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市债·工潮——民国时期收回天津比租界的历史考察
私产·市债·工潮——民国时期收回天津比租界的历史考察
[摘 要]天津比租界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唯一一个完全通过谈判收回的租界。该租界设立后,比利时政府并未着意建设,而是将其经营权让与私人公司。1927年比方在中比修约谈判过程中承诺交还该租界,随后的交还谈判却由于比方在“私产”问题上做文章及北京政府的垮台而中辍。南京国民政府与比利时签订平等新约后,中比重开谈判,双方在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性质、租界市政债务等方面僵持不下,其间比商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工潮的爆发打断了谈判进程。而后,比方在英国的影响下提出以向中方出售地亩的方式偿还市债的方案,最终南京国民政府妥协让步,双方订约。中国收回比租界的交涉过程既反映出比租界特殊的治理模式所引发的连带问题,亦凸显收回租界谈判中诸如私产性质、市债处置及列强在修约问题上互为援引等共性问题。
[关键词]比租界;私产;市债;电车工潮;王正廷
作为改订新约运动的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有计划地开始收回租界租借地,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厦门英租界、威海卫租借地及天津比租界。其中,厦门英租界及镇江英租界分别是在五卅运动和北伐军兴之际,租界当局主动让出警权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收回实际管理权的。南京国民政府所做的多是与英方交涉,完成正式交还租界的法定程序,落实界内外人所租地亩换给中国契据等手续,其间未有太多周折。与收回威海卫租借地的过程类似,中比两国关于天津比租界的收交谈判始于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几经交涉才得以收回。天津比租界虽然面积不大、发展状况欠佳,却是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正式收回的首个租界。目前学界对于天津比租界的收回虽有一定研究,但对于具体的谈判过程却不甚清楚,特别是租界经营权转让带来的复杂情况、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工潮对谈判的影响以及市政债务、私产租期等在收回租界谈判中具有的共性问题,尚有进一步探究的空间① 洪均培编:《国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版)对中国收回天津比租界的交涉有所涉及,但主要是辑录中比双方签署的《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费成康在其著作《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中专章考察了租界收回问题,将租界的收回分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借机收回、五卅到北伐反帝运动武力收回、南京政府时期谈判收回及反法西斯战争中汪伪政府“收回”租界闹剧等四个阶段。费著认为天津比租界的收回是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取得的成果之一,并对中比双方收交天津比租界谈判过程作了大致的勾勒。李恩涵:《北伐前后的“革命外交”(1925-1931)》(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69,1993年版)、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等著作都在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视野下关注了天津比租界问题。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对于中国收回天津比租界的大体脉络已有较为清晰的梳理,但尚缺乏对中比双方有关收交天津比租界的具体谈判过程的专门研究。。笔者不揣浅陋,拟利用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交档案、英国外交部档案、比利时外交部档案及报刊资料,对于中比两国关于天津比租界的谈判过程作一考察,以期加深我们对于民国时期收回租界问题的认知。
一 天津比租界的设立与经营权的转让
天津比租界是庚子之变的产物。1900年夏,八国联军进占北京、天津后,俄国凭借武力优势和李鸿章的联俄政策,在天津设立了面积达5474亩的俄租界,成为开辟时面积最大的租界。此后,原先没有在中国专辟租界的比、意、奥三国也纷纷效仿①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45页。。1900年11月6日,俄国不顾美国的反对,正式宣告开辟租界② 雷穆森:《天津插图本史纲》(O.D.Rasmussen,Tientsin:An Illustrated Outline History),天津:天津印字馆1925年版,第232页。。仅仅1日后,比利时驻天津领事梅禄德(C.de Mellotte)便向各列强驻津领事发布公告,宣称奉比国公使的指令,比国于当日占领海河东岸与德国租界一隅隔河相望的区域,即世昌洋行(Messrs.H.Meyers&Co.)油栈以下1公里长的地带。公告还称比国已将国旗悬于其间,以示标记。“此区域内任何资产的出售、出让或转移均不能也不会被视为合法”③ 戴恩赛:《中国的条约口岸:基于外交之研究》(En-Sai Tai,Treaty Ports in China:A Study in Diplomacy),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印刷处1918年版,第125页。。
其后,天津道张莲芬与比利时驻天津代理领事嘎德斯(W.Henri Ketels)会同查勘了比方要求的租界四至。1901年11月3日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议天津比租界合同事,称此前比利时驻华公使姚士登(Maurice Joostens)照会外务部:“天津为各国通商口岸,比国向无租界,拟在北河左岸俄国租界以下有地一段,作为本国租界。”外务部认为:“此次比国使臣请给租界,自因承办卢汉铁路以后,来华商民渐多,欲期扩充贸易,不得不一体酌给,以昭睦谊。”④ 《袁世凯为办理比租界合同事札唐绍仪(1902年1月9日) 附李鸿章奏议天津比租界合同折抄单》,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2~473页。1898年6月,俄法通过比利时银行团出面,与清政府签订了《卢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借款总额为450万英镑,年息五厘,并规定“营造全路工程,除卢保外,应由中国总公司责成比国公司代雇之总工程司,代中国总公司监造,并代测绘全路图样与兴办工程、订购材料器具以备行车之用”[《卢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1898年6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编印:《中国铁路借款合同汇编》第2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359页]。此议得到核准后,嘎德斯与天津道张莲芬、署津海关道唐绍仪、直隶候补道钱鑅于1902年2月6日订立《天津比国租界合同》(以下简称《租界合同》),划定北接俄租界、西临海河、南迄小孙庄、东至大直沽,面积747亩半的租界范围。中比双方会同查勘后决定,界内地亩由比国出银四万五千两租凭。比国允在界内让出“沿河一百密达之地为大直沽庄作码头用”,并规定“日后如比国商务兴旺,欲与铁路相通,运送货物”,还可于大直沽庄以西合中国180弓区域内开辟自比租界至铁路的通路一条,北与铁路相接,“此三百密达之地,中国应谕知各地户以后不得卖与别国洋人执业,致比国用地时或有窒碍”⑤ 《比租界合同》(1902年2月6日),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473~475页。。换句话说,该区域作为比租界的“预备租界”,留待日后拓展之用,其土地不得卖与别国。8月6日,直隶候补道钱鑅与比国银公司(La Société anonyme Comptoirs en Chine)经理劳克(Lemke)又分别代表中比双方政府签订《租地合同》。钱鑅将界内地亩的地契交由劳克收执,比方则将所租地亩价银四万五千两交与钱鑅。二人在比租界地图上签字画押,约定“遇有两造争执情事,即以此图为证”⑥ 《直隶行政公署咨外交部(1913年10月29日)附照录租地合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以下所引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如无特别注明,均出自该处),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5。这份合同亦见于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系由《日英美法俄以外各国与中国条约》中的法文本译出,在该约的附注中注有“汉文本未找得”。将“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的《照录租地合同》与《汇编》中的法译中版本两相比较可知,二者内容一致,略有不同的是汉文本中明确载有191亩德国人的产业是世昌洋行、信义洋行、顺金隆洋行。此外,该约所附地图均未见于这两个文件中。《天津租界档案选编》中没有收录该合同。。
比政府获得租界后,认为“该租界并无开发价值,由比政府授权一商业性质的公司代为经营更为合适”,故而该租界实为比国银公司代为经营⑦ 达维浓:“理由书(1913年6月3日)”(J.Davignon,“Exposédes Motifs,3Juin,1913”),《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3年9月25日)附件,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2,该法文件附于其后。。1912年,比国政府又将比租界的经营权让与天津比租界专管公司(la Sociétéanonyme de la Concession belge de Tientsin)承办。该年12月11日,比政府外交部长达维浓(J.Davignon)与该公司代表华罗基(R.Warogqué)签定合同,以89 938.28万佛郎补偿比政府历年建筑商埠修理河道的费用① “比政府外交部与专办天津比租界公司所订协定(1912年12月11日)”(“Arrangement pour la transfert de la Concession belge Tientsin intervenu entre la Government belge et la Sociétéanonyme de la Concession belge de Tientsin,Le 11 Décembre,1912”),《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3年9月25日)附件,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2。将驻比使馆翻译的《比政府代表达维浓与专办天津比租界公司代表华罗基协定》与法文合同原件比对,可知驻比使馆在翻译合同时误将89 938.28法郎译作“八百九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八佛郎”。。1913年6月比外长达维浓将该合同提交议会,并于8月获得通过。
