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
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基于数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的视角
摘 要: 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引导效应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以2008—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视角研究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研究发现:税收优惠能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方面促进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进行异质性检验发现,对创新质量数量与结构的平衡促进作用在非高新技术企业中显著,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借助税收优惠实现创新质量的结构优化;创新投入在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结构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且市场化进程对这种作用机制产生调节效应。市场化进程低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技术实力和外部资源条件均处于劣势,更依赖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提高,资源配置得以改善,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降低,企业对外部政策支持的依赖减弱。因此,有必要通过多元化的税收优惠策略和差异化的税制设计引导企业从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实现创新质量的全面提升。企业自身也需更新创新意识,注重事关长远发展的创新数量与创新结构之间的平衡,提升创新失败容忍度,预留机动财力,实现创新质量的结构升级。
关键词: 税收优惠; 创新质量; 数量增长; 结构优化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技术创新被“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视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同样也是驱动我国经济跨过中等收入陷阱,从高速发展转型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在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工具的作用下,我国创新数量急剧增长,但创新结构变化不大。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2008年至2017年,全国R&D支出由4 616.02亿元上升到17 606.13亿元,增长率为281.41%;专利申请授权数由411 982件增加到1 836 434件,增长率为345.76%;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由93 706件上升到420 144件,增长率为348.36%;但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占专利申请授权总数的比重仅由22.75%上升到22.87%。发明专利通常被看作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发明专利的产出数量及产出结构是衡量原始创新能力和专利综合实力的核心指标,只有数量和结构平衡发展才能促进创新质量的实质性提升。税收优惠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能否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方面促进创新质量的提升是本文思考的起点。
已有研究侧重于关注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相关研究结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认为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具有显著激励作用,同时亦能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享受税收优惠较多的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专利和新产品。另一类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是一种有条件的、差异化的激励,这种激励作用具有门限效应,在最优的政策力度门限区间内才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同时,外部融资约束、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和外部市场化进程等制度环境因素也会影响激励效应的显著性。此外,这种激励效应还存在产权异质性和产业异质性。不难发现,现有研究在探讨了税收优惠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后并未对创新质量的提升进行甄别,并且多从“量”上来阐释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的关系。盲目崇拜创新投入数量可能导致“研发扭曲”,部分企业会为了“寻扶持”而美化创新“数量”。创新产出在数量上的“扭曲”,难以用来衡量创新活动状况,对推动创新质量提升作用有限。因此,本文将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的研究聚焦到创新质量提升上,围绕高质量的发明专利构建综合指标体系,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维度探究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的关系,并基于企业异质性作进一步检验。最后探讨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的作用机制和作用环境,考察创新投入的中介作用和市场化进程的调节效应。
相较于现有研究,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现有文献主要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本文将创新维度延伸到了质量提升环节,揭开了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活动之间更深层次的关系,对拓宽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的研究视角具有理论意义。第二,分别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方面揭示了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并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异质性检验。从结构视角为创新质量的甄别提出了新的思路,也为新一轮减税降费制度改革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经验依据。第三,构建中介效应模型,验证了创新投入在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结构优化关系中的中介作用。比较这种作用机制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差异,有助于全面认识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技术创新的过程会出现市场失灵,使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实现创新最优,需通过政策工具予以调控。税收优惠的透明度高,可预期性强,寻租风险较低,是许多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弥补外部性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通过弥补私人边际成本,使经济活动满足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从而起到矫正市场失灵的功效。借鉴阙善栋和刘海峰的研究,本文运用“社会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阐释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
图1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
如图1所示MC代表企业创新的边际私人成本,MB代表企业创新的边际私人收益,MB1代表企业创新的边际社会收益。企业创新具有正外部性特征,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MB与MB1之差为MEB,代表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差,即边际外部收益。最初的市场均衡点在B点,均衡点的企业创新数量为Q1,但市场有效率的均衡数量应该在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的Q2上。由于社会个体对企业创新的需求量Q1小于达到社会均衡有效率的需求量Q2,因此产生了超额负担,效率损失为三角形ABC。
