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从人”简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合从”
秦“从人”简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合从”摘 要: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均有“从人”简。“从”意为“合从”“从亲”,专指关东六国缔结盟约,联合抗秦。《岳麓秦简(伍)》013-018简表明,至晚在公元前228年秦灭赵以后便兴起从人狱,故赵将军乐突及其亲属、舍人均被列为从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从人狱波及全国,历时长久。从人及其亲属、舍人除被处死刑者外,均被输往巴、洞庭、苍梧等边境郡县,从事制盐、种田、土木工程等劳役,终身不得赦免。直至秦始皇三十五年,才因某突发事件,赦免部分故代从人。秦始皇对从人的态度反映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议帝号诏和三十七年会稽山刻石中。
关键词:从人;秦统一战争;合从;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
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伍)》(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下文简称“《岳麓秦简(伍)》”。中有几组涉及“从人”的简。简文的内容表明,这些从人为“故”赵、魏、荆(楚)、代、齐人。这五个关东诸侯国分别在秦王政十九年(前228)、二十二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为秦所灭,简文中的“故”字意味着简的年代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灭六国、统一中国之后。简文记录了秦始皇君臣针对这些从人及其亲属、家吏、舍人应施以何种刑罚所进行的讨论、颁布的诏令和执行情况。由此可推断,这些从人当是秦灭六国时参与过反秦斗争的旧六国人。根据这些简,学者还发现里耶秦简中也有一些涉及从人的简。从人简的发现,为我们了解秦统一中国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提供了全新的史料。自《岳麓秦简(伍)》整理工作开展以来,学者对从人简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截至目前,学者对简文的理解、从人的含义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2)为避免行文繁冗,学术史在后文相关部分论及。。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一、《岳麓秦简(伍)》013018简的释读与理解
《岳麓秦简(伍)》013018号简是本卷第一组有关从人的简,内容相对完整,对于研究秦从人问题至关重要,但理解难度也比较大。这组简最早由整理小组成员李洪财2016年底在《文物》上公布(3)李洪财:《秦简牍“从人”考》,《文物》2016年第12期。本文所引均为此文,后文不再赘注。,2017年底公布的《岳麓秦简(伍)》释文和标点较之李文有所改动,但对从人的定义及简文内容的解读基本一致。
为了方便讨论,先将整理者所作释文迻录于下:
013/1029:●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A论轮〈输〉袑等
014/1028:【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B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C嫁者,D
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4)邹水杰先生提示,此处的“巴县”当指巴郡之县。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八《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瞗复攸等狱簿》中,“苍梧守灶、尉徒唯”表明当时苍梧为郡,但文中有“苍梧县反者”(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3页),应指苍梧郡下之县。此处的“巴县”用法同。按:其说可从。秦时未见“巴县”的县名。据《晋书》卷一二○《李特载记》:汉高祖“更名其地为巴郡。土有盐铁丹漆之饶,俗性剽勇,又善歌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22页)。《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载巴郡属县有朐忍,颜师古注:“朐忍,容毋水所出,南〔入江〕。有橘官、盐官。”(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03页)简文中的“巴县盐”当指此地。多人,请
015/0960: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D′比故魏、荆从人之
016/0921:【妻】者└,已论E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
017/0898: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F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
018/1111:之,其夫妻子G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红外线图版·第一组单简正背面图版及释文、简注”,第43-44、74-75页。
首先先来看几个基础性的断句理解问题,笔者以英文字母标示。
A.整理者在“请”与“论输”之间以冒号断开。按:不宜断。“请论”是秦汉时期法律术语。秦汉律规定,重大案件或罪犯身份较高的场合,治狱官吏在作出“当”的判断后,需“上请”,向上级部门提出“请论”建议。如《汉书·宣帝纪》载,地节四年夏五月,宣帝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6)《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0-251页。《岳麓秦简(伍)》中有秦关于“上请”的规定,185/1737简:“●制曰:吏上请└、对└、奏者,皆傅牒牍数。节(即)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以为恒。·廷卒乙”(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红外线图版·第二组单简正背面图版及释文、简注”,第129页。“请论”的例子,可见同卷第一组053055简:“●定阴忠言:律曰:‘显大夫有辠当废以上勿擅断,必请之。’今南郡司马庆故为冤句令,(诈)课,当(053/1036)废官,令以故秩为新地吏四岁而勿废,请论庆。制书曰:‘诸当废而为新地吏勿废者,即非废。(054/1010)已后此等勿言。’ ·廿六(055/1011)”(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红外线图版·第一组单简正背面图版及释文、简注”,第56-57页。传世文献如《史记·彭越列传》:高帝十年秋,梁王彭越太仆告其谋反,高帝“捕梁王,囚之雒阳。有司治反形已具,请论如法。上赦以为庶人,传处蜀青衣”(9)《史记》卷九○《魏豹彭越列传·彭越》,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594页。。《史记·淮南厉王刘长列传》:文帝六年,淮南王刘长被控谋反,主治此案的丞相张仓等大臣上书:“长当弃市,臣请论如法。”(10)《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淮南王长》,第3076-3078页。从语法角度讲,“请”与所请行为一般也不宜断开,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1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8-239页。再如014015简的“请令夫输”。