比租界经营权变更案在比利时议会获得通过一事,引起中国驻比公使王广圻的注意。他立即向外交部报告此事,称比租界“未能获利,且建筑码头需款甚巨”,政府财政支绌无以为继,故“比人于比京专立公司,向其政府商议承办”。他认为,比政府与比租界专管公司所订合同中对该公司的权利有一定约束,如规定该公司须遵守1902年中比双方订立之专约及同年8月所订的租地合同,且比政府“仍有管理之高等权,政府所派官员得以酌量干预,并政府有时需用地段仍得随时照其所需之数付价收回,而公司若欲将其地之三分之二出售于人,非经政府代表许可不得擅专”。但是,该合同中有两个可能损害中国利益之处:一是该合同第二条规定,该公司如欲依据1902年所签订的《租界合同》第九条所载,获得中国政府承诺让与之地亩,“则由比政府担承向我政府让取”;二是该合同第九条第五款,“未得政府代表许可不准将地亩转售或租与华人云云,但对于他国人则只须该国人之本国政府允许”②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3年9月20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1。。8月31日,王广圻又向北京外交部发出比国政府与比国租界专管公司订立合同的法文原文及中译文,“以备详加参究”③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3年9月25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2。。
外交部收到王广圻的报告后,认为此事“应以原订中比条约为断”,但该部当时仅存有1902年2月6日所订《租界合同》,缺失该年8月所订《租地合同》,故而通商司于10月1日致函直隶民政长,要求抄寄租地合同并征询对此事的意见④ 《外交部通商司致直隶民政长》(1913年10月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3。。直隶行政公署复函外交部,除抄送租地合同外,还陈述了具体意见。交涉员许沅认为由于比国租界专管公司声明遵守中比之间的既有专约及合同,因而认为“第二条之关系与我尚无窒碍”,而第九条第五款“华人租售地亩之权利未能与他国人一律平等,似欠公允”⑤ 《直隶行政公署咨外交部》(1913年10月29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5。。外交部在接到直隶行政公署的意见后,于11月13日答复驻比公使,命王广圻向比国政府切实声明:“比政府与比公司订立契约,对于我国原不能发生效力,嗣后遇有交涉事宜,应仍按照原约暨合同并历届成案办理”。此外,比政府与比租界专管公司合同中的“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租售地亩办法,既与我国人民权利大有关碍,似应预先提出”⑥ 《外交部通商司复驻比王公使》(1913年11月13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6。。
1913年12月11日,王广圻奉外交部之命向比国外交部长达维浓提出,比政府与比租界专管公司订立合同中的第九条第五款将中外人士区别对待的问题⑦ 《驻比王公使电外交部》(1913年12月1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08。。22日,达维浓致函王广圻称,该条款是出于中外人士一律平等对待的考虑。外国人在比租界购地须由本国驻华外交官同意,而中国人购租地亩则应由比政府同意。王广圻认为,达维浓所言“不无强词解释之处”,并于1914年1月3日致信达维浓反驳其说法:“中华地方官对于华人购地租地之事可有察核之权,与他国驻华外交官领事官对于其本国人民同一性质,因彼此对于本国人民均为政府代表。”⑧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附驻比外部文抄稿》(1914年1月3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2。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比租界的实际经营权已归入比租界专管公司手中,王广圻便派使馆秘书李向瀗与该专管公司商洽。该专管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比政府与该公司所签订合同已由比国王批准,一时难以更正,但该公司承诺将在华比商报内先刊登此事⑨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4年1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1。。王广圻还派秘书赴比外交部面见商务司司长,后者允诺可以修改,并表示在正式修改合同之前,一切规定从宽实施。1月8日,王广圻又亲赴比利时外交部推动此事,比方亦未有异议,并表示希望维系中比友好关系之意。由于得到比外交部的口头允诺,王广圻于当日向北京政府外交部发出电报,乐观地称比租界专管公司承诺俟有机会,便在第一时间改正合同条款① 《驻比王公使电外交部》(1914年1月8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0。。
但是,比政府外交部在1月9日的书面回复中则声称,该合同已由比议会批准,“未便遽允于第一机会即行更改”②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附比外部复文译稿》(1914年1月9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2。,这与此前比方所做的口头承诺截然不同。1月13日,王广圻询比外交部商务司司长加彼尔男爵,后者道出比国态度骤变的原因:“华人购租地亩,专为居家等用,并非振兴工商,则以后陆续购租,积之以渐,该项租地可尽为华人所有。”可见,比政府的担忧在于,租界内地亩若逐渐由华人租赁或购入,会导致比租界名存实亡。王广圻对此提出两点反驳:第一,“本国地亩甚多,未必定欲购租于比租界内”;第二,比方在合同中将华洋人士区别对待显然有歧视华人之嫌。尽管如此,几经交涉之后,王广圻也只能无奈地表示,“该项章程新经比王批准,欲其骤改势所不能”③ 《驻比王公使致外交部》(1914年1月13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3。。
需要说明的是,将租界经营权转让给公司经营,并非天津比租界首创。1895年天津德租界成立之初即由德华银行对该界实行管理,银行保证德国侨民人数增至足以实行自治时放弃管理权。1899年管理权又转移给为开发租界而成立的德国租界公司(Deutsche Niederlassungs Gessellschaft),1905年德租界实行自治④尚克强、刘海岩主编:《天津租界社会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133页。。中国政府对此种情况似乎并无太多异议,在王广圻初次向比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时,比外交部长达维浓声称:“比国将该租地让归公司承办,系根据土地主权,无可訾议。”⑤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函》(1914年1月),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2。北京政府并未追究比利时政府是否有权将租界让与他人经营的问题,而是关注比政府与租界专管公司的具体条款。由于比方态度坚决,这一问题最终也未能圆满解决。比租界经营权的转让为日后中国向比国交涉收回天津比租界问题留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北京政府对于比租界经营权易手一事的冷淡反应,可能与该租界本身的发展状况有关。由于天津比租界处于海河市区段的下游,远离市中心,隔河又无桥可过,始终未得充分开发。比租界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担任董事的条件是:须是本国人,但不限定住在比租界内;拥有财产白银2万两以上,董事会大权掌握在比国驻津领事手中⑥ 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租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欧战结束后,比租界才成立工部局,制定发展计划,但该机构始终是临时性质⑦ 尚克强、刘海岩主编:《天津租界社会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133页。。直至1921年,英商和记洋行(the International Export Company)在该界租地开办工厂后,该界才稍有改观⑧ 杰弥逊:“天津总领事杰弥逊爵士致外交大臣(1929年7月22日)”(J.W.Jamieson,“Counsul-General Sir J.W.Jamieson to H.M.Minister,July 22th,1929”),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号:F.O.371/13911,第278~280页。。1927年收回之说传出后,新闻报道仍将该地形容为“一片荒原”“道路全是无名土路”⑨ 尚克强:《九国租界与近代天津》,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1929年7月,英国驻天津总领事杰弥逊(J.W.Jamieson)还在给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的信中,称天津比租界“破败不堪”,除修筑了海河沿岸的道路和种植树木外,完全没有开发。
二 北京政府中比修约交涉背景下的收回比租界谈判
租界的存在是外人在华特权地位的表现。巴黎和会上,中国提出希望条件说帖,“冀依主权国所不可少之土地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由诸原则,而加以纠正”。说帖第六项即为“归还租界”,其中胪列了租界破坏中国司法、行政主权的事实,并以中国地方自治进步及中外通商受到保障为由,要求列强归还租界⑩ 《法京陆专使电(1919年5月7日)附录〈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秘笈录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173~176页。。收回天津比租界问题则是在北京政府时期的中比修约交涉过程中浮现出来的。1925年五卅惨案之后,北京政府外交部借助民众高涨的反帝废约呼声展开修约外交,于6月24日向华会列强提出修约照会,但未得到华会列强的积极回应。北京政府乃采取“到期修约”的办法,向条约届满的国家陆续提出修约要求⑪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344页。。鉴于1926年10月27日《中比和好通商行船条约》(以下简称“中比条约”)将届第六个十年修约期,北京政府外交部决定将中比修约作为这一策略的试金石。1926年4月16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胡惟德照会比利时驻华公使华洛思男爵(Le Baron de Waire Warzée D’Hermalle),正式提出修约要求。比利时对此采取消极态度,以关税会议与法权会议尚未完结为借口设法拖延。北京政府片面宣布“中比条约”期满失效,比方质疑中国废约的法理依据并向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提出申诉① 有关北京政府时期的中比修约交涉以及其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比友好通商条约》的签订,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第367~406页;张丽:《中比修约交涉之再探讨》,《兰州学刊》2016年第8期,第85~95页。。北伐战争开始后,随着国民革命军的迅速推进,英美等国开始考虑调整对华政策。比利时政府受英国代理驻华公使欧玛利(Owen O’Malley)发表的《英国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之影响,改变了原先在修约问题上的强硬态度② 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79页。。1927年1月5日,比驻华公使华洛思向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表示比利时愿意谋求转圜③ 《顾维钧会晤华洛思》(1927年1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转引自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3卷(下),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947页。。12日,华洛思与顾维钧在比驻华公使馆会晤,表示得到比政府的训令,即日起与中国协商修约事宜④ 《总长会晤比华使问答:中比议约事》(1927年1月12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23-075-03-010。。
