活动是为了实现恐怖主义的政治企图而筹措资金,则应当将之统辖于恐怖主义。由此,以经济谋利为核心宗旨的“实用主义型恐怖主义”或“犯罪恐怖主义”,实则是黑社会犯罪。
简洁界说之内的恐怖主义类型。基于不同的逻辑标准,对恐怖主义进行划分,会呈现出不同的分类脉络。例如,根据恐怖袭击的直接发动机制的特征,可以划分出“独狼式的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之思想政治倾向的典型差异,可以界分出“极左翼恐怖主义”与“极右翼恐怖主义”;根据凝聚恐怖主义组织之宗教思想的不同形态,可以划分出“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邪教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区域与危害的不同,可以划分出“国内恐怖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超级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现代特征,又有“网络恐怖主义”的称谓。如此,界分出的恐怖主义类型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样态。然而,过于烦琐的列举未必就有利于对恐怖主义具体形态的把握,简洁明确的类型划分更有助于对恐怖主义的精准认识。为此,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方法上适宜于以一个主导的标准为核心,在内容上仍以恐怖主义的罪因机制的类型为根据,具体考察恐怖主义的基本样态。具体地说,原则上基于“恐怖主义之思想观念的类型性”的特征,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极端宗教主义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左翼恐怖主义(无政府主义恐怖主义)、极右翼恐怖主义(极端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单一议题恐怖主义。而以下的恐怖主义则缺乏典型的类型性:(1)“独狼式恐怖主义”,根据其思想动因的基源,可以归类于以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种族主义等类型的恐怖主义,而在罪因机制上“独狼式恐怖主义”仍属一种组织形态的犯罪而没有独立的价值。(2)“国际恐怖主义”,即行为动机或组织机构或后果影响跨越了国家边界的恐怖主义(42)Suman Gupta.The Replication of Violence:Thoughts on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after September 11th 2001.London:Pluto Press,2002,p.3.,其是当今恐怖主义的主流形态。现代各国的恐怖主义总是与国外的势力相互勾结,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活动范围的国际化不失当今各种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3)“网络恐怖主义”,有两种含义:A.针对计算机信息存储设备或信息网络施以恐怖袭击,试以要挟政府实现政治目的;B.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搜集情报、散布思想、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技能及扩大组织影响。其中,A种网络恐怖主义虽有手段的特征,却无罪因机制的独特性。而在B种含义上,当今的恐怖主义也都可谓是网络恐怖主义。随着互联网络的日益发达及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纸质信函、面面相授的交流方式不再是信息及情报传递的主流,网络传递及无线通信等信息革命的成果已飞速地应用到各行各业,显然,利用这一现代科技的成果散布与传播恐怖主义思想、吸收与网罗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已成为当今各种恐怖主义的常态。
四、当代各种恐怖主义的基本形态
在恐怖主义犯罪学界说的框架下,当代各种恐怖主义可以划分为典型形态、重要形态和非典型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既具有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又有恐怖主义的独特类型性表现。
(一)当代恐怖主义的典型形态
该软件的部分功能涉及学生隐私,在当前大学生对学生管理工作高度敏感的时代,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空间。比如定位功能的使用,学生比较在意行踪的隐私性保护。因此,此功能若无限无度使用易造成学生的排斥心理。
(二)当代恐怖主义的重要形态