B.整理者将“妻子”连读,吴雪飞以顿号断开(12)吴雪飞:《〈岳麓简五〉所见“从人”考》,简帛网2018年4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52。本文所引均为此文,后文不再赘注。,可从。秦汉时期的“妻子”均指“妻”与“子”两者,特别是后文中有“其子已傅、嫁者”,可知这里的“子”指从人之未傅、未嫁的子女,故应以顿号断开。
此外,吴雪飞根据同卷第一组019020简:
019/1021:●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13)整理者未将“名族”断开。注释:“名字和姓氏。《战国策·秦策二》:‘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而杀人。’高诱注:‘名,字。族,姓。’或将名族断读。”吴雪飞断作“名、族”,但未说明理由。按:《汉书》卷八《宣帝纪》载宣帝地节四年九月诏:“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第253页)《岳麓秦简(伍)》019简的“名、族”即相当于《宣帝纪》的“名、县”。秦时郡县制初兴,族在政治、社会中仍占有重要地位。随着郡县制的发展,到汉代时族的观念逐渐淡化,故注明人的出身时不再要求写族别,而要求写其县、里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14)整理者未断开,此从陈伟以逗号断开。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简帛网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辄以智巧谮(潜)
020/1019:讯(15)整理者以句号断开,此从陈伟连读。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简帛网2018年3月9日。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16)整理者以逗号断开,此从陈伟连读。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简帛网2018年3月9日。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敢有挟舍匿者,皆与同辠。(1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红外线图版·第一组单简正背面图版及释文、简注”,第45、75页。
认为“从人之妻、子、同产”就是“从人属”,可从。
C.整理者将“傅嫁”连读,吴雪飞以顿号断开,可从。傅、嫁系两种行为,“傅”指傅籍,“嫁”指出嫁,故应断开。
D.整理者在“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与“比故魏、荆从人”之间以逗号断开,但从语法和文义角度讲,不宜断开。这个句子与下面御史上请的内容大体一致,但叚正夫上请的内容有省略。为了便于比较,现把两份上请列于下。笔者在少字的地方增加了空字符,以便将两份上请相同的文字对齐,()内标识的是省略的部分。
1.请论 输袑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D 比故魏、荆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叚正夫言)
2.请令夫输袑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 不当收者,D′
比故魏、荆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 。(御史言)
两句前面的动词分别是“请论输”和“请令夫输”,“请论输”和“请令夫输”后面的宾语分别有两个:一个是“袑等廿四人”,一个是“故代齐从、人妻、子……比故魏、荆从人中妻、子等……”“比”为动词,是“比照”“仿效”之义,连接两个同性的词或短句。此句中所比者即“故代、齐从人之妻、子……”与“故魏、荆从人”。叚正夫的请求内容是:请求论输袑等廿四人,以及比照以往论输故魏、荆从人之妻、子等的方式论输故代、齐从人之妻、子等。此外,故魏、荆从人及其属、舍人的论输方式被作为效仿对象,表明至晚在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灭魏后就开始将从人及其亲属、舍人输往巴郡制盐。
E.整理者未断开。陈伟认为,“已论”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完城旦舂”者,一是“为士五(伍)、庶人者”,应断开(18)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续三)》,简帛网2018年3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可从。
F.整理者作句号。陈伟作分号(19)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校读(续三)》,简帛网2018年3月21日。,可从。
G.整理者未将“夫妻子”断开。吴雪飞断作“夫、妻、子”,可从,理由同B。
但关于简文的内容仍有一些疑问。首先,叚正夫上言第一句:“得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那么,此句中到底谁是从人,是“故赵将军乐突”还是“袑等廿四人”?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语法角度讲,此句可作多种理解(20)李洪财说“简1029的‘从人’中有故赵将军突的弟弟”,应认为袑等二十四人是从人。吴雪飞一方面认为“故赵将军乐突”属于从人,一方面又根据同卷077/0901简认为从人属、家吏、舍人等有时亦归入从人之中,同时又认为存在从人指“从属于抗秦者的妻子、家吏、舍人等”的可能。:从人可能指“故赵将军乐突”,从人为“故赵将军乐突”的定语;也可能指“袑等廿四人”,从人和“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均为“袑等廿四人”的定语,修饰后者;而且,也不排除乐突和袑等廿四人均为从人的可能。其次,叚正夫上言中提到乐突是“故赵将军”,但下文叚正夫和御史上请时却没有提“故赵”,而提“故代、齐从人”,那么,“袑等廿四人”与“故代、齐从人”有没有关系?是袑等廿四人就是故代、齐从人?还是两者并无关系,只是因为叚正夫恰巧抓到了这两伙人,所以一起上请?