此时,政府可以通过两种税收优惠形式对创新活动进行干预:一种是直接降低企业的研发投资成本,使其边际生产成本从MC下降到MC1,新的均衡点为D,超额负担消失,从而达到资源配置有效率的企业创新数量Q2。另一种则是增加企业创新收益,使边际私人收益由MB上升至MB1, 新的均衡点就位于C点,同样避免了超额负担。
(二)研究假设
从数量增长的视角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进而促进创新产出。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Rao(2016)和Kasahara(2014)分别以美国和日本企业为样本,验证了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的正相关性;戴晨、刘怡(2008)和马玉琪等(2016)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比财政补贴更强。虽然国内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的激励作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满足最优的政策力度门限区间,并且在制度环境相对完善的地区激励效应更显著,但从数量上来看,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具有激励作用的基本方向是统一的,只是激励程度不同。同时,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也具有显著激励作用,有助于增加整体的专利数量,并且税收优惠能够促进高质量的创新产出,与发明专利产出数量存在显著正相关性。创新投入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创新质量的基础,创新产出是评价创新质量的关键因素,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1 基于数量增长视角,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提升产生显著促进作用。
从结构优化的角度,若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优化创新质量的结构,需要在税制设计上突出高质量创新的地位。我国现行激励企业开展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是三种最常见的形式。但这三种政策对高质量创新活动的倾斜不足,仅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中对质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给予了一定的政策鼓励。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年版)规定1项发明专利等同于6项其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版)规定发明专利属于Ⅰ类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可得7-8分,其他知识产权属于Ⅱ类,5项及以上得5-6分。但该项政策倾斜在整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作用有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相对注重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比例等数量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该项税收优惠,可能会刻意迎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美化创新数量。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并未致力于实际创新活动,致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设计难以激励企业加大发明专利的研发比例,优化创新质量结构。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 基于结构优化视角,税收优惠不能对创新质量提升产生显著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故本文选取2008—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企业的数据作为初始样本,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按照证监会2012版行业分类,剔除金融行业;(2)剔除ST(包括*ST)类企业;(3)剔除数据有缺失的观测值;(4)借鉴刘放等的做法,剔除营业利润小于0的观测值,最终得到3 970个观测值。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左右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
1.创新质量
创新质量本身是一个综合概念,本文将反映实质性创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衡量创新产出水平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反映负向专利价值的发明专利撤回和驳回数以及评价企业综合创新实力的有效专利数一并纳入指标框架,利用熵值法从数量和结构两个维度构建如下综合指标体系。
表1 创新质量综合指标体系
注:因样本数据中当年被撤回、驳回的专利均为发明专利,故为消除极端情形的影响,在结构指标时未考虑当年发明专利撤回、驳回数占当年专利撤回、驳回总数的比重。
2.税收优惠(PIT)
借鉴程曦和蔡秀云的做法,用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5%减去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值的差来衡量,企业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与该值成正比。
3.企业异质性变量(HTE)
借鉴程曦和蔡秀云的做法,根据技术密集程度将样本划分为高新与非高新技术企业。
4.企业创新投入(R&D)
借鉴刘放等和黄珺、贺国亮的做法,用企业当年的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来衡量。
5.调节变量(MP)
借鉴朱永明和贾明娥的做法,将《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披露的连续5年排名前四位的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个省份的上市企业作为市场化进程较高的样本,其余省份的上市企业作为市场化进程较低的样本。
6.控制变量
借鉴刘放等和张帆、张友斗的做法,将财务杠杆Lev、企业规模Size、盈利能力Profit、资本密集程度PFA、流动比例CR、企业年龄Lnage作为控制变量。Industry为行业效应,Year为时间效应。变量定义见表2。
(三)模型设计
本文主要进行四个层次的实证研究:一是“现象呈现”。对全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从数量和结构两个维度呈现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评价税收优惠能否从整体上促进创新质量的平衡发展;二是“现象细分”。根据企业技术密集程度将样本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探讨税收优惠的作用差异;三是“现象剖析”。现有研究对税收优惠与创新数量的讨论较多,本文基于结构优化的视角,剖析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作用机制,考察创新投入的中介作用;四是“现象定位”,考察市场化进程对上一步作用机制的调节效应。为此,本文构建如下基准回归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
1.基准回归模型
借鉴胡华夏等和程曦、蔡秀云的研究,构建如下基准回归模型进行上述第一个和第二个层次的研究。模型(1-1)用于检验假设1,模型(1-2)用于检验假设2。
(1-1)
(1-2)
2.中介效应模型
借鉴Baron和温忠麟的研究,构建模型(2-1)和模型(2-2)进行上述第三个和第四个层次的研究。
(2-1)
(2-2)
表2 主要变量定义
中介效应检验模型的原理为:考虑自变量X对因变量Y的影响时,如果自变量X通过影响变量Z来影响Y,则称Z为中介变量。下列方程用来描述3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Y=c1X+e1
(3-1)
Z=aX+e2
(3-2)
Y=c2X+bZ+e3
(3-3)
首先,检验系数c1是否显著。若c1显著,则说明X与Y之间存在明显相关性,则继续中介效应检验;若c1不显著,则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明显相关性,则停止中介效应检验。
其次,在c1显著的前提下检验a和b是否显著,验证变量Z是否起到了中介作用。若a与b均显著,说明变量Z起到了中介作用,若a和b其中一个不显著,则必须进行Sobel检验。
最后,在a与b均显著的前提下检验c2是否显著,验证是部分中介效应还是完全中介效应。若c2显著,且其绝对值与c1相比有所下降,则是部分中介效应;若c2不显著,则说明是完全中介效应。
根据中介效应模型的原理,当模型(1-2)的回归系数β1显著时,才通过模型(2-1)和模型(2-2)对相应的样本组进行中介效应检验,最后根据市场化进程高低对β1显著的样本组作进一步细分,考察外部市场环境的调节作用。