1.邪教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各国恐怖主义的重要形态。美国(52)这里的“美国”,是指邪教创立人的国籍。显然,邪教组织的活动范围及信徒等,未必就局限于某一国。下同。的科学神教、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派、上帝之子、天堂之门教、曼森家族,法国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印度的奥修教,韩国的统一教,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我国的“法轮功”、我国台湾地区的观音法门等,均是较为典型的邪教。邪教恐怖主义具有荒谬邪说、教主崇拜、狭隘思想、专制组织、政治图谋、暴力恐怖等特征。以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为例:(1)荒谬的邪说。奥姆真理教成立于1987年,由麻原彰晃创立。这一邪教是佛教、神道教、印度教和新时代教义的杂烩,其以预测新千年的世界末日为理论基础,而麻原彰晃则被标榜成一个救世主,具有超自然的非凡能力。为了掩盖其邪说的本质及蛊惑众多的教徒,麻原彰晃将其教名冠以“真理教”的光环。(2)极端的教主崇拜。麻原彰晃被供奉为超人类的“神圣”,是无所不知、大智大觉的仙人。教徒们相信,麻原彰晃不仅能够洞察客观世界的万物,而且更能识读及看透人的内心;不仅能够控制现今的世界,而且能够精确地预测人类的未来;拥有了他们的领袖麻原彰晃的神授,他们将成为世界末日的领导者和幸存者。(3)狭隘的思想体系。作为教义控制的思想手段,奥姆真理教彻底否定其教义之外的一切思想观念与制度规范,认为所有的世俗都是低劣与肮脏的,而只有其教义思想及集团才是高尚的,所以只有信奉及加入其教义才能获得痛苦的解脱及死后升天。惩罚这个世界是为了最终拯救它,在拯救之前必须加速世界末日的善恶大决战。(53)M.R.Haberfeld & Agostino von Hassell.A New Understanding of Terrorism:Case Studies,Trajectories and Lessons Learned.New York:Springer,2009,pp.222-223.(4)专制封闭的组织模式。作为教义控制的制度手段,奥姆真理教的教徒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并且与家庭及社会相对隔离,必须忍受教义所要求的节制饮食、剥夺睡眠等诸多折磨性的所谓修行,而这又使得教徒们精神恍惚,进而为控制教徒们的思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教徒如有违反教规,将会招致杀身之祸。(5)利益图谋及政治目标。奥姆真理教不仅大肆聚敛财物,以供教主挥霍、组织经费及恐怖活动资金之用,而且也有鲜明的政治目标。麻原彰晃既要做精神领袖,更试图使自己成为政治领袖,他组建了奥姆政党,妄图建立奥姆王国。在1992年的议会选举中,因日本人民没有投票给奥姆政党当选,为此麻原宣布除奥姆教的成员以外,社会充满了“恶业”而需要“神圣杀戮”,这种杀戮是为了帮助被杀者在来生获得“善业”。(54)Alexander E.Raevskiy.“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the Aum Shinrikyo Aair”.Psychology in Russia:State of the Art,2014,7(1):37.(6)暴力恐怖色彩。奥姆真理教的暴恐袭击涉及其组织内外。对内的精神威胁控制及专制修行模式,固然是一种暴力,对外则公然采取暴恐手段以实现其政治企图。1995年3月,5名信徒受其领袖麻原的指令,在东京地铁上释放沙林毒气,造成12人死亡、5 000多人受伤。(55)Philip N.Eate.“The Replication and Excess of Disciplinary Power in Sekigun and Aum Shinrikyo-A Foucaultian Approach”.New Voices,2008(2):154.有的邪教组织还利用教徒们的集体自杀、教徒的公然自焚等暴力恐怖事件来震撼公众社会及向政府施压。而指使教徒对重要政治人物或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恐怖袭击,则是邪教组织为达其政治目的的惯用伎俩。
2.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恐怖主义的重要形态。西班牙的埃塔、俄罗斯的车臣非法武装、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伊拉姆猛虎组织、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56)美国指定的52个恐怖组织之一,属于民族分裂组织,也有的将之归为极左翼组织。、爱尔兰共和