在这次会晤中,华洛思主动向顾维钧表达了归还比租界之意,声称此事“足表示中比亲善诚意,惟此时请允暂守秘密,俟中比议约正式开幕之日,再由比国自动宣布”。华洛思提出,鉴于交还租界尚有许多具体事宜,建议组织一委员会,并拟派比驻天津领事及银行家陶普施(Robert De Vos)为委员⑤ 《总长会晤比华使问答:交还租界事》(1927年1月12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23-075-03-009。陶普施(Robert De Vos),荷兰人,1912年代表比国铁路电车公司(Compagine Générale de Chemins de fer et de Tramways en Chine)与北京政府签订《陇秦豫海铁路借款合同》及《修正陇秦豫海铁路借款合同专条》,对华借款1000万英镑[黄光域编:《外国在华工商企业辞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1月17日,中比改订新约会议正式开幕,华洛思公开表示比政府愿摒除此前的误解与中国订立新约,并宣布:“比政府愿将1902年2月6日条约赋予比国即称为天津比国租界区域之权利,准备交还中国,除私人财产外,比国别无保留。”⑥ 《比华使演记》(1927年1月17日)(法文),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23-75-02-015;《中比修约昨行开会式》,《申报》,1927年1月18日,第4版。天津比租界是比利时在华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取消天津比租界自然应属中比修约的范畴,华洛思则将主动归还比租界作为比方改弦更张、释出善意的信号,以此消除此前比国消极应对修约问题造成的不良观感。
华洛思表达归还天津比租界的意愿之后,顾维钧便开始着手组织接收天津比租界委员会,指派外交部参事张煜全、直隶交涉员庄景珂为委员,并致函内务部要求派员会同办理接收事宜⑦ 《外交部致内务部》(1927年1月20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5。。内务部复函称派该部参事徐謘出任委员⑧ 《内务部致外交部》(1927年1月26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7。。最终,北京政府外交部派定的接收天津比租界委员即为以上三人⑨ 《外交部致驻比王公使》(1927年2月1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1。,后张煜全因事赴沪,又派外交部参事朱鹤翔暂行代理⑩ 《外交部训令直隶交涉员》(1927年2月11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19。此后,北京政府又加派长芦盐运使任师尚为委员[《外交部致驻京比华使》(1927年3月14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5]。。2月21日,华洛思致函外交部,表示派定的比方交还天津比租界委员分别是比利时驻天津总领事王格森(Alphonse van Cutsem),华比银行天津分行经理Maurice Verhaest、义品放款银行天津分行(Credit Foncier d’Extreme OrientàTientsin)总经理Leon Verbert及比国驻天津领事翻译马登斯(Arnold Martens)等人⑪ 《比华使致外交部》(1927年2月21日)(法文),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2。文中外国人姓名无通用中文译名者,则沿用原文,未作翻译。。
1927年3月,中比收交天津比租界委员会的谈判开始⑫ 《顾维钧关于修约之谈话》(1927年3月15日),《申报》,1927年3月15日,第5版。。比方借口租界财政支绌,历年在华比银行借债计不下十六万元,要求北京政府承担这笔债务。中国方面,无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地方当局均不愿支付此款项,更为重要的是,中方担心此端一开,今后收回其他租界时列强会提出类似要求,因而表示拒绝① 《天津比租界收回案》,天津《大公报》,1927年3月22日,第2版;《津英租界交涉在进行中》,《申报》,1927年4月25日,第5版。。
中比双方派员交换意见后,比方提出节略,要求保存租界内私人土地的所有权。其时,国民革命浪潮高涨,二三月间武汉国民政府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以及牯岭公事房② 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2~173页。。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列强在华特权日益成为全国上下的诉求,故以顾维钧为首的北京政府外交部在谈判中颇为谨慎。4月,北京政府外交部实施“到期修约”方针的关键机构——条约研究会举行第22次常会,与会者讨论认为,我国修约以平等原则为标榜,收回租界后如果承认外人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恐怕他国援引最惠国条款而后患无穷,讨论后决定向比方许以租期三十年。此外,对于比租界的市政债务,北京政府则决定凡因兴办地方公益所举债务,照原条件办理③ 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第387页。。
5月23日,中比委员再次就收回天津比租界问题谈判,中方提出两个问题:其一,界内私产的租期由永租一律改为三十年,理由有二:一则中国不承认外人在华有土地所有权;二则此前中英威海卫租借地交涉也有“土地权限于三十年期租借之议,比租界亦应一律照办以昭划一”。其二,对于租界债务问题,须先查核账目,“查明所借款项,是为经常费用,抑系生利的投资,如系前者,则本部碍难承认,如系后者,则本部拟继续原有借款”。对于这两点,比方皆表示反对,指出承认私产系根据华洛思在1月17日的“除私人财产外,比国别无保留”之语,而当时外交部并无异议,至于比租界的借款,则是比租界专管公司办理的,仅有4000余元系自银行透支。比方表示对于“永租改为暂租”一事,必须要请示政府,并称“阁下设身处地,以为公允与否,亦即可预知本国政府之若何答复矣,余以为不过多此一问耳”④ 《收回天津比租界谈话纪略》(1927年5月),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8。。言下之意,比政府断然不会应允。
中比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外人在天津比租界所租地亩的所有权问题和租界市政当局为维持日常运转及兴办公共事业等举借的债务(本文根据档案所见通称为“市债”)问题。关于前者,北京政府外交部除在条约研究会第22次常会中着重讨论外,亦有人曾从法理角度进行专门研究。在一份名为《关于天津比租界地亩所有权问题之签注》的文件中,作者首先援引外人国际法著作表明,未有主张“条约国对于租界地亩原则上享有土地所有权”者,继而引证清廷与列强订立的诸多租界条款指出:“当日订约者,对于外人在华无土地所有权之原则,始终不悖,比国租界地亩自亦不能独成例外。”作者还认为,根据1902年《天津比国租界合同》虽有比国总出银四万五千两,“然根本上租界地亩既系租用性质,则比国银公司对于其所置地亩亦不过享有一种租用权已耳”。至于1912年比租借经营权的转换,“亦自仅以租用之权为限”⑤ 《关于天津比租界地亩所有权问题之签注》(日期不详),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9。。由此可见,北京政府将比租界内地亩“永租改为暂租”的主张是有法理依据的⑥ 费成康认为,中比双方在订立《天津比国租界合同附约》(即《租地合同》)时将“收买”与“永租”二词捏为一体,宣称界内土地系“租卖”给比人。但他同时指出,租界土地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到租地的外人手中,理由是:第一,租就是租,买就是买,二者名义上有差别。第二,外人在取得永租权的土地使用和转让上仍受到一些限制(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89~91页)。。
至于市政债务问题,比方所要求偿还的债务也有疑点。中比双方开议后,驻比公使王景岐向北京政府外交部报告称,1926年11月18日的比利时报纸Intex Financier所载,“关于经理该租界机关人员资本股份盈亏各节至为详尽,但于借款下则注明无有字样”⑦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1927年3月5日),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6-024-01-024。。王景岐还将这份报纸的相关内容悉数抄录并呈送外交部。此外,1926年出版的《天津租界及特区》中载有该租界内“道路坎坷不平”“并无街灯”“界内只有租界局通电灯”,唯一稍有营建之处的是河岸码头,“用钢砖依河岸形势,铺修而成。每年修理一次,此项修理费,实该租界常年支出一要项,其财政遇有盈余,多用于此”。书中还写道:“比租界范围较小,收入亦微,即以房捐论,大直沽一村,尚不逾千两,故其发展多藉借款。地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房捐率为百分之四点四。此外尚有车捐、码头捐、运输捐、营业捐等,收支差足相抵。”⑧ 南开大学政治学会:《天津租界及特区》,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88、112~113页。该书为南开大学师生对于当时的天津比租界及已收回的俄德奥租界进行调查研究的成果,其中亦透露出比租界市债似与比方的主张有所出入。
由此可见,与华洛思主动归还天津比租界的口头承诺不同,比利时在实际谈判中提出的交还比租界的具体条件实则相当苛刻。这种态度与比方在中比新约草案谈判中所持立场,即并不接受完全平等的新约,颇为一致① 参见张丽:《中比修约交涉之再探讨》,《兰州学刊》2016年第8期,第92页。。另一方面,北京政府外交部对于比方提出的租界地亩私有权和市债问题均有所研判,本着不丧失利权提出主张。然而,北京政府当时已是摇摇欲坠,作为中央政府的权威不复存在,比国政府对于是否继续将北京政府作为谈判对象也颇为犹豫。1927年1月20日,比驻华使馆参赞赴武汉会晤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后者坚决反对比国与北京政府进行修约谈判,明言北京政府无代表全国之能力与权威,并表示比国如与北京政府继续修约谈判恐怕会激发中国人民的民族主义情绪,以致影响比国在华利益②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陈友仁向国民党武汉三中全会报告外交工作》(1927年3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资料编纂委员会编:《革命文献》第1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年版,第601页。。中比修约谈判随后中断。