关于“故赵将军乐突”,整理小组注释:“乐突,人名,史籍无载,据此简可知其为战国时赵将。《史记·乐毅列传》记载,乐毅自燕降赵,后燕赵失和开战,其子乐间与乐间同宗乐乘也都降赵。秦灭赵二十多年后,刘邦过赵时曾打听乐毅后人,当时尚有乐毅之孙乐叔,乐氏族人有乐瑕公、乐臣公,未见有乐突的记载。此简或可补乐毅族氏记载之缺。”(2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74页。吴雪飞认为,从简文中处理乐突同产、舍人时提及“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看,此处乐突所任的“赵将军”实际上当为“代王嘉”之将军。按:这一判断或失之武断。整理者推测乐突是乐毅族人,应当可以成立。据《史记·乐毅列传》和《赵世家》等记载:燕王喜四年(前251),不听乐毅子昌国君乐间的劝说,以栗腹及乐毅宗人乐乘为将攻打赵国,大败,乐乘等被俘,乐间遂逃到赵。次年,赵封乐乘为武襄君。再次年即赵成王十七年,武襄君以“假相大将”的身份率兵攻打燕国,“围其国”。赵成王二十一年(前245)去世,赵襄王即位,使乐乘代廉颇为将军,廉颇击走乐乘后,逃到魏国(22)《史记》卷八○《乐毅列传》,第2435-2436页;卷四三《赵世家》,第1826页。。由此可见,乐族在赵国势力很大。因此,简文中的故赵将军乐突是乐毅族人的可能性很大。简文既然称其为“故赵将军”,“故赵将军”应当就是他的最终身份,这意味着他在赵国灭亡后并没有逃到其他国家,很可能在抵抗秦灭赵的战役中战死或被俘。
叚正夫上言说“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对袑等二十四人和乐突的关系说得并不十分明确。袑被列在二十四人最前面作为代表,显然身份最高,因此应是乐突的弟弟无疑。但他是否可能同时是乐突的舍人呢?战国秦汉时期的舍人地位较低。《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初即位时,“吕不韦为相,封十万户,号曰文信侯。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李斯为舍人”。“舍人”条下,裴骃《集解》引文颖曰:“主厩内小吏官名。或云侍从宾客谓之舍人也。”(2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3、224页。《汉书·高帝纪下》载,刘邦夜袭宛城,“围宛城三帀。南阳守欲自刭,其舍人陈恢曰:‘死未晚也。’”颜师古注:“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24)《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19、21页。侍从宾客、亲近左右、私属官号的说法更贴近战国秦汉时期舍人的形象。因此,乐突应不会以其弟弟为舍人。这也可以从从人简中“同产”与“舍人”并列得到佐证。因此,其余二十三人(或其中绝大部分)应为乐突的舍人。联系前引019020简秦所下“诸治从人令”中,要求官吏一定要署明从人的“族”。013018简针对的对象均是乐突的亲属和舍人,也就是说,这二十四人被集中处理应当就是因为他们是乐突族,因此“得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中的从人应当指故赵将军乐突,其弟弟乐袑和舍人则为从人的亲属和舍人。我们也可由此进一步推断,至晚自秦灭赵时起就开始兴起从人狱,通缉追捕从人、从人属和舍人。
《史记·乐毅列传》载,汉初,“高帝过赵,问:‘乐毅有后世乎?’对曰:‘有乐叔。’高帝封之乐卿,号曰华成君。华成君,乐毅之孙也。而乐氏之族有乐瑕公、乐臣公,赵且为秦所灭,亡之齐高密”(25)《史记》卷八○《乐毅列传》,第2436页。。据此可知,秦灭赵后,乐族主要散布在赵、齐两地,乐卿即留在赵地者,乐瑕公、乐臣公则是逃亡到齐地者。虽然《乐毅列传》没有记载,但可以推测,以赵末乐族势力之强,应当有一部分人追随赵公子嘉逃到代地,帮助其建立代国,继续反秦斗争(2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十九年(前228),秦灭赵,“赵公子嘉率其宗数百人之代,自立为代王,东与燕合兵,军上谷”(第233页)。。这一点也可以从下揭里耶秦简(8532+8674+8528)中将故代从人称作“代盗”得到佐证。此简中,秦始皇下诏寻找代从人,令署明他们是“何邦人”,也反证即便是代从人,其出身也并不一定是代人,而有可能像袑等二十四人一样以前是赵人。所以乐突的弟弟乐袑和乐突的舍人等二十四人应当是在代、齐两地被抓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13018简中会出现“故代、齐从人”。由此或可更进一步可推测袑等二十四人就是“故代、齐从人”,他们因为是在代、齐两地被抓的,或者在代、齐两地继续参与反秦斗争,所以被称作“故代、齐从人”。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列出新的释文:
013/1029:●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袑等
014/1028:【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
015/0960: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
016/0921:【妻】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
017/0898: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
018/1111: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
其大意为:叚正夫上言:抓到了故代、齐从人乐袑等二十四人,乐袑是从人故赵将军乐突的弟弟,其余二十三人是乐突的舍人,都应当判完城旦刑,输往巴郡的县制盐。请求论输袑等二十四人,以及比照以往论输故魏、荆从人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已傅籍、嫁人的子女的方式论输故代、齐从人的妻、子等。御史上言:现在巴郡县制盐的徒隶很多,请求下令按照夫的建议论输祒等二十四人,以及比照以往论输故魏、荆从人妻、子等的方式论输故代、齐从人的妻、子等。论罪后,将其中的完城旦舂者输往洞庭郡,洞庭郡太守要将他们安置在难以逃亡的地方辛苦劳作,谨慎地率领管理他们,让他们终身不得赦免,都戴上刑具并封上胶押送他们;将其中的士伍、庶人安置在苍梧郡,苍梧郡守将他们安置在人少的地方,有逃亡嫌疑的,戴上刑具并封上胶押送他们,他们的丈夫、妻子、子女如果想跟他们一起前往,都要允许他们。有同类情况都照此处理。
二、对“从人”的刑罚及连坐