军(57)旨在谋求实现南北爱尔兰的统一,此即意味着将北爱尔兰(北方6郡)从英国分离出去,与此前1937年由南爱尔兰(南部26郡)成立的爱尔兰国合并,成立独立的爱尔兰共和国。、巴勒斯坦的阿克萨烈士旅等,即属于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通常会借助民族宗教思想来实现其政治主张,从而其与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常常会呈现为重合的样态。例如,俄罗斯的车臣非法武装就利用车臣人信奉伊斯兰教作为谋求独立的神权政治国家的手段。(58)Artem Kroupenev.“Radical Islam in Chechnya”.https://www.ict.org.il/Article.aspx?ID=1057,2019-08-25。但是,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有时也未必借助民族宗教思想,有些民族分裂主义也会利用极左翼的思想体系。(59)Sarah Brockhoff,Tim Krieger & Daniel Meierrieks.“Looking Back on Anger:Explaining the Social Origins of Left-Wing and Nationalist-Separatist Terrorism in Western Europe,1970—2007”.http://ssrn.com/abstract=2107193,2019-08-25。例如,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就将曲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谋求独立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一个思想基础。(60)Ali Balci. The PKK-Kurdistan Workers’ Party’s Regional Politics. Switzerland: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2017,p.114.不过,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也有一定的独特性,这就是极端民族主义思想是其出发点,建立排他性的民族国家则是其政治归宿。易言之,其采取恐怖主义方式追寻的是从现存的统一国家中分裂出去,而未必是推翻现存政府的政治统治及社会制度以取而代之。
3.极左翼恐怖主义可谓是无政府主义的恐怖主义。其以极端左翼思想为精神内核,试图创造一个新的理想世界。(61)Walter Reich.Origins of Terrorism. Washington,D.C.: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1998,pp.49-50.日本赤军、德国的红军派、意大利的红色旅、法国的直接行动、美国的黑豹、地下气象组织、希腊的反帝小组、秘鲁的光辉道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哥伦比亚民族解放军等,即属于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目前,这些极左翼恐怖主义组织已日渐衰落,但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极左翼恐怖主义具有极端左翼思想的纽带、青年学生的主导推进、摧毁现存制度的宗旨等特征。以意大利的红色旅为例:(1)极端左翼思想。红色旅用曲解的思想理念给自己的活动披上政治的光环,声称他们所从事的是拯救人类的事业。由此,政治使红色旅的成员们为之痴迷,在他们看来,拥有了这种政治,他们就能够解决所有阻碍人类共存的矛盾,他们的存在就具有更高的意义,进而也就使他们摆脱了作为边缘人的地位而成为“英雄”。他们为了人类的利益而选择牺牲自己,肩负着领导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走向光明王国的任务。(62)Alessandro Orsini.Anatomy of the Red Brigades:The Religious Mind-Set of Modern Terrorists.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1,p.31.(2)青年学生推进。意大利特伦托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系该组织的最初发源地。20世纪60年代后期,“该研究所成了那些不受欢迎的领导者们的训练场所”。正是在这里,第一代红色旅的许多成员开始了他们的政治生涯。红色旅中最有影响的两个人物库乔(Renato Curcio)和卡尔(Margherita Cagol),也是在这里迈出了他们走向所谓“革命道路”的第一步。校园激进思想演变成学生运动,进而米兰成了学生运动的中心,并且活动范围日益扩大。(63)Robert C.Meade.Red Brigades:The Story of Italian Terroris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1990,pp.1-4.(3)暴力激进方式。起初,红色旅成员在米兰等城市的中心街道上不断游行,与警察及右翼极端分子作战,破坏像倍耐力、马瑞利等大型工厂的设备,冲击工厂办公室和工会总部。