三 南京国民政府重开谈判后私产和市债问题的延续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1928年下半年与旧约到期的比、意、丹、葡、西等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比利时是其中最早与中国另订新约的国家。1928年11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与比利时代办纪佑穆男爵(Le Baron Jules Guillaume)签订《中比友好通商条约》③ 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2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08页。,天津比租界的收交问题亦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1929年1月1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致内政部、河北省政府、天津特别市称:“收回天津比国租界一案,现已商得比政府同意,并即着手进行,所有接收事宜拟由内政部、河北省政府派员一人,天津特别市市政府派员二人,组织委员会会同办理。”内政部和河北省分别派出赵光庭、黄宗法④ 《外交部致内政部、河北省政府、天津特别市政府》(1929年1月11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以下所引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如无特别注明,均出自该处),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9~12页。为委员。1月23日,外交部知照比国公使中方所派出的收交天津比租界委员人选,除上述二人外,外交部派出李钊、朱世全二人,天津市政府派出陈鸿鑫为委员,并请比国将简派的委员人选告知⑤ 《外交部照会驻华比使》(1929年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页。。
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1929年1月即派定接收交比租界委员会的人选相反,比方以该国驻天津的领事变动为由,迟迟没有动作。报界则从外交界人士处得知,原因在于“比方意见,仍要求华方付还田价若干万元,但我方对此,决不容纳,故比方用取延宕手段”⑥ 《接收比界问题比方有取延宕意》,天津《益世报》,1929年4月6日,第3张。。直至5月,比方才派定参赞纪佑穆为委员,中方谈判委员则由李钊、朱世全改为周纬、凌冰⑦ 《外交部致驻华比使照会》(1929年5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22页。。中方委员长为凌冰,双方约定于6月17日在天津正式开议⑧ 《外交部1929年5月份工作报告》(丙,关于欧美方面者,八,收回天津比租界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工作报告,档号:二(2)648。。
谈判开始前,以凌冰为首的中方委员对于协商前景较为乐观。5月25日,中方委员凌冰抵达天津后即向《益世报》记者表示:“我国对接收问题,因系比方自愿交还中国,故预先并未定有若何计划,一切手续,只待几度预备会之临时商定,现在本人以接收日期在迩,已派人去平,与旧外部案卷保管处接洽,拟将有关中比双方条约卷宗调来,以资参考,大约不日即可返津。”记者问及接收租界发生的偿付款项问题由中央政府支付还是天津地方承担时,凌冰表示:“此项尚未议及,但总希望不用代价。”⑨ 《凌冰前晚抵津》,天津《益世报》,1929年5月27日,第3张。此外,中方委员到津后与其他委员为谈判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凌冰本人曾拜访前外交部参事朱鹤翔,了解北京政府时期收回比租界问题的交涉经过。而后,另一委员周纬赴北京与比方委员纪佑穆进行非正式会见,凌冰等人则赴比租界实地调查①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0日、6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29、44页。。在中比双方正式开始收交谈判之前,中方委员曾调阅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协定以作参考② 《外交部致接收天津比租界委员会》(1929年6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42页。。
6月12日,中方委员预先开会商讨谈判条件,会议集中讨论1927年5月北京政府与比国代表关于收交比租界谈判时未决的两个问题的对案,即租界内私产租期及租界市债问题。会议商定:第一,比界资产一律换给永租契,唯专办天津比租界专管公司名义应即取消;第二,收回行政权及公产时如政府承认工部局债务九万余两,则此项拟请津市政府设法用他种名义过账清理,而不形诸条文,亦不公布,以免将来他国援例④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0日、6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29、44页。。不难看出,较之北京政府时期中方代表的立场,此时接收委员会中方代表的对案反而有所退却:一则对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的性质不作区分,二则不再坚持界内资产由永租改为租期三十年之议,三则不再要求核查债务账目明细,甚而打算以其他名目清偿比方债务,以达掩人耳目之效。
上述决议呈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后均未获得外交部部长王正廷的首肯。在私产更换永租契的问题上,王正廷提出应对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的性质格外小心,除“比界内中外人民合法产业”可以换领租契外,“比国专管公司如因代理比政府经营该租界内取得之财产,或其他权利,自应全部无条件让与中国政府”。在接受比租界市债的问题上,王正廷强调,外交部的方针是无条件收回各国租界,比租界亦不能例外。“比工部局债务原则上应由该局自理,惟如比方坚持代偿,应先查明此项债务之性质予合理范围内。”⑤ 《外交部电天津凌委员冰》(1929年6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46页。
在中比谈判正式开始之前,比利时外交部对谈判条件也做了研判,尤其市债问题。1929年6月13日比利时外交部的一份文件中显示,“无论是在账目中,还是工部局的借债中,都没有这笔款项”。从该文件中可知,这笔款项是为了补偿在比租界专管公司之前享有比租界经营权的比国银公司。1925年9月25日比利时财政部与外交部曾主张,将这笔款项视为比租界专管公司向市政当局提供的借款。这份报告还指出,“由于这笔借款是偿付比国银公司之用,中国政府会说这与他们无关”,即便比租界工部局也曾于“1925年11月2日比租界临时委员会的会议上主张该款项并不属于市政当局”。换句话说,这笔款项实际上是比政府二度转让比租界经营权而产生的费用,并非用于兴办租界公共事业。1927年在交还比租界的谈判中,由于比国驻天津总领事完全以工部局的账目为依据,因而并未提及这笔债务。这份报告认为,“我们不应将偿还这笔65000法郎的款项作为归还比租界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将这一问题留给华洛思男爵定夺”⑥ “说明(1929年6月13日)”(“Note,le 13juin 1929”),比利时外交部档案馆藏,比利时外交档案,档号:Ⅱ263。。另一方面,比利时外交大臣亨曼斯(Paul Hymans)则向主持谈判的纪佑穆指示:“达成的协议必须包括,中国方面承担市债以及承认租界私产的租契。”⑦ “亨曼斯致比利时驻天津总领事加急密电(1929年6月15日)”(“Télégramme Chiffrer(avec priorité),Hymansà Consultat Général BelgiqueàTientsin,le15juin 1929”),比利时外交档案,档号:Ⅱ263。6月15日,比方委员纪佑穆到津。17日,交回比租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举行。会上比方提出两项原则:第一,比界所有私产须一律承认有效;第二,公产与市债须同时接收。中方答复称:“合法私产应与维持,但须换给租契,并须按照中国法律缴纳税捐,公产与市债须俟查验后再行讨论。”中比双方商定,比方由马登斯(Martens),中方由黄、周、陈三位委员一同查验公产及市债问题。凌冰同时向王正廷报告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性质的问题,他认为:“公司私产非比政府所得,该公司售予华洋人地皮为数不少,无条件收回恐犯没收私产之嫌,事实上恐难办到。”⑧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6月17日、7月10日、6月21日、6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49~50、134、53~54、59~60页。凌冰此言似乎听信了比方的一面之辞,轻率地将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资产认定为私产。王正廷并不认可凌冰的看法,他于18日针对比租界专管公司事再次明令凌冰:其一,比租界专管公司合法取得的私产及私人地亩不予收回,但该公司因代理比政府经营该租界而取得的私产或其他权利,应无条件让与中国;其二,界内公产无条件移交并分别查明价值① 《外交部致天津凌委员冰》(1929年6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51页。。
中比双方原定于18日在比国领事馆会同查验市债及公产簿册,但因比方委员马登斯称病而推迟至19日进行,最后所得结论是:“该管案存簿册所载,原称工部局所负债务九万余两俱系用于建设河岸(码头)道路及其他公用建设,数目大致相符。”③事实上,从6月18日纪佑穆发给比外交部的电报中可以看出,马登斯称病另有内情。纪佑穆报告说:“我在工部局的账目中找不到任何记录,租界专管公司的代表也对此一无所知。”这恰恰印证了6月13日那份文件中的说法。纪佑穆焦急地表示:“请给我进一步的指示以及能够提供的证据,此事甚急,因为中国方面原定于今天来查验账目,我已经将此事推迟了。”④ “纪佑穆致比外交部密电(1929年6月18日)”(“Télégramme Chiffrer,Guillaumeà Ministère Affairs trangères,le 18juin 1929”),比利时外交档案,档号:Ⅱ263。
20日,中比收交天津比租界第二次会议召开。经中方派员赴比领馆查验,比方委员坚称比租界专管公司“从未代表比政府取得权利及财产,公司所有财产均系合法私产”,“公司售予华人及英美等国商人之地约240亩,公司现尚有未售地约304亩,比委坚持系该公司私产,愿纳永租契”。非但如此,比方代表还将所谓租界内道路占公司地200亩认作私产,还“大方地”“允电政府力劝公司无偿交予我国”。这无异于将该公司从比政府获得的经营权偷梁换柱为实际持有的土地产权。对于市债92 000余两,比方称“均系建筑河岸道路及其他公用建设”,坚持应连同租界内公产一同交接。中方委员力争公产应当无条件偿还,但比方不允⑤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6月17日、7月10日、6月21日、6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49~50、134、53~54、59~60页。。
王正廷在收到凌冰有关中比第二次会议的报告后,再次电令其弄清楚租界内已售、未售地亩的法定手续,核查相关契据。他特别指出:“该公司与比政府所订合同内载公司付比政府八万九千九百余佛郎,似系公司取得经营该界之代价,不得谓即为公司取得界内地产权之合法根据。”换句话说,8万余法郎并不是比租界专管公司购得比租界土地的费用,该公司地亩系私产之说不能成立。至于市债的查验结果,王正廷不认可,并要求凌冰等查明其用于公用建设的确实证据、债权人及是否有已偿清部分等⑥ 《王正廷致天津凌委员》(1929年6月22日、6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57、62页。。