013018简中,袑等二十四名从人均被判完城旦刑,但根据同卷第一组024028简:
024/0961:(前略)或能
人、从人属、舍人及挟舍匿者,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购钱五千└;捕城旦舂、
026/1119:【鬼薪白粲辠一人若(迁)、耐辠二人】,钱二千五百└;捕(迁)、耐辠一人,购钱千二百。皆先予,毋以次。·从人
027/0897:之属、舍(?)人或能枸(拘)捕,捕从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为庶人└;捕城旦舂、
028/1112:鬼薪白粲辠一人若(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后略)(2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红外线图版·第一组单简正背面图版及释文、简注”,第46-48页。
可知从人及属、舍人等并非一律判为完城旦刑,而是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刑,重者可判死刑,轻者可判迁、耐刑。
此外,013018简和上述024028简还表明,从人属、舍人要受连坐。那么,从人连坐的原则是什么呢?013018简涉及的“收”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线索。015简有“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者”,反证其他情况要被“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有关于“收”的律条: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简174)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简175)(2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2页。
此律规定:被判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及奸腐刑的罪人,其妻、子、财产、田宅要被没收。如果秦“收”的政策与汉初《二年律令》相一致的话,那么,从人等若被判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其同产、舍人应当被收,但从人的子女若属以下情况,可以免于被收:第一,“其子有妻、夫”,即子、女已婚;第二,“为户”,即已单独立户;第三,“有爵”,即拥有爵位;第四,“年十七以上”;第五,“为人妻而弃、寡者”,即嫁人后被休或者成寡妇者。其中第一条“其子有妻、夫”免于被收,可以对应《岳麓秦简(伍)》015简的“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中的“已嫁者”;由于秦的傅籍年龄是十七岁,因此第四条“年十七以上”可以对应015简“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中的“已傅者”。由此可以看出,《二年律令·收律》对完城旦舂、鬼薪以上罪人“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的规定大体上沿袭了秦制。
判为完城旦舂、鬼薪以下刑罚的从人、从人属和舍人,则不在收的范畴。那么,未被收的从人属和舍人又是如何论处的呢?这可以从简文中的士伍、庶人觅得端倪。
《二年律令》435简规定:
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简435)(2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8页。
“收人”没入官府后,其身份变成隶臣妾。9092简则表明耐罪也伴随着身份改变: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简90)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后略)(简91)(3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1页。
庶人以上若被判为耐刑,身份降为司寇;司寇若被判为耐刑,身份则降为隶臣妾。以这样的论刑标准,从人属、同产、舍人被论刑后,如果仍存在士伍、庶人的身份,那么这些人一定是未被收者,并且所判刑不仅低于耐刑,而且还可以保留士伍、庶人的身份。那么,他们受到的惩罚是什么呢?结合传世文献,应当是迁刑。
传世文献中有两个著名的迁刑的例子,均发生在秦王政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九年平定嫪毐之乱后,参与叛乱者“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十二年)秋,复嫪毐舍人迁蜀者”(3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7页。。卫尉、内史、中大夫令等地位较高,为二千石的卿,汉文帝以后改为中二千石(32)参见拙文:《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文史哲》2008年第5期,收入拙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1-72页。。因为嫪毐所犯为谋反罪,所以,秦始皇对参与嫪毐之乱的权高位重的人采取了最严酷的刑罚,从本人枭首、车裂以徇、宗族被灭的刑罚结果来看,应当判处的是“夷三族”刑。这些人的舍人,轻的被判处鬼薪刑,重的肯定也被处以死刑。“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应当是关系比舍人远的随从、士兵等。秦时有爵者被削夺爵位后,其身份或为士伍,或为庶人。例如秦昭襄王五十年时,武安君白起因有罪被夺爵为士伍(33)《史记》卷五《秦本纪》:“(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第214页)。卫君角二十一年,“二世废君角为庶人,卫绝祀”(34)《史记》卷三七《卫康叔世家》,第1604-1605页。。
另一个例子发生在秦王政十二年,吕不韦身上。《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视此。(3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1页。
吕不韦受秦始皇谴责后自杀,秦始皇对其舍人进行惩处:参加吕不韦葬礼的,若是晋国人,驱逐出境;若是秦国人,六百石以上者剥夺爵位,迁;五百石以下未参加葬礼的,迁,但不夺爵。由此可知,被处以迁刑者,并非都剥夺爵位,换言之,受到迁刑的人有的不伴随身份的改变,有拥有爵位者,也有没有爵位的士伍、庶人。