四、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了全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税收优惠(PIT)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86和0.101,均大于0,说明大部分企业都享受了税收优惠,我国的减税措施得到了体现。创新质量数量(number)的标准差为0.131,明显低于创新质量结构(structure)的标准差0.169,说明与创新质量的数量相比,样本内部创新质量的结构水平差异更大,样本间的创新质量结构发展不平衡,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的影响值得重点关注。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4报告了全样本中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列(1)回归呈现了数量视角下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提升的影响。结果显示:税收优惠(PIT)的影响系数为0.084,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从数量增长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提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假设1得到验证。
表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注:数据经过左右1% Winsorize缩尾处理。
表4 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回归结果(现象呈现)
注:括号内的数值是t值;*** 、**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下同)。
表4列(2)回归呈现了结构视角下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提升的影响,结果显示:税收优惠(PIT)的影响系数为0.045,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的提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近年来政府支持企业创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整体上起到了促进创新质量、数量与结构平衡发展的作用,假设2未得到验证。可能的原因是:(1)企业自身的性质和行为偏好是驱动高质量创新的重要因素,全样本囊括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实现了行为偏好的互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加细致地呈现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需要基于企业异质性对样本做进一步细分;(2)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具有协同作用机制,当创新质量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创新意愿较强的企业会主动寻求“量变到质变”的创新升级,后续研究将从结构视角重点探讨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作用机制。
(三)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基准回归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如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1.替换被解释变量
借鉴黎文靖、郑曼妮的研究,将反映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发明专利申请数(N_apply)和发明专利申请率(S_apply)分别作为创新质量的数量和结构指标,对全样本基准回归结果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本文的主要结论具有稳健性,详见表5列(1)和列(2)回归结果。
2.调整样本时间跨度
2012年至2017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增长率持续低于8%(2)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12—2017年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进入了经济新常态。考虑到宏观经济环境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采用2012年至2017年的样本数据重新对全样本回归模型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列(3)和列(4)回归所示。检验结果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说明本文的主要结论成立。
表5 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进一步研究
(一)基于企业异质性的进一步检验
技术密集程度是影响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偏好的重要因素,根据技术密集程度,可以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会对其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特别是实质性创新产生显著激励;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有显著正向影响。但也有研究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非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明显优势,但税收优惠对其创新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区域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并不显著。
基于此,本文根据技术密集程度将全样本细分为高新技术企业(HTE=1)和非高新技术企业(HTE=0),分别进行模型(1-1)和模型(1-2)的检验,探究假设2未得到验证的原因,回归结果见表6。
表6 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异质性检验结果(现象细分)
由表6列(1)—(4)回归可知,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关系在高新与非高新技术企业中存在显著差异。列(1)和列(2)回归显示,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税收优惠(PIT)对创新质量数量(number)的影响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对创新质量结构(structure)的影响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税收优惠只从数量的角度促进创新质量提升。可能的原因是:(1)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以“量”为准则,强调创新投入的重要性,对创新质量的关注不够,这可能导致企业的“数量迎合”式创新行为,不利于创新质量结构的提升;(2)政策扶持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具有区间性,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创新基数的增加,税收优惠对其创新质量提升的增量贡献可能较小。
表6列(3)和列(4)回归结果显示,税收优惠(PIT)对创新质量数量(number)和结构(structure)的影响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非高新技术企业中,税收优惠能从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提升创新质量。可能的原因是:(1)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实力较弱,但是研发动机不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减税利益会产生同伴压力,促使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提升创新质量,力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2)技术能力差的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依赖较大,政策反应更敏感,税收优惠对其的作用更显著。
从表6的结果来看,基准回归分析中假设2未得到验证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对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质量结构的促进作用更显著,且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较多,拉高了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影响的整体水平。
(二)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作用机制——考察创新投入的中介作用