但是中方委员此后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调查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凌冰于24日报告王正廷,并未查明私产契据。市债的调查结果也颇为含糊,凌冰称:“市债一层前经黄、陈、周三委员与比方马登斯会同查验,就原册所载俱系用于公用建设,债权者为公司债务者,为工部局1923年起,年息七厘,其清偿办法虽未见有明确之规定,惟工部局账内有由工部局收支条款拨付市债利息三千两之记载。”⑦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6月17日、7月10日、6月21日、6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49~50、134、53~54、59~60页。
25日,王正廷再次指示凌冰5项要点:查明租界公司原有地亩确数;该公司所占道路200亩当然无条件交还;该公司已经合法售予华人及英美等国之地亩可予承认,但须换给中国地契并依照中国法律缴纳税捐;该公司未售地亩,可提议由我方出资赎回,但须先判定是否值得,再由天津市政府接收。市债与公产绝对不能作为交换,市债需要详加审计清偿办法⑧ 《王正廷致天津凌委员》(1929年6月22日、6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57、62页。。
作为旁观者的英国政府外交部却对其中可疑之处有所判断。华盛顿会议后列强对华政策采取协调行动的原则,故在华利益最巨的英国对于“中比修约”始终相当关注⑨ 在北京政府首次以“期满修约”为依据向比利时提出修约交涉的问题上,英国曾对比利时的软弱立场表示不满[参见“张伯伦爵士致格拉汉姆爵士(1926年9月22日)”(“Sir Austen Chamberlain to Sir G.Grahame,Sep.22,1926”),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号:F.O.371/11684,第7页]。。1929年6月中旬,比利时交还天津比租界谈判重启之际,正值英国工党政府上台。7月24日,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Sir Miles W.Lampson)曾就交还比租界一事向新任外交大臣亚瑟·亨德森(Arthur Henderson)发去一份非常详细的报告。该报告是根据英国驻天津总领事杰弥逊向蓝普森提交的情况撰写的,除交代比租界英人产业的状况外,还说明比利时在取得租界后不久便将经营权授予比国银公司,并于1912年将经营权让与天津比租界专管公司。现在租界内业主持有的租契都来自这两个公司。在市债问题上,杰弥逊称:“鉴于在我看来该租界区域并无真正意义上市政的发展,所以并不清楚究竟这项市债问题性质为何。”在私产问题上,蓝普森则认为这是比方委员纪佑穆的谈判策略——在谈判之始以要求地亩私有权为条件,如中方不允,则退而求其次获得地亩的永租权① “蓝普森爵士致亚瑟·亨德森(1929年7月24日)”(“Sir Lampson to Arthur Henderson,July 24,1929”),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号:F.O.371/13911,第271、275页。。由此可见,英国非常清楚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资产并非合法私产,对比租界市债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并将比方提出的地亩私有权问题视为一种提高要价的谈判手段。
四 地方利益与国家利权的冲突:天津电车工潮打断谈判进程
比租界交回谈判开始后不久,便被天津电车电灯公司的罢工风潮打断。这次罢工于1929年6月11日开始② 《天津电车工人罢工》,《申报》,1929年6月13日,第6版。,至17日比租界谈判时仍在持续。该工潮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电车电灯公司与工会之间矛盾的激化。电车工会第一分会总干事常升品和第三分会总干事陈泽霖先后被资方开除,被激怒的工人于6月10日成立罢工委员会,向公司提出改善待遇、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等十条要求,并限24小时内答复③ 《津市电车工会要求公平待遇》,天津《益世报》,1929年6月11日,第3张。。至11日晨,公司对工会所提条件仍无表示,电车工会遂决定采取最后手段,指挥全体工人罢工。工会派出维持队赴各路电线要道,切开电闸,又派出宣传队分赴各地讲演宣传,并在电车经过处张贴“提高工人地位”“打倒买办阶级”“不妥协不软化”“老子要收回这个电车”“打倒比帝国主义”等标语④ 《电车大罢工》,天津《大公报》,1929年6月12日,第11版。。
天津电车电灯公司系比商产业。1904年,在直隶总督袁世凯和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Gustav von Detring)的推动下,比商世昌洋行(Meyer&Co.)与天津道签订《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合同》,获得承办天津电车电灯的资格。由于电车电灯乃公共事业,要求收回此项利权的主张不绝于耳。1927年天津地方当局成立电车电灯监理处,筹备收回电车电灯公司⑤ 《筹备收回电车事》,天津《大公报》,1927年2月15日,第7版。。此议得到津埠各方响应⑥ 《各法团力谋收回电车》,天津《大公报》,1927年8月31日,第7版。,后因比商串通日、法、意等国驻津领事干预而暂缓施行⑦ 《商联会呈请接收电车公司》,天津《大公报》,1927年11月23日,第7版。。比商又以另组新公司之名,与直隶督办签订了追加合同⑧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809~811页。。1928年9月天津特别市政府筹议各项事业时再次提出收回电车电灯事,认为“此最直接地方之交通事业,尚操于外人之手,非特有关国权,即地方利益长此损失,亦属非计”⑨ 《市政府昨开临时会议》,天津《大公报》,1928年9月22日,第5版。。而后,天津特别市政府将此案提请外交部研究,后者对天津特别市政府的提案表示支持,并称将训令河北交涉员会同办理,天津特别市政府于1929年6月4日成立“收回电车电灯委员会”,讨论收回及宣传办法⑩ 《收回电车电灯外交部赞助市府进行交涉》,天津《大公报》,1929年5月31日,第11版;《津收回电气实业案》,《申报》,1929年6月5日,第8版。。电车工会打出的“收回电车”“打倒比帝国主义”等口号,具有将劳资纠纷与收回电车电灯公司之议勾连在一起的意图,而这背后则有国民党天津市委党部的影子。事实上,早在1929年1月9日,国民党天津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第30次常会就对市政府设立收回电车委员会事进行了讨论⑪ 《收回电车电灯公司特市指委会讨论之结果》,天津《大公报》,1929年1月10日,第11版。。工潮期间,国民党天津市党部又致函市长崔廷献,“希严令比公司限三日内解决工潮,过期即以妨害治安、违犯合同为理由,强行接收”⑫ 《崔廷献致行政院电》(1929年6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与行政院档案,转引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9页。。20世纪20年代,中国人民的民族主义意识空前高涨,国民党是通过揭橥“反帝废约”的口号推翻北洋政府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收回外人攫取的特权更成为民众的共识,“打倒比帝国主义”和“收回电车”无疑能动员起最广大的社会力量。
然而,这种口号对于中比收交比租界的谈判而言,却营造了某种令人不安的氛围。由于资方系比国公司,且罢工口号直接涉及比国,比方委员认为“情势险恶,因恐或遭侮辱,不愿到市府开会,力主在比国领事馆举行”。中方代表则以电车工潮事属劳资纠纷为由力劝比方,最终不得不另选海河路46号开会①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31~132、136~137页。。6月23日,在天津市政府和市党部的介入下,经十余次开会讨论,工人和资方在提高工人薪资、负担工人诊病费用、增加假期和不得借故开除工人等问题上协商一致,工人于23日复工② 《电车今日恢复》,天津《大公报》,1929年6月23日,第11版。。25日,本是中比双方商定的第三次会议的时间,由于比国代表纪佑穆因事赴平而延期。然而正当中方代表电促纪氏赴津开会之际,天津电车公司又发生中比人士互殴事件③ 事件梗概是,电车工人复工后,工会为教育未参与罢工的工人,特派第三分会总干事陈泽霖与工人殷梦九前往南开车场做工作。二人到厂时适逢比方总经理芦发之子及监工戈威斯在厂,比人得知系工会来人后大怒,欲将陈等拒之门外,因而发生口角,比人持枪威胁,动手打伤殷梦九之面部。随行工人李文生、王希柱等人被激怒而与之殴斗[《电车工厂又起小风波》,天津《大公报》,1929年6月26日,第12版;《比领访崔》,天津《大公报》,1929年6月27日,第11版;天津市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天津工人运动记事1919-1949》,天津:天津社会科学丛刊编辑部1985年版,第94~95页]。。比国驻天津领事骆丰泰奉纪佑穆之命电话通知中方,会议无限期延后⑤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31~132、136~137页。。
26日,比国公使华洛思致电王正廷,要求天津特别市政府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及时的措施确保比国公司个人及财产的安全,并避免罢工再次发生。他表示:“非常遗憾,当此比国主动与贵国谈判解决归还我们的租界的问题之际,我注意到天津的情况始终令人极不满意。我坚信阁下会得出和我一样的结论,即上述谈判在现时情形下无法继续,直到由您出面干预使局面平复之前,该委员会应当延期。”⑥《华洛思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6月26日、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65、78页。