由此可推测,013018简中的士伍、庶人应当来源于以下三种人:第一,被判处迁刑的从人;第二,被判处完城旦舂和鬼薪以下刑从人的同产、舍人;第三,从人子女中已傅、嫁不当收者。他们或者原身份即为士伍、庶人,或者夺爵后为士伍、庶人。
此外,《岳麓秦简(伍)》中还有一条涉及“三族从人”的简:
077/0901:论(?)?族从人者,必(36)此释文参见南开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读简班:《〈岳麓秦简(伍)〉013-029、077“从人”简补释》,待刊。
对于“三族从人”,吴雪飞提出两个理解方向:或指从人之三族,即父母、妻子、同产,即简文的“从人属”;又或指属于三个族的从人,如果是指后者,则说明从人是以“族”为标志的。周海锋注意到《里耶秦简(贰)》中也有“三族从人”简:
□□A
主令BⅠ
主三族从人【讂】BⅡ
主盗贼发讂BⅢ(91701)(37)此释文参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里耶秦简(贰)〉校读(一)》,简帛网2018年5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05。
并认为“三族”或是“夷三族”之省,“三族从人”指那些罪大恶极当夷三族的从人(38)周海锋:《〈里耶秦简(贰)〉初读(一)》,简帛网2018年5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89。本文所引均见此文,后文不再出注。。
吴雪飞认为“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应源于张晏的说法。《汉书·高帝纪下》载:汉高帝九年,赵王张敖相“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诏敢有随王,罪三族”。“三族”条下颜师古注:
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师古曰:“如说是也。”(39)《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67页。
由此可知,汉唐时期关于“夷三族”的“三族”有两种说法,张晏说和如淳、颜师古说。张家山汉简释文公布后,笔者曾结合《二年律令》12简和《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等传世文献,论证夷三族刑一定会连及祖父母、孙,且可能不限于此,而仅连及父、母、妻、子、同产的刑罚显然要轻得多,不可能是夷三族刑,因此,张晏说是不正确的,如淳和颜师古说更符合逻辑(40)参见拙文:《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收入拙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第二章“《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律令法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9-51页。。
由于013018简从人连坐甚至不及父母,显然未达到夷三族的程度。因此,岳麓和里耶秦简中的“三族从人”应当不是指夷三族的从人,而是三个族的从人,这里的“族”应就是019简中令诸治从人者署其族属的“族”,但到底指哪三个族则不得而知。
三、里耶秦简中的“从人”简
随着岳麓秦简从人简的发现,里耶秦简中的从人简也引起学者的关注。其中,内容较完整、价值较高的是里耶秦简(8532+8674+8528)简。李洪财参考《岳麓秦简(伍)》的从人简,对此简释文、标点进行了补释,推进很大,但由于此牍的书写比较潦草,所以一些字的释读仍有疑问。笔者在李文的基础上,并参考《里耶秦简(壹)》(4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图版(第八层简牍),第79、95、78页。《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4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3-175页。下文注释中简称“《校释》”。,对释文、标点稍作改动,释文如下:
御史:闻代人多坐从以毄(系)(43)“(系)”为笔者所加。下同。,其御史往行,□其名□所坐以毄(系)Ⅰ
县官□秦军初□□到使者至,其当于秦下令毄(系)者,(率)署(44)《里耶秦简(壹)》释作“书”,《校释》改释为“署”,李文作“书”,但从字形看,此字左边明显有一撇,下部为“者”字,因此,应为“署”字。其所坐Ⅱ
令且解(?)(45)此字仅残存左上笔画,与“解”字左上部分吻合,但此字残损严重,而且,此字对全文的理解至为关键,为谨慎起见,特加“(?)”。盗戒(械)。b卅五年七月戊戌,御史大夫绾下将军,(46)《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断开。下令叚御史謷往行Ⅲ
下书都吏治从人者,□大□□□下校尉主军□都吏治者Ⅳ
【听】(47)笔者根据文义和文例补。如里耶秦简8-135正:“(前略)【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Ⅳ誧(甫)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 手。即令走□行司空。Ⅴ”(《校释》,第72-73页)8-567:“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Ⅳ□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Ⅴ(8-657正)尉。皆勿留。/葆手。Ⅰ/骄手。/(后略)(8-657背)”(《校释》,第193页)书从事,(48)《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断开。各二牒,故何邦人、(49)《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断开。爵死〈列〉(50)《校释》:“‘死’疑为‘列’字之讹。爵列,爵位。”据补。、(51)《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断开。越□(52)此字《校释》未释,李文释作“令”,但残存笔画较“令”多,不当释作“令”,故仍阙释。从及有以当制□(53)此字《校释》、李文均释作“秦”,但此字仅存上部,下部完全不存,不能排除是“奏”的可能,故仍阙释。Ⅴ
(8532+8674+8528正)