1974年以后,红色旅的人数急剧增长,活动范围也由米兰、都灵扩展至罗马、热那亚及威尼斯,而且暴恐犯罪的类型不断多元化,并以抢劫银行、绑架、贩卖毒品及军火交易为主。1978年,红色旅绑架了时任意大利总理莫罗(Aldo Moro),杀死了其5名保镖,55天后莫罗也被残忍杀害。(64)R.Lumley.States of Emergency:Cultures of Revolt in Italy from 1968 to 1978.London:Verso,1990,p.282;“Aldo Moro Snatched at Gunpoint”.http://news.bbc.co.uk/onthisday/hi/dates/stories/march/16/newsid_4232000/4232691.stm,2019-08-28;“Italy Mourns Murdered Statesman”.http://news.bbc.co.uk/onthisday/hi/dates/stories/may/10/newsid_2522000/2522891.stm,2019-08-28.(4)摧毁现存制度。该组织试图通过武装斗争建立一个“革命”国家,并将意大利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中移除。(65)Kathryn Westcott.“Italy’s History of Terror”.http://news.bbc.co.uk/2/hi/3372239.stm,2019-08-28.他们在1975年的宣言中声称,红色旅的目标是“集中打击国家的心脏,因为这个国家是帝国主义的跨国公司的集合”,而帝国主义是其攻击的主要目标。(66)“Red Brigades”.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d_Brigades,2019-08-28.他们认为,斗争将使这个社会净化,将会产生一个没有冲突、不需要调停及妥协以及没有肮脏的资产阶级政治的社会,而为革命而杀戮是最高尚的姿态,是对正在等待被拯救的人类的爱的表现。(67)Alessandro Orsini.Anatomy of the Red Brigades:The Religious Mind-Set of Modern Terrorists.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1,pp.9-10.
(三)当代恐怖主义的非典型形态
1.极右翼恐怖主义可谓是极端种族主义的恐怖主义。也有学者在广义上将极右翼恐怖主义理解为由下列各种意识形态及信仰所诱发的恐怖主义,包括反共产主义、新法西斯主义和新纳粹主义以及反堕胎思想观念。(68)“Right-wing Terrorism”.https://en.wikipedia.org/wiki/Right-wing_terrorism,2019-08-28.然而,在通常意义上,所谓极右翼恐怖主义,是指那些认为国家必须摆脱外国因素而保护其合法公民的新法西斯主义者和极右翼流氓等。(69)Assaf Moghadam & William Eubank.The Roots of Terrorism.New York:Infobase Publishing,2006,pp.57-58.这意味着极右翼恐怖主义以“排外”为其必要特征,而这一特征就将“单一议题恐怖主义”从中分离出来。意大利的新秩序、革命武装核心,英国的C18、白色闪电,法国的维护法兰西运动、欧洲民族行动联合会,德国的新纳粹党、人民和家乡联盟,美国的爱国者极端民兵组织、三K党等,即属于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严格而论,极右翼恐怖主义并非典型性的恐怖主义,其恐怖袭击近似于一种有组织的针对异族群体的仇恨犯罪。(70)仇恨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暴力犯罪,这一类型的暴力犯罪针对特殊类型的人员或者某种特殊群体的成员,这些人员之所以成为犯罪对象,只是因为他们拥有较为明显的种族、宗教或者性别特征。仇恨犯罪既可以表现为独立的个人作案,也可能是犯罪组织或恐怖主义的暴力行为。但是,“仇恨犯罪与恐怖主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71)Jack Levin.Domestic Terrorism.New York:Chelsea House Publishers,2006,p.42.,极右翼恐怖主义的极右翼思想纽带、组织体系依托、经济政治利益宗旨、暴恐袭击手段等特征,使其在主流上与恐怖主义具有较大程度的一致性。以美国的爱国者极端民兵组织为例,该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种族排外。坚持白人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白种人优越于其他种族。他们试图维护现状,或者退回到更早、更安全的历史时期。这一恐怖活动的中心是民兵组织,其成员囤积武器,以防范外国势力对美国主权的削弱企图。民兵成员的行为出于一种片面认识,即政府军队已经轻视美国公民应有的宪法权利。