王正廷接到华洛思电后,即向天津特别市政府询问此事。然而,华洛思尚未等到王正廷的答复,便单方面中止了谈判。27日,凌冰向王正廷报告称比国驻天津领事骆丰泰已奉华洛思之命停止了交还比租界的会议⑦ 《凌冰致王正廷》(1929年6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0页。。28日,凌冰再电王正廷称:“查电车公司洋员与华工斗殴与接收事本属无关,两旬以来冰等奔走磋商,意见已极接近,而比方忽借口停会,事出意外。”⑧ 《凌冰致王正廷》(1929年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2页。王正廷在该电文右侧批示,命凌冰等人仍留津待命。天津特别市政府向外交部报告了事件梗概,认为比方以此次冲突为借口中止谈判是毫无道理的,“此次冲突事出仓卒,与接收租界全无关系,彼方何得借口?”⑨《天津特别市政府致外交部》(1929年6月28日、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4~75、87页。王正廷接报后立即致电华洛思,将调查情形告诉华氏,并表示已“布告公司各职员及工人等静候法院解决,不得别生枝节,并饬公安局加派保安队前往车厂保护,并催请法院早日审办此案”⑩ 《外交部致驻华比使》(1929年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6页。。华洛思复电称,对中国方面的处理感到满意,并表示愿意在不久的将来继续谈判⑪《华洛思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6月26日、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65、78页。 《比租界暂停交还》,天津《益世报》,1929年6月30日,第3张。。30日,天津特别市政府又给外交部发去一电,详细报告了原委,并称“此事纯系工人行动,工会方面不悉情”⑫ 《天津特别市政府致外交部》(1929年6月28日、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4~75、87页。 《华洛思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7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92页。。天津特别市政府亦向报界宣称:“按接收比界与电车工潮,截然两事,希望比方勿以局部问题,致碍国交上影响。”⑪《华洛思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6月26日、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65、78页。 《比租界暂停交还》,天津《益世报》,1929年6月30日,第3张。7月1日,华洛思致电王正廷称,比方已做好重开谈判的准备⑫ 《天津特别市政府致外交部》(1929年6月28日、6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74~75、87页。 《华洛思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7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92页。。
天津电车工潮发生后,比方立即要求更改会谈地点,殴人事件发生后,比方更是直接中断谈判。事实上,天津电车工潮过程中虽出现“打倒比帝国主义”的口号,但从事件起因和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看,与比租界交还谈判并无实质性的关联,然而比国公使仍以此为借口,一面要求王正廷迅速解决此次争端,一面要挟停止交收比租界谈判,比利时方面不免有小题大做之嫌,其背后意图在于将这些事件作为向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施压的借口。从中方谈判代表的立场看,民众因不了解中比收交比租界谈判内情,“往往与收回电车并为一谈”①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1日、7月3日、7月3日、7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1、94、101、125~126页。,以致打断了谈判进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在改订新约运动中,革命外交式的口号与外交的具体实践之间并不一定是正向关系,而地方利益与国家整体的考量也不总是一致。
五 大国的影子:比方提出“以地代市”方案及背后的英国因素
天津电车工潮平息后,凌冰向王正延报告称:“顷晤市府谭秘书,谈及电车公司事,始知此次风潮内幕非常复杂”,“电车工会因公司开除此次肇事工人四名,复有罢工之酝酿”④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1日、7月3日、7月3日、7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1、94、101、125~126页。。由于担心工潮再起,中方委员急切地希望能尽早与比方达成协议。1929年7月3日,周纬与比方代表马登斯接洽,后者表示,纪佑穆允于10天之内重新开始会议⑤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1日、7月3日、7月3日、7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1、94、101、125~126页。。
8日,接收天津比租界中国委员会先行拟定草案七条,以备12日开会时向比方提出。草案内容大致如下:
(一)比国工部局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即行撤销所有旧比租界内一切行政事宜,及所有案卷税册立即移交中国官府管理;
(二)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所有该旧租界内之地亩房屋与其他中国地段一律完全受中国法律支配保护;
(三)旧比租界内所有公产,如河岸码头道路铁路连同地皮在内按照附图,以及房屋数目墙垣机器及器具警装器具等一切公产,连同现在比工部局存放银行公现款若干元,一律于本协定签字日完全无条件交与中国政府,由中国接收委员会按照图册点收;
(四)专办天津比国租界公司应即取消;
(五)旧比租界内所有私人地产房屋得继续享有,惟须于本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一律向中国官厅呈缴原契换取永租新凭单,缴纳相当手续费,并须嗣后永远遵照中国现行法律章程,缴纳等于或异于现在缴纳之地租地税房捐营业税,以及其他一切租赋税捐;
(六)比国政府前因转让其租界内利益与任何第三者而发生之义务,如于转让时未经中国政府正式同意,一概不能拘束中国政府⑥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11日、7月3日、7月3日、7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1、94、101、125~126页。。
此项草案基本涵盖了比租界交还的基本要件,是中方首次就收回比租界案提出的较为明确的方案。但是,该草案仅是明确要求比方无偿归还公产,并未明确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资产性质,对市债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说辞。
7月12日,中比双方召开收交天津比租界第三次会议。中方将所拟草案递交比方,比方对于比租界未售地亩应无偿归还未表示异议,但对于私产更换“永租”凭单则存在不同意见。比方称其余问题磋商后再予答复⑦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7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6页。。此后不久,中比双方召开第四次会议。比方在两点上较为坚持:一是市债,二是在中国普通税法章程未公布之前,不得增加税捐。此外,比方还提出,原租界内应设纳税人董事会,比人应加入其中⑧ 《凌冰致外交部》(原电无日期),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47~148页。。比方此要求很可能是借鉴了英国交还汉口英租界的经验。1927年1月汉口一·三惨案发生后英国人被迫撤出汉口英租界,此后英国方面派出驻华使馆一等参赞欧玛利与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就汉口英租界交回问题进行谈判。英国与武汉国民政府所达成协定的其中一项,即汉口英租界交回后成立的新的市政机关应设董事会,中国和英国董事各3人⑨ 《“一·三”惨案经过纪要》,台北: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汉13540.2,转引自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此后,双方谈判的焦点很快回到市债的争议上来。7月22日,中比接收天津比租界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比方代表坚称市债问题是援汉口英租界交还之例,拒不让步①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79、154、169~170页。。会后,比方代表宴请中方代表。纪佑穆私下向凌冰提议,令比利时租界专管公司向中国售地十亩,由中方给银九万五千两,名为购地,实为偿还市债③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79、154、169~170页。。如前所述,比租界专管公司所有地亩应系公产,而比国却将本应归还中国的土地冠以私产的名义“售予”中国,用于抵偿市债,这显然不合理。尽管如此,外交部却表示“以地代市”的办法可以磋商,只是提出两点要求:第一,公司让与之地须与市债价值相当,要么增加售地亩数,要么减少债额;第二,购回之地应归天津特别市所有,因此该款亦应由该市拨付④《外交部致凌冰》(1929年7月24日、7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55、158页。。
7月25日,纪佑穆与凌冰私下会面,继续“以地代市”之议。纪氏坚持,比租界专管公司“售予”中国九亩半地,中方支付津平银九万五千两,即可抵消市债,并称这是比利时最后的让步⑤ 《凌冰赵光庭黄宗法周纬陈鸿鑫等电外交部》(1929年7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54页;《外交部致凌冰》(1929年7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57页。。26日,外交部再电凌冰,仍然希望增加至三四十亩地,并命凌冰等“与比方迅速解决,万勿停会”⑥ 《外交部致凌冰》(1929年7月24日、7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55、158页。。
7月31日,中比双方召开第六次会议,比方针对12日中方递交的草案提出对案。在“以地代市”问题上,比方仍然不作任何让步,声称:第一,地亩决不增加;第二,市债索现款。中方提出的由天津特别市政府担保短期内偿还的请求也被比方拒绝。更为甚者,比方不但在市债问题上态度强硬,还在先前所议草案之外又增加了一条要求,即:“国民政府尊崇并令人民尊崇所有中比间一切公私契约合同”,并宣称如果中国不承认此条款,双方便没有谈判余地。中方代表认为,此条件与比方交回租界无关,不能混为一谈;比方则表示此乃奉比国政府训令而提出,并直言这点是基于天津收回电车电灯公司运动提出的。中方代表指出:此点在中比新约谈判中未曾达成共识。双方磋商约两个小时,比方威胁称:如果中国不能承认这项条件,则交收租界一事便没有继续谈判的必要,应当立即散会。凌冰等人“观其态度及论调,似预定决裂”,谈判前景极不乐观,中国代表乃电请外交部引咎辞职⑦ 《凌冰周纬赵光庭致外交部》(1929年7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62~163页。。
除上述要求外,比方对案第九条更是直接与天津电车电灯公司有关。其具体内容是:“中国政府承认天津电车电灯公司有权继续经营现有电线网,并依租界内之需要及繁盛逐渐推广之。”凌冰将此对案呈给王正廷时,对此条签注云:“此项规定不啻予该公司经营电气事业之更大保障。”⑧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79、154、169~170页。
不难看出,经过电车工潮这一插曲,中比双方重启谈判之后,比方骤然变得强硬起来。比方代表不仅在市债问题上提出所谓“以地代市”的方案以使中国就范,更额外提出两个前议中并未涉及的要求。这两项要求分别是:第一,设置由比人参加的纳税人董事会,该条款的实质是维持比人在华的特权地位,而这是中比新约谈判时比人未能实现的诉求。第二,承认天津电车电灯公司,这意味着将天津电车电灯公司的经营权问题与交回比租界捆绑在一起,以达到阻扰天津特别市政府收回电车电灯公司的目的。
在第六次会议上,比方一改此前较为随和的协商态度,甚至以终止谈判相威胁,这似乎使得中方代表有些摸不着头脑。谈判翌日,凌冰再电王正廷,称“昨由北平传来消息,此次比方骤变态度”,闻系受第三国影响⑨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8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65页。。