根据上文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税收优惠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减税让利来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进而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投入。创新投入具有传导性质,能够在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中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因此,本文借助模型(2-1)和模型(2-2),以非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进一步剖析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作用机制,考察创新投入的中介作用,回归结果见表7。
表7 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作用机制的回归结果(现象剖析)
表7列(1)—(3)回归报告了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作用机制,列(1)和列(2)中税收优惠(PIT)的系数分别为0.088和0.031,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的结构(structure)和中介变量创新投入(R&D)均产生显著激励作用,且列(3)中创新投入(R&D)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满足中介效应检验的条件。对比列(1)和列(3)的回归结果,加入中介变量创新投入(R&D)后,并未改变税收优惠(PIT)影响的显著性,但影响系数从0.088下降到了0.060,即创新投入在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关系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
从作用机制来看,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以创新投入作为传导媒介,下面将基于作用环境作进一步探讨。
(三)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作用环境——考察市场化进程的调节效应
内部作用机制往往受到外部作用环境的影响,市场化进程是一系列经济、制度和法律的综合体现,是衡量企业外部环境的综合指标。市场化进程的高低会影响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较高的市场化进程可以规避简单的技术模仿,激励企业更加关注创新的质量与效率。但市场化进程对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提升的调节作用未必是正向的,因为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创新过程中出现“市场失灵”的可能性较小,对政府干预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因此,基于市场化进程高低对非高新技术企业样本组作进一步细分,利用模型(1-2)、模型(2-1)和模型(2-2)考察市场化进程的调节作用,定位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样本组。
由表8可知,市场化进程在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关系中产生显著调节作用。列(1)和列(2)回归结果显示,在市场化进程较低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中,税收优惠(PIT)对创新质量结构(structure)和创新投入(R&D)的影响均显著;对比列(1)和列(3),加入中介变量创新投入(R&D)改变了税收优惠(PIT)对创新质量结构(structure)影响的显著性;在列(3)中,创新投入(R&D)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税收优惠能够显著促进创新质量的结构优化,创新投入在两者的关系中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列(4)显示,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中,税收优惠(PIT)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structure)的影响不显著。
表8 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作用环境的回归结果(现象定位)
可能的原因是:(1)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源配置,降低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因而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政府干预往往较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也相对较强,税收优惠对其创新质量结构的促进作用可能不明显;(2)市场化进程较低的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较差,对外界支持的依赖性较强,更有动机通过最大限度的获取税收政策的红利来缓解自身的技术缺陷;(3)从边际效用定律来看,市场化进程较低地区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数较小,税收优惠在该地区发挥的边际效用可能更大。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切实提高企业创新质量,能否促进创新数量与结构的平衡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以中国2008—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企业为样本,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视角考察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引导效应,并重点研究了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作用机制和作用环境。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整体来看,税收优惠能从数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两个方面促进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进行异质性检验发现,不同技术密集程度的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反应和敏感程度不同,这种对创新质量的平衡促进作用仅在非高新技术企业中显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设计更注重创新数量,对企业全面提升创新质量激励不足,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引导不够。
第二,创新投入是税收优惠影响创新质量结构的重要媒介,能够发挥中介作用。对企业而言,要实现创新质量的结构优化,创新投入的积累是基本前提;在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还要强化对创新成果的激励,才能实现“量变到质变”的升华。
第三,外部市场化进程对税收优惠与创新质量结构优化的关系产生显著调节效应;市场化进程的高低会影响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进而调节企业对外部政策支持的依赖程度。税收优惠对创新质量结构产生显著促进作用的样本是市场化进程低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在自身技术实力和外部资源条件上均处于劣势,创新过程中出现市场失灵的可能性较大,更依赖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探索多元化税收优惠策略。现有扶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作用对象主要是创新投入,难以对创新质量产生直接激励。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构,利用流转税加大对高质量创新成果的优惠力度,配合个人所得税,给予高水平研发人员政策福利,通过多元化的结构性减税体系来引导企业优化创新质量结构,促进创新数量和质量平衡发展。
第二,实行差异化的税制设计,避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要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与考核机制,增加能够反映创新质量和创新结构的综合性指标,激发创新潜能。对非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税收优惠的扶持力度,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充分调动其开展高质量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创新偏好。在国家不断加强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要树立危机意识,注重事关长远发展的创新数量与创新结构之间的平衡,提升创新失败容忍度,在财务资源上留有机动财力,为开展高质量的创新活动、实现创新质量的结构升级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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