(72)Jack Levin.Domestic Terrorism.New York:Chelsea House Publishers,2006,p.29,p.41;Diane Eck.A New Religious America:How a“Christian Country”Has Become the Worlds Most Religiously Diverse Nation.New York:HarperCollins Publishers,2001,p.347.(2)反对政府。他们鄙视联邦政府、共产主义者及国际银行家,认为“如今我们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我们自己的联邦政府”,声称“自己是反抗暴政的堡垒”。这些民兵组织遍布美国各地,并且近期人数还在迅速增长。(73)Alex Hannaford.“The Truth Behind America’s‘Civilian Militias’”.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northamerica/usa/7944563/The-truth-behind-Americas-civilian-militias.html,2019-08-30.(3)暴恐袭击。1995年4月19日,民兵组织的同情者麦克维(McVeigh)和尼古拉斯(Nichols)在俄克拉荷马城的一幢联邦大楼前引爆了一辆卡车炸弹,造成168人死亡及数百人受伤。这一爆炸使大多数美国人意识到这些组织及其成员潜在的暴力性质。从1995年到21世纪初,数百名反政府极端分子和白人至上主义者因各种阴谋、合谋和暴力行为而被定罪。(74)Abraham H.Foxman.“The Resurgence of the Militia Movement”.https://www.huffingtonpost.com/abraham-h-foxman/the-resurgence-of-the-mil_b_538952.html,2019-08-30.
2.单一议题恐怖主义可谓是单一的制度或观念变革型的恐怖主义。其在美国所称的国内恐怖主义(domestic terrorism in the United States)中较为典型,但其恐怖主义特征并不那么典型,不仅其政治意识形态的思想体系及试图推翻国家政治制度的政治目标不够明显,而且其暴恐袭击的对象也常常与其极端单一的思想主张密切相关而不是呈现为“无差别”。美国的反堕胎暴力、生态恐怖主义等,即属于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其恐怖组织包括地球解放阵线、动物解放阵线、神之军队等。单一议题恐怖主义具有如下特征:针对国家管理或者社会观念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诸如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堕胎问题等,坚持狭隘及极端的思想主张;基于极端狭隘的思想观念,相关成员结合在一起形成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与联盟,进一步向社会传播其思想观念;采取大规模的具有一定暴力性的抗议运动,或者通过制造相关的暴恐事件,试图扩大其思想主张的社会影响,并迫使政府机构作出让步。试以美国的反堕胎暴力为例:(1)单一思想纽带。反堕胎暴力针对的是那些提供堕胎的人或场所。那些参与或支持反堕胎暴力的行为者声称,其使用武力属于正当杀人,或者说是为了保护胎儿生命的正当防卫。他们认为,传播这种暴力信息是必要的,它将阻止那些正在吞噬人类生命的人。(75)Jonathan White.Terrorism:An Introduction.2nd edition,California:West/Wadsworth Publishing,1998,p.224.(2)团体组织。神的军队就是一个致力于使用暴力反堕胎的基督教恐怖主义组织。尽管该组织内外的一些人都怀疑是否应该将它称为一个组织,因为有些成员甚至从来就没有见过面。但是,随着恐怖和反恐这两者的技术的相互攀升,在未来的年代里对组织将有不同于往常的理解。“虽然结构依然是重要的,但思想的作用以及这一思想将个人连在一起的力量将会更为重要,尤其是在恐怖主义问题上。”(76)Jennifer Jefferis.Armed for Life:The Army of God and Anti-Abortion Terror in the United States.California:Praeger Publishers,2011,p.52.(3)暴恐活动。恐怖分子试图通过攻击堕胎场所和实施堕胎的人员来减少堕胎的发生率,具体行为包括针对堕胎诊所的蓄意破坏、放火、爆炸,针对堕胎医生的谋杀等。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了39起针对堕胎诊所的爆炸袭击案;1993年至1998年间,有7名堕胎医生被杀或被伤害,这是全美各地的反堕胎极端分子诉诸一种特别的暴力手段来渲染他们的所谓事业。(77)Jack Levin.Domestic Terrorism.New York:Chelsea House Publishers,2006,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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