c书亟言:(54)《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求代盗,(55)《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笔者疑应以逗号断开。书都吏治从人者所,(56)《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毋当令者。(57)《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Ⅰ
□留。(58)《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曰:(59)《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骑行,(60)《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书留。(61)《校释》和李文此处均未标点。/□手。Ⅱ
(8532+8674+8528背)
学者均认为此简中的“代人多坐从以系”就是指岳麓秦简中的“故代从人”,这一点应当没有疑问,但也有一些问题学者意见存在分歧。例如,关于正面Ⅲ的“卅五年”。《校释》认为“卅”或许应释为“廿”,秦灭代在秦始皇二十五年,“简文所记似为灭代后形势。如然,御史大夫绾即后来的丞相绾”。李洪财不同意这一看法。他认为,“卅”的释字无误。秦统一后,故民与新政之间的摩擦长期存在,代地可能在“卅五年”时出现了一场小规模从人反秦斗争。笔者认为,里耶秦简所讲“代人多坐从以系”并非是因秦始皇三十五年代地发生新的反秦斗争而被“系”的代从人,而正是岳麓秦简013018简中御史建议因“巴县盐多人”而将论为完城旦舂刑者输往洞庭“难亡所苦作”、且“令终身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的那些“故代从人”及其属、舍人,他们被“系”应是因为在秦军发动灭亡代国的战争中进行了武力反抗。正因为当初朝廷下诏令他们“终身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所以一直到秦始皇三十五年他们仍关押在洞庭郡,且仍旧带着“盗械”。
此外,李洪财认为此简中的“毋当令者”指不应当承受法令者,即“不当收者”,应该包含里耶秦简(8777)简
从人论报,Ⅰ择免归,致Ⅱ书具此Ⅲ中。[图案]Ⅳ(8777)(6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25页。
中的“择免归”者。这枚简是关于释放代地从人中“毋当令者”的诏令。笔者认为,“毋当令者”是秦汉时上级询问和下级回复是否有符合诏令的文书套语。下面举几个例子: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大(太)守令曰:秦人□□□Ⅰ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朢(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Ⅱ问之尉,毋当令者。敢告之。Ⅲ(8652+867正)辛巳,走利以來。/□半。憙(8652+867背)(6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52页。《校释》简号作“8-67+8-652”,查图版,两个简号颠倒了。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Ⅰ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Ⅱ(8154正)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圂手。(8154背)(6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93页。
因此,简文(8532+8674+8528背)Ⅰ“亟言”的内容——“求代盗书都吏治从人者所,毋当令者”,是说没有符合诏令要求者。从文书构成而言,此简应分为三部分:a抄录皇帝制诏御史的内容;b记录御史大夫绾于某年月日颁布诏令,逐级下达,并派出假御史亲自督办,令地方查明是否有符合诏令所说的代从人,以牒书方式上报给都吏治从人者;c是迁陵县回复都吏治从人者,没有符合诏令的代从人,并注明传递方式。
关于“代盗”,吴雪飞说:“简文中又将代之从人称为‘代盗’,可见秦人将‘从人’划入广义的‘盗’的范围。”这一观察很敏锐。简正Ⅰ诏书中说“闻代人多坐从以毄(系)”,简文中又三次出现“都吏治从人者”,因此,“代盗”的“代”显然就是简正Ⅰ的“代人”。“从”是犯罪行为,从人则是指犯“从”罪行的人。先秦秦汉时期常把对抗统治者的人统称为“盗”。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九年,始皇东游。至阳武博狼沙中,为盗所惊。求弗得,乃令天下大索十日。”同卷: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起义,山东纷纷响应,“谒者使东方来,以反者闻二世。二世怒,下吏。后使者至,上问,对曰:‘群盗,郡守尉方逐捕,今尽得,不足忧。’上悦”。二年冬,陈胜派遣的周章率军数十万西攻至戏,少府章邯建议:“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65)分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9、269、270页。因此,简背Ⅰ的“求代盗”应当是对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戊戌令内容的概括语。代盗就是代从人。
简文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词,即“骑行”。《汉旧仪》卷上记载:
秦以前民皆佩绶,以金、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所好。汉以来,天子独称玺,又以玉,群臣莫敢用也。奉玺书使者乘驰传。(66)原为逗号,笔者改。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行千里为程。(67)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2-63页。《汉官旧仪》卷上和《汉官仪》卷下无“汉以来,天子独称玺,又以玉,群臣莫敢用也”句(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31、187页)。
《汉书·高帝纪下》“乘传”条下
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师古曰:“传者,若今之驿,古者以车,谓之传车,其后又单置马,谓之驿骑。”(68)《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7-58页。