揆诸档案,不难发现,所谓“第三国”应指英国。由前述蓝普森递交给英国外交部的报告可知,比方代表纪佑穆确实在谈判过程中与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暗中接触,互通信息。1929年6月25日(此时正是前文提及的“纪氏因事赴平之际”),纪佑穆询问蓝普森,英国如何处理汉口英租界的市债问题时,蓝普森曾“秘密地”将1927年3月15日汉口英租界交还时转移市债契据的副本交给纪佑穆⑩ “蓝普森爵士致外交部(1929年7月24日)”(“Sir M.Lampson to the Foreign Office,July24,1929”),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号:F.O.371/13911,第276页。。由英国驻华使馆汉务参赞台克满(Eric Teichman)的报告可知,中英收交汉口英租界的谈判中,英国方面要求中国接收英国工部局的债务,陈友仁对此未表反对。双方协议,汉口英租界交还给中国后,新的行政当局接收工部局的财产并承担英国市政当局的债务,由新市政当局的公产(主要是房屋)担保。具体办法是,“原先大体上由市政税收和资产担保的债券,转登为对于市政不动产的专项收费,而后这些不动产即转移给新的行政当局,新的市政当局需承担债券到期时的偿付”① 《台克满的报告》(1927年3月20日),转引自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4卷(下),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43页。英文档案见“关于汉口和九江租界谈判的秘密报告(1927年1-3月),1927年3月29日”(“Confidential Report on the Hankow and Kiukiang Concession Negotiations,January,February and March 1927,March 20,1927),肯尼思·博恩、D·卡梅隆·瓦特主编:《英国对外关系文件:英国外交部事务秘密档案的报告与文件》第2部“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E辑·亚洲(1914-1939)”(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II,From the First to the Second World War,Series E,Asia,1914-1939),第32卷(中国,1927年1月-1927年5月),纽约:美国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8页。。换句话说,工部局的市债须由租界交还后成立的新的市政当局承担,只是名义上发生了变化。不难看出,纪佑穆提出的“以地代市”方案亦是依循这样的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中比谈判之际正值英国与南京国民政府就镇江英租界交还事宜进行谈判②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占领镇江后,英国驻镇江领事怀稚特自愿交出镇江英租界警权后,镇江英租界名存实亡。1929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与英方交涉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一事,至10月31日王正廷与蓝普森互换照会,11月15日举行交还仪式。,在私产租期的问题上,纪佑穆亦与蓝普森互通声气。蓝普森“秘密地”将镇江英租界交还谈判中皇家租契换给中国永租地契采用的契据透露给纪佑穆④ “蓝普森爵士致外交部(1929年7月24日)”(“Sir M.Lampson to the Foreign Office,July24,1929”),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号:F.O.371/13911,第276页。。
六 中比高层直接接洽下谈判进程加快与比租界最终收回
自1929年7月底,由于中比双方在协议草案上存在分歧,谈判陷入僵局,急于达成谈判的王正廷派外交部秘书胡世泽赴北京与比使华洛思直接接洽。他用英文秘密指示胡世泽:“出于政治特别是外交方面的原因,宜应早日使谈判成功告终并收回租界。在此事上做不必要的拖延对中国政府毫无好处。”他将谈判详情一一告诉胡世泽,指出中比谈判在私产租期、市债、天津电车电灯公司权利及中比间现有合同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并就这些问题逐一指示胡世泽如何向华洛思阐述中国的立场。
在市债问题上,王正廷向胡世泽表示:“如果此债系由合法之契据订立,我们则无拒绝承认之理由。此前我们已承认了汉口和九江英租界的此类债务。”这与他此前反复要求查核市债问题的态度形成了不小的反差。他对胡世泽的要求仅是在与比方接洽时谋求宽限市债偿还之期,并在接受比方“以地代市”方案的基础上增加所售地亩数。他指示到:“中方代表报告称,比方建议,‘比国天津租界专管公司’将转让9亩半土地作为92 778.57两的交换,据说该公司从比政府处得到200亩土地,你应尝试说服比方放弃更多的土地以资公共之用。”⑤ 《王正廷致胡世泽密令》(英文,日期不详),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228~231页。可见,他此时已默认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财产是合法私产。此外,王正廷的说法还有一处错误,盖此前陈友仁与欧玛利关于交还九江英租界的往来函件中并未涉及市债一项,而是偿还在九江骚乱中遭受损失的英侨4万元⑥ 《陈友仁致欧玛利函》(1927年3月2日),洪均培编:《国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第105页。。
8月14日,胡世泽向王正廷报告了与华洛思商谈的结果。华洛思提出了如下秘密的建议:接收天津比租界中比双方代表在天津签订条约,由他签字当日在南京签订换文。华洛思强调,在津的比国代表无权签字换文,并且受到比国国内金融界的压力,比国政府只有获得对于既有条约的某种名义上的保护,否则将无法签订条约⑦ 《胡世泽致王正廷》(英文,1929年8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225页。。16日,王正廷给胡世泽复电,表示接受华洛思的建议⑧ 《王正廷致胡世泽》(英文,1929年8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227页。,并将草拟稿发给胡,17日华洛思向胡世泽表示个人赞成此草约,并答允将其传回布鲁塞尔以求政府批准① 《胡世泽电王正廷》(英文,1929年8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238页。。
天津方面亦达成了市债的具体偿还方案,8月11日晚,中比收交比租界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双方共同拟定了协定草案,并议定市债六个月偿还,由天津特别市政府担保②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8月1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92页。。翌日,凌冰与天津特别市市长崔廷献磋商市债担保问题,后者表示“市府财政极端困难,万难担任偿还全部,拟请中央担任半数,如中央无现款可拨,则请财政部电令津银行在六个月内拨付市府四万六千两”③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94、236、245页。。18日,凌冰将崔的请求电告王正廷,请予批准⑥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94、236、245页。。20日,凌冰再电外交部,催促早日落实市债问题,王正廷复称:“区区五万之数,何其小题大作,本部完全负责。”⑦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94、236、245页。23日,中比收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双方最终议定1929年8月31日签字⑧ 《凌冰电外交部》(1929年8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20页。。此外,双方对比租界案主要遗留问题进行了一一商讨议决,要点如下:
(一)比方提出因宪法规定,协定须交国会批准,但现正值国会闭会,比租界须待国会通过协定后才能正式交还,时间约在十一月上旬,比委口头声明批准系一种手续,对协定本身将不产生影响;(二)全体委员会签字问题,比国训令特派全权比方只限委员长一人,但由于中方为全体委员签字,形式上似欠整齐,比委允再电比京请示;(三)市债偿还六个月期限亦改自接收之日起算,比方要求我方在协定签字之日,订一宣言以资证明;(四)扩充电气事业须经我国主管官厅预先核准⑨ 《凌冰致外交部》(1929年8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26~30页。。
至此,中比双方谈判历时两个多月,举行正式会议8次,非正式会议若干。自7月底谈判陷入僵局,王正廷直接介入谈判,在天津接收比租界委员会的谈判之外,又派出胡世泽直接与比使华洛思接洽,双管齐下,谈判进程明显加快。
1929年8月31日由中方委员凌冰、赵光庭、黄宗法、陈鸿鑫与比方委员纪佑穆签署《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正文八条,另有附件四件。
试将最终签署的协定与中方在7月12日向比方递交的提案进行对照,可见主要有三个不同之处,分别是:第一,增加第一条声明1902年《租界合同》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即行取消的内容。第二,草案中第四条“专办天津比国租界公司应即取消”、第六条“比国政府前因转让其租界内利益与任何第三者而发生之义务,如于转让时未经中国政府正式同意,一概不能拘束中国政府”未列入。草案中此条意在取消比租界专管公司,而《协定》中取而代之的是第五条:“专办天津比国租界公司之名义即章程应按照现状更改之,本协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该公司亦适用之。”《协定》第六条内容为比租界内私人地产之契据及凭单换给中国官厅颁发的永租凭单。这意味着将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资产视为私产。第三,明确规定租界内私人地产换取中国政府办法的永租凭单时,须缴纳注册费银一元。
协定的附件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有关征税问题换文一件,“旧比国租界内之有建筑及无建筑之地亩地税,应将现征数目维持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普通地税新法律之日为止”;第二,有关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声明书一份,声明系该公司独有之产业,得在旧比国租界内继续供给电流,但扩充电线时须先得到地方官厅的核准;第三,有关有争议地段声明书一份,即闽广义园须证明其曾在比国租界“取地一段,以为建筑一号路之用”,则可给予其相邻地段附近等价地段,否则对该义园要求不予承认;第四,市债声明书一份,声明中国政府将归还比租界工部局债务津平银93 826两,于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比国政府⑩⑩ 《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公报》第3卷第3号,1930年7月,第83~88页。。