由此可知驿骑是单置马的单骑。奉皇帝玺书的使者一般乘驰传,但也有用驿骑的,则是三骑并行,昼夜兼程,以每昼夜行千里为程(即标准)。那么,驿骑所传玺书一定是皇帝的紧急诏令。此外,边塞出现紧急军情即“奔命警备事”,需发“奔命书”时,也使用驿骑上报。骑行不仅表明传递文书的级别高,而且事情紧急(69)参见拙文:《岳麓秦简秦汉“奔命警备”》,(韩)《东洋史学研究》第142辑,2018年,第3-9页;中译文《从岳麓秦简看秦汉时期有关“奔命警备”的法律》,收入姚远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七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25-29页。。背Ⅰ的“亟言”也佐证了这一点,即秦始皇诏令“求代盗”是一个紧急任务,需立即答复。
李洪财认为,“从整体内容看,里耶缀合简是下达释放代地从人的重要诏令”。简正Ⅲ“令且解(?)盗戒(械)”的“解”字是作出这一判断的重要依据,遗憾的是此字残损较严重,但里耶秦简(8777)简中的“择免归”也可以佐证这一判断。此外,被迁蜀的嫪毐舍人,在吕不韦自杀,嫪毐、吕不韦集团的威胁完全解除的三年后,被秦王政赦免,允许他们回家乡,也为此提供了实例。简正Ⅱ“秦军初□□到使者至,其当于秦下令毄(系)者”的内容应是赦免条件,“初”后面两个字的字迹清楚,但因写法潦草,不可识。结合上下文意,此句文义或许是:秦军初攻入代地到“使者至”这一期间,符合秦下令逮捕的代从人。诏书命令登记在这一期间被抓的代从人,暂且解除其刑具。(8777)简“择免归”即被赦免回家乡的应当就是这部分人。正如嫪毐舍人被赦免是以吕不韦自杀为契机,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戊戌突然下诏释放代从人,并且是以“骑行”的方式紧急办理,也一定是因某个事件引发。遗憾的是,由于史料的限制,文献中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若允许放飞我们想象的话,或许这与秦击匈奴有关。
四、“从人”的含义及其来源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回过头讨论从人的含义问题了。目前学界关于从人大体有两种看法:第一,包括李洪财在内的整理者认为,从人大多出身旧六国贵族,地位较高,因此不是普通的伙同从犯,而是主张合纵抗秦之人(70)李洪财在分析里耶秦简(8-532+8-674+8-528)时,常将“从”解释为“随从”,如“简文说听闻代地有很多人因随从某人某事而被拘系”,易造成误解。。第二,吴雪飞认为,“从”为随从、牵连之义,可能指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之人。
从人应指“合从”反秦、抗秦之人。李洪财列举了《战国策·齐策一》张仪为秦连横说齐王“夫从人朋党比周,莫不以从为可”(71)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卷八《齐策一》,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31页。的例子。事实上,传世文献中有更为直接的例证。《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后,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时,概述了秦灭六国的经过:
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7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5-236页。
说六国先后背弃了与秦的约定,其中第一个为秦所灭的韩国的罪名就包括“与赵、魏合从畔秦”。魏王的罪名也是“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此外,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山刻石铭文也说:
六王专倍,贪戾慠猛,率众自强。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7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1-262页。
秦始皇在铭文中列举六国罪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暗地互通使者,从事“合从”行为。秦始皇刻石中所刻均是秦始皇一生中最在乎之事(74)参见拙文:《嶽麓秦簡(伍)嫪毐》,(韩)《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51辑,首尔:(韩)中国古中世史学会,2019年,第229-254页。中译文:《〈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关女子重组家庭的法令与嫪毐之乱》,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等:《简牍学研究》第八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9年。,六国合从反秦不仅让他感到愤怒,而且为其兴兵灭六国提供了正当性。
从人故赵将军乐突的身份也印证了这一点。从前文所引文献记载来看,乐突的族人乐乘曾掌握赵国军政大权,乐突能任将军也应与此有关。由于其地位较高,可能参与或主导了赵国后期与其他国家的“合从”事宜,所以被列为从人。
关于“从”字的含义,一般都认为“从”通“纵”,与“衡”或“横”相对。如《史记·项羽本纪》载陈余遗章邯书:“将军何不还兵与诸侯为从,约共攻秦,分王其地,南面称孤;此孰与身伏质,妻子为僇乎?”司马贞《索隐》:“此诸侯谓关东诸侯也。何以知然?文颖曰:‘关东为从,关西为横。’高诱曰:‘关东地形从长,苏秦相六国,号为合从。关西地形横长,张仪相秦,坏关东从,使与秦合,号曰连横。’”(75)《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08、309页。《荀子·赋篇》:“以能合从,又善连衡。”杨倞注:“从,竖也,子容反。衡,横也。言箴亦能如战国合从、连横之人。南北为从,东西为衡也。”(76)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一八《赋篇》,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79页。