再将《协定》与北京政府时期中比双方就收交比租界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做一对比,不难发现南京国民政府在诸多问题上所做出的妥协均超出北京政府。第一,将理应属于公产范畴的比租界专管公司地亩视为私产;第二,北京政府主张将界内私人所租地亩的租期一律改为三十年期,而《协定》规定的则是更换为“永租凭单”。此外,尽管协定正文中并未载明,但是在附件中,中国对比方要求亦作出了两个重大让步:其一是打乱了天津特别市收回电车电灯经营权的计划,承认比利时的天津电车电灯公司经营权,其二则是承认并偿还账目不甚清楚的市债。比利时方面倒是对谈判结果十分满意,不仅在市债和私产问题上达到了原定目标,还为比商天津电车电灯公司的经营权获取了保障。这无疑是比方在谈判中的“意外收获”,就连天津电车公司的总经理芦发(Rouffart)也向纪佑穆表示自己从未想过能达成这样一项协议① 纪佑穆:《交还天津比租界谈判》(1929年9月2日)(J.Guillaume,“Negotiations pour la Retrocession de la Concession Belge de Tientsin,le 2Septembre,1929),比利时外交档案,档号:Ⅱ263。。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7日批准《协定》② 《中国批准书》(1929年11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131页。,而比利时方面在此事上则一再迁延。先是由于比国内阁变更未能及时提出③ 《驻比使馆二等秘书兼代办罗怀电外交部》(1929年12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145页。,又因为比政府需与比租界专管公司订立合同,“使其承认比国政府依协定对于中国政府所负义务”,迟至1930年2月该协定虽然得以签署,又由于比国外相出席海牙德偿会议而推迟签字④ 《驻比使馆呈外交部》(1930年2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148页。。3月,比国政府才将交还天津租界批准法案交下议院,“请求紧急付议”,6月13日下议院通过,7月29日上议院通过⑤ 《驻比使馆致外交部》(1930年4月2日)、《罗怀致外交部》(1930年6月13日)、《驻比使馆呈外交部》(1930年7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176、224、232页。。
1930年12月,比利时政府正式批准协定的文书寄到南京后,王正廷致信比利时驻华使馆参赞爵尔登(Robert Silvercruys),提议尽早实现《协定》⑥ 《王正廷致比驻华使馆参赞爵尔登》(1930年12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18页。内容。比利时驻华使馆则要求中方先偿付市债,称如果中国政府能将市债9万余两支付比方,并由比方在1931年1月14日或15日兑现,比使华洛思便可以照会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交还比租界,并建议将1月15日作为正式交还比租界的日期⑦ 《比利时使馆参赞致外交部》(英文,1931年1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42页。比利时政府反复催促南京国民政府,称市债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1月14日,否则15日的交收典礼将会延期举行[《比利时使馆致徐谟》(英文,1931年1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46页]。。很快,中国便将所欠市债9万余两支付给比利时⑧ 《比利时使馆收据》(英文,1931年1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58页。。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简派天津特别市政府代理市长臧启芳为天津比租界接收专员⑨ 《行政院指令》(1930年1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56页。。
1931年1月15日,即在协定签订一年多之后,中比收交天津比租界典礼才在天津正式举行,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接收专员臧启芳、比国总领事施爱思、比国使馆一等秘书爵尓登等人出席典礼,原定出席典礼的比国驻华公使华洛思抵津后因突发急病而缺席⑩ 《徐谟、刁敏谦致外交部》(1931年1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四),档号:11-06-02-06-01-012,第73页。。王正廷在典礼上称颂比国对华的友好态度,称:“其于我国之关税自主,首示赞成,于领判权之撤废,又为正式订约之第一国,今更自动实行交还租界,种种好意,至足纫感。”⑪ 芸生:《天津比国租界接收记》,《国闻周报》第8卷第4期,1931年1月19日,第5页。
七 结 语
天津比租界虽系比利时主动交还,但其具体交回过程并不顺利。自1927年1月在中比修约谈判中比利时主动提出交还租界,至1931年1月15日交还典礼正式举行,天津比租界的收回历经北京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历时四年之久。此事虽“开外人自动交还租界,我国收回租界之先河”① 吴淑凤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册,台北:“国史馆”2003年版,第445页。,我们亦不难看出比方并非“别无保留”地将租界交还给中国。相反,在实际谈判过程中比方仍然在私产及其租期、市债等方面提出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天津比租界是唯一由南京国民政府完全通过谈判收回的租界,这无疑是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一项成绩。然而,细加考察便会发现,中方亦并非未付任何代价即将该界收回。
天津比租界有别于其他列强在华租界的治理模式,是造成中比收交谈判的焦点与难点。由于比利时政府在获得该租界时并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比国银公司代理,故而有“股票租界”之称② 南开大学政治学会:《天津租界及特区》,第7~8页。。1912年比政府又将该租界经营权转让给专管公司,后者靠出租界内土地获利,当时北京政府并未对此事予以足够重视。南京国民政府与比方就收回租界谈判期间,比方试图将比租界专管公司的资产界定为私产,并要求南京国民政府换给永租契。中方委员未加详查便几乎就范,外交部长王正廷虽不认可比方所谓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系私产的说法,但谈判后期急于求成的他却骤然放弃对此问题的坚持。
此外,中方所承担的比租界市债也有可议之处。早在北京政府与比方谈判之初,此问题便引起驻比公使王景岐的疑惑,南京国民政府重开谈判后王正廷命人查清具体账目未果,英国驻天津领事亦根据自己对比租界情形的观察怀疑其市债的真实性。然而,在比方搬出汉口英租界的市债处理方案之后,中方最终妥协,接受比方提出的“以地代市”的方案,并以现金方式偿还了市债。1930年3月,比政府将交还租界案提交议会审议时,将这笔款项视为中国“赎回”工部局所拥有的地产的费用,并声明该款用于赔偿比租界专管公司③ 《罗怀致外交部(1930年3月4日)附〈比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天津租界协约〉之法案及理由书全文〉》,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二),档号:11-06-02-06-01-010,第169页。。英国人对此事的评价耐人寻味。比租界交还典礼举行之际,英国驻华使馆官员爱斐林(A.F.Aveling)向英国外交部报告:中国政府历经长久的谈判,最终被说服“吐出”(disgorge)这样一笔现银(汉口英租界的市债尚以债券的形式转移给新的市政当局),财政部这一“史无前例的慷慨举动”是出于紧要的政治上的考虑,而比国驻华使馆恰恰利用了这个时机④ “英格拉姆致亨德森(1931年2月21日)”(“Mr.Ingram to Mr.A.Henderson,Feb.21,1931”),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F.O.371/15484,第413页。。更有报纸评价道:“若以此条约收回租界,则中国收回各国租界,至少备四亿赎费”⑤ 《外报批评中比协定》,《申报》,1929年9月7日,第9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一两年间,外交部在“改订新约运动”中颇有收获,王正廷甚至被外国舆论称为“‘中国条约’王”(“China Treaties”Wang)⑥ 刁敏谦:“打造新的联系:18个月以来统一中国之外交关系之考察”(Minch’ien T.Z.Tyau,“Forging New Links:A Survey of Eighteen Months of Unified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太平洋事务》(Pacific Affairs)第3卷第7期(1930年7月),第648页。。但是改订新约运动的实际成效如何呢?曾有学者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王正廷主导的“革命外交”有“虚张声势”“避难就易”之嫌⑦ 申晓云:《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改订新约运动”之我见——再评王正廷“革命外交”》,《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94页。。综观民国时期天津比租界的收回谈判不难看出,在王正廷的主导之下,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曾向比方作出不少妥协,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前后不一,甚至不像北京政府那样坚决。
与此同时,英国在中比收交比租界谈判中的作用也值得注意。比方提出的“以地代市”的方案脱胎于中英之间有关汉口英租界的市债解决方案,在租契更换和地租问题上亦是根据中英收交镇江英租界谈判的文件“照葫芦画瓢”。这表明,中比关于收交天津比租界的谈判,并没有跳出英国对华政策的框架。蓝普森与纪佑穆暗通讯息,显然是中方不愿看到的。在中比谈判进行到商讨具体细节阶段时,外交部曾就永租地契的年注册费做出专门指示:“镇江英租界我方暂定每亩每年三元,预先完纳,(若)英方可允,津比界年租应一律办理,但镇江英界正在秘密接洽年租问题,不必向比方明白引证镇江英界永租契稿。”⑧ 《外交部电凌冰》(1929年8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收回天津比利时租界》(一),档号:11-06-02-06-01-009,第199页。谈判最忌对方知道己方的筹码与底线,南京国民政府也试图避免在同时进行的收回租界谈判中让对手互相通气,显然此种期望落空了。这一现象表明,列强在华的具体利益不尽相同,但由于最惠国条款的存在和华盛顿会议上列强对华行动一致原则的提出,在改订新约的问题上各国又具有某种统一性,这也是中国在修约交涉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在与列强进行收交租界的谈判中的一个问题,即援引前案的弊病。一方面,一向在对华问题上“戮力同心”的列强往往援引前案,借辞要求中国一视同仁,提出诸多苛刻条件;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亦受到前案处理办法的束缚,无法回绝对方的无理要求。这种个案之间的关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收回租界谈判的复杂性和无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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