然“合从”之“从”原本并无“纵”之义,而是随行的意思。《说文解字·从部》:“从,随行也。”(77)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90页。引申为结盟、联盟。如《战国策·齐策一》“苏秦为赵合从”,高诱注:“合山东六国之亲也。”(78)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八《齐策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38、540页。《赵策三》:“苦成常谓建信君曰:‘天下合从,而独以赵恶秦,何也?……从而有功乎,何患不得收河间?从而无功乎,收河间何益也?”(79)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卷八《赵策三》,十九“苦成常谓建信君章”,第755页。《魏策一》:“苏子为赵合从说魏王曰:‘……大王诚能听臣,六国从亲,专心并力,则必无强秦之患。故敝邑赵王使使臣献愚计,奉明约,在大王诏之。’魏王曰:‘寡人不肖,未尝得闻明教。今主君以赵王之诏诏之,敬以国从。’”(80)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卷八《魏策一》,十“苏子为赵合从说魏王章”,第819-820页。此处单独的“从”字均应作动词讲。
如上引《魏策一》,“合从”在战国秦汉时期也称“从亲”。再如《战国策·齐策二》:“犀首以梁为齐战于承匡而不胜。张仪谓梁王不用臣言以危国。梁王因相仪,仪以秦、梁之齐合横亲。”高诱注:“合秦之横,与山东六国从亲也。”(81)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九《齐策二》,第562页。《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游说赵王说:“六国从亲以宾秦,则秦甲必不敢出于函谷以害山东矣。”司马贞《索隐》:“谓六国之军共为合从相亲,独以秦为宾而共伐之。”(82)《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49-2250页。《岳麓秦简(肆)》030031简也出现了“从亲”一词:
030/2132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上。及毋得从亲它县
031/1998道官,从亲它县道官者黥为城旦舂,吏听者与同罪。(8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48-49页。释文有改动,参见拙文:《岳麓秦简中的“作功上”与秦王朝大兴土木——兼论〈诗·豳风·七月〉“上入执宫功”句义》,《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1期。
这里的“从亲”也是合从相亲之义。段玉裁注说“从”后来“引伸为主从、为从横、为操从。亦假纵为之”(84)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一五,第390页。,甚是。秦统一后乃至汉代,仍使用“合从”一词。如《史记·吕太后本纪》载吕后死后,“郎中令贾寿使从齐来……具以灌婴与齐楚合从,欲诛诸吕告产,乃趣产急入宫”(85)《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第409页。。《汉书·栾布传》载栾布说刘邦:“方上之困彭城,败荥阳、成皋间,项王所以不能遂西,徒以彭王居梁地,与汉合从苦楚也。当是之时,彭王壹顾,与楚则汉破,与汉则楚破。”(86)《汉书》卷三七《季布栾布田叔传·栾布》,第1980页。
袑等二十四名从人分别从代、齐两地捕得,却作为一个案子处理,就是因为他们是从人故赵将军乐突的同产和舍人。此外,019简中秦下令要求审理从人案时必须查明其族属,以及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中均有“三族从人”的说法,这些都意味着战国秦时族的力量仍很强大,是当时的主要社会组织形态,故许多活动包括合从反秦都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秦统一后,随着郡县制的推行,族逐渐为郡县制所瓦解和替代。
如前所述,以上两种观点都认为从人大多出身六国贵族、地位较高。《里耶秦简(贰)》公布后,周海锋根据其中的22简: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从人城旦皆
非智田殹,当作治县官府。谒尽令从人作官府
及负土佐鄄(甄),而尽遣故佐负土男子及乘城卒、诸
黔首抵辠者皆智田谒上财,自敦遣佐者,毋令官独(正)
田者。谒报。敢言之。
今敬正月壬子得徒弗报。
壬子夕佐黑以来/除半 手(背)(8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释文”第6页。标点为笔者所加。
进一步确认,从人确为从事反秦活动的六国贵族阶层,其大都“四体不勤,五谷不分”(88)周海锋:《〈里耶秦简(贰)〉初读(一)》,简帛网2018年5月15日。。但根据前文的讨论,如果故赵将军乐突的舍人也是从人,而且,被判迁刑的从人、从人属、舍人中有无爵的士伍、庶人这样的身份,就不能一概而论说从人出身六国贵族,地位较高。事实可能恰恰相反,从人的绝大多数为社会中下阶层。《里耶秦简(贰)》的22简“非智(知)田殹”也不能证明从人身份的高下。首先,如果这些从人和013018简中的故代、齐从人一样,大多数为贵族舍人的话,舍人的主要工作是侍从主人,舍人多为有技能包括智识、文化者,而不是普通的农民,因此,不会种田很正常。而且,正如周海锋所说,田在《里耶秦简(壹)》中作“槎田”:
【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8355)
《校释》:“槎田岁更,应是说一种耕作制度。《国语·鲁语上》‘且夫山不槎孽’韦昭注:‘槎,斫也。’《文选·张衡〈东京赋〉》‘山无槎枿’吕向注:‘斫木曰槎。’槎田,可能是指斫木为田。岁更,每年更替。”(8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37、138页。周海锋认为槎田“在这里可能不仅仅指一种存在于南方的特殊的耕种方式,而指代耕田一类的劳作”,但此处明言这里的习俗“槎田岁更”是与“中县”即中原地区不同的耕作方式。此外,唐代时南方蛮人称民为槎,也可以作为佐证。李贺《黄家洞》诗:“闲驱竹马缓归家,官军自杀容州槎。”吴正子注:“槎,或蛮称民之辞。”(90)李贺撰,吴正子笺注:《笺注评点李长吉歌诗》卷二,中国基本古籍库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页b。洞庭郡正是蛮人居住地。称蛮民为槎可能就是源于当地槎田